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12:17:16 AM(凌晨00:17)起寫 擬於03\31遞寄
致 縱橫法律事務所周大律師\所長政治武榮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案由:為就:1. 於03\2(二)8騎機車北上及晚間與台端洽談的個案提出拙議~~拙愚擬議~~救濟事項、 2. 對於法扶救濟案之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說 明 :
一、拙愚在03\29(二)青年節有到政治大學校長室、臺北市正俯市長室\總收文室遞狀、亦到法學院向師尊陳惠馨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師尊、民間司改會)表明謝意並親遞擬於04\13(三)民間司改會就拙愚夏興國踐行<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亦逐次進行「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讓全世界都知道」的個案救濟,請予參照!
茲因本人VS.政治大學的個案尚在積極踐行雙訴救濟進行式,且03\29(二)只有下午及晚上停留在台北市,必須趕時間,而且因為是臨時插播之臨時約定到訪,讓貴事務所服務人員亦是延後下班,實在過一不去,先此表示歉意與謝意,亦誠請台端向當日延後下班的兩位服務人員轉達上開的歉意與謝意! 亦因拙愚當日尚須訪友(按:拙愚到訪時未遇),關於03\29所論述的事項,容許拙愚以書面方式擬議與洽請台端賜復~~對於拙議事項,台端並無必須答覆的義務,亦即,台端願意回復或答覆,本人以此模式與台端對話,台端不願意、甚至因為本件拙函而取消04\13下午的民間司改會之約,拙愚也會坦然面對與接受之!
二、自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拙愚都一直在高度緊繃、睡眠少、撰狀具狀工作量大、幾乎沒有休閒活動,目前已經將法扶救濟個案書狀及附件完成,以後踐行法扶救濟只需調出電腦檔案,再做必要的修改、不必耗竭太多的時間精力體力,希望最近將有時效性的個案書狀完成,在04\13以前能夠讓自己有各~5天的時間乙騎機車環島(此係學生時代沒有錢的拮据情狀常做的旅行模式),讓自己有所調適。
三、03\29係以后里~~台北的往返,其了約350公里的摩托車,在走走停停、車速不快的情況下,本人也思索了若干個案與情事,本人當然也希望能夠早日自谷底翻身、扭轉乾坤、逆轉與還原原本的無辜無罪清白真正事實!
四、03\29與台端的談話中,有交集的部分是:
1. 本人提出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1. 本人提出偵查卷第98頁的”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2. 本人提出政警之被訴人違法搜索扣押、北檢林天麟主任檢察官違法湮滅刑事證據罪
3. 台端允為參與04\13(三)民間司改會就夏興國案的法扶審查會,以旁觀者聽聽民間司改會的仁人大德的看法建議,必要時台端會提出當年就冤獄二審辯護過程與本案的意見交流(概意)
沒有交集的部分是:
1.台端擬退還當年冤獄二審的律師酬金五萬元,本人沒有收受
2.冤獄二審違反強制辯護,本人對盧仁發等檢察總長涉及應提起非常上訴卻不敢提起之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88年07\09的冤獄二審審理期日的筆錄登載不實(沒有辯護人的辯護意旨狀卻不實登載成:『辯護人周武榮律師為被告利益辯護引用呈庭之辯護意旨狀』)
3.本人認為台端在88年07\09的冤獄二審審理期日沒有做到刑訴法第289條的辯護人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實質辯護、台端則已有聲請傳喚吳志聰等四人、聲請就夏興國精神狀況作鑑定
4. 本人洽請台端是否願意就北院(88自16、795號)~~(99自795號)等個案接受委任等情,台端當時並未答應
五、師尊陳惠馨教授在100年元月中下旬寄給拙愚一萬元後以電子郵件通知拙愚上情,拙愚則將該一萬元改為借款(按:師尊依舊是以沒有要夏興國還錢的贈款紅包的原則),本人當時將一萬元用作:.洽購二手的影印掃瞄機、.申辦租用中華電信的最低費率網路,作為<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之設備用品,也拜師尊一萬元的款項所購的事務機及租用網路,拙愚才能縮短很多的時間(往返影印店的影印與整理的時間)在三月下旬完成法扶救濟案的撰狀與準備的工作,在此再次向師尊表示萬萬分的謝意!
六、拙愚已經多次在與師尊及其他仁人大德的對話與書信往返提及:金錢對拙愚的重要性已經不是排名排在很前面了。 即使拙愚脫離冤獄狀態後拒絕仁人大德的贈款紅包的次數已經超過二位數以上了,
有此冤獄劫難,對於拙愚的人生觀價值判斷與金錢的體用….有了很大的轉折,至少拙愚收受金錢或是借款等情,會有相當的必要與用途才會為之!
拙愚03\29沒有收受台端的五萬元,其原因事實為:
1. 03\29的談話仍然存在前述之沒有交集的情事
2.台端擬退還當年的五萬元,其原因若是夏列的兩種其中之一種,本人均不會接受:
A.當年的冤獄二審並未做到實質有效的辯護(或稱不辯不護)抑或
B.對於本人夏興國目前的拮据困扼不情陷狀的困境提供一筆款項可以過好一點的生活、看全民健保的部分負擔有暫時的著落
是此,本人當日沒有收受系爭五萬元款項,請察照!
七、附件的拙狀是拙愚03\28所寫並以當日電子郵件及03\29親自遞送:.師尊陳惠馨教授、2.民間司改會;該狀說明三是本人對台端當年冤獄二審沒有做到刑訴法第289條的實質辯護的情形,本人擬議的事項等情;事實上,在99年12月下旬~~100年元月上旬,拙愚VS.師尊曾就上開個案有相當激烈的互陳意見,也知道師尊曾經就該案向台端查詢求證等情;茲因你我(拙愚VS.台端)均是年紀超過40歲的成年人了,都有過碩士研究所的求學經歷(拙愚係被迫受栽贓而離開政大),應該可以用讀書人知識份子的和平理性溝通來化解與解決所存在的爭議與沒有交集的論述;事實上,03\30約22:00,師尊一方面關心拙愚是否平安返回后里、另一方面關心詢問本人與台端03\29談話的情形而有電話談話之,師尊原則上不會介入本人VS.台端就前述個案的處理情形,拙愚則向師尊稟述:『會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合法方式與周武榮大律師對話,…,如果周律師不願意對話,本人也不能\也不會勉強之!』
八、附件係拙愚就:
1.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筆錄不實登載
2.冤獄一、二沈律師未有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的辯護
的釋憲案原本即相關卷證,如果台端願意對話,請台端閱後提出書面意見或答辯或駁斥本人論述,當然台端也有權選擇不予理會等情;如果是後者,請台端將前開釋憲狀的原本及卷證迅速寄返本人、如果事前者,請台端亦以前述的對話模式為之,期能藉由和平理性的溝通對話來化解歧異與爭議。
九、<法扶雜誌>封底裡頁中閱知:民間司改會出版、貴公司之新學林出版公司經銷之<大法官,給個說法!>係就小人物為何「不平則鳴!」所提出的釋憲案,由民間司改會做成集結與出版。
拙愚冤獄劫難期間撰寫了超過一千件的釋憲案,其中關於:
1. 釋530解釋為違憲解釋
2. 人民釋憲件、憲法救濟件
3. 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
4. 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
3. 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
4. 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
5. 87年08\13案發日之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所遂行的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強制處分\侵害基本人權者,均無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
6. 其他(約可整理出超過100件自存原本的釋憲案)
6. 其他(約可整理出超過100件自存原本的釋憲案)
拙愚的前開釋憲\憲法救濟案若擬參採前述之<大法官,給個說法!>係就小人物為何「不平則鳴!」的模式為之,擬以參酌.GOOGLE「全球圖書館」、「上網源流」的模式, 將手寫案卷予以上網公開~~參採網路上的諸多網路書城的模式及以檔案管理局已將「美麗島事件」、「陳文成事件」、「二二八事件」….全案卷公開上網的模式、經辦方式…
<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為之,這是拙愚的冤獄劫難後的生命誓願及踐行書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十、台端若因為拙愚遞寄的釋憲案自存原本案卷而取消原先決定參與04\13的民間司改會就夏興國案的法扶審查會,拙愚會坦然接受與面對、台端若仍願意參加該次法扶審查會者,拙愚祈請台端能夠在自由意願實質上多參與一些, 敬祈廁准至禱!
十一、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趕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點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刑訴個案是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在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踐行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就人民而言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承審法官而言是憲法課則與規範的權力(統治權、公權力)與義務~~此係制憲行憲本旨的應然面,惟實然面卻是背道而馳,憲法上所不許的違憲情事。
Arthur Kaufmann(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
十二、拙愚94年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並引用附件之100年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
刑訴個案是人民的訴訟救濟權在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踐行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就人民而言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就承審法官而言是憲法課則與規範的權力(統治權、公權力)與義務~~此係制憲行憲本旨的應然面,惟實然面卻是背道而馳,憲法上所不許的違憲情事。
Arthur Kaufmann(亞圖.考夫曼)大著<法律哲學>(五南出版、劉幸義等翻譯)有句話如夏:某位太空人感慨嘆道『為何地球需忍受所有的災難?』 Apel則倡議召開一千場關於『正義』的研討會 拙議:勝利自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崎嶇艱險坎坷、又康德的名言『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可以確信的是實現個案正義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精力與刑事司法資源參與其中才有可能達致!
十二、拙愚94年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並引用附件之100年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另引用說明七)
拙愚指摘批判『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刑訴法319條以降相關規定』,係因最高法院94年、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個案實務裁判,將前述的救濟權質變惡化成為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單單第一審法院的自訴案件就少了90%以上,且現存的自訴案件亦有極大比例以自訴不受理程序上裁判後就吃案大公開。
法律扶助法第四條1項: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2項: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第十三條: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法第四條1項: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2項: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第十三條: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第十七條:(法律扶助)基金會得案經費狀況,依案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訴訟「代理」或辯護之施行範圍。 然而在法扶基金會各分會的法扶案件審查實務而言,竟將刑事自訴之律師代理案件「原則上」不是法扶救濟範圍云云。 亦即,法扶基金會各分會在總會的前開行政命令(涉及抵觸憲法與法扶法)操弄下的實務個案,「自訴律代」的法扶救濟按「原則上」就是『不予法扶』,拙議以不法不扶不救不濟稱之。
依據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 MOST!及刑訴實務採「被害推定甚至被害確定原則」,至少在被害人受到刑訴法第31條之個案犯罪行為人\嫌疑人違法侵害時,應該有受到法律扶助的救濟與適用;簡言之,應該是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訴訟救濟『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而非現行實務之『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
依據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 MOST!及刑訴實務採「被害推定甚至被害確定原則」,至少在被害人受到刑訴法第31條之個案犯罪行為人\嫌疑人違法侵害時,應該有受到法律扶助的救濟與適用;簡言之,應該是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訴訟救濟『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而非現行實務之『對被害人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
十三、相信台端也看過拙愚VS.師尊陳惠馨教授就台端在夏興國冤獄二審的個案的往返電子郵件,…,
拙愚目前的個案亦以中山門大審判的相關個案為主(引用03\29交付之中山門大審判光碟片),請台端就前述擬議提供意見等情。
十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誌
謹誌
拙愚\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2:16:32 AM寫畢
說明八之補充:
已涉及私權\侵權行為之民事訴訟法若干法條亦有審判長依據職權或依據聲請為當事人選任或指定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特別代理人(44條之3、51條…)、即使第466條之1~~第466條之4係以提起民事第三審訴訟須以委任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亦有針對無資力的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之程序規定且為第三審受理繫屬訴訟法院應為程序上先行裁判的個案(466條之2參照),為何涉及公義與人權人命的刑事訴訟係就刑事犯罪訴追審判執行的程序法之刑事訴訟法卻仍以「自訴律代」強制課責被害人\自訴人『對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的重大限制甚至剝奪與不利益的忍受義務』呢?
亦即,依據前述之國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 & MOST !及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應該已朝向『被害人\自訴人享有受到法律扶助與救濟之權利』。
此議拙議與相關釋憲案的論述本旨!
一、截至目前為止(03\28約凌晨03:10)后里仍是在下雨,本人應該無法在今日早上騎機車北上,如果明天(03\29)仍是下雨,本人的法扶救濟書狀及附件~~計有:
1 . 16件書狀、 2 . 26件分則要項、 3 . 二月下旬所列的冤獄偵審的筆錄書類等1~52項,
擬交付老師及民間司改會的書狀與卷證影印本均相同,為便利法扶救濟審查,本人亦將自存原本提供,由法扶審查來審查,自存原本需返還本人;亦即,計有一式三份可供法扶審查之用,自存原本的若干資料係本人的參考資料,本人並未影印併送(按:前一陣子影印機碳粉匣出問題,本人當時來不及影印…等情,且該等資料屬次要者,故未影印呈附之),老師及民間司法會若認為有需要,可另行影印;本人將自存原本提供,讓本人可以沈澱一段時間,等待四月中旬的法扶審查會時,本人一段時間沒有接觸自存原本,讓審查人員可以多一份審查之用,另一方面則是本人以虔敬誠心來接受法扶審查人員的審查與責問,本人把自己放空,竹傑虛心因應面對之,請察照!
二、本人目前的牙齒並無問題,因冤獄劫難期間未能及時看牙醫門診而掉落的兩顆牙齒需等到日後冤獄賠償或系爭凌虐夏興國的O\SP徒眾接受審判及相關的賠償金核發後,本人才有錢去植牙(約需數萬元),特別向老師稟述~~牙齒的情形目前並吳大礙,謝謝老師的關心。
三、茲因03月5、23日分別與舍妹夏妤蓁大吵兩次架,本人亦多有以電子郵件闡明論述指出舍妹的錯誤等情,本人亦思索了若干人事物;雖然老師的日前電子郵件只針對彭南元員事項提出疑慮與警戒防範,並未對周武榮員有所論述,本人相信老師不願看到本人VS.周武榮員就冤獄二審之應強制辯護卻不辯不護之涉及被信罪等情對簿公堂~~哪一方的勝敗都是老師不願看到的發展情況~~容拙愚提出擬議,請老師參考,並讓周武榮員決定是否採行:
如果周武榮員願意參與四月中旬的法扶審查會,經過審查認為夏興國冤獄無辜的認定等情,周武榮員願意成為法扶律師的一員,且允諾做到是實質的法扶救濟,不能再有不法不扶的程序上的敷衍等情,本人願意日後不追究周武榮員所涉及的被信罪等相關違法責任。
上開擬議供參,老師如果認為可行或有其他更妥適高見,請分別告知拙愚及周武榮員;當然,周武榮員會審酌是否願意接受拙愚的擬議事項,特此呈請老師的審酌與指正!
如果周武榮員願意參與四月中旬的法扶審查會,經過審查認為夏興國冤獄無辜的認定等情,周武榮員願意成為法扶律師的一員,且允諾做到是實質的法扶救濟,不能再有不法不扶的程序上的敷衍等情,本人願意日後不追究周武榮員所涉及的被信罪等相關違法責任。
上開擬議供參,老師如果認為可行或有其他更妥適高見,請分別告知拙愚及周武榮員;當然,周武榮員會審酌是否願意接受拙愚的擬議事項,特此呈請老師的審酌與指正!
四、如果03\29仍然下雨,本人則以郵寄方式將法扶救濟的書狀與卷證以郵寄方式為之,請問老師:本人是以分別郵寄包裹(最大型便利箱)致呈 老師、民間司改會;抑或將民間司改會者先寄呈老師審查後再轉記或轉交民間司改會之~~請老師指示之!(按:擬致呈老師及民間司改會的法扶救濟書狀及卷證約是一個最大型便利箱)
五、老師清明節掃幕後返回台北時,是否願意或認為有必要在高鐵台中站與拙愚先就四月中旬的法扶審查會面對面提供拙愚指正高見;因為高鐵台中站鄰近台鐵新烏日站,本人可以坐火車往返,不必騎機車,此點需尊重老師的意願與時間的安排,靜候老師指示!
拙愚的電話:1. ( 04)25586646、 2.(0975)054474、電子郵件依舊如常用者。。
六、03\27的晚間電視新聞報導,十多年前的盧正案(涉及擄人勒索汲取款後仍將被害人撕票殺害)逆轉翻案證明淵殺盧正云云。
盧正當年是現役警察,警察當年辦案連對自己人也刑求逼供等情、江國慶當年是義務役上兵,空軍卻以對付敵人的反情報總報違法加入辦案及涉及刑求取供~~這兩件都是涉案人冤死經過十多年後掙得逆轉翻案的青天白日滿地慘紅的冤死個案;拙愚個案則是因為本人當時(87年08\13凌晨約04:10)拒絕董保城\蕭敬義\胡義明的「假自首\真自誣」而受到十二年的重判冤獄,且因本人拒絕O\SP徒眾受唆後違法逼諭本人放棄雙訴救濟權的魔鬼交易來換取假釋\移回台灣….等情,以致於連假釋\縮刑的最低對待有不可能;如果當年本人屈服在「假自首\真自誣」的毒招,當時鄭丁旺就會現身,政警之被訴人就會「指導」本人向鄭丁旺下跪求情云云,這就是本人拒絕「假自首\真自誣」後,董保城等政警之被訴人才上演其後的違法搜索扣押、逼夏興國06:00到文山一分局之上演「太子換狸貓」的劇碼!
七、容拙愚將當年的<吊頸領瘋狗邵宗海事件> 做一概述及對照彭南元事件:
當年邵宗海稱夏興國誣指『邵宗海所教授「民族主義專題研究」課程會PASS及格,不會當掉夏興國』(夏稱A案)逼中山所所務會議以決議方式將本人送到學生獎懲會,並建議開除學籍;
A案在程序上是邵宗海違反當事人迴避原則且不准本人參加緊急所務會議、實體上是邵宗海說謊又栽贓夏興國的誣告罪犯行~~堅持讓本人受到懲戒處分。
本人將邵宗海在85年12月下旬或86年元月上旬所允諾「PASS及格」的錄音及譯文等情並寫了一份<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拙文與聲明分別交付鄭丁旺前校長、王春源所長與中山所的專任教授\副教授等人,並且將吊頸領瘋狗送交教師獎懲\評議委員會(夏稱B案)
本人將邵宗海在85年12月下旬或86年元月上旬所允諾「PASS及格」的錄音及譯文等情並寫了一份<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拙文與聲明分別交付鄭丁旺前校長、王春源所長與中山所的專任教授\副教授等人,並且將吊頸領瘋狗送交教師獎懲\評議委員會(夏稱B案)
結果A案因為本人有確實證據而不成案、政大卻因B案將本人記一大過~~在一個大學校園竟然因為學生發表真實的文章而被記大過,這只有共產國家之紅色中國、北韓、蘇聯、古巴…..才會有的情形;本人的對A、B兩案的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釋憲憲法訴訟….迄今十多年仍不救不濟。 此係當年的鄭丁旺違法包庇邵宗海、不擇手段誅殺夏興國的真正事實。
本人對彭南元員的指控,不是針對其所允諾找律師義務協助乙事因為情事變更而中止或終止、
而是因為涉及「違法私遞物品」、93年09月07~~同年11月23日期間之在綠島冤獄擬寄彭南元的書信與資料卻寄不出去,甚至凌虐科長林榮泰在93年09\13違法退回本人09\06擬寄彭『蘭』元法官的書信時卻教唆凌虐舍黃次佐凌虐員毆打本人,亦即戴壽南典獄長當時(93年09\03)當場允諾『可以通信與電見』乃是一場謊言與恐怖凌虐的前奏曲;相同的個案亦有本人97年10\07與老師電見、96年02\09本人與家母電見、95年05\22綠島徒眾違法取消家姐夏春湘與本人的預約電見….,綠島徒眾均對本人發動及施加遂行報復性恐怖凌虐…..,
而是因為涉及「違法私遞物品」、93年09月07~~同年11月23日期間之在綠島冤獄擬寄彭南元的書信與資料卻寄不出去,甚至凌虐科長林榮泰在93年09\13違法退回本人09\06擬寄彭『蘭』元法官的書信時卻教唆凌虐舍黃次佐凌虐員毆打本人,亦即戴壽南典獄長當時(93年09\03)當場允諾『可以通信與電見』乃是一場謊言與恐怖凌虐的前奏曲;相同的個案亦有本人97年10\07與老師電見、96年02\09本人與家母電見、95年05\22綠島徒眾違法取消家姐夏春湘與本人的預約電見….,綠島徒眾均對本人發動及施加遂行報復性恐怖凌虐…..,
請老師易地而處、同理心~~如果老師是夏興國,會認為上開的93年09月~~11月的各種恐怖凌虐與彭南元毫無關係嗎? 再者,所謂『關於夏興國的案情資料』卻不敢對夏興國公開,相信老師也沒有機會看過,證明是以違法管道傳遞…等情。
本人已經將彭南元員『有條件不列入被訴人』,而作證義務是民訴法、刑訴法、行政訴訴法所法定的義務,讓彭南元真實證述就可以享受夏興國對其『有條件不列入被訴人』的寬容與優待,
這已經是很大的讓步了,更何況彭南元員還不見得領情,本人當然也不會熱臉貼冷灶。
這已經是很大的讓步了,更何況彭南元員還不見得領情,本人當然也不會熱臉貼冷灶。
八、其實拙愚是希望老師第一次帶拙愚到民間司改會的法扶審查會時,請老師以加入該法扶審查會的委員之一~~如同論文口試審查之審查委員~~一起對夏興國詰問等情,本人夏興國願意先接受檢驗審查來證明與擔保『我活著控訴!』相關個案與救濟事項的真實性;同時也希望吳思華校長、郝龍斌市長也能夠親自參與或指派法律專門人員亦能一起參與前述的法扶審查會來詰問與審查檢驗夏興國之,本人03\25已經以電子郵件電傳吳校長\郝市長了,03\29以親自遞送或郵寄方式為之(視有無下雨決定,參照前述說明一);如果老師機緣方便,請向吳思華校長提及拙議之~~老師的一句話會比本人的若干書狀還有效~~吳校長\郝市長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及法扶救濟程序時,也等同打開再審之道!(刑訴法420條1項1、2、3、5、6款、2項參照),請老師審酌參採之!
九、本件是熬夜寫作,本人需要休息了,先此擱筆。
十、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老師及兩大基金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拙 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一4:38:37 AM寫畢
(附註:三月下旬若無法與老師見面,老師亦可等到四月中旬法扶審查時將資料本人需要使用的資料返還本人帶回之即可。)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星期六3:54:47 PM 擬於04\06(三)遞寄~~清明節連續休假
致 最高法院檢察署黃世銘檢察總長、仁股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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