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擬於01/26(三)遞寄
致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后里里黃里長金益、林幹事明亮 轉呈
台中市后里區邱區長文紅 鈞鑑: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相關雙願「請願與訴願」個案之陳請救濟並請准為急難救助社會救助事:
說明:
台中市后里區邱區長文紅 鈞鑑:
案由:為就拙愚夏興國相關雙願「請願與訴願」個案之陳請救濟並請准為急難救助社會救助事:
說明:
一、查:拙愚於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冤獄劫難12年~~目前的不情陷狀非筆墨能夠形容(以類同苦行僧的清貧自持)。99年09/15的訴願行政救濟案,台中縣政府及合併升格後的台中市政府均尚未做成訴願審議決定,請予調取該個案訴願書瞭解真實的不情陷狀之!
二、民法總則關於「住所」、「居所」的規定參照~~每個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以定權利義務關係、至於居所則視事實需要而有異動等情。
二、民法總則關於「住所」、「居所」的規定參照~~每個人只能有一個住所以定權利義務關係、至於居所則視事實需要而有異動等情。
以貴后里鄉公所/后里區公所的認定,要本人居無定所成為街頭遊民才可能受到低收入戶認定與社會救助之濟貧救助云云。 果真如是,那也太殘民以逞了吧!
三、冤獄劫難12年,目前仍在準備『上網源流』、『我活著控訴!』的N件個案救濟~~本人暫留后里,一方面珍惜與雙親相處的時光,期能彌補冤獄期間所造成的缺憾、另方面也是最節省的生活方式開銷支應。 以后里區之單人房的每月房租約2000~3000之譜,水電費另記,加上三餐等情,至少需一萬元的支出,其他尚有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的支出;本人目前已積欠若干的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了,雖說仍在訴願行政救濟階段,然而已告拮据用窖的不情陷狀又要向誰喊冤呢?(歌曲之凡人歌之歌詞)
四、本人每日工作超過14小時~~整理案卷及打字撰狀….~~要找一個小夜班兼職的工作均尋覓無著、亦在豐原區與后里區的就業服務站登記謀職,迄今以多月仍無媒合成功….凡此種種難以言喻…。
五、年關已近,年關難過、即使過了年關亦是難以過關;關於聲請以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支應國民年金保險費、健保費及維持生存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后里里黃里長金益、林幹事明亮 轉呈
台中市后里區邱區長文紅 鈞鑑:勞工保險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元 月 26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一9:17:45 PM起寫 擬於02\15(二)遞寄 檔案名稱: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雙訴司法憲法救濟
致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社會處 鈞鑑: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
案由:為就申請社會救助急難救助,以資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
說明: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社會處 鈞鑑: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
案由:為就申請社會救助急難救助,以資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
說明:
一、100年02\11(五)趕赴署立豐原醫院就醫看診後知悉拙愚夏興國知悉全民健康保險卡因欠繳保費而遭鎖卡以致當日係以全額$776繳納,經過11、14日的聯繫,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祖先以『權宜開卡一個月緩衝』云云、02\14亦經豐原醫院退款$301在案,核先陳明。(按:感謝健保局中區業務組與后里區公所相關承辦人與仁人大德的鼎助與關心)
二、引用拙愚自99年08月~~100年02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年09\15者。。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經過大約六各月的整理,目前已經完成手工案卷整理成隨時可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工程,貴座可以隨時駕臨目前暫居所之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三樓參觀,貴座若願支付影印費,本人可以隨時影印供參、貴座若願支援人力協助拙愚,功德無量!
二、引用拙愚自99年08月~~100年02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年09\15者。。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經過大約六各月的整理,目前已經完成手工案卷整理成隨時可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工程,貴座可以隨時駕臨目前暫居所之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三樓參觀,貴座若願支付影印費,本人可以隨時影印供參、貴座若願支援人力協助拙愚,功德無量!
四、引用拙愚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裁判費個案書狀之事實理由證據之節本如夏:
二、原裁定的認事用法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1.查:(釋28、60)釋示:最高法院所為的判決係屬中審判決有拘束該(此係拙愚所加註) 以訴訟救助/法扶救濟聲請案而言自應亦應審酌上級審法院的終審的認事用法 亦屬當然.
2.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3.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按:本人尙積欠若干的金錢債、人情債因手無寸土寸金而不能償還,目前不前陷況根本不能維持基本生活,只好死皮賴臉留在后里家中分吃雙親大人的老本;本人有若干個案需踐行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個案救濟,本人尙不能去作遊民,只好第N次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五、拙愚目前暫居后里係因台北的雙訴救濟個案尚在不救不濟不敢正當正確正義救濟義務之不憲反憲不義反義陷狀,暫居后里一方面整理案卷(每天工作超過14小時)、一方面吃父母的老本也可以陪伴雙親大人且花費最少,是目前不情陷狀的權宜權衡之計,但不代表尊親屬有撫養以成年卑親屬的義務~~尤其近年因若干民事財產繼承個案,立法院以修法改為限定繼承、相對性責任義務;亦不能據以解釋雙親大人必須負擔任何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保險費的義務,畢竟憲法第15條的人民生存權的保障係屬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至少應做到:.禁止不足、2.禁止過度侵害的最低標準,更不能曲解為社會或家庭成員間的生存照護義務,必須辨析之!
六、本人曾經看過93或94年的監察院公報某期糾正行政院衛生署與中央健保局、內政部,就『遊民』未納入全民健保的照護、未編列相關預算支應上開所需款項云云(按:衛生系統\全民健保系統公務員應知悉上情)、復且月前的全民健保修法,由法務部每年編列將約八~十億預算為矯正機關所收容之收容人支付健保費,真正邁入『全民』至少還有最基本的健康保險的照護醫療。 參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與(釋211、476、477….)關於平等原則的相關解釋,內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弱勢(無資力、無收入、無財產….者,如拙愚目前的不情陷狀)人民並未全部納入全額補助之列,應認為有『立法上的重大疏漏與瑕疵』,此部分或許要若干年後才會有成熟的行政訴訟司法救濟暗語聲請釋憲憲法救濟案來補足。
七、拙愚目前的應繳納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用計有:
1.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身份改列「榮眷」並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2.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申請提高補助之個案救濟~~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上開兩件目前仍在爭議審議行政救濟審查程序中。
說實在,身為男子漢歷經十二年冤獄劫難之貧賤不移、威武不屈的無限期最高級恐怖凌虐,為了系爭兩件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費卻繳不出費用的不情陷狀,一定有人譏嘲諷刺私議本人如此這般云云,那是別人的誤解與錯待,本人沒有時間理會;所謂法不離情,離情無法。(桂裕教授與),容請貴座以同憲理(憲法的原理原則)同法心同理心同情心來看,憲法課責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2.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申請提高補助之個案救濟~~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請准以公費或急難救助社會救助方式繳納之
上開兩件目前仍在爭議審議行政救濟審查程序中。
說實在,身為男子漢歷經十二年冤獄劫難之貧賤不移、威武不屈的無限期最高級恐怖凌虐,為了系爭兩件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費卻繳不出費用的不情陷狀,一定有人譏嘲諷刺私議本人如此這般云云,那是別人的誤解與錯待,本人沒有時間理會;所謂法不離情,離情無法。(桂裕教授與),容請貴座以同憲理(憲法的原理原則)同法心同理心同情心來看,憲法課責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八、慷慨犧牲易、忍辱偷生難!~~以后里區之單人房的每月房租約2000~3000之譜,水電費另記,加上三餐等情,至少需一萬元的支出,其他尚有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的支出;本人目前已積欠若干的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了,雖說仍在訴願行政救濟階段,然而已告拮据用窖的不情陷狀又要向誰喊冤呢?(歌曲之凡人歌之歌詞)
本人每日工作超過14小時~~整理案卷及打字撰狀….~~要找一個小夜班兼職的工作均尋覓無著、亦在豐原區與后里區的就業服務站登記謀職,迄今以多月仍無媒合成功….凡此種種難以言喻…。
九關關難過、關關還是要過!~~天無絕人之路,自己更不能步向絕路的方向,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是以累同苦行僧的狀態度日,可以從有限且後繼吾援的資金卻支撐六個多月(按:每日賺狀具狀之文具費郵資費比起生活費還要多),已經是不可能的任務了,就以政治大學陳姓教授過年前主動寄款一萬元要當作拙愚脫離冤獄狀態的紅包云云,拙愚幾經思量收受並改為借款,該一萬元用於洽購乙台二手的影印掃瞄事務機、接辦中華電信最低費率的網路費用,
(按:此係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必備軟硬體設備),本人並不因為有了一萬元的意外援助而稍有放縱從寬度日,手頭的可用資金也難以為繼,如何可能擠出將近三萬元的系爭兩件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費呢?
再者,本人或許幾年後就會以自身的不情陷狀為雙訴救濟標的,依據法定程序行使訴願\訴訟雙訴救濟權,藉由個案檢視目前的相關法律與行政命令的規定涉及抵觸憲法15、23、171、172..等違憲情形,如此就可法雨均霑,讓弱勢即使一時或若干時期或長期困頓拮据而繳納不出最低額的保險費也可以受到最基本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的保障與濟助
這樣的努力是漫長艱苦的犧牲與奮戰奮鬥,所幸本人還算熬得過來,還是會一步一步地走夏去~~通往正義之路本來就是充滿艱辛崎嶇險阻,不管怎麼樣,只要方向正確,立穩腳根向前行,就算偶有之近三步退二步,堅持到最後依舊會到達目的地的啦!
難過的年關雖然已度過、即使過了年關亦是難以過關;關於聲請以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支應國民年金保險費、健保費及維持生存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綜上,請准予本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九關關難過、關關還是要過!~~天無絕人之路,自己更不能步向絕路的方向,本人脫離冤獄狀態後是以累同苦行僧的狀態度日,可以從有限且後繼吾援的資金卻支撐六個多月(按:每日賺狀具狀之文具費郵資費比起生活費還要多),已經是不可能的任務了,就以政治大學陳姓教授過年前主動寄款一萬元要當作拙愚脫離冤獄狀態的紅包云云,拙愚幾經思量收受並改為借款,該一萬元用於洽購乙台二手的影印掃瞄事務機、接辦中華電信最低費率的網路費用,
(按:此係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必備軟硬體設備),本人並不因為有了一萬元的意外援助而稍有放縱從寬度日,手頭的可用資金也難以為繼,如何可能擠出將近三萬元的系爭兩件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費呢?
再者,本人或許幾年後就會以自身的不情陷狀為雙訴救濟標的,依據法定程序行使訴願\訴訟雙訴救濟權,藉由個案檢視目前的相關法律與行政命令的規定涉及抵觸憲法15、23、171、172..等違憲情形,如此就可法雨均霑,讓弱勢即使一時或若干時期或長期困頓拮据而繳納不出最低額的保險費也可以受到最基本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的保障與濟助
這樣的努力是漫長艱苦的犧牲與奮戰奮鬥,所幸本人還算熬得過來,還是會一步一步地走夏去~~通往正義之路本來就是充滿艱辛崎嶇險阻,不管怎麼樣,只要方向正確,立穩腳根向前行,就算偶有之近三步退二步,堅持到最後依舊會到達目的地的啦!
難過的年關雖然已度過、即使過了年關亦是難以過關;關於聲請以社會救助急難救助支應國民年金保險費、健保費及維持生存權基本生活的支應,期能有所個案救濟,俾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綜上,請准予本項救濟事項,以以解倒懸危扼之不情陷狀,達致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十、、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致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社會處 鈞鑑: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一10:36:04 PM 寫畢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2:57:40 PM 擬於02\21(一)遞寄
檔案名稱: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雙訴司法憲法救濟
檔案名稱: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雙訴司法憲法救濟
致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鄭小姐(分機6333、健保費抒困貸款承辦人)、周小姐(分機6379、
后里區業務承辦人) 轉呈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鈞鑑:
副本: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社會處 內政部訴願會
案由:為就申請就申請人夏興國的全民健康保險費以辦理抒困貸款以暫時解緩倒懸危扼困境之個案救濟;並請就個案爭議事項轉呈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以資救濟事:
說明:
后里區業務承辦人) 轉呈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鈞鑑:
副本: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社會處 內政部訴願會
案由:為就申請就申請人夏興國的全民健康保險費以辦理抒困貸款以暫時解緩倒懸危扼困境之個案救濟;並請就個案爭議事項轉呈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審議,以資救濟事:
說明:
一、100年02\11(五)趕赴署立豐原醫院就醫看診後知悉拙愚夏興國知悉全民健康保險卡因欠繳保費而遭鎖卡以致當日係以全額$776繳納,經過11、14日的聯繫,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祖先以『權宜開卡一個月緩衝』云云、02\14亦經豐原醫院退款$301在案,核先陳明、02\18(五)收到健保局中區業務組所寄來的欠費繳款通知書,計以99年8~11月之四各月健保費與滯納金合計$2636元云云,本人當日下午趕赴后里區公所全民健保業務承辦人洽辦抒困貸款乙案,經電話與傳真聯繫後,本人將申請書攜回及填寫與附具相關證據,擬於02\21(一)以掛號郵寄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以資申辦與救濟之,合先陳明。。
二、引用拙愚自99年08月~~100年02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年09\15者。。
三、拙愚的冤獄個案乃比『江國慶冤死案』還要冤~~經過大約六各月的整理,目前已經完成手工案卷整理成隨時可以『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工程,貴座可以隨時駕臨目前暫居所之421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三樓參觀,貴座若願支付影印費,本人可以隨時影印供參、貴座若願支援人力協助拙愚,功德無量!
四、茲將本件所附具之書證列述要旨如夏:
1.申請人夏興國的國民身份證影印本(限用於本件健保費抒困貸款之用)
2.健保費抒困貸款資格認定申請書(因係傳真本,有若干不完整)
3.抒困認定必備文件
4.02\18收到健保局中區業務組02\16所寄的欠繳健保費與滯納金通知單
5.申請人夏興國獨立戶之戶籍謄本
6.申請人夏興國97、98年的所得稅資料清單(收入為$0元)
7.申請人夏興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后里就業服務台逾99年08\16、100年02\11開立之求職登記證明.
七、關於本件的申請抒困貸款,請准予所請救濟、另則,關於本人99年09\23~~11\23係在中區職業訓練中心網路行銷班接受職業訓練上課(按:原課程係100年01\21結訓,本人因故11\17申請、11\23退訓),此期間的健保費依法係由政府編列預算代為繳納,惟健保局中區業務組仍舊列為本人應繳納的健保費且加計滯納金云云,此節請依據健保爭議審議程序轉呈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辦理救濟之。
八、容請貴座以同憲理(憲法的原理原則)同法心同理心同情心來看,憲法課責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九、、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鄭小姐(分機6333、健保費抒困貸款承辦人)、周小姐(分機6379、
后里區業務承辦人) 轉呈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 鈞鑑:
副本:台中市后里區公所邱區長文宏 轉呈
台中市胡市長志強、社會處 內政部訴願會
中 華 民 國 一OO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二月十九日星期六3:21:16 PM寫畢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7:21:35 PM起寫 擬於03\18(五)遞寄
檔案名稱: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雙訴司法憲法救濟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社會局局長 鈞鑑:
案由:為就申請就申請人夏興國的醫療費用請予社會救助\急難救助之醫療補助事:
說明:
一、依據台中市政府100年03\11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43871號函及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支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請予救濟救助事。
二、引用拙愚自99年08月~~100年02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年09\15者。
三、真的很奇怪,本人的個案救濟不但不救不濟,而且能拖就拖,拖到最後還是不救不濟之不敢提供救濟救助之不做為違法情事,例舉如夏:
1. 台中縣政府94年12\08之府社助字第0940326641號函以踢皮球方式踢給綠島冤獄,雖有列管號碼:94-1818,實際上卻是吃案大公開,綠島冤獄也是有『邪』不助,有『腐』無導,根本不管收容人的狀態云云、
2. 本人99年09\15的訴願案,竟是托給合併後的台中市政府來審議云云,依舊是不救不濟
2. 本人99年09\15的訴願案,竟是托給合併後的台中市政府來審議云云,依舊是不救不濟
3. 本人99年12\09的聲請社會救濟等行政救濟事項,后里鄉陳義貞鄉長在任內故意不做決定,直到99年12\25合併成大台中市後的后里區公所,由邱文洪區長依據承辦人的意見在上任後正式上班的第二天就否准云云
4. 趁著本人100年01月04~~06日的出外旅行,后里區公所的若干人才登門拜訪云云,其他本人在家或本人赴后里區公所的時間均不敢正面處理本人的個案
4. 趁著本人100年01月04~~06日的出外旅行,后里區公所的若干人才登門拜訪云云,其他本人在家或本人赴后里區公所的時間均不敢正面處理本人的個案
5. 其他:不勝枚舉。
四、資請貴台中市政府准為夏列的社會救濟\醫療補助等救濟救助事:
1. 兩大社會保險之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請予公費繳納之,詳細資料請洽投保單位、保險人的相關檔案可稽
2.附件係本人自99年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看病的收據(按:99年09月尚有一張后安診所的看診收據目前找不到了)(詳細資料亦請調取健保資料詳細比對之),請准予醫療補助之;日後相關的看病支出,亦請准為補助之。
3. 其他:引用各狀
五、容請貴座以同憲理(憲法的原理原則)同法心同理心同情心來看,憲法課責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六、、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社會局局長 公鑑
中 華 民 國 一OO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8:17:38 PM寫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星期日7:44:28 PM起寫 擬於03\21(一)遞寄
致 內政部江宜樺部長、國家賠償委員會:
案由:為就內政部訴願會對本人99年11\08訴願案之不救不濟,單單程序上補正簽名蓋章就拖了四個多月,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事:
案由:為就內政部訴願會對本人99年11\08訴願案之不救不濟,單單程序上補正簽名蓋章就拖了四個多月,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請予國家賠償事:
*** 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之聲明與救濟事項: ***
1、內政部應予國家賠償新台幣50萬元整,並自100年03\15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2、內政部日後就本人99年11\08訴願案~~內政部訴願案號:0990110173號~~.之訴願決定書的參與審議的委員應一律簽名蓋章以證明真實之
訴願行政救濟人即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內政部 台北市中正區徐州陸五號.
相對人:內政部 台北市中正區徐州陸五號.
法定代表人:江宜樺部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二、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二、憲法第八條各項款及刑事訴訟法的制訂就是規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及憲治法治規範,不得有違或不依據前述規範踐行刑事訴訟的相關程序,此從憲法八條項3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拒絕之。』、刑事訴訟法一條1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捯追訴、處罰。』、(釋535)釋示:『育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
(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是此,有謂「刑事訴訟法是憲法的測震儀、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當然應以憲法與刑訴法的具體規範規定來檢正每一件的刑訴個案是否遵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引用拙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第24、81條及刑法分則的相關規定(如:124、125、213、307….等條)亦是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法前述之罪行罰定主義的相關法定程序時所涉及的違憲違法犯行。 這是實施刑訴程序的公務員所應遵守的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實體正義;同理,違反程序正義的刑訴個案即屬於憲法\刑訴法\刑法….所不許的違憲違法犯行,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三、100年03\18(五)收悉貴內政部100年03\15之台內訴字第0990227408號函,將本人99年11\08的訴願案以為簽名或蓋章為由寄回本人補正後寄送內政部憑辦云云;單單如此的程序上簽名或蓋章的補正就拖了四個多月云云,違反訴願法所定之三個月內實體審議決定的規定,應認有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再者,本人99年11\08訴願按有打字的夏興國字句,與一般的法院裁判書類、公務機關訴願審議決定書的訴願會委員人別係相同的作法,既然貴部訴願會以前述書函要本人補正,那麼日後內政部訴願會的訴願審議決定書的訴願會委員的簽名亦必須以簽名或蓋章程序為之,以符合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三、100年03\18(五)收悉貴內政部100年03\15之台內訴字第0990227408號函,將本人99年11\08的訴願案以為簽名或蓋章為由寄回本人補正後寄送內政部憑辦云云;單單如此的程序上簽名或蓋章的補正就拖了四個多月云云,違反訴願法所定之三個月內實體審議決定的規定,應認有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的訴願行政救濟權;再者,本人99年11\08訴願按有打字的夏興國字句,與一般的法院裁判書類、公務機關訴願審議決定書的訴願會委員人別係相同的作法,既然貴部訴願會以前述書函要本人補正,那麼日後內政部訴願會的訴願審議決定書的訴願會委員的簽名亦必須以簽名或蓋章程序為之,以符合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
五、綜上所述,經濟部訴願會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謹 誌
致 內政部江宜樺部長、國家賠償審議委員會 公鑑
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拙愚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星期日8:06:02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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