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日7:55:44 PM起寫 擬於06\27(一)遞寄 計有: 件 頁
***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之具狀目錄頁 *** |
* 台中高分院民民六庭\青股(100國抗1號)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副本:台中高分院民民六庭\青股(100聲47號) 轉呈 最高法院民事庭
台中地方法院民二庭\儒股(100國2號)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案由:為對鈞院否准訴訟救助,抵觸憲法第15、16、24、77、80、8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4條之情事,違法侵害本人(聲請人夏興國)的訴訟救濟權、財產權、生存權及相關基本人權與法益權利自由等情,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之法定程序踐行抗告救濟事;並請予依據聲請撤銷原裁定,並准予訴訟救助及系爭訴訟個案事件實體審判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06\25寫 每件四頁、三件、合計12頁)
*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文宏區長
副本: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馬英九總統君閣、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臺中市議會謝志忠議員
案由:為就復 貴后里區公所100年06月23日之后區社字第100009438號函,請予恪盡國家對弱勢人民之生存照護\社會救濟救助之憲治法治義務事;並對貴后里區公所就拙愚100年06\13雙願行政救濟案核有「以受請求之事項未予救濟」之情事,請予救濟救助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06\25寫、每件10頁、五件、合計五十頁)
*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行政院吳敦義院長:100年06月13日之雙願行政救濟狀(06\12寫、每件18頁、二件、合計36頁)
*桃園簡易調:就100司桃調204號(蔡進旺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之陳報(06\25寫、3頁)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100年06月20日之覆議救濟狀再次遞寄,另加上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裁定(06\25整理、8頁)
*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行政院吳敦義院長:100年06月13日之雙願行政救濟狀(06\12寫、每件18頁、二件、合計36頁)
*桃園簡易調:就100司桃調204號(蔡進旺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之陳報(06\25寫、3頁)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100年06月20日之覆議救濟狀再次遞寄,另加上豐原簡易庭100豐救1號裁定(06\25整理、8頁)
˙中華電信公司豐原營運處:100年、6月費用之陳情救濟(06\25寫、8頁)
˙考選部特考司第三科:100年鐵路人員考試之試題疑義請予救濟與查復(06\25寫、2頁)
˙致 台中市政府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主官主管\小隊長
副本:陳志遠警員(04-25662054)、陳清國小隊長
台中市車禍鑑定委員會
案由:為對100年05月26日早上約08時40分之陳順全先生(駕駛OQ-9372號自小客車)撞倒被害人夏興國(LAU-899機車)致使機車受損及夏興國手腳及鼻梁處之皮肉擦傷事件(夏稱100年05\26交通事件),請予勘驗當時錄影帶釐清及確認事實,倘若發現陳志達警員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經核對查驗後有錯誤,貴交通警察機關(夏稱大雅小隊)應予依據職權\依據聲請更正之;並請查復所詢問之事項:(06\25寫、每件7頁、二件、合計十四頁)
*OTTO2藝術美學甜甜圈老師:相關資料與拙函(06\25整理、若干頁)
謹誌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日8:18:37 PM寫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日8:18:3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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