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7日星期二10:45:20 PM起寫 擬12/08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千股于誠書記官 轉呈
受命法官/合議庭法官 鈞鑑:
受命法官/合議庭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99年12/02所為訂於12/15下午14:20第15法庭就(99國抗21)國家賠償事件之準備程序期日之陳報與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查12/07(二)收悉: 鈞院所製發之訂於12/15下午14:20第15法庭就(99國抗21)國家賠償事件之準備程序期日之民事庭通知書
二、茲因拙愚冤獄十二年 工作尋覓無著且久無收入等不情陷狀 關於鈞院承審(99國抗21)事件 請准夏列陳報及聲請救濟事項:
1.如果可能/可行 12/15以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先後為之~~拙愚北上的車資來回數百元乃是沈重負擔~~抑或下一次期日就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按:本件係就北院程序上駁回之抗告程序 或許無庸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鈞院就會做成裁判!)
2.如果於法無違 有例可循 請准賜發在途旅費之濟助與訴訟救助 此應係法扶法4條項、民訴法107條、2項的承審法官法扶救濟之踐行。
2.如果於法無違 有例可循 請准賜發在途旅費之濟助與訴訟救助 此應係法扶法4條項、民訴法107條、2項的承審法官法扶救濟之踐行。
3.請將原審案卷製發繕本寄予拙愚 抑或准予拙愚12/15準備程序期日之前或之後閱卷之(以前者為適以利訴訟準備與進行 此係訴訟實施權之範圍)
4.其他(引用各狀)
三、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4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刑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審問處罰。』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被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四、系爭違法公務員均提不出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即證明系爭個案係屬牴觸前述憲法、刑訴法、冤獄賠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救濟之,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審公務員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國家賠償民事司法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司法院院長/國賠會/訴願會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第二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夏 興 國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星期二11:05:19 PM1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五1:07:31 PM起寫 擬12/10下午遞寄
致 台東地方法院刑二庭/和股(99賠4)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
案由:為就鈞院99年12/07東院嵩刑和99賠字第099017236號函知之補正事項予以補正事:
說明:
一、本人係於11/06踐行抗告救濟在案, 鈞院收發室是1110收、承審之簡大倫法官11/12核閱「檢卷送覆議」 拖了將近一個月卻以99年12/07東院嵩刑和99賠字第099017236號函知之請速於文到三日內就「簽名」或「蓋章」補正事項予以補正云云~~需要拖了一個月才做如此的函知嗎? 有違(釋530、539)所釋示之承審法官訴訟照顧義務之妥適客觀即時之旨 請查照查辦!
二、如果拙愚的法律見解無誤~~冤獄賠償的聲請覆議救濟按應可准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就記之相關規定,
二、如果拙愚的法律見解無誤~~冤獄賠償的聲請覆議救濟按應可准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就記之相關規定,
亦即 參照刑事訴訟法419條准用408條之規定 鈞院若審認本人聲請覆議救濟案之理由成立 應予踐行原審法院自我審查及更正原裁定的個案救濟 裨符憲法7、、16、24、77、80…條之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訴訟救濟權 冤獄賠償救濟係國家賠償救濟的其中一種救濟程序之旨!
三、其他(引用相關個案書狀及附件之指摘論述)
四、本人係12/10約12:10收悉鈞院函示 於最最速件之二小時內撰寫本補正狀及簽名~~為能獲致即時救濟亦請鈞院依據說明二之旨審辦及救濟~~請向中院洽借遠距詢問設備為之 抑或鈞院先支付在途旅費 本人依據通知書所指定之期日與時間到院陳述與聲明聲請救濟之!
此亦說明二所述之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訴訟救濟權 冤獄賠償救濟係國家賠償救濟的其中一種救濟程序之旨!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本件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者核為事實錯誤、違背法令與枉法裁判犯行,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覆議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刑訴法408條之原審法院自我審查應有適用及救濟)
六、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東地方法院刑二庭/和股(99賠4) 轉呈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夏 興 國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星期五1:29:09 PM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六12:59:07 AM起寫 擬12/20(一)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千股于誠書記官 轉呈
受命法官吳燁山 / 合議庭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99年12/13所為就(99國抗21)國家賠償事件之準備程序期日之陳報事項予以陳報並聲明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查12/17(五)收悉: 鈞院12/13所製發「請說明要求對方給付之具體金錢數目」陳報事項 茲於最速件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
二、關於所請賠償金額應以北檢(99賠議12)、北院第一審的案卷之民事國賠起訴狀者為據 拙愚亦在12/15陳報述明在案
三、茲請鈞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調取拙愚99年0312W、03/15M之「冤沈無盡期釋憲案」、及說明二的個案作為本件之事實理由證據
四、請將說明二的個案案卷及本件(99國抗21)的案卷製發善本/影印本寄予拙愚 才能瞭知該案 以利訴訟實施及當事人知情權茲因拙愚冤獄十二年 工作尋覓無著且久無收入等不情陷狀 關於鈞院承審(99國抗21)事件 請准夏列陳報及聲請救濟事項:
四、請將說明二的個案案卷及本件(99國抗21)的案卷製發善本/影印本寄予拙愚 才能瞭知該案 以利訴訟實施及當事人知情權茲因拙愚冤獄十二年 工作尋覓無著且久無收入等不情陷狀 關於鈞院承審(99國抗21)事件 請准夏列陳報及聲請救濟事項:
1.如果可能/可行~~拙愚北上的車資來回數百元乃是沈重負擔~~抑或下一次期日就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按:本件係就北院程序上駁回之抗告程序 或許無庸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鈞院就會做成裁判!)
2.如果於法無違 有例可循 請准賜發在途旅費之濟助與訴訟救助 此應係法扶法4條項、民訴法107條、2項的承審法官法扶救濟之踐行。
2.如果於法無違 有例可循 請准賜發在途旅費之濟助與訴訟救助 此應係法扶法4條項、民訴法107條、2項的承審法官法扶救濟之踐行。
3.請將原審案卷製發繕本寄予拙愚
4.其他(引用各狀)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國家賠償民事司法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司法院院長/國賠會/訴願會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第二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夏 興 國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六1:12:23 AM寫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二11:38:15 PM起寫 擬12/22(三)遞寄
致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千股于誠書記官 轉呈
受命法官吳燁山 / 合議庭法官 鈞鑑:
案由:為對 .鈞院(99國抗21)國家賠償事件相對人為北檢/崑股檢察官)予以陳報並聲明聲請救濟事:
說明:
一、茲就12/15準備程序期日所述事項之補充續述事並引用之!
二、附件一為拙愚99年02/05寄致北院/北檢之具狀目錄頁COPY本,請查照。
本件國賠請求事件係源自於北檢99年0306北檢玲崑99他1899字第16355號函之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違憲違法犯行,本人在收受後所踐行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北檢以(99賠議12)駁回云云,本人進而向北院民事庭提起民事國賠司法救濟起訴案,惟仍以程序上駁回,是故提起抗告而有鈞院(99國抗21)事件,是此,誠請鈞院鑑核,先向北檢與北院調取上開個案案卷後准予製發繕本/COPY本寄予本人(理由前狀已述,參引訴訟救助個案救濟),以利個案事件進行之!
三、關於所請賠償金額應以北檢(99賠議12)、北院第一審的案卷之民事國賠起訴狀者為據 拙愚亦在12/15陳報述明在案
本件國賠請求事件係源自於北檢99年0306北檢玲崑99他1899字第16355號函之函覆後就吃案大公開之不檢不察不救不濟違憲違法犯行,本人在收受後所踐行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案,北檢以(99賠議12)駁回云云,本人進而向北院民事庭提起民事國賠司法救濟起訴案,惟仍以程序上駁回,是故提起抗告而有鈞院(99國抗21)事件,是此,誠請鈞院鑑核,先向北檢與北院調取上開個案案卷後准予製發繕本/COPY本寄予本人(理由前狀已述,參引訴訟救助個案救濟),以利個案事件進行之!
三、關於所請賠償金額應以北檢(99賠議12)、北院第一審的案卷之民事國賠起訴狀者為據 拙愚亦在12/15陳報述明在案
四、茲請鈞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調取拙愚99年0312W、03/15M之「冤沈無盡期釋憲案」、及說明二的個案作為本件之事實理由證據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國家賠償民事司法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千股于誠書記官 轉呈
受命法官吳燁山 / 合議庭法官 公鑒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千股于誠書記官 轉呈
受命法官吳燁山 / 合議庭法官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夏 興 國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12:04:21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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