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案由:敬復 老師02\28約20:30的電子郵件;並另就<冤獄平正之我活著控訴!>洽請貴民間司改會\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踐行雙訴~~訴願\訴訟~~救濟,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10:30:24 PM  擬於寫好後以電子郵件傳遞之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 大姊夏桂英、二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案由:敬復  老師02282030的電子郵件;並另就<冤獄平正之我活著控訴!>洽請貴民間司改會\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踐行雙訴~~訴願\訴訟~~救濟,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說明:

一、大恩不言謝~~感謝  師尊的鼎助,拙愚在此叩首敬致忱謝!~~老師及相關助理\仁人大德所整理的資料係拙愚目前主客觀環境宥限下要花很大的心力才能完成、甚至以財力而言是本人目前無法負擔的(按:雙親大人、家姐與舍妹均明示或暗示願意金錢借用暫渡此一關鍵之役,拙愚仍是依據自身的能力範圍內DO BEST MOST!為之,請察鑑!!
二、引用拙愚0224電子郵件~~係將冤獄偵審的筆錄與書類予以編號與代號,爰以NO.01~~NO.50稱之;至於本人利用0226~~0228的三天連續休假以閉關方式將前開筆錄與書類予以『解構與重組』(依照要項予以分類,以要項:OO稱之)預計以NO.51~~NO.80稱之,希望能在最快的時間完成後以便利箱交寄之。
三、拙愚擬寄的資料會分成至少一式三份,分別是:.自存卷證、2.師尊陳惠馨教授存證及參閱、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用於兩大基金會就拙愚法扶救濟個案的審查;拙愚亦會將相關卷證依據個案用於相關的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的個案;亦即,師尊與兩大基金會日內所收到的拙愚個案卷證是與本人的自存原本類同(按:本人的自存原本日後係用作上網源流資訊公開,師尊與兩大基金會若要審閱拙愚自存原本者,請依據前例之本人遞寄、師尊\兩大基金會依需要COPY影印存參、自存原本需寄返本的模式為之)
茲此請教老師:本人擬寄的卷證係以:.兩份均先寄予老師、由老師抽取一份、另外一份請老師轉寄兩大基金會,抑或,本人分別遞寄老師與兩大基金會之~~請老師指示之。
四、本人擬向兩大基金會聲請法扶救濟的救濟事項與系爭個案分為兩大類:
第一大類是以980928(母親大壽誌記之A件~~L件計12件之聲請協助自訴狀為主軸,必以改寫自北院88年自字第16795號~~99年自字第97號)
第二大類則是本人將冤獄偵審的筆錄與書類予以『解構與重組』的要項事實,就拙愚<我活著控訴~>之證明,將前開筆錄與書類予以『解構與重組』(依照要項予以分類,以要項:OO稱之)預計以NO.51~~NO.80稱之;本人歡迎系爭個案的被訴人對本人夏興國認為涉及誣告罪等行事犯罪時依據法定程序對夏興國告發\告訴\自訴\反訴之:

1.
政大校方與文山一分局\指南派出所警方人員即涉案人\被訴人縱放8702140813之一、二次中山館火案且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夏稱政警縱火)
2.
冤獄偵審及三次非常上訴審的犯法瀆職枉法官與檢察官以刑法第124125213302304165….等條刑事犯罪之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故鑄夏興國冤獄
3.
台北市消防局的火調人員與採驗鑑識人員的系爭作為\不做為涉及刑事犯罪者(按: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違法失職,本人可以不追究責任,但會舉出與批判論述、涉及刑事犯罪者則因均是非告訴乃論的必訴罪,需依據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
4.
其他
五、如果老師認為夏列拙議可行,拙愚會試著向:1.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2.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提出聲明與聲請救濟大正義行:
倘若兩大基金會獲民間司改會指定期日通知本人北上時,本人以電子郵件及書面書狀向1.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2..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洽請兩位公務機關首長親自參與或指派具有法律專業人員參與對本人夏興國法扶救濟案的審查與詰問,首先需證明本人<我活著控訴!>的個案經過相關機構\人員的審查認為有相當的事實\證據足以推翻或動搖原冤獄偵審的濫訴與冤獄判決,甚至相當證明係政警縱火的真正事實,如此一來,在台北市政府\政治大學應為行政救濟程序的同時,也是刑事訴訟法第420條項1、、36款及第2項的再審事由之證明,政警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的涉案人被訴人就必須承負憲法第24條相關責任了。
本人會有此擬議係因為:以過年前的<江國慶冤死案>為例,許榮洲到目前為止尚未受到北檢或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馬英九總統在過年前所指示國防部與法務部督飭所屬檢察系統聲請再審云云因係以刑事訴訟法第427430420條相關規定的適用與救濟;如果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的文義解釋,要等到許榮洲被起訴後且經各審級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才能據以聲請再審救濟;如果將刑訴訴訟法第420條第2項佐以(25292)、(32113)、(46台抗8….等判例的擴張解釋,以相關的新事實、新證據、有相當的證據足以證明前項(4201項)1235款的再審事由為以足~~前者涉及違憲法律(引用拙愚相關釋憲案)、後者則是89年的<蘇建和等三人案>的裁定准為開始再審及停止冤獄執行、過年前的<江國慶冤死案>的檢方聲請再審救濟所適用之;拙愚提出此擬議的目的亦同~~希望開始再審救濟的程序能夠真正開始之~~請予參酌及指示!
本向擬議需經過:.師尊認為可行與指示後,本人才會進行,當然也需要兩大基金會及台北市政府、政治大學的同意才會成行之。
六、1月下旬以掛號所寄之冤獄附民(台高院88重訴75號)之上訴狀與上證的兩大本(合計約200頁)資料,因冤民上訴狀本人尚有自存原稿在手上,上證的自存本則寄予老師了(因該個案上證1~~80是從各審級的民訴刑訴自存卷證中抽取,91年影印後已歸位原個案卷證了)
,容拙愚不情請求:請老師指請人員將上證~~80影印存查參閱,本人1月下旬的遞寄本請寄返拙愚之;至於冤民審上訴狀(910104遞寄者)因本人尚有自存原本,該遞寄本可以請老師自行存查參閱之,請察鑑!
七、『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綜上所述,期待能在兩大基金會律師道長的准為法扶救濟大正義行的個案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九、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副本: 大姊夏桂英、二姐夏春湘、舍妹夏妤蓁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公鑑:

引用狀文所列述之各狀
             100            02               28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一11:29:43 PM寫畢

**附上友人之樹德文具公司行銷專員郭靜芝所電傳的分享檔案供參酌**(如果本人操作失誤以致不能轉寄成功就不會附上了)
老師您好:

今日(0301、二)早上有收到乙位自稱『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的曾先生』(電話:02--23225255分機113)來電,就本人0221法扶救濟書狀的聯繫云云,本人則以:0221~~0228的郵寄書狀、電子郵件電傳書狀的個案係洽請兩大基金會(民間司改、法律扶助)的法扶救濟個案,並建議曾先生先向:
1.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邱彥霖君(991215之老師通話之人、1000215駁回書面法扶就寄之承辦人)
2.老師~~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拙愚提供政大總機之2939309151506
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朱小姐02--25231178分機16
聯絡之~~特此轉達老師,請察鑑!

謹誌

               拙愚夏興國   1000301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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