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應改列[榮眷]身份並請對健保費准為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繳納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   雙訴司法憲法救濟.doc
991027W  1028M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副本: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案由: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應改列[榮眷]身份並請對健保費准為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繳納事:

說明:
一、緣就:99年10月26日(二)由 母親大人代開信箱及代領信件之收悉 貴健保局中區業務組6379分機周小姐於10/25交際之99年09月保險費$659繳費通知單云云。

二、查:拙於具有榮眷身份,依法係月保費$375元(通知書所附記者)茲有(附件一)之拙愚身份證影印本、(附件二)父親大人的榮譽國民證、軍眷身分證、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支領憑證之影印本參照;再查:拙於在冤獄12年及脫離狀態後業已十多年係
無收入的不情陷狀(按:引用99年09月15日寄致台中縣政府訴願會之訴願書、同年10月25日寄致內政部訴願會就[否准低收入戶)之訴願行政救濟案];亦即拙愚未有收入支付旨揭之健保費,請准夏列救濟事項:
1.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應改列[榮眷]身份
2.並請對健保費准為社會救助急難救助公費繳納

三、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聲請人 夏興國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11/21/2010  08:33:27起寫  991122M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如玄、訴願會

副本: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訴願會  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訴願會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

案由:為  1.不服 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將訴願人夏興國在冤獄劫難期間加計國民年金及補繳保險費之列    2.對勞委會職訓局故意認定事實錯誤後以函覆後就吃案的違憲違法犯行   應予10日期間內補正更正之 3.對於國民年金法、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及相關行政命令涉及牴觸相關規定者應予停止適用並依法定程序踐行修法與修改行政命令之程序  4.其他   爰予踐行憲法16條之請願/訴願雙願行政救濟事;

        請 願 / 訴 願 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訴願人冤獄劫難期間之自國民年金97年10月開辦至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准予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個案救濟事
2..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訴願人99年08月13日脫離冤獄狀態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以急難救助暫免繳納或濟助扶助個案救濟事
3..相對人即原處分人行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處應將無資力、無收入的弱勢族群/民眾列為無庸繳納或最低保費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列
4..基於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對人民(本案指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應依憲法上的效能原則、即時與及時救濟原則恪盡公務機關/公務員依法行使公務權力保障暨救濟基本人權、國家為人民存在及服務之憲治法治本旨
5. 對勞委會職訓局故意認定事實錯誤後以函覆後就吃案的違憲違法犯行   應予10日期間內補正更正之
6. 在監所矯正機關收容之收容人年滿65歲者應享有老年保證基本年金之適用與權利
7..其他(引用991011月間之各件雙願行政救濟書狀之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依憲法第16條、訴願法第58條及國民年金法等相關規定踐行雙願行政救濟事。 

二、引用下列附件附證之指述證明事
      1.11/16  對勞保局9911/12之保國一字第0990632940號函的雙願行政救濟書狀
      2. 勞保局9911/12之保國一字第0990632940號函影印本
      3.9911/10起寫  對勞委會9911/8勞保一字第099037864號函、職訓局9911/08之職訓字第099058437號函的双願行政救濟書狀
      4. 9910/04雙願行政救濟書狀
      5.. 勞委會9911/8勞保一字第099037864號函、職訓局9911/08之職訓字第099058437號函影印本
      6..總統府991108之華總三字第09910079660號函影印本
      7..拙愚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節本

三、國民年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均是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所開辦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與一體適用性,只有法定之特定對象排除適用之列,此關憲法第1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明憲(憲法保留)規定可稽o   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針對高齡就診對象(大多數為老榮民)提供整合性醫療,讓就診對象(俗稱病患)從每日服用兩位數藥物減至各位數且成效良好頗獲佳評o 再從國家保護暨救濟義務須有: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之旨,更應對於弱勢族群提供效能性與即時救濟性的保護救濟與濟助扶助,俾符國家位人民存在及服務的至憲行憲本旨o

四、總統法的函覆來佐證公務機關/公務員的吃案大公開違憲違法犯行:
查:本人在收悉總統府公共事務99915之華總公三字第09900228850號函後  即於99/20踐行訴願行政救濟之國家賠償請求總統府廖了以秘書長以991108之華總三字第09910079660號函曉籲本人補正云云、總統府第一局9911/15之華總一義字第099010084320號函則將少數書狀返還本人  亦證明總統府公共事務99915之華總公三字第09900228850號函94年的函卷已銷毀乃是涉犯刑法第213304…等條犯行    另案踐行罪刑罰定主義

五、勞委會應對所屬機關的函覆說明涉有錯誤情事者予以更正及救濟之
1.查:勞委會991108支勞保1字第0990037864號函說明三所提「本會推動相關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措施如附件」、「另台端所提  本會已留參」云云   惟查:勞委會並未將相關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相關措施寄交本人  此從該函覆以掛號郵寄只有二頁得證之  再者本人係以「雙願~~請願訴願~~行政救濟」法定程序為之  勞委會卻連檢送訴願會審議決定的程序也不敢為之  直接以函覆即吃案違憲違法犯行吃案大公開  抵觸憲法16條、刑法304條之規定~~此部分本人允為給予勞委會補正與更證之機會  只要勞委會10日期間內補正更正  本人不會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刑事司法個案訴訟救濟
2. 職訓局9911/08之職訓字第099058437號函查:主旨之「有關  台端盼能同時參加中區職訓中心自辦職前訓練之網路行銷班及學習卷基礎電腦研習課程乙案」、說明二「為有效運用訓練資源  兩項課程不宜重複參訓  尚請諒察」云云    惟查:引用本人9910/04之雙願行政救濟書狀(寄至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一號 勞委會王主任委員如玄、訴願會)  本人9910/040650在后里鄉義里郵局前的郵筒交寄上函  同一期日約1650(下課後)亦將上函及附件之影印本交由中區職訓中心輔導課陳輔導員依程序遞呈之知情程序
10/04~~11/15期間  豐原市上益資訊張永坤主任暗示本人「可以旁聽完成學習卷課程」、中區職訓中心之陳、黃輔導員、技術服務課林股長/林小姐(分機252….等人轉述該中心長官的暁喻「願意協助你夏興國能夠回到豐原市上益資訊補上學習卷課程」 本人均已言詞、書面婉拒在案(資引用之)
其原因就是因為不願意讓上益資訊、中區職訓中心的長官/公務員為難與負擔  事實亦證明勞委會職訓局仍執意堅持違憲行政命令做上開的函覆  本人的顧慮是正確的~~深刻體認公務體系的保守本位及死活不認錯的防範
沒錯  本人99/13回復自由身後係以「加速學習」來彌補自身因冤獄12年所失落失去的資訊應用能力  在同年月中下旬就將學習卷交付豐原市上益資訊相關人員  然而自10/01(五)晚間收到上益資訊「學習卷承辦人」蕭小姐電話告知本人因網路行銷般的受訓上課而不能續上學習卷課程之後  本人就以言詞、書面表明『遵依禁止自肥自利原則  以犧牲小我來為弱勢族群踐行個案救濟』  此從相關書面提及『只要本人手頭上再持用系爭學習卷  本人就將學習卷寄到勞委會作為雙願行政救濟案的書證』(註1 亦因此本人學習卷未繳回就業服務站  本人亦無法續受學習卷課程~~此證明本人自10/01以後就拒絕學習卷的上課或旁聽  亦證明勞委會上開函覆係屬認定事實錯誤的情事
誠如前述  只要勞委會10日期間內補正更正  本人不會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刑事司法個案訴訟救濟

五、關於國民年金法、就業服務法、職業訓練法涉及抵觸憲法、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救濟
茲因時間有限本人本件先將國民年金法涉及抵觸憲法、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做論述  其他另件為之
本件以簡稱為之  例如:「14條」係指國民年金法第14條、
1..12條(被保險人保費負擔比例): 在監所矯正機關拘禁收容的收容人係無收入(按:每月勞作金數百元根本不足支應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對於收容人應列入12條項1款之中央機關全額負擔之列  亦即本(12)條核有(釋470477)的立法上之重大瑕疵
2..161項(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查: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係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此一「強制性」亦保括該法12條的國家/各級公務機關的負擔保險費的義務~~至少40%是由國家/各級公務機關負擔  是此  即令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亦應以適用對象與身份享受至少40%以上的保險給付  俟被保險人繳清保險費後  仍可享受十足全額的保險給付
3..3116款: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的年滿65歲國民亦不得領用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查:國民年金保險係由國家/中央主管機關至少負擔40%的社會保險  旨在實現憲法1515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10456款之制憲行憲本旨    以目前的眾所矚目個案為之『陳水扁吳淑珍犯罪組織首腦』之陳水扁吳淑珍因案判刑確定  近日內將發監執行  若無特赦、大赦、減刑之適用  10年內均需在監執行  伊兩人以62歲~再過3年就65歲~若現形規定不改  吳淑珍繳了國民年金保險費的義務  卻享受不到相關權利權益  有違國家照護義務(註2
4..51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處罰之):抵觸憲法八條1項、十六條及司法院大法官就訴願/訴訟雙訴救濟權所做之釋示    

六、其他(本人沒有時間作太多的論述~~至少因11/22擬北上就法扶救濟之準備~~另件做補充論述與救濟!)

1:查:學習卷係一生只有唯一一次的優惠  上益資訊相關人員約3次諭本人領回學習卷  本人10/04晚間領回係用於COPY及救濟之用  翌日就寄回上益資訊之
2:因為追繳犯罪所得的強制處分  陳水扁吳淑珍即使在監執行間的名下有可以支配的所得收入  超過一定額度就需由執行檢察官、行政執行官強制執行繳交國庫  為維持人性尊嚴最低水準  應對65歲高齡長者在監所矯正機關收容期間能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適用與權利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王主任委員如玄、訴願會   公鑑

副本:總統府馬總統英九、行政院吳院長敦義、內政部江宜樺部長、訴願會  台中縣政府黃仲生縣長、社會局、訴願會 后里鄉公所陳義貞鄉長、社會課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中區業務組

            99        11        22     

拙愚    夏興國                  20101121日星期日11:19:22 AM  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12:58:20 PM起寫  12/08下午遞出                                            
  台中縣后里鄉厚里村林幹事明亮  轉呈
     厚里村陳村長慶龍、 
副本: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業務組周小姐(分機6379  內政部訴願會  行政院勞委會訴願會/勞工保險局
案由:為請將拙愚(申請人夏興國)所申請之1.身患疾病之證明書  2.無固定職業收入之證明書  3.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但須醫療之清寒\無收入證明書、4.現無工作證明書之個案救濟事:
 說明:
一、關於拙愚(陷入不情陷狀之夏興國)自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基本人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的陷狀~陷溺在不情陷狀~近日將以雙願(請願訴願)行政救濟方式向行政院吳敦義院長/訴願會踐行系爭雙願行政救濟事項  本件不予贅述  請查照~貴健保局應依雙願審議決定程序為之

二、引用相關所附之個案救濟書狀及書證附件及同一期日另件個案書狀之附件書證
貴后里鄉公所/厚里村辦公室在9909月間曾以「急難救助」方案就拙愚個案惠予新台幣五千元的濟助  致謝!
惟因目前仍是無工作、無收入、負債/付資產之不情陷狀  資依據相關程序向貴厚里村辦公室之林幹事  轉呈
厚里村陳村長慶龍  期請惠准個案救濟大正義行  以符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與個案救濟義務之踐行!

四、本件個案救濟擬洽請  貴厚里村辦公室之林幹事  轉呈
厚里村陳村長慶龍  准為賜發相關證明書類者如夏:
1.
身患疾病之證明書 
2.無固定職業收入之證明書 
3.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但須醫療之清寒\無收入證明書、
4.現無工作證明書之個案救濟事:
所需相關文件書證與證明爰依據個案所需附呈之,請查收查辦!
 

五、祈予惠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聲請人 夏興國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1:13:14 PM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一2:13:58 PM起寫 991213M

台中縣豐原市就業服務站  轉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案由:為就申請人夏興國(5807/04母難日  L120994012)不情陷狀  申請失業給付個案救濟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茲依憲法第15、、152155條及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等關於失業給付相關規定之請予失業給付個案救濟事. 

二、引用下列附件附證之指述證明事
      1.現無工作證明書
   2.無固定職業證明 
   3.國民身份證影印本
   4.后理由局儲金簿影印本
   5.申請人夏興國7787年斷斷續續之勞保資料表
   6.7810/16~~9009/01之服役證明/退伍令影印本
   7.時報文化總管理處聘書
   8.8408/01離職證明書
   9.8587年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學生正影印本
        10.87
0813~~9908/13冤獄12年證明書(按:9909/16亦將該證明疏影印本交付貴豐原就業服務站謝婉蓉君作為參加職業訓練的職業訓練推介單諮詢證明之用)
        11.
貴豐原就業服務站謝婉蓉君9909/16交付之作為參加職業訓練的職業訓練推介單影印本
        12.99
092311/23(因故申請退訓核准在案)參加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般」的錄取報到單 
 .. 13.其他(關於拙愚88081612/13在后里台登記之相關資料  請向后里台調取之
三、就業服務法之失業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均是國家建構社會安全網所開辦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與一體適用性,只有法定之特定對象排除適用之列,此關憲法第1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明憲(憲法保留)規定可稽o   以台北榮民總醫院為例,針對高齡就診對象(大多數為老榮民)提供整合性醫療,讓就診對象(俗稱病患)從每日服用兩位數藥物減至各位數且成效良好頗獲佳評o 再從國家保護暨救濟義務須有: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之旨,更應對於弱勢族群提供效能性與即時救濟性的保護救濟與濟助扶助,俾符國家位人民存在及服務的至憲行憲本旨o

四、以拙愚個案為例:工商時報係非自願離職、西華飯店者則因8708/13冤獄而被迫終止 至於冤獄12年及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參加之就業登地、就業諮詢輔導、職業訓練引用前述之事實!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台中縣豐原市就業服務站       轉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公鑑
            99        12        13     

拙愚    夏興國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一2:55:42 P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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