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為對 1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七庭 / 穩股高文崇法官100年05 / 18所為(100賠7號)裁定,法定期間內踐行聲請覆議救濟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3:13:16 PM起寫  擬於0530日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七庭 / 穩股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             鈞鑑:  

案由:為對 1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七庭 / 穩股高文崇法官10005 / 18所為(1007號)裁定,法定期間內踐行聲請覆議救濟事:.

冤 獄 賠 償 覆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請予冤獄賠償新台幣三億元整 並自8906月下旬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5%年息
                                                                                                                                                                                                  
說明:

一、茲因1000527日(五)收悉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七庭 / 穩股高文崇法官10005 / 18所為(1007號)裁定,就該裁定涉及認定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之踐行覆議救濟事,爰分項論述事時理由證據如夏:
二、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引用下列個案書狀:
1.(附件一)9910/06所寫之冤獄賠償救濟書狀及對系爭個案的冤獄賠償覆議聲請救濟案之旨摘證明
2. 8799年之提審/冤獄賠償的個案訴訟書狀、釋憲案書狀
3.9706/25違法行刑件釋憲案
4.9906/14違法行刑VS.刑罰正義刑罰效能釋憲案
按:1~~4款之釋憲案請向司法院或本聲請人即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調取 
再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4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刑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審問處罰。』、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被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是此,只要系爭個案構成抵觸前引的憲法、冤獄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者,即是構成憲法第24條之公務員違憲侵權行為(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應有國家賠償的救濟;而冤獄賠償則是國家賠償的特別救濟程序,應有優先適用的先行權。

四、原裁定理由四:『….。縱使聲請人認為該案之偵查、審理程序進行過程中,存在其所指稱之各項程序瑕疵,並以達到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且顯然影響於判決之程度,然而亦係能否依循非常上訴制度尋求救濟之問題。….。』云云,惟查:
誠如原聲請按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所指摘控訴的違憲違法犯行,系爭違法公務員均提不出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即證明系爭個案係屬牴觸前述憲法、刑訴法、冤獄賠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符合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2項之要件,當然應予救濟之,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審公務員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五、原裁定核有「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等違背法令情事:
查:以受請求事項未予裁判」、「認定事實錯誤」、「理由矛盾」核為刑事訴訟法第3791214款之違背法令,合先陳明。
再查:本件係就『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1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茲伊訴訟救濟權踐行救濟事』(引用原11/30所遞之冤獄賠償聲請書狀及相關附狀)雖係自91年~99年已經是第N次踐行冤獄賠償救濟在案,惟因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始終不敢做成裁判,就連本件(1007)裁定竟是將中檢(91罰執371)、(97執減更公2364)所涉及抵觸憲法81項、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犯行拿來搪塞作為駁回聲請冤獄賠償之「抓案頭」(改寫自抓人頭),應認有前述之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 亦是抵觸憲法16802481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六、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七、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七庭/穩股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5 月 3 0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冤獄受難人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3:51:31 PM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3:59:01 PM起寫  擬於0530日遞寄

致   最高法院檢察署黃世銘檢察總長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七庭 / 穩股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             鈞鑑:  

案由:為對 台中地方法院90年度中簡上字第238號判決(含一審及偵查濫訴者)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請予踐行檢察救濟之:1 .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2 .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3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說明:

一、引用附件之: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七庭 / 穩股高文崇法官10005 / 18所為(1007號)裁定及本人夏興國之0529寫、0530遞寄之冤獄賠償覆議聲請狀,就該裁定涉及認定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之踐行覆議救濟事。

二、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三、台中地方法院90年度中簡上字第238號判決(含一審及偵查濫訴者)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請予踐行檢察救濟之:1 .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2 .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3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之檢察官協助自訴或告訴偵查公訴事:       

四、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署鑒核,准為本件的檢察救濟聲請案,俾符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最高法院檢察署黃世銘檢察總長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七庭 / 穩股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             鈞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5 月 3 0 日
被害人、冤獄受難人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3:51:31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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