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8日星期日132010/11/281:15:26 PM起寫
致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
案由:為對 1.鈞院99年09/29所為(99台重覆48)重審決定書涉有違背法令事實錯誤 2北院99年10/19所為(99賠40)裁定 3. 東院99年10/25所為(99賠4)裁定 4.中院(台中地方法院刑九庭/玄股)99年11/19所為(99賠23)裁定、 5.中檢(台中地檢署)99年10/28所為「99賠議5」拒絕賠償理由決定, 踐行救濟事:
訴 訟 聲 明 及 救 濟 事 項:
1.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應對覆議聲請人即冤獄受難人夏興國案由欄所列各件覆議聲請救濟按准為冤獄賠償覆議救濟事:
說明:
一、查:(釋43、60、135、271、499、535)、(30上2838)之旨,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與事實錯誤者則為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
二、引用下列個案書狀:
1.(附件一)99年10/06所寫之冤獄賠償救濟書狀及對系爭個案的冤獄賠償覆議聲請救濟案之旨摘證明
2. 87~99年之提審/冤獄賠償的個案訴訟書狀、釋憲案書狀
3.97年06/25違法行刑件釋憲案
4.99年06/14違法行刑VS.刑罰正義刑罰效能釋憲案
按:、4款之釋憲案請向司法院或本聲請人即冤獄受難人夏興國調取
三、查: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4句:『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刑訴法第一條第一項:[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審問處罰。』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二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者,被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四、系爭違法公務員均提不出合法有效的書面令狀,即證明系爭個案係屬牴觸前述憲法、刑訴法、冤獄賠償法的違憲違法犯行,當然應予救濟之,俾符國家救濟義務之管轄公務機關/承審公務員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救濟之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五、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冤獄賠償聲請救濟案,俾符冤獄賠償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訴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司法院院長/國賠會/訴願會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法庭第二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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