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案由:為不服 1.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刑九庭/玄股)99年11/19所為(99賠23)裁定、 2中檢(台中地檢署)99年10/28所為「99賠議5」拒絕賠償理由決定 .茲於法定期間踐行覆議救濟事:

20101128日星期日6:06:10 AM起寫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九庭/玄股(99賠23)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
案由:為不服 1.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刑九庭/玄股)99年11/19所為(99賠23)裁定、 2中檢(台中地檢署)9910/28所為「99賠議5」拒絕賠償理由決定 .茲於法定期間踐行覆議救濟事:
                                                                                                                                                                                                                                                       
說明:

一、引用「附件一」就違法行刑踐行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覆議聲請救濟案  

二、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4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刑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審問處罰。』、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被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書面令狀主義係憲法八條二項所明定的憲法保留的釋示,亦為說明依所列的憲法與法律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與不得違法侵害之旨,亦見於刑訴法相關規定,如77條之拘票、88條以降的逮捕票、102條的押票、125條之搜索證明書之付與、  128條之搜索票、刑法125條1項1、2、3款、127條的相關刑事犯罪___可稽。

三、依據憲法第8條第1、2、3、4項、刑訴法第1條第1項以降相關規定之旨與舉證責任的本旨,刑訴法第二條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所踐行的相關強制處分提不出合法有向的書面令狀者,則為故違法定程序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據憲法第8、16、24條之旨辦理救濟,冤獄賠償只是其中一種的事後救濟程序。

四、再查:關於「罰金」之執行係規定於 1.刑法42條、.刑訴法470471480…等條~~違法上開程序者 在刑法上有第127條的違法行刑罪犯行 在冤獄賠償(國家賠償的其中一種)的事後救濟之適用 

五、關於 1.原裁定.「台中地方法院刑九庭/玄股99年11/19所為(99賠23)裁定」、 2.中檢(台中地檢署)9910/28所為「99賠議5」拒絕賠償理由決定  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事例
.9107/18在中檢候訓室由乙位女性(未著制服 不能判斷係檢察官或書記官或檢察事務官)訓問的事項 並未有執行檢察官核發任何的「91罰執公371號執行指揮書」送達本人 惟:原裁定理由三(一)卻稱「遂逾91718日核發「91罰執公371號執行指揮書」云云 即有理由矛盾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情 亦有刑法124條往法裁判罪犯行 
.關於「罰金之執行」之法定程序業於說明四列述在案 惟本件卻是未依法定程序處罰 核有抵觸憲法81項、刑法127條、冤獄賠償法112項之違憲違法犯行 
..既然中檢未送達「91罰執371」指揮執行書與本人 就不能認定係爭個案指揮執行係屬合法(合於法定程序) 
 原裁定所認定之事實理由證據均屬違背法令事實錯誤
.關於“綠島”冤獄故違刑訴法4801項之規定 因與本件有相牽連關係 亦應由原審依法裁判 裨符憲法8條項、167780條、(釋154理)所揭櫫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踐行依法審問審判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 惟原裁定理由三(二)卻以「與冤獄賠償法規定之各項要件不符 自不得依該規定聲請賠償」所做之不敢實質審查與裁判 亦抵觸前述相關規定 亦有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
.其他(引用負狀)

六、中檢及“台中”、“台南”、“綠島”徒眾既然提不出中檢「91罰執371號指揮執行書」合法送達本人之證據,即證明係屬牴觸前述憲法、刑訴法、冤獄賠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救濟之,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審公務員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七、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本件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者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與枉法裁判犯行,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覆議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刑訴法408條之原審法院自我審查應有適用及救濟)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九庭/玄股(99賠23)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夏興國
                       20101128日星期日6:59:25 AM寫畢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2:00:41 AM    擬於0425(一)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九庭/玄股(99賠23)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
案由:為不服 1.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刑九庭/玄股)99年11/19所為(99賠23)裁定、 2中檢(台中地檢署)9910/28所為「99賠議5」拒絕賠償理由決定 .茲於法定期間踐行覆議救濟之補充事實理由證據事:
                                                                                                                                                                                                  
說明:

一、引用(附件一)法務部所屬機關對於國家賠償法施行後可能發生類似國家賠償之事例,以瑩光筆註記之一之12131518….等事例。

二、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4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刑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審問處罰。』、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被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書面令狀主義係憲法八條二項所明定的憲法保留的釋示,亦為說明依所列的憲法與法律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與不得違法侵害之旨,亦見於刑訴法相關規定,如77條之拘票、88條以降的逮捕票、102條的押票、125條之搜索證明書之付與、  128條之搜索票、刑法125條1項1、2、3款、127條的相關刑事犯罪___可稽。

三、依據憲法第8條第1、2、3、4項、刑訴法第1條第1項以降相關規定之旨與舉證責任的本旨,刑訴法第二條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所踐行的相關強制處分提不出合法有向的書面令狀者,則為故違法定程序的逮捕拘禁審問處罰的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據憲法第8、16、24條之旨辦理救濟,冤獄賠償只是其中一種的事後救濟程序。

四、再查:關於「罰金」之執行係規定於 1.刑法42條、.刑訴法470471480…等條~~違法上開程序者 在刑法上有第127條的違法行刑罪犯行 在冤獄賠償(國家賠償的其中一種)的事後救濟之適用 

五、關於 1.原裁定.「台中地方法院刑九庭/玄股99年11/19所為(99賠23)裁定」、 2.中檢(台中地檢署)9910/28所為「99賠議5」拒絕賠償理由決定  涉及違背法令事實錯誤之事例
.9107/18在中檢候訓室由乙位女性(未著制服 不能判斷係檢察官或書記官或檢察事務官)訓問的事項 並未有執行檢察官核發任何的「91罰執公371號執行指揮書」送達本人 惟:原裁定理由三(一)卻稱「遂逾91718日核發「91罰執公371號執行指揮書」云云 即有理由矛盾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之情 亦有刑法124條往法裁判罪犯行 
.關於「罰金之執行」之法定程序業於說明四列述在案 惟本件卻是未依法定程序處罰 核有抵觸憲法81項、刑法127條、冤獄賠償法112項之違憲違法犯行 
..既然中檢未送達「91罰執371」指揮執行書與本人 就不能認定係爭個案指揮執行係屬合法(合於法定程序) 
 原裁定所認定之事實理由證據均屬違背法令事實錯誤
.關於“綠島”冤獄故違刑訴法4801項之規定 因與本件有相牽連關係 亦應由原審依法裁判 裨符憲法8條項、167780條、(釋154理)所揭櫫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踐行依法審問審判裁判之憲治法治義務 惟原裁定理由三(二)卻以「與冤獄賠償法規定之各項要件不符 自不得依該規定聲請賠償」所做之不敢實質審查與裁判 亦抵觸前述相關規定 亦有刑法124條枉法裁判罪犯行
.其他(引用負狀)

六、茲就該裁定涉及認定事實錯誤與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之踐行覆議救濟事,爰分項論述事時理由證據如夏:
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1.            中院(台中地方法院)9199年就違法行刑聲明異議案的不敢評議裁判等違憲違法犯行,牴觸憲法8條項、7780條、刑法124條及說明二所列法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應有准為冤獄賠償救濟之適用與個案救濟之踐行
2.  
中檢(91罰執371)、(97執減更公2364)所涉及抵觸憲法8條項、刑法127條違法行刑罪犯行拿來搪塞作為駁回聲請冤獄賠償之「抓案頭」(改寫自抓人頭),應認有前述之違背法令/違憲違法犯行; 亦是抵觸憲法16802481條之違憲違法犯行。
3.   中檢及“台中”、“台南”、“綠島”徒眾既然提不出中檢「91罰執371號指揮執行書」合法送達本人之證據,即證明係屬牴觸前述憲法、刑訴法、冤獄賠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救濟之,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審公務員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七、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本件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者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與枉法裁判犯行,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覆議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刑訴法408條之原審法院自我審查應有適用及救濟) 

八、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九庭/玄股(99賠23)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5 日

夏興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2:07:04 AM寫畢



















1.          


三、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四、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第十六庭/愛股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5 日

夏 興 國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日1:55:57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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