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9:31:56 PM起寫 擬於06\13(一)遞寄 計有:24件134頁
***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
*監察院:1. 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之100年06\02之台賠字第0215號函吞吃本人100年05\08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之雙訴救濟案(05\11寫、6頁)
2. 對北院100年06\02枝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100004781號函之雙訴救濟案(06\12寫、7頁)
*最高檢:1. 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之100年06\02之台賠字第0215號函吞吃本人100年05\08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之雙訴救濟案(05\11寫、6頁)
2. 對北院100年06\02枝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100004781號函之雙訴救濟案(06\12寫、7頁)
*台北地方法院:1. 對北院100年06\02之北院木文人字第100004779、100004781號函之雙訴救濟案(06\12寫、7頁)
2. 為請鈞院依據法定程序撤銷原(88自16號)個案裁判涉有重大明顯認事用法錯誤\違背法令、枉法裁判罪、濫權不敢審判處罰罪…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爰以依據憲法與法律實體審判裁判為手段,實現個案正義與保障人民\被害人夏興國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1 . 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應開始實體審判應該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撤銷原重大明顯事實錯誤\違背法令之個案裁判,回復至實體審判原狀
*2 . 為請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第2項、律師法第20~~22條之法扶義務人踐行協助拙愚夏興國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接近使用(ACCESS)訴訟救濟權的憲治法治義務,藉以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實現個案正義之本旨!(開立法扶轉介單或指請律師\移請檢察官協助本人夏興國自訴)(06\12寫、8頁)
3 . 北院(89自491號者),同第2件之相同救濟程序(06\12寫、8頁)
4 . 北院(93自更一8號者),同第2件之相同救濟程序(06\12寫、8頁)
5 . 北院(99自97號、99聲再13號者),同第2件之相同救濟程序(06\12寫、8頁)
*台中市政府:1 . 為對台中市政府(法制局)100年06月01日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102345號函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06\12寫、7頁)
2.對於100年05\19(四)之系爭犯法瀆職公務員妨害本人夏興國行使權利犯行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05\21寫、7頁)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鈞院(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年豐簡字第166號之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06\11寫、合計1件、3頁)
*張榮發基金會:聲請查復99年01\25法扶救濟案之收受情形(06\11寫、3頁)
*OTTO2藝術美學加盟總管理處:洽請函寄關於加盟相關資料及報名說明會(06\12寫、2頁)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1 . 資陳報幾事(06\11寫、4頁)
2 . 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之100年06\02之台賠字第0215號函吞吃本人100年05\08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之雙訴救濟案(05\11寫、6頁)
*黃照峰大律師:請寄回05\30所寄致之相關卷證資料及書類(06\11寫、2頁)
*台中冤獄之張肇松、楊順棧、陳佳旻:為請惠賜皮膚藥膏事(06\12寫、計有3件\每件2頁)
*縱橫法律事務所周武榮律師兼所長:1 . 資陳報幾事(06\11寫、4頁)
*台中高分院:對(100聲47號)之抗告救濟(06\11寫、2頁)
*司法院: 1 . 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之100年06\02之台賠字第0215號函吞吃本人100年05\08四合一行政救濟狀之雙訴救濟案(05\11寫、6頁)、附狀是100年05\08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國賠為主)(05\08寫、12頁)
謹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星期日10:06:5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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