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為就1貴法扶/台中分會(申請編號:1000428—B—123)否准法扶救濟之覆議救濟案;併請准予覆議審查會時之拙愚北上言詞陳述覆議救濟事:

八日星期日3:12:59 AM起寫  0 5 / 0 9(一)遞寄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1貴法扶/台中分會(申請編號:1000428—B—123)否准法扶救濟之覆議救濟案;併請准予覆議審查會時之拙愚北上言詞陳述覆議救濟事:

說明:

一、1000506(五)收悉貴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編號:1000428—B—123)否准法扶救濟之審查決定書,(詳參不予扶助理由案情部分之一、二、不予扶助依據法規,茲引用之),茲於法定期間內踐行覆議救濟,請查照與審查並請准為本件覆議救濟案!
二、關於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自訴律代案件非法扶救濟範圍抵觸憲法與法律扶助法之違憲違法行政命令:
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為檢察官、自訴人(被害人)、被告(應正名為被訴人)~~此係公訴、自訴案之別~~自訴案的當事人為自訴人VS.被訴人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箝制下,
貴法扶基金會將自訴代理案件不列入法扶範圍,首先就違反法扶大讟之為弱勢被害人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幫您出律師打官司的最基本原則,當然亦抵觸憲法716171172..等條,亦因此被訴人( 犯罪行為人 )免受刑事訴追審問處罰,亦違反憲治國之人權救濟與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之旨)。
法律扶助基金會941031法扶銘字第094000367號函係本人9394年針對法扶基金會對於監所收容人應有書面申請法扶救濟的適用,法扶基金會依據修改相關辦法之程序,開放監所收容人之書面申請法扶救濟案,並由台北、高雄、台東分會依據法扶基金會申請程序先行試辦三個月云云,結果本人9411月~~998月(冤獄劫難期間者)(93年、9410月以前者限於篇幅暫不論述)向台北、台東分會書面申請法扶救濟案,台東分會均是吃案大公開,連函覆也不敢為之、台北分會者則是9823月以前亦是吃案大公開,連函覆也不敢為之、98年月~998月亦僅是函覆後就吃案~~如此的吃案大公開於憲於法有違。
至於本人99812月(脫離冤獄狀態後)以言詞、書面、電洽….等方式的法扶救濟個案卻以『自訴律代原則上非屬法扶救濟範圍』所做的函覆,拙議認有抵觸憲法與法扶法相關規定,是請法扶基金會參採前述之94年修改法扶範圍與審查相關辦法予以制度面及個案面的救濟,俾符法扶救濟之當事人平等訴願\訴訟救濟權、弱勢人民沒錢也能打官司的法扶救濟應能實現個案正義之憲至法治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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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如今卻是以『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自訴律代案件非法扶救濟範圍抵觸憲法與法律扶助法之違憲違法行政命令』,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

四、刑法124125126127….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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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第126條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至於第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第127條之犯罪,卻以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公務員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五、關於已受請求法扶救濟之個案\事項卻未予審查之違法:
本人1000428日下午之法扶救濟按係就: 1 . 台中冤獄徒眾遂行最高級無限期恐怖凌虐之協助刑事訴訟個案救濟、 2 . 被訴人彭榮義詐欺與不當得利之協鞋助民事\刑事訴訟之法扶救濟案;然而  貴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編號:1000428—B—123)否准法扶救濟之審查決定書之不予扶助理由案情部分之一、二卻未對 1 . 款者、  . 款之協助刑事訴訟的個案事項予以審查,核為『已受請求法扶救濟之個案\事項卻未予審查之違法』、亦據以證明前開支不予扶助理由之案情部分亦為「理由矛盾」、「應予審查卻未審查」之違法。

六、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 8 條各項各句、 1 6 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 8 0 條、刑訴法 2 6 8 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七、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八、綜上所述, 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鑑核,准為本件覆議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覆議審查委員會      公鑑: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節後餘生我活著控訴!之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星期日3:38:31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5:01:57 AM起寫  0 6 / 0 7(二)遞致

致   中區國稅局為民服務中心\綜合櫃臺承辦人
副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委員會
案由:為因  法扶/台中分會(申請編號:1000519—B—018)個案之需用,請准拙愚申請就雙親大人: 1 .夏宗璠、2 . 夏葉秀卉 99年度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之製發,以利法扶救濟個案之審查與進行事:
 
說明:

一、100 0 6 0 3(五)收悉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編號:1000519—B—018)之1000601100002914號補正通知書,需補正之資料計有:
雙親大人: 1 .夏宗璠、2 . 夏葉秀卉 99年度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按:戶籍謄本屬於戶政事務所之業務,另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綜上所述, 誠請
貴中區國稅局為民服務中心\綜合櫃臺承辦人鑑核,准為本所請之相關資料,以利法扶救濟個
案之審查與進行,~~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
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三、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中區國稅局為民服務中心\綜合櫃臺承辦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      公鑑:

中華民國1000607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殘命苟存節後餘生我活著控訴!之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5:12:36 A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星期二9:25:10 PM  擬於0 6 0 8 三)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委員會(法扶申請編號:1000519-B-018

案由:為對  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1000601日之中扶陸字第100002914號通知(法扶申請編號:1000519-B-018)的個案與聲明聲請法扶救濟事: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於0603(五)收悉  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委員會1000601日之中扶陸字第100002914號通知(法扶申請編號:1000519-B-018),所謂「第02次補正通知書」需補正資料為:『雙親大人夏宗璠\夏葉秀卉的所得清單、財產清單、戶籍謄本』、待證事項:『收入金額、資產價值』。    惟查:
貴台中分會第01次補正通知書並無上開的通知補正資料,核先陳明。  再者,本人夏興國0607(二)下午約1630親自趕赴中區國稅局提示貴台中分會的前開補正通知書及本人的申請書(詳如附件)擬申請前開的相關資料,該局承辦人以:『需要攜帶系爭當事人的身份證正本、印章及書面委託書附具後才能申請』云云,本人無法取得雙親大人的身份證正本及印章,是此,貴台中分會的第02次補正通知書所函示需補正資料乙節,本人無法提供,特此聲明與陳報!
查:家君夏宗璠公目前高齡86歲(民國14年生),政戰少校退伍,有每半年發給之終身俸,本人不知詳細金額,惟因退休俸是照顧退休銀髮身涯的社會安全照護給養,不能移做法扶的相關審查資力與財產、至於家母夏葉秀卉則是因超過65歲,每個月有支領后里區公所每個月三千元的敬老年金,亦是照顧退休銀髮身涯的社會安全照護給養,不能移做法扶的相關審查資力與財產;亦即,雙親大人的財產收入資產價值等情,陳報如上,請予就系爭法扶救濟申請案實體審查並准為法扶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以利被害人能夠接近使用法扶救濟之程序。(引用拙愚05月中旬書狀說明二~~說明四)

二、引用附件之拙文:<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2:45:06 起寫
**  自訴人被害人行使刑事自訴權是應享有法扶救濟之權利  抑或  忍受自訴律代之    **
**  訴訟救濟權與財產權之重大限制\剝奪\不利益的義務?                        **>
(業已於04月上旬以郵寄或電子郵件電傳方式寄致貴法扶基金會及台北分會之,請調取參閱之)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法扶審查委員會
      縱橫法律事務所周武榮律師\所長
案由:為就:1、貴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以1000211之法北長字第00087號函否准本人9912下旬~~100年元月上中旬的法扶救濟申請案,請准以覆議審議程序辦理救濟,並請修改法律扶助範圍納入自訴律代案件應有法扶救濟之適用、.書面申請法扶救濟的個案應符合憲法與法律扶助法的相關規定,至少不得抵觸或悖違;2、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擬於0413<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中山門大審判!>法扶審查案之聲明\衷心籲請\聲請法扶救濟事:
三、查:貴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三條第1款:申請人為單身戶(以夏引用附件影印本)。  本人夏興國目前為單身戶\獨立戶(詳參日前所附的戶籍謄本),貴台中分會應以單身戶作為審查基準,以資個案救濟。
四、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法律地位實質平等….之相關釋示。
查:法律扶助法第14123  、法律扶助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26條訂有『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之法定事由(按:後者係移植自前者、前者是法律、後者是行政命令)
,依據憲法第716條、(釋476477)釋示之旨,至少應將被害人\自訴人有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犯罪被害的個案,亦為前述之無須審查其資力之列;亦即只要在前述之法律及行政命令系爭法條中增加第四款的上開情形者即可。  前者需以立法院修法或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方式為之、後者則由貴法扶基金會依據法規修正程序為之即可,拙愚均以依據法定程序踐行上開的程序在案。
再查: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雖說第2項有以『前項各款所列情形如確有給予扶助之必要者,審查委員會得經分會會長同意後准予扶助。』云云,然而在<法律扶助>雜誌第32期(201104月號)第10頁之「刑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案件結案情形分析」之對受扶助人有利計有三項:
1 .  受扶助人為告訴人
2 .  受扶助人為被告\被訴人(後者係本人加註)
3 .  其他(按:其他之詳細情形,本人無法從該文中查知)
很諷刺地是:依據目前實務與相關規定,被害人必須放棄刑事自訴救濟權、改以「告訴」為之,才有可能獲致法扶救濟之可能即可行;明明告訴無須律師強制代理,貴法扶基金彙集各分會以「錦上添花」准予列為法扶救濟之列,卻是對於自訴律代(自訴案件律師強制代理)違憲法律的現行現制下,自訴律代卻是『不與法扶救濟之列』,竟然連法扶基金會及各分會也對被害人要行使刑事自訴救濟權棄置不理云云,連『雪中送炭』也不為,提筆至此,油生歌手羅大祐歌曲之「現象72變」、「FOR  謀殺」….等批判性強烈的歌曲意境。
是此,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第2款將『自訴代理』列為不予扶助之範圍應予刪除之,以符合法扶救濟義務應為被害人\自訴人救濟  DO  BEST    MOST !之憲治法治本旨!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法扶審查委員會(法扶申請編號:1000519-B-018  鑑:
                100               0 8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星期二9:52:4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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