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為復 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0年05月05日之法扶芳字第100000280號函~~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法扶救濟事: 1 . 將「自訴律代原則上不是法律扶助救濟範圍」之違憲違法之行政命令予以修正、 2 . 請將本人100年04月06日以最大型便利箱郵寄之16件書面申請法扶救濟個案,依據法定程序審查及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六4:46:17 PM起寫  擬於0 5 1 6 )遞寄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曾星富先生(02----23225151分機113)轉呈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總會吳董事長景芳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案由:為復  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00505日之法扶芳字第100000280號函~~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法扶救濟事: 1 . 將「自訴律代原則上不是法律扶助救濟範圍」之違憲違法之行政命令予以修正、 2 . 請將本人1000406日以最大型便利箱郵寄之16件書面申請法扶救濟個案,依據法定程序審查及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於0513(五)收悉  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00505日之法扶芳字第100000280號函,係以函覆本人1000407以電子郵件電傳法扶基金會董事長、秘書長及台北分會會長之法扶救濟聲請書狀(該函主旨及說明一之旨)(該函誤為電子郵件陳情書)、(詳參後述),認有聲明及聲請救濟之必要,爰以書面及電子郵件方式辦理救濟事,請予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後述)。

二、事實上,本人在1000406日(清明節連續休假後之翌日)以最大型便利箱郵寄之16件書面申請法扶救濟個案,迄今已逾一個月,貴會仍未予查辦查復,核非恰適,請予查復查辦並依據法定程序審查及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關於法律扶助基金會應以法規修正程序將「自訴律代原則上不是法律扶助救濟範圍」之違憲違法之行政命令予以修正:
法律扶助基金會941031法扶銘字第094000367號函係本人9394年針對法扶基金會對於監所收容人應有書面申請法扶救濟的適用,法扶基金會依據修改相關辦法之程序,開放監所收容人之書面申請法扶救濟案,並由台北、高雄、台東分會依據法扶基金會申請程序先行試辦三個月云云,結果本人9411月~~998月(冤獄劫難期間者)(93年、9410月以前者限於篇幅暫不論述)向台北、台東分會書面申請法扶救濟案,台東分會均是吃案大公開,連函覆也不敢為之、台北分會者則是9823月以前亦是吃案大公開,連函覆也不敢為之、98年月~998月亦僅是函覆後就吃案~~如此的吃案大公開於憲於法有違。
至於本人99812月(脫離冤獄狀態後)以言詞、書面、電洽….等方式的法扶救濟個案卻以『自訴律代原則上非屬法扶救濟範圍』所做的函覆,拙議認有抵觸憲法與法扶法相關規定,是請法扶基金會參採前述之94年修改法扶範圍與審查相關辦法予以制度面及個案面的救濟,俾符法扶救濟之當事人平等訴願\訴訟救濟權、弱勢人民沒錢也能打官司的法扶救濟應能實現個案正義之憲至法治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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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治國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即使受到犯罪行為人犯罪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時 被害人亦祇能依憲法16條、行訴法之刑事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訴請國家救濟義務之檢察\刑事司法\/法扶救濟義務(參引法扶法42項)遵依法定程序踐行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  就是因為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冤獄偵審及前述之檢察官與刑事法官吃案大公開,
直接違法侵害本人的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等基本人權;本人為平正冤獄亦必須踐行中山門大審判/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亦為刑訴法420條項、1123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  惟因「自訴律代」「自訴不受理」的箝制下,誠請
貴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才能進行實質審判,證明實體真正事實;亦即,需要由
貴法扶基金會參採前述拙議之修改法扶辦法後,則拙愚系爭法扶救濟按應有准用刑事訴訟法420條項4款再審事由之規定,依據再審議程序辦理救濟而有案由1.2.3.之救濟事項。
三、. 請將本人1000406日以最大行便利箱郵寄之16件書面申請法扶救濟個案,依據法定程序審查及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查:本人在10004月中下旬的電子郵件及書面狀請法扶救濟之個案書狀提及:
(以黑體並加底線註記、11號字,加錄1000414拙狀如夏為之)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星期四10:20:23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為之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轉呈
   
總會吳董事長景芳   鈞鑑:
副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邱彥霖君  轉呈  法扶審查小組

案由:為就1.1000406以最大行便利箱郵寄申請法扶救濟的個案,請准0413早上預約法扶救濟之聲明聲請救濟事,並請准為查復事:

說明:
一、茲因昨日(0413)下午約1340與貴台北分會邱彥霖君通電話,係就『1000406以最大行便利箱郵寄申請法扶救濟的個案,請准0413或洽請0414早上早上預約法扶救濟之聲明聲請救濟事,並請准為查復事』,邱彥霖君當時的答覆概為:
1. 會長(指台北分會陳長會長)說道:『原則上不干涉法扶審查小組的決定』
2. 請夏先生你安排方便的時間來本分會直接跟法扶審查小組洽談
3. 自訴律代原則上不予法扶範圍是總會的決定

二、本人與邱彥霖君通完電話後(甫自特偵組遞狀後)以步行方式走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針對與邱彥霖君的電話洽談內容予以思索,資提出夏列擬議工貴法扶基金會與台北分會審酌,如認可行,請予辦理法扶救濟之,敬述如夏:
1.          本人因主客官因素,不能常常到台北,請將本人0406以最大型便利相所寄的法扶救濟申請案,貴法扶基金會及台北分會所需使用的部分予以COPY影印存參及審辦,並請將系爭法扶救濟申請案交寄致貴台中分會,請安排四月下旬的法扶審查,本人到台中分會洽談之,若准為法扶救濟,依貴會的模式事由台北分會派律師承辦之
2.          關於自訴律代等情,本人在二月間已經以書狀踐行法扶覆議救濟在案,具台北分會的函覆本人提到:『會向總會反映』云云(概意),請法扶基金會總會就本人的法扶覆議救濟案依照覆議程序辦理及查復本人之
3.          監所收容人以書面申請法律扶助,是本人9394年爭取,有貴法扶基金會9410301030書函在案可稽,本人亦提了二位數以上的釋憲案:法律扶助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意旨係對法扶救濟申請人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亦即,本人書面申請法扶救濟等案,於憲於法有據;至於貴法扶基金會依據法律扶助法第十七條之程序所做成『自訴律代原則上不予法扶範圍』的決議,成為各分會的審查依據等情,應認有抵觸憲法7816171172…等條,(釋364)的釋示,是請貴法扶基金會法規委員會應予修正之;亦請依覆議審查程序踐行前述的個案救濟之

三、上開擬議是否採行,請以電話、手機、電子郵件、郵寄郵件….等方式函覆本人,以利救濟。

四、倘若 貴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律師道镸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法扶基金會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星期四5:10:28 PM AM  寫畢

再查:(27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或自訴。(按:後段之自訴係本人所加註,且符合憲法7167780條之旨)
台北地方法院(88795)個案以自訴不受理吃案大公開,本人自8999年的再提自訴/聲請法律扶助指請律師道長協助自訴,北院刑事庭均是吃案大公開,只有在本人冤獄狀態快結束了,刑13庭許泰誠審判長才以(99聲再14)、(9997)做個樣子形式上裁判云云。
綜上,前述之北院個案以「自訴不受理」程序上裁判,本人像貴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救濟係屬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法扶救濟權之行使,鈞會應有准為法扶救濟之適用與踐行,俾符國家社會救濟義務之應為法扶救濟憲治法治義務。
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
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刑事訴訟法420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刑事訴訟法420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本人的再審聲請案、非常上訴聲請案乃位樹、4位數,應是全國第一名、名列世界各國前幾名~~是此,刑事自訴是前述再審事由之證明,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綜上所述,請貴會以夏列建議方案擇一採行為之:
 1 . 請貴會台北分會安排可於晚間聲請法扶救濟之期日(如10005月下旬之某日),本人依據貴會台北分會所指定的期日時間北上踐行法扶審查救濟案(按:本人目前在中區職訓中心之康鄰國記教育機構接受職業訓練課程,每週一~~週五之0900~~1600,故須請排定晚間的法扶審查期日)
 2 .
依據本人1000414書狀意旨之本人因主客官因素,不能常常到台北,請將本人0406以最大型便利箱所寄的法扶救濟申請案,貴法扶基金會及台北分會所需使用的部分予以COPY影印存參及審辦,並請將系爭法扶救濟申請案交寄致貴台中分會,請安排四月下旬的法扶審查,本人到台中分會洽談之,若准為法扶救濟,依貴會的模式事由台北分會派律師承辦之
(按:請安排五月下旬在貴會台中分會之法扶審查)
 3 . 請將本人0406以最大型便利箱所寄的法扶救濟申請案寄返本人夏興國、抑或寄交貴會台中分會,在法扶救濟審查會後返還本人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法律扶助基金會曾星富先生(02----23225151分機113)轉呈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總會吳董事長景芳                                                           鑑:

                100               1 6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星期六5:35:47 PM寫畢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星期日8:15:02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及5 1 6(一)遞寄

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曾星富先生(02----23225151分機113)、邱彥霖先生)轉呈
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總會吳董事長景芳                 
                            

案由:為復  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00505日之法扶芳字第100000280號函~~請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法扶救濟事: 1 . 請將本人1000406日以最大型便利箱郵寄之16件書面申請法扶救濟個案,安排貴台北分會夜間審查的期日並通知本人夏興國抑或交寄台中分會踐行法扶審查救濟事,期能依據法定程序審查及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於0513(五)收悉  貴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00505日之法扶芳字第100000280號函,係以函覆本人1000407以電子郵件電傳法扶基金會董事長、秘書長及台北分會會長之法扶救濟聲請書狀(該函主旨及說明一之旨)(該函誤為電子郵件陳情書)、(詳參後述),認有聲明及聲請救濟之必要,爰以書面及電子郵件方式辦理救濟事,請予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後述)。

二、事實上,本人在1000406日(清明節連續休假後之翌日)以最大型便利箱郵寄之16件書面申請法扶救濟個案,迄今已逾一個月,貴會仍未予查辦查復,核非恰適,請予查復查辦並依據法定程序審查及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三、關於說明二之16件書面申請法扶救濟審查案,請貴台北分會夜間審查的期日並通知本人夏興國抑或交寄台中分會踐行法扶審查救濟事,期能依據法定程序審查及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其他:引用4月間的各件拙函)
請貴會以夏列建議方案擇一採行為之:
 1 . 請貴會台北分會安排可於晚間聲請法扶救濟之期日(如10005月下旬之某日),本人依據貴會台北分會所指定的期日時間北上踐行法扶審查救濟案(按:本人目前在中區職訓中心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接受職業訓練課程,每週一~~週五之0900~~1600,故須請排定晚間的法扶審查期日)
 2 .
依據本人1000414書狀意旨之本人因主客觀因素,不能常常到台北,請將本人0406以最大型便利箱所寄的法扶救濟申請案,貴法扶基金會及台北分會所需使用的部分予以COPY影印存參及審辦,並請將系爭法扶救濟申請案交寄致貴台中分會,請安排四月下旬的法扶審查,本人到台中分會洽談之,若准為法扶救濟,依貴會的模式事由台北分會派律師承辦之
(按:請安排五月下旬在貴會台中分會之法扶審查)
 3 . 請將本人0406以最大型便利箱所寄的法扶救濟申請案寄返本人夏興國、抑或寄交貴會台中分會,在法扶救濟審查會後返還本人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法律扶助基金會曾星富先生(02----23225151分機113)、邱彥霖先生)轉呈
台北分會陳長會長、法扶審查小組     總會吳董事長景芳                   鑑:
                            

                100               1 6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星期日8:22:0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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