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星期六11:42:55 PM起寫 擬於 0 5 \ 0 2 ( 一 )遞寄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承審法官、洪明霞書記官 鈞鑑: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承審法官、洪明霞書記官 鈞鑑:
案由:為請鈞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100年04月25日之中院彥中簡民悅100司中調字第902號函之陳報與並請准為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聲請調解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 相對人蔡進旺應返還8 3 、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計有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並自 8 3 年 0 1月
0 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加計5%年息
2. 調解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蔡進旺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 蔡進旺(又名蔡佳男) 9 2 年 0 5 月間係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 蔡進旺(又名蔡佳男) 9 2 年 0 5 月間係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
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100年04\29(五)收悉 鈞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100年04月25日之中院彥中簡民悅100司中調字第902號函,諭示本人收文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調解裁判費1000元云云。
一、查:100年04\29(五)收悉 鈞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100年04月25日之中院彥中簡民悅100司中調字第902號函,諭示本人收文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調解裁判費1000元云云。
惟查:本人100年04月11日的聲請狀之說明一就是『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事實理由證據均引用原狀),鈞院卻對此項聲請漏未審酌等情,請准予調查審酌裁判並准為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以利個案救濟之進行。
二、關於相對人蔡進旺的聯絡方式與地址,茲因伊曾在9 2 年 0 5 月間因案借提記收容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承審法官、洪明霞書記官 公鑑:
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星期六11:49:4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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