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六4:05:06 PM起寫 擬於05\23(一)遞寄
致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為就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年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系爭基本人權涉,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律扶助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規定,踐行犯罪訴追隻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 G \ G S M : ( 0 9 7 5 )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您 就 器 重 我)、 ( 0 5 4 4 7 4~~ 您 我 是 是七 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年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請向勞委會職訓局調取原案卷查辦之)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引用附件之99年12\23遞寄 行政院勞委會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及附件(即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年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 ),聲請鈞署向勞委會及職訓局調取原案卷參辦之!
三、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犯罪犯行:
就連貴勞委會所轄制的二級機關~~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也不願為上級機關之職業訓練局的違法犯行背書:
查:拙愚在99年0923~~1123之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職業訓練期間所收受貴勞委會及所屬職訓菊、健保局的相關書函均在翌日以COPY本依照程序遞呈中區職訓中心的長官參閱與照會在案,11/09收悉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年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亦在翌日之11/10遞呈且將拙愚的相關書狀及附件併同遞呈之。
然而,中區職訓中心的99年1214中技字第099021625號函以不願意為其「長官所涉犯行」背書,倒要看看上級機關之勞委會會不會依據法定程序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之應為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呢?
四、拙愚在10/01(五)收到豐原市上益資訊「學習卷業務承辦人」蕭小姐電話通知「終止」學習卷的上課,在10/04(一)~~全國技能競賽後的第一天上課~~就以書面與言詞分別向勞委會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在案,副本則遞致中區職訓中心、豐原市上益資訊在案;本人亦先後拒絕豐原上益資訊張永坤主任暗示可以旁聽完成學習席課程、中區職訓中心相關長官准予拙愚專案同時接受「學習卷」、「網路行銷B般」的受訓上課(引用10/04以後的言詞與書面陳述),以亦有中區職訓中心99年1214中技字第099021625號函說明二的說明在案可稽。 據此可證明~~
四、拙愚在10/01(五)收到豐原市上益資訊「學習卷業務承辦人」蕭小姐電話通知「終止」學習卷的上課,在10/04(一)~~全國技能競賽後的第一天上課~~就以書面與言詞分別向勞委會踐行四合一行政救濟在案,副本則遞致中區職訓中心、豐原市上益資訊在案;本人亦先後拒絕豐原上益資訊張永坤主任暗示可以旁聽完成學習席課程、中區職訓中心相關長官准予拙愚專案同時接受「學習卷」、「網路行銷B般」的受訓上課(引用10/04以後的言詞與書面陳述),以亦有中區職訓中心99年1214中技字第099021625號函說明二的說明在案可稽。 據此可證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年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請依法定程序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請問拙愚夏興國有何言詞或書面的意思表示要求「盼能同時參加中區職訓中心自辦值錢訓練之網路行銷班及(委外辦訓)學習卷基礎電腦研習課程」呢? 如果提不出來,則證明本人指訴為真實,是有本件(象徵性)四合一行政救濟之踐行。
五、綜上所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屬公務員(即是即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年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犯罪行為人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系爭基本人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五、綜上所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屬公務員(即是即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年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之自承辦人至決行人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犯罪行為人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系爭基本人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六、本件的刑事檢察救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訴追犯罪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的憲定法定檢察救濟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法救濟權之旨,管轄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檢察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公鑑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公鑑
證 物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請鈞署向勞委會職訓局調取相關案卷)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5 月 2 31 日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六4:20:58 PM寫畢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六4:20:5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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