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1:16:50 AM起寫 拟於08\08(一)遞寄
致 台高簡顏大和檢察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請: 1. 惠賜鈞署編印的「刑罰執行手冊」、2 . 函知各級檢察署收受書狀的電子郵件以資電子郵件遞致檢察救濟書狀:
說明:
一、關於惠賜鈞署編印的「刑罰執行手冊」:
法規命令為政府公開資訊,行政程序法定有明文。 為能參閱關於貴台高檢及所屬各級檢察機關的刑罰執行相關程序,請予惠賜鈞署編印的「刑罰執行手冊」。
二、關於函知各級檢察署收受書狀的電子郵件以資電子郵件遞致檢察救濟書狀:
目前的資訊網路E世代,拙愚擬以電子郵件遞致相關檢察救濟書狀,請予函知各級檢察署收受書狀的電子郵件以資電子郵件遞致檢察救濟書狀(按:公務機關的電子郵件信箱亦屬於前開的政府公開資訊,如同公務機關的第二個地址)
三、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救濟事項~~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高簡顏大和檢察長、為民服務中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8 月 08 日
拙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星期日1:26:53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提審與冤獄賠償者\100年08月08日寄致台高檢函索刑罰執行手冊.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二00:43:46 AM起寫 拟於08\23(二)遞寄
致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請: 1. 惠賜鈞署編印的「刑罰執行手冊」、2 . 函知各級檢察署收受書狀的電子郵件以資電子郵件遞致檢察救濟書狀:(復 鈞署100年08月17日之檢輔解字第1001800035號函)
說明:
一、關於惠賜鈞署編印的「刑罰執行手冊」:
法規命令為政府公開資訊,行政程序法定有明文。 為能參閱關於貴台高檢及所屬各級檢察機關的刑罰執行相關程序,請予惠賜鈞署編印的「刑罰執行手冊」。 此係政府公開資訊,若是仍舊否准所請,請予指明指導如何上網查詢有關鈞署編印前開「行罰執行手冊」的內容。 讓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各句、刑事訴訟法的刑罰執行應依據法定程序為之的瞭解與研析之!
二、關於函知各級檢察署收受書狀的電子郵件以資電子郵件遞致檢察救濟書狀:
目前的資訊網路E世代,拙愚擬以電子郵件遞致相關檢察救濟書狀,請予函知各級檢察署收受書狀的電子郵件以資電子郵件遞致檢察救濟書狀(按:公務機關的電子郵件信箱亦屬於前開的政府公開資訊,如同公務機關的第二個地址)。 鈞署函知:『….可逕向該署網站首頁內之「檢察長信箱」欄位陳述即可。』,那麼,誠請鈞署函知:
1. 各級檢察署的網站網址
2. 各級檢察署電子郵件地址
三、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救濟事項~~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高簡顏大和檢察長、為民服務中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拙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二00:49:59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提審與冤獄賠償者\100年08月08日寄致台高檢函索刑罰執行手冊.doc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二01:43:54起寫 拟於 0 9 \ 0 5(一)遞寄
致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為民服務中心 鈞鑑:
案由:為請: 1. 惠賜鈞署編印的「刑罰執行手冊」、(復 鈞署100年08月29日之檢輔解字第1001800039號函)
說明:
一、關於惠賜鈞署編印的「刑罰執行手冊」:
查:貴台高檢編印<刑罰執行手冊>係屬於應為政府公開資訊之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定有明文。 本人夏興國在網路查詢該<刑罰執行手冊>只出現目錄頁、內容查不到,此係鈞署的疏失及隱匿前述之政府公開資訊,核非洽適!
本人為能參閱關於貴台高檢編印的「刑罰執行手冊」係為了能夠瞭解貴台高檢及所屬各級檢察機關的刑罰執行相關程序,此係人民知情權、接近使用政府公開資訊的機本人權,亦據以檢證系爭個案的刑罰執行程序是否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各句、刑事訴訟法的刑罰執行應依據法定程序? 是否有憲法第24條、刑法第127、126….等條違憲違法犯行?請准予惠賜!
二、、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救濟事項~~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高簡顏大和檢察長、為民服務中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9 月 05 日
拙愚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二01:43:54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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