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為就申請就申請人夏興國的醫療費用請予社會救助\急難救助之醫療補助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基本人權卷\社會救助急難救助之繳納醫療費用.doc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7:21:35 PM起寫  擬於0318(五)遞寄
檔案名稱:基本人權的雙願行政救濟、雙訴司法憲法救濟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社會局局長  鈞鑑:

案由:為就申請就申請人夏興國的醫療費用請予社會救助\急難救助之醫療補助事:

說明:

一、依據台中市政府1000311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43871號函及憲法第15條之生存權支國家隊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社會救助法等相關規定,請予救濟救助事。

二、引用拙愚自9908月~~10002月的相關雙願行政救濟狀~~請先參閱990915者。

三、真的很奇怪,本人的個案救濟不但不救不濟,而且能拖就拖,拖到最後還是不救不濟之不敢提供救濟救助之不做為違法情事,例舉如夏:
1. 台中縣政府941208之府社助字第0940326641號函以踢皮球方式踢給綠島冤獄,雖有列管號碼:94-1818,實際上卻是吃案大公開,綠島冤獄也是有『邪』不助,有『腐』無導,根本不管收容人的狀態云云、
2.
本人990915的訴願案,竟是托給合併後的台中市政府來審議云云,依舊是不救不濟
3. 本人991209的聲請社會救濟等行政救濟事項,后里鄉陳義貞鄉長在任內故意不做決定,直到991225合併成大台中市後的后里區公所,由邱文洪區長依據承辦人的意見在上任後正式上班的第二天就否准云云
4.
趁著本人1000104~~06日的出外旅行,后里區公所的若干人才登門拜訪云云,其他本人在家或本人赴后里區公所的時間均不敢正面處理本人的個案
5. 其他:不勝枚舉。
四、資請貴台中市政府准為夏列的社會救濟\醫療補助等救濟救助事:
1. 兩大社會保險之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請予公費繳納之,詳細資料請洽投保單位、保險人的相關檔案可稽
2.附件係本人自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看病的收據(按:9909月尚有一張后安診所的看診收據目前找不到了)(詳細資料亦請調取健保資料詳細比對之),請准予醫療補助之;日後相關的看病支出,亦請准為補助之。
3. 其他:引用各狀

五、容請貴座以同憲理(憲法的原理原則)同法心同理心同情心來看,憲法課責人民的義務有三  其中一項是「依法律納稅的義務」  惟依據憲治國之社會國原理  國家對弱勢人民的生存照護義務之旨在於:1.禁止不足  2.禁止過度侵害~~以國民年金為例   就算權利義務相互間倚附攸關  享受國民年金「未來」給付的權利之期待可能性  必須先行繳納若干其間之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義務  然而亦應在被保險人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才能為之啊!   再者  憲治國之社會國/福利國早已發展出對弱勢人民『負稅賦』、『零稅賦』之國家對弱勢族群/人民之生存照護義務  弱勢人民不但不需負擔稅賦義務  甚至可以獲致津貼給付及濟助。
同理, 全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之存續與維持要靠穩定健全的財源支撐  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亦屬前述之權利義務倚附攸關的不可分關係  然而對於事實上無資力無收入/無資產….不情陷狀之弱勢族群(如:拙愚即是)則應有妥適及時的照護與救濟 亦屬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所應對於弱勢族群的生存照護義務之踐行。
  六、、祈                 JUST  TIME  DO  JUSTICE  !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社會局局長   公鑑

                OO               十八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8:17:38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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