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86年11/22的校務會議事件~~本人左手持校務會議代表聘書、研究生協會會長當選證書、右手捧住書包之兩手都有用途之際(蕭靜義等人全程監視錄影),彭立中(時任校長室組長)、法學院秘書邵守濬、校警謝志華竟然三人成豺狼虎豹之栽贓本人打傷他們三人;明明是本人被打卻栽贓本人打傷彭立中等三人~~果真是本人打傷彭立中等三人,此為現行犯,應依據憲法八條一項、刑訴法88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逮捕夏興國;為何現場數十人、政大校警好幾人卻未有逮捕動作/程序呢?

十三、8611/22的校務會議事件~~本人左手持校務會議代表聘書、研究生協會會長當選證書、右手捧住書包之兩手都有用途之際(蕭靜義等人全程監視錄影),彭立中(時任校長室組長)、法學院秘書邵守濬、校警謝志華竟然三人成豺狼虎豹之栽贓本人打傷他們三人;明明是本人被打卻栽贓本人打傷彭立中等三人~~果真是本人打傷彭立中等三人,此為現行犯,應依據憲法八條一項、刑訴法88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逮捕夏興國;為何現場數十人、政大校警好幾人卻未有逮捕動作/程序呢?
本人自訴彭立忠、謝志華、邵守濬等人之誣告與傷害案件均不救不濟、請求政大應與國家賠償行政救濟、民事國家賠償起訴事件亦是不救不濟  這是什麼盜理?  更離譜的是,彭立忠891月間(約是老師與周律師到北監會客的期間)彭立終將相片寄予本人~~0900的事件、1500拍照時還在流血~~本人的校務會議代表聘書、言協會會長當選證書及本人雙手乾乾淨淨沒有沾染彭立忠的血跡,此證明彭立忠是拍照前才自刮一絲一絲的血跡  當然涉及誣告罪及傷害罪  另為妨害本人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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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861126號)的查詢資料~~審判長為朱麗娟法官、本人對蔡連康主秘提出傷害罪與誣告罪之自訴、蔡連康則對本人提出誣告罪之反訴,一審以無罪宣判,本人上訴均不敢開庭(按:該一審判決書,本人在87年、6月之黃絲帶運動~~政大校運會若干學生抗議、蕭敬義以本人的例子恐嚇系爭學生,學生抗議,不久之後在行政大樓七樓第一會議室由劉宗德、董保城、陳皎眉三魔長主持的公開會議中~~曾提示給顧忠
華老師參閱,顧老師支持本人發言,惟因劉宗德以非政大學生不准發言雲雲;該判決書認定且事實亦如此,本人係遭圍毆成傷,政大群魔卻栽贓本人打傷彭立忠、謝志華、邵守濬等三人;本人對彭立忠等三人提起自訴等救濟案,迄今也不救不濟不敢開庭)  請老師向顧老師詢問上情是否仍有映象?該判決書請上網查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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