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致 黃大律師照峰兄(電話:02-03925312’ 0919-301733) 洽請照會所屬之豐泰(音)律師事務所所長及各律師道長 鈞鑑:案由:為就請准為 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11:04:27 PM起寫   擬於0 5 2 6(四)遞寄之

致 黃大律師照峰兄(電話:02-03925312’ 0919-301733)     洽請照會
所屬之豐泰(音)律師事務所所長及各律師道長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陳惠馨君閣   鈞鑑:

案由:為就請准為 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茲因1000525(三)早上到中院開庭(民事執行處七股之100司裁全1031號者)之機緣,兼赴中院為民服務中心查閱律師名錄敬悉  照峰兄現為執業律師,抄下聯絡方式後特與貴座通電話,得到貴座同意,茲將資料先行寄致洽請參閱,容拙愚與貴座確認後北上當面洽談之~~期能洽請貴所『為就請准為 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敬述如夏:
倘若機緣方便,請照峰兄向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9798年法學院院長)陳惠馨君閣聯絡(02-2939309151506、法學院辦公室轉接)有拙愚的個案資料可就近研析!
本件所寄的一箱卷證資料均是自存原本,請載本人北上時返還本人、抑或寄返拙愚之!
二、茲因『自訴律代~~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強制代理~~違憲法律的箝制』,被害人\自訴人之自訴提起權與實施權完全淪落到受任律師手上,若是找不到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抑或被害人\自訴人無資力等情事實上不可能委任律師,刑事自訴救濟權等同完全剝奪殆盡,應認核為抵觸憲法的違憲法律,故有上開擬議(引用940808釋憲案~~990921誌記釋憲狀之系列書狀);復因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所『自訂』行政命令將「自訴律代案件」原則上不屬於法扶範圍,以致於各分會對於本人的法扶救濟申請案均以上開違憲違法的行政命令作用下予以否准法扶救濟申請案;另則則是法律扶助法第四條2項之檢察官、法官並未確實恪盡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法律扶助的憲治法治義務~~法院組織法第60條、刑訴法第343條准用246249條及關於公訴之相關規定,檢察官負有犯罪訴追檢察權之協助被害人\自訴人提起自訴\實施自訴之憲治法治義務、承審法官亦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准為被害人\自訴人指請律師或洽請檢察官協助自訴等情之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憲治法治義務,然而實務上卻是完全漠視、存而不論等情,致使被害人\自訴人遭受犯罪行為人違法侵害在先、刑事自訴救濟權不救不濟在後,應予導正及救濟之!

三、引用附件的光碟片及拙文拙狀。
關於人民\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受到憲法保障,應該藉由訴訟個案審判應符合依法審判即時實質效能救濟原則之憲治法治義務:
引用夏列之拙文與拙狀:
  1. 拙愚940808釋憲案係就自訴律代為違憲法律的釋憲\憲法救濟案
2. 1000212寄至司法院賴院長\蘇副院長、北院吳院長的四合一行政救濟狀
3. 拙文之犯罪訴追之成本不應由被害人負擔及同名之釋憲案
4. 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5. 國家救濟義務
從制憲行憲本旨,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計有『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後二者係屬救濟權,依據訴願(認為所受到違法的行政處分)、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五式訴訟的事後救濟~~依據(釋154理由書)釋示:『….係屬於人民在司法上的受益權,….,人民得依據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救濟權,法院(管轄法院/承審法官負有依法審判的憲治法治義務,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概意),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之用語(引用相關釋憲案)請問:何人會因為刑事犯罪發生後的刑事訴訟程序受益呢?  就算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有不法的犯罪所得,系爭犯罪行為人仍須依據審判主文予以沒收或追繳….等強制處分,答案是沒有人因此受益,是此拙議不能接受『受益權』用語~~就算是被害人所提起刑事訴訟也是因為法治國嚴禁人民(被害人)私行私刑報復,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的被害慘況遭遇,只能依據刑事訴訟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實施訴訟後,經過法院的調查審理裁判才有可能給付與實現個案正義,受公平審判訴訟救濟權也才有可能在個案正義真正實現後獲致保障與救濟~~故以『救濟權』稱之;是此,刑事訴訟法是活的憲法、實用憲法、憲法的測震儀,當然不能抵觸憲法1623247780171172….等等相關規定亦屬當然。
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人民的訴願權、訴訟權本質上繫屬『救濟權』(又稱雙訴救濟權),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當然應符合即時救濟與效能性的救濟本質~~正義的遲到就是對於正義的否認( Delay  Is  Deny. ) ‘個案正義在國家救濟義務的不救不濟而不能實現,等同第N次違法侵害被害人的雙訴救濟權,也同時包庇犯罪行為人、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免受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法治國質變惡化成為盜治國大盜猖獗橫行不已!
所謂被害人提起自訴救濟,又稱被害人訴追,是源自人類的自然本性,在理性為主、感性為輔的激盪後所決定的刑事犯罪發生後之事後救濟,早在人類社會還是帝治國之沒有憲法的時代,亦有秋菊打官司、進京告御狀、敢把天王老子拉下馬、包公打龍袍….等等膾炙人口傳頌千秋的經典個案;在帝治國的時代,被害人到衙門打官司雖無憲法的明憲保障,實質上無礙訴訟救濟權之行使。
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拙愚將訴願\訴訟權伸義為雙訴救濟權,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負有效能性與及時救濟性的應為實體救濟的憲治法治義務。  須知,對人民而言,雙訴救濟權是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就國家之管轄公務機關\公務員而言則是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另引用說明七)

四、倘若 貴所\貴座及所屬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律師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有民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倘若貴有民聯合法律事務所否准上開所請個案救濟,請予原件寄返本人即可。

五、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六、拙愚夏興國當年十三十四青少年時立志「商場稱雄」(引用台中商專校歌),當年聯考以台中商專為第一志願,…..,然而歷經冤獄劫難,目前連工作也找不到;就連平正冤獄洽請委任律師道長協助踐行訴訟救濟權等情也尋覓無著;抱持著一絲一縷希望中閱知  貴座大名及電話接洽,猶如陷溺大海中的救命浮木,落井落攀爬求援的支撐點。
敬悉  照峰兄當年立志及正義感,期能在照峰兄的鼎助『夏』平正冤獄之!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貴座\貴事務所鑑核,經審查夏興國個案認為有冤獄及必須依據法定程序平正冤獄我活著控訴之踐行者,請接受委任並閱覽及影印系爭案卷以利憑辦審查,准為本件法扶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倘若貴事務所不願接受本人的個案委任,希望照峰兄能夠向貴事務所洽請獲得首肯,以獨任律師接受委任~~拙愚夏興國承負完全的責任、因為自訴律代需要律師具名,誠請照峰兄接受委任之~~藉由罪刑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導正與鞏固社會正義國法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七、查:(27792)判例:但該項自訴如因不合程序,經諭知不受理判決而確定者,即已回復未自訴前之狀態,仍得由被害人依法告訴或自訴。(按:後段之自訴係本人所加註,且符合憲法7167780條之旨)
台北地方法院(88795)個案以自訴不受理吃案大公開,本人自8999年的再提自訴/聲請法律扶助指請律師道長協助自訴,北院刑事庭均是吃案大公開,只有在本人冤獄狀態快結束了,刑13庭許泰誠審判長才以(99聲再14)、(9997)做個樣子形式上裁判云云。
綜上,前述之北院個案以「自訴不受理」程序上裁判,本人像貴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救濟係屬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法扶救濟權之行使,鈞會應有准為法扶救濟之適用與踐行,俾符國家社會救濟義務之應為法扶救濟憲治法治義務。
八、刑法124125….等條之犯罪應准為自訴救濟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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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務見解  刑法125條項12款、2項之犯罪得為自訴之列  至於124條枉法裁判罪、125條項3款後段濫權不訴追不審判處罰罪則係行駛犯罪訴追檢察權之檢察官、犯罪審判決定處罰刑事司法審判權之刑事法官的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  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不敢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訴訟救濟權  依憲法816247780…等條意旨  應准為自訴之列; 至於  刑法125條項3款前段之濫權訴追審判處罰罪者則是代表國家治權之刑罰權之違濫開始或進行前述之檢察權、刑事司法審判權  直接違法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參引刑法3334條之主刑、從刑)亦應認為准為自訴之列         
裨符憲法保障與救濟人民基本權之旨  此亦國家救濟義務所應為救濟之憲至法治義務(按:引用拙愚「國家救濟義務」釋憲案)
九、刑事訴訟法420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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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晚間,法扶基金會覆議案件承辦人邱彥霖君以電話告知覆議決定時附帶提及覆議委員認為本人個案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辦理救濟(按:覆議委員不敢以書面做成上開理由,故由承辦人附帶提及) 惟查:
刑事訴訟法4201項、2、、5款再審事由之證明須經刑事或懲戒訴訟程序辦理救濟~~本人的再審聲請案、非常上訴聲請案乃位樹、4位數,應是全國第一名、名列世界各國前幾名~~是此,刑事自訴是前述再審事由之證明,鈞會當然應准本人法扶救濟各件個案救濟。
十、關於偵查卷98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
引用(73台上3892)判例之偵查目的與刑事審判目的~~犯罪行為人的辨別與確認。
查(73台上3982)判例:偵查程序以發現真正犯罪行為人為目的,如某甲不屬於犯罪之人時,應繼續發現何人(乙或丙甚或丁)為犯罪行為人;但審判程序時法院只需判斷已被起訴之被告是否為真實之犯罪行為人,若經過必要之調查,其所獲得之證據資料仍不足為該被告有罪之論證時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被告\被訴人沒有舉出反證之義務,惟被告\被訴人所提出反證係證明自身的清白無罪無涉該案,參與該案刑事偵查審判的公務員即應有調查義務。
本人在8708/130550在慈光寺之政魔警賊N人眼同下打電話至政大陳惠馨教授家宅,0600赴文山一分局(距離政大約1.2公里) 冤獄偵查卷98夏興國8708/13凌晨0120已在指南派出所(距離政大100公尺)接受偵訊,亦即偵查卷98夏興國不是本人夏興國~~惟因政魔警賊98頁夏興國縱放藍色鬼火構陷本人夏興國、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如此個案比起「蘇建和案」還要冤,還要冤到何時日呢?  政大群魔/警賊/98頁之夏興國係以刑法169173…等條犯行、冤獄偵審則是刑法124條、12513款前段之犯行、北院(8816795)~(9997)、最高檢檢察總長以降系爭個案檢察官則是以刑法12513款後段之犯行直接違法侵害本人之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名譽權….等違憲違法犯行  當然應准為自訴之列(引用附件11121456789
當然應以刑事自訴中山門大審判踐行個案救濟之,鈞會應有法扶救濟大正義行。
十一、關於冤獄一、二審審判筆錄不實登載、未有刑訴法289條之強制辯護:
引用附件書狀
本件是最高法院刑四庭880923~~921地震後第三日~故鑄冤獄定讞,本人在8810月以後的救濟程序均詳為指摘論述在案。
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旨,倘若盧仁發~黃世銘檢察總長、冤獄一、二審的梁治、周武榮律師認為冤獄一、二審程序有踐行289條之辯護人就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歷任檢察總長及梁、周律師應予提示及指出,本人就放棄任何的訴願\訴訟救濟權;同理,提不出來又不敢救濟,均是包庇犯罪,故鑄本人夏興國冤獄的直接間接共同政犯的其中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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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審理期日,周律師竟是在審判長調查證據完畢後才聲請調查證據之.傳喚吳志聰李採蓮、2精神鑑定,不敢做289條之辯護人應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亦無任何辯護意旨狀呈庭附卷。至於8807/09筆錄所載『周武榮律師稱為被告夏興國辯護要旨除了提出之書狀所載外』乃是不實捏造,涉及刑法213條犯罪(引用附件書狀)(註1
十二、扣案物及扣案物的血跡係政魔警賊所捏造:(刑法171條之偽造證據之誣告罪犯行):
878/13案發日 扣案物之衣服、褲子、書包、球鞋均無血跡 此關案發日電視新聞媒體在文山一分局拍攝新聞影項之扣案物均無血跡(按:陳惠馨教授約是8708/130900在文山一分局探視本人,如果有看到扣案物隻書包鞋子T桖長褲,應無血跡~~如果有血跡,政魔警賊早就拍照存證及鑑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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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一審(北院871503)當庭勘驗卻均發現血跡 為冤獄偵查、123審均不敢鑑定血跡DNA 一審更誣稱「本件並無比對物  本院無從鑑定」(按:本人言詞、書面N次聲請強制鑑定 惟冤獄偵審均不敢鑑定)
扣案物之兩瓶夜來香酒精高空瓶在10201120第二次勘驗才出現蕭敬義「塑膠桶」 且未做任何的封緘 政魔校警隊長太子換裡貓換成兩瓶夜來香酒精膏空瓶
此係刑法1692項之偽造證據誣告罪犯行
十三、、憲治國具有法治國、人權國、社會國、福利國….等實質內涵與互為體用各面向,法治國之罪刑法定主義(罪法定、刑法定)係以法律明訂犯罪的種類、構成要件事實與內容、法定處罰刑的種類與範圍,需具有明確性、可預知性、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原則,是此,一有犯罪的發生必有犯罪行為人(加害人)、被害人的同時產生 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被害 復因法治國禁止人民(被害人)私行私行報復 被害之人民只能依據憲法16條與刑訴法相關規定踐行訴訟救濟權 此乃討一個公道與實現個案正義之必行 國家負有應為被害人救濟之國家(此指刑事司法、檢察、法扶等)應為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拙愚將憲法八條一項各句稱之為「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 此係以合憲合法對抗犯罪犯法 以程序正義來實現個案實體正義
犯罪行為人(犯罪行為人)(按:實務上誤稱被告 拙意:被告應用於起訴前之偵查/准偵查階段 起訴後以被訴人稱之)亦享有憲法8條各項各句、16條及刑訴法的訴訟救濟權(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的程序保障
但不因此受到包庇之免受國法正義制裁~~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受到憲法80條、刑訴法268條不訴不理(實務上誤稱不告不理 檢方係不告也要理) 在自訴律代違憲法律之不情陷況 基於法扶基金會為弱勢被害人踐行法扶救濟義務之本旨, 亦應對於犯罪被害人的法扶救濟之准行與踐行 此亦係憲法、1516條、刑訴法3條之當事人平等原則,ACCESS TO JUSTICE!之接近使用訴訟救濟權!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十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11:25:46 PM寫畢

1:以拙愚手頭上的案卷,目前是找到最高減8905/3089)台仁字第7439號函;事實上,8811月~894月尚有監察院、法務部就冤獄一、二審違反強制辯護、冤獄三審不敢救濟,歷任檢察總長不敢提起非常上訴所做的函覆,請向相關機關查證~~此證本人的訴訟實施權、受公平審判權均遭冤獄偵審違憲違法侵害經年,難道還要不能獲致救濟到底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11:27:15 PM起寫   擬於0 5 3 0(一)遞寄之

致 黃大律師照峰兄(電話:02-03925312’ 0919-301733)      洽請照會
所屬之豐泰(音)律師事務所所長及各律師道長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陳惠馨君閣   鈞鑑:

案由:為就請准為 為被害人救濟法律扶助訴訟救助之犯罪訴追協助自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說明:
一、附件係於五月下旬所收到的北院系爭個案的裁定,計有:
1 . 100年度聲再字第32號)
2 .
100年度聲再字第33號)
3 . 100年度聲再字第34號)
  4 . 100年度聲字第1376號)
  5 . 100年度聲字第1377號)
  6 .
100年度聲字第1378號)
拙愚夏興國均在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在案,請察鑑!

二、拙愚會再與貴座~~黃大律師照峰兄~~預約好的時間處所北上拜訪,如果可行,擬定於0602(四)為之,是否OK,請賜復之!

三、倘若 貴所\貴座及所屬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律師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有民聯合法律事務所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倘若貴有民聯合法律事務所否准上開所請個案救濟,請予原件寄返本人即可。

四、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五、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星期日11:35:10 PM寫畢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星期六9:05:42 PM起寫   擬於0 6 1 3(一)遞寄之

致 黃大律師照峰兄(電話:02-03925312’ 0919-301733)      鈞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陳惠馨君閣   鈞鑑:

案由:為就請查復拙愚夏興國0530所寄的書狀書類是否收悉?若有收悉,請予寄返拙愚事:

說明:
一、查:拙愚夏興國0529寫、0530寄致之書狀及於五月下旬所收到的北院系爭個案的裁定,計有:
1 . 100年度聲再字第32號)
2 .
100年度聲再字第33號)
3 . 100年度聲再字第34號)
  4 . 100年度聲字第1376號)
  5 . 100年度聲字第1377號)
  6 .
100年度聲字第1378號)
拙愚夏興國均在法定期間內踐行抗告救濟在案,請察鑑!

二、拙愚0602(四)北上與台端洽談系爭個案時,台端復稱尚未收到云云。

三、為就請查復拙愚夏興國0530所寄的書狀書類是否收悉?若有收悉,請予寄返拙愚事(按:包括0526所寄之書狀及光碟片~~0602拙愚洽請台端在考量考慮者);倘若 貴所\貴座及所屬律師道長願意接受委任,依據法律扶助法、律師法……相關規定俟正義判決後需有負擔部分律師酬金之情事  律師酬金以(附帶民事判的審認金額(主文)*法定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是50%)為之;抑或須俟拙愚收受冤獄賠償金後的匯兌至 
貴豐泰法律事務所的金融機構帳戶之。
倘若豐泰法律事務所否准上開所請個案救濟,請予原件寄返本人即可。

四、請予指明賜知如何洽購或上網下載最適用的撰狀軟體事;抑或准為洽借拙愚之!

五、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 讓被害人獲致救濟 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按:若本案是本人所做,本人又對檢察總長以降人起訴,早就N件誣告罪犯行定讞在案;就是因為本人為冤獄受難人,本人的救濟個案在不救不濟的不憲不法不公不義下迄今仍是個案正義遲遲不到!)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餘生殘命苟存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夏興國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星期六9:11:0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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