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星期六3:09:04 PM起寫 擬於04\06(三)遞寄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社會局長王秀燕\承辦人陳佳慧
副本:台中市政府后里區邱文洪區長\社會課\厚里里黃金益里長、林明亮幹事
案由:為就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00年03\31之中市社助字第100020966號函涉及抵觸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的保障….等違憲違法犯行,請予公務監督及審查,辦理救濟事:
訴願行政救濟人即國家賠償請求權人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台中市政府 407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新市政大樓)
相對人:台中市政府 407 台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新市政大樓)
法定代表人:胡志強市長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查:本人(陷溺在不情陷狀之夏興國)100年04\01(五)約13:30收悉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王秀燕局長署名\承辦人陳佳慧)之100年03\31之中市社助字第100020966號函,認有涉及抵觸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的保障….等違憲違法犯行,茲此提出指摘駁斥與證明,請予公務監督及審查,辦理救濟事:
二、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王秀燕局長署名\承辦人陳佳慧)之100年03\31之中市社助字第100020966號函以檢附該局(王秀燕局長署名\承辦人陳佳慧)之100年03\15之中市社助字第100018009號函,作為『已經回復在案』依據,並以副本副知:內政部及其社會絲、勞工保險局、臺中市厚里區公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等單位~~如此大費周章公告天下,本人亦應『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來讓公眾知道該函(承辦人陳佳慧)涉及抵觸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財產權\工作權的保障….等違憲違法犯行之事實內容。
三、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四、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君可見:憲法第24條是第二章的最後一條,係就公務員~~服公職的人民~~所做的憲法保留層次的規範規定,諭示 吾中華民國每一位公務員必須恪進依據法律\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至少不得違反或抵觸上開的規範規定;一旦有憲法第24條所稱的違憲侵權行為~~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是個案情節而有相關的違法責任(註1),而追究系爭違法公務員的相關違法則任亦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拙議稱之罪行罰定主義),亦屬當然,此議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所應為即時性效能性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註 1:所謂『責任』應只違反法律『義務』而需承當法律上不力後果之謂。 關於『責任』與『義務』的關連,參見王海南等著之<法學入門>193頁以下
五、人民的基本人權是由國家\政府(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負有保障與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並非由家庭成員來負擔,違背此義務或任何的不做為\懈怠\辭卸者即構成憲法24條之違憲侵權行為,而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綜上所述,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的前述違法情事致使違法侵害本人夏興國合法權益等情,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謹 誌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社會局長王秀燕\承辦人陳佳慧
副本:台中市政府后里區邱文洪區長\社會課\厚里里黃金益里長、林明亮幹事 公鑑
引用附件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拙愚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星期六3:33:28 P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