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四11:26:10 PM起寫 擬於0 5 \ 2 7( 五 )遞寄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鈞鑑
案由:資向老師稟述幾事:
說 明 :
說 明 :
一、首先先向老師致歉:本件因為與中華電信的網路若干問題(ADSL連線、文章POST上網)(參引附件一),四月份的網路租用費用未繳納而在05\24(二)遭到斷訊等情,目前又回到了沒有網路的不情陷狀,需俟前開問題解決後本人才會繳交上開費用及申請回復網路,是此,拙愚本件以郵寄方式為之,請察鑑!
二、拙愚在05月中上旬以電子郵件、行動電話、電洽縱橫法律事務所….等方式擬與周武榮大律師確認拜訪時間及北上等情,一直無法聯絡上,老師若有與周律師聯絡,是否方便轉達上情? 此係本人確認周大律師的意向與處理模式(引用100年03\29拙函),至少能夠獲致周律師確認後本人才能進一步踐行個案救濟之!
三、日前(05\25)赴中院開庭之機緣查詢台中律師公會會員名錄時,得知73、74年間之國樂社友人黃照峰大律師(引用附件二)的聯絡方式,經過電話聯絡等情,05\26將一箱書狀(20份書狀及附件卷證)寄致黃大律師之,信內有註明:『倘若機緣方便,請照峰兄向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97、98年法學院院長)陳惠馨君閣聯絡(02-29393091轉51506、法學院辦公室轉接…)有拙愚的個案資料可就近研析!
本件所寄的一箱卷證資料均是自存原本,請載本人北上時返還本人、抑或寄返拙愚之!』
倘若黃大律師有向老師聯絡查詢等情,請老師能夠提供指導高見供參之!
四、拙愚夏興國你在五月下旬或六月上旬北上,一月間寄致老師之冤獄附民(台高院88重訴75號)上訴狀之上證1~~80,請老師查找後交付拙愚之,拙愚到學校附件影印電影印後將影印本呈請老師存參、該遞寄本係自存原本,容請拙愚攜回之!
五、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老師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六、關於04\13民間司改會的審查會,迄今逾月仍未收到系爭法扶救濟個案的准駁等情,請問老師:
六、關於04\13民間司改會的審查會,迄今逾月仍未收到系爭法扶救濟個案的准駁等情,請問老師:
拙愚是否方便向該基金會查詢確認? 抑或請老師指示適正作法!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公鑑
謹 誌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5 月 2 7 日
拙愚\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四11:48:13 PM 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星期三9:53:22 PM起寫 擬於0 6 \ 0 2 ( 四 )親自遞致或日後郵寄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鈞鑑
案由:資向老師稟述幾事:
說 明 :
說 明 :
一、引用06\01(三)與老師通電話的內容及05\27拙愚郵寄之拙函所論述各事參照。
二、關於06\02北上時是否能遇到周武榮律師等情,拙愚會在06\02以電話或當面向老師稟述之(按:須視老師是否有時間撥冗接見?) 拙愚會在確認確認周武榮律師的決定與行止後才會決定進一步踐行個案救濟之!
三、拙愚所寄給老師的卷證資料,若是影印本者,均是寄給老師留存,日後~~或許老師退休後~~老師擬寫關於<夏興國個案實錄>的相關著作時可以參酌之,老師亦可以隨時向拙愚調取相關卷證資料;其中在100年01月中下旬期間所寄致老師之冤獄附民(台高院88重訴75號)上訴狀之上證1~~80,請老師查找後交付拙愚之,拙愚到學校附件影印電影印後將影印本呈請老師存參、該遞寄本係自存原本,容請拙愚攜回之!(按:當時拙愚可用資金很有限,故以遞寄自存本為之,請准前開擬議方式為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公鑑
謹 誌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0 2 日
拙愚\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星期三10:01:55 PM 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星期六11:06:12 PM起寫 擬於寫好06\1 3(一)遞寄
致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鈞鑑
副本:縱橫法律事務所周武榮律師兼所長
案由:資向老師稟述幾事:
說明:
一、06\09(四)電洽民間司改會承辦人朱小姐,關於拙愚的洽請法扶救濟個案之案件進行情形之答覆為:『05\16已經會內討論,依據案卷內相關資料尚未形成共識,有待下一次會議討論,….,大概六月下旬或七月上旬會再次討論之….。』,本人亦將老師日前電話中所指示之『自德國演講後回國之七月中旬,如果貴民間司改會認有必要者,陳教授亦會再次親赴貴民間司改會參與審查討論等情。』(概意),特此向老師陳報之。
二、關於網路斷訊乙事:「因夏興國未繳費而斷訊」是中華電信公司的原因理由、至於拙愚夏興國的理由則是因為本人申請網路之旨在於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社會救濟與雙訴救濟並行,中華電信的若干問題讓本人無法達致前述功能,05\24(二)之維修人員第三次前來檢修時正好該日遭斷訊,是此,拙愚以郵寄函覆方式為之,請察照!
三、拙愚在05月中上旬以電子郵件、行動電話、電洽貴縱橫法律事務所….等方式擬與台端~~周武榮大律師兼所長確認拜訪時間及北上等情,一直無法聯絡上~~拙愚06\02(四)北上時,該日早上將乙份書面書函書狀交由某位男性律師洽請轉交周武榮律師….等情,迄今已經超過一個月無法與周武榮律師聯絡上;就連該事務所秘書小姐也說「周所長\律師好一段時間沒有進事務所」、至於本人打周律師的行動電話之0932-014514,十餘次是電話語音信箱,本人留話多次均未有回覆、最後一次(06\09)則是該事務所某位女性秘書人員所接的電話並稱:『周律師好像出國…』云云,本人無法查證所言是否屬實等情。
事實上自03\29迄今約三個月,周律師一直不回覆本人的相關書函書狀、電子郵件、電話…..,如今行蹤連該事務所人員也無法確實掌握等情,有違常理與日常經驗法則。
拙愚擬以:07月04日母難日、最晚以07月中旬之老師擬會見本人之日為截止日,若是周律師仍然不回覆本人,本人會向台北律師公司、法務部、台北地院\台北地檢署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初期擬請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調解為之;若周律師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立,其後才進行訴訟救濟之,請察照!
拙愚擬以:07月04日母難日、最晚以07月中旬之老師擬會見本人之日為截止日,若是周律師仍然不回覆本人,本人會向台北律師公司、法務部、台北地院\台北地檢署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初期擬請台北律師公會、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調解為之;若周律師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立,其後才進行訴訟救濟之,請察照!
四、附件之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100年06\02之台賠字第0215號函所檢還本人05\09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本人以再行遞寄方式為之(詳參理由說明)。
五、拙愚目前所接受「教育訓練產業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職業訓練課程預定七月下旬結訓,結訓後會以火力全開 DO BEST & MOST !踐行雙訴救濟權之!
六、05\26(四)早上騎機車去上前述職訓課程在途期間之大雅區民生路三段159號道成汽車公司員工地下室停車場入口出遭該公司修車師傅陳順全因上班遲到趕時間自快車道急轉超越撞倒本人之交通事件,雖是手腳及鼻樑之擦傷,較嚴重的是右手前臂的挫傷與神經受撞擊導致無力感等情,影響本人的撰狀打字能量速度;就連修車前也因對造陳順全先生以若干不成理的理由,如:「尚未和解」、「保險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人員告知陳順全不能先與夏興國和解」….,以致05\26先拿到之二千元醫藥費及修車款根本不夠支付修車費用而於05\28騎腳踏車向家姐夏春湘洽借一萬元用以支付修車款;就連本人05\30、06\03以書面洽請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條款,陳員亦以前述理由不願為之,搞得本人還要分身處理05\26交通事故之和解與醫療復健程序,以致拙愚的個案救濟又延擱好一陣子。
本人原先不想花費太多時間在和解的程序,以致讓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條款,陳順全當然會以最有利自身的方案主張之,只要本人認為可以接受就OK,讓該事件早日圓滿解決(引用06\10拙函);如今卻因陳順全主張要偕同保險公司人員一起洽談調解等情,大概又要走上好一段程序期間;真的搞不懂對造及保險公司的想法~~程序很是折磨又累人的事。
本人原先不想花費太多時間在和解的程序,以致讓對造陳順全試擬和解條款,陳順全當然會以最有利自身的方案主張之,只要本人認為可以接受就OK,讓該事件早日圓滿解決(引用06\10拙函);如今卻因陳順全主張要偕同保險公司人員一起洽談調解等情,大概又要走上好一段程序期間;真的搞不懂對造及保險公司的想法~~程序很是折磨又累人的事。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公鑑
謹 誌
政治大學法學院前院長、特聘教授之師尊陳惠馨君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1 3 日
拙愚\冤獄劫難後我活著控訴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星期六11:44:23 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星期一23:10:29PM起寫 擬於寫好後07\05(二)遞寄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副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審查委員會
案由:為就: 1 . 07\04(一)~~母難日誌記之具狀~~、 2 . 就民間司改會100年04\13法扶審查案、 3 . 周武榮律師之個案,請予指正與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說明:
一、依據老師賜知,老師七月中旬回國以後才會有時間,拙愚目前的職訓課程訂於07\25結訓,07\26以後會有充裕時間可以踐行我活著控訴!雙訴救濟之。 如果機緣方便,民間司改會認為有必要,07\26以後再赴該會就04\13法扶審查會的接續進行之。
二、附件係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的具狀目錄頁,其中寄致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者係以中華郵政公司的便利袋、便利箱為之;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林永頌大律師者則是以平信交寄,請察照!
三、附狀係以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向台高院刑事庭之聲再案及附件資料,用作本件向最高法院刑事庭針對冤獄三審(88台上5411號)所提出的聲再案,請老師審閱後代為遞寄之;若機緣不便而未予遞寄,則請在七月下旬會見時交付拙愚即可。
四、關於周武榮律師的個案,本人已經超過二十次的電話、書面書信書狀、電子郵件、語音信箱留話….,均未能聯絡上,能否請老師試著聯絡看看? 亦希望七月下旬的北上會見能夠將本件妥適解決處理之。 若是仍然無法接觸到周武榮律師等情,….。
五、據悉:許玉秀大法官即將在9月份卸任。 拙愚寄給老師的書狀資料是用作老師日後撰寫有關「夏興國冤獄實錄與見證」之用(該名稱是拙愚擬制使用),只有一份需返還本人(100年01月中下旬所寄之冤民上訴案的上證原本);躺機緣方便,七月下旬的會面時,拙愚將該資料影印後,影印本請老師留存參閱,自存原本則請准拙愚攜回之。
拙愚會在許玉秀大法官9月份卸任後,在老師的安排、許大法官的同意,親自向許大法官稟述「夏興國冤獄實錄」及洽請比照「蘇建和案」的評鑑方式,就拙愚個案准為評鑑及協助踐行憲法第77、78條之五式訴訟救濟案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六、06\17(五)專程北上與五南文化事業楊發行人拜訪,就上網源流資訊公開我活著控訴的社會救濟救助案的洽請鼎助,內容係以參採:
<法扶雜誌>封底裡頁中閱知:民間司改會出版、貴公司之新學林出版公司經銷之<大法官,給個說法!>係就小人物為何「不平則鳴!」所提出的釋憲案,由民間司改會做成集結與出版。
拙愚冤獄劫難期間撰寫了超過一千件的釋憲案,其中關於:
1. 釋530解釋為違憲解釋
2. 人民釋憲件、憲法救濟件
3. 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
4. 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
3. 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
4. 國家救濟義務之不救不濟
5. 87年08\13案發日之政警之被訴人、冤獄偵審所遂行的搜索扣押、逮捕拘提、羈押拘禁….等強制處分\侵害基本人權者,均無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
6. 其他(約可整理出超過100件自存原本的釋憲案)
6. 其他(約可整理出超過100件自存原本的釋憲案)
拙愚的前開釋憲\憲法救濟案若擬參採前述之<大法官,給個說法!>係就小人物為何「不平則鳴!」的模式為之,擬以參酌.GOOGLE「全球圖書館」、「上網源流」的模式, 將手寫案卷予以上網公開~~參採網路上的諸多網路書城的模式及以檔案管理局已將「美麗島事件」、「陳文成事件」、「二二八事件」….全案卷公開上網的模式、經辦方式…
<上網源流>、<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為之,這是拙愚的冤獄劫難後的生命誓願及踐行書訴~~訴願與訴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七、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綜上所述, 是請 老師及兩大基金會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受難人、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母難日誌記)星期一23:10:29PM寫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五5:13:53 PM起寫 擬於0 8 \ 0 6(一)遞寄、07\30(六)電子郵件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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