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 星期三

為就:1. 敬復貴基金會03\17電子郵件;2.<冤獄平正之我活著控訴!>洽請貴民間司改會\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踐行雙訴~~訴願\訴訟~~救濟,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法扶救濟\寄致民間司改會之法扶救濟狀.doc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星期日12:02:43 AM(凌晨0002  擬於寫好後電傳及0321(一)遞寄

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就:1.  敬復貴基金會0317電子郵件;2.<冤獄平正之我活著控訴!>洽請貴民間司改會\法扶基金會准為法扶救濟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踐行雙訴~~訴願\訴訟~~救濟,實現個案正義\守護社會正義\鞏固憲治法治正義之大正義行事:
說明:

一、拙愚夏興國真正擬洽請兩大基金會法扶救濟審查的個案資料卷證與書狀等資料,目前正在趕進度的狀態,希望能在03月下旬完稿後以郵寄或親自遞送方式為之;亦即,貴基金會收到本人前述資料前,請暫時不要做准駁之決定,請等到收到本人的法扶救濟個案書狀及卷證後再做實質審查,如果可能,請准本人北上到會接受兩大基金會的審查與詢答;事實上,如果兩大基金會有上開的法扶救濟審查會時,本人會以電子郵件及書狀向台北市政府郝龍斌市長、政治大學吳思華校長已親自參與或指派人員到會參與該法扶救濟審查會之~~本人願意先接受檢驗之,請准予拙愚擬議及聲請法扶救濟事項。
二、<蘇建和案>(吳銘漢葉盈蘭夫婦慘死命案)(註2)是80年的案件、’<江國慶冤死案>85年的案件、8586年的三大案之1.桃園縣長官邸內的劉邦友八死一重傷的慘死命案、.
2.
藝人白冰冰之愛女白曉燕遭陳進興林春升高天民綁架撕票案、3.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命案…..都是亟待查明真相的大案;至於拙愚以生命血淚我活著控訴!的8702140813政治大學中山館藍色恐怖火案案亦同~~自然事實真相只有一個~~1.夏興國是縱火行為人兼若干件誣告罪的犯罪行為人、抑或.夏興國是慘受冤獄劫難12年及990813脫離冤獄狀態後的雙訴救濟權仍舊不保不障不救不濟的被害人;拙愚當然會以證據理由來證明證諸系爭個案的真正事實:
1.
政治大學的犯法瀆職公務員偕同文山一分局及指南派出所的員警(夏稱校方及警方的涉案人被訴人~~被夏興國起訴的犯罪行為人)縱放前述的兩件中山館火案廢弛職務故釀巨災栽贓構陷嫁禍夏興國冤獄(太子換狸貓案參照)
2.
冤獄偵審故鑄夏興國冤獄
3.
國家救濟義務之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不救不濟不做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義正確作為的違憲違法犯行
容請拙愚向貴基金會(兼指民間司改會與法扶基金會、夏稱兩大基金會或貴基金會)洽請法扶救濟,在兩大基金會指定的期日處所,由拙愚到會陳述及兩大基金會仁人大得的提問VS.拙愚回答的溝通互動,拙愚會證明第12款的成立、其後則乞祈兩大基金會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雙訴救濟以第3款國家救濟義務罪行罰定主義的雙訴救濟程序,經由憲定法定的救濟救援冤獄程序實現個案正義大正義行。
同理,兩大基金會仁人大德聽取拙愚陳述後認為拙愚涉及刑法169171條之誣告罪….等刑事犯罪,請依據刑訴法240241條之告發程序辦理救濟、亦歡迎系爭個案被訴人對拙愚夏興國告訴自訴反訴之救濟。
2:引用拙愚960813冤獄九年誌記拙文<王文孝殺了幾個人?>
三、茲因拙愚目前係以拼寫論文的方式,日夜不斷進行雙訴救濟個案撰寫論述,請准拙愚以99年~~100年所寄致  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台北分會的法扶救濟書狀與附件證據先行寄致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參閱審查並引用作為拙愚向貴基金會聲請法扶救濟個案事項,俟貴基金會指定期日處所後本人到會陳述之。
四、如果拙愚上網查到貴基金會的網址與電子郵件信箱後,本人會在打好本件書狀後先行電傳相關檔案供貴基金會參酌審辦。
五、『正義必須實現,即令地球因而覆滅!』此係德國哲學家康德的名言金句~~事實上,實現個案正義不但不會令地球覆滅,且會讓地球上的人類社會在犯罪發生後能夠經由雙訴救濟程序來處罰犯罪行為人,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與撫慰。  追求個案正義的實現也是前述之『求真』的努力,如願成真後才能體現人類人性的善美。
六、綜上所述,  是請 貴法扶基金會鑑核,准為本件覆議救濟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                    公鑑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陳長會長、執行秘書  轉呈
      法律扶助基金會吳景芳董事長、覆議審查委員會 

引用狀文所列述之各狀
             100            03               21     

拙愚 夏興國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星期日00:20:08 AM寫畢


寄件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contact@jrf.org.tw>
收件人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日期2011317日下午7:09
主旨Re: 為請准為法扶救濟,指請律師道長協助拙愚雙訴救濟平正冤獄大正義行事:
寄件人gmail.com
簽署者gmail.com

隱藏詳細資料 317 (2 天以前)


夏先生您好:

      本會已收到你的資料(含:100/2/20100/3/16寄出各一份,及裝訂成冊之「民國87年政治大學中山館被縱火案相關資料」一式兩份,共5份),並已交由本會義務律師審查中。

      請稍候一段時間,待全部資料閱畢後,我們會立即函覆能否協助您的案件。若有需要補寄資料,本會亦將與您聯繫。

      如有任何地方造成您的不便,尚祈見諒。

司改會敬啟 2011/3/17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2011224日上午10:23 寫道: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六9:54:09 PM起寫  擬於 0 8 0 1(一)遞寄

致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如果可行,請將0729所寫之拙狀另寄周武榮大律師,附上乙紙附郵信封)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鈞鑑:

案由:為就:1. 100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請詢問陳惠馨教授:在0729拙愚夏興國電詢事項後,是否要撤回本件法扶救濟案:

說明:

一、『和解的基礎在於對真相的全盤瞭解』這句話在於追求轉型正義、探求個案正義的行動家實踐者的口中身上常常能夠聽到看到、童話預言故事<國王的新衣>那位說真話的童真赤子小男孩也是一位說真話\不說謊\不掩飾的個案實踐者,人類對於真善美的渴望與追求型塑亦是不斷做下去、一步一步走夏去的希望工程、同時也在大學之道、大國之道、興國之道(註1)的植碁鞏固所必須灌注的成分。
    
1:所謂興國之道係指拙愚夏興國就雙訴救濟個案所做的不終止不間輟的生命努力我活                        著控訴訴!  亦在拙文之憲法的選擇\憲治的努力\憲政的創造、輿情民約論、月旦品評政治人物……所堅持的春秋正義史正法我們正在寫歷史之夏興國以生命血液春秋史筆所寫夏一篇篇的拙文
二、0729(五)約1700拙愚夏興國以電話向陳惠馨教授電詢幾事:
1.           1000413之民間法司革基金會就<夏興國冤獄之我活著控訴!>法扶救濟審查案的進行情形,是否需要拙愚再次北上接受法扶審查?(另引用0730早上之拙愚電子郵件)
2.           周武榮大律師兼所長(縱橫法律事務所)在冤獄二審的個案(強制辯護之不辯不護)
3.           其他(引用附狀一之0729  1713起寫之拙狀)
07
29(五)約1700拙愚夏興國以電話向陳惠馨教授電詢事項,就周武榮律師個案,陳教授以:「你夏興國這麼不進人情,….,如果你不是政大的學生,我早就不理你了」、「我會再陪你走一陣子」(按:指協助平正冤獄法扶救濟),(附狀一)係拙愚的回應與聲明,請察鑑!
三、據悉:貴民間司改會近日將就「夏興國個案」進行討論及和議決定准駁決定。  茲因本件個案係陳惠馨教授所引介促成並洽請林執行長\審查小組進入實體審查。  事實上,就周武榮律師個案,拙愚在991215日(教育部員工消費合作社會譚、二位研究生陪同)~~1000729日期間,有相當多的互陳意見,尤其1000101日元旦日,兩人均不約而同、不謀而行之撰寫長信後以電子郵件傳遞在案,雙方的「異」見甚大,在0729的電話中亦成為陳教授對拙愚的不諒解與指責。
至於拙愚的回應與聲明,引用(附件一)及980928B件聲協自書狀(詳參1000329交付貴民間司改會之書狀案卷及光碟騙、亦可在網路查詢:「夏興國冤獄實錄」、「冤獄一、二審不辯不護」之拙文論述)。
茲因貴民間司改會審查「夏興國法扶救濟案」是陳惠馨教授所引介及促成,在0729的電話事件後,茲請  林執行長向陳教授確認本件是否要撤回審查之。  亦即,本件是以:  . 陳惠馨教授的意願是不撤回、 2 . 貴民間司改會 審查核准法扶救濟的「雙重」要件為據之;同理,陳教授的意願是「撤回」、或貴民間司改會審查後「否准之」,則請將拙愚親自遞致或郵寄的相關書狀卷證寄返拙愚之或拙愚北上時交付拙愚自行攜回之。
三、如果機緣方便,請將(附件一)轉寄周武榮律師之(附有乙紙附郵信封)
依據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周武榮律師若認為有做到刑訴法289條之事實上、法律上之辯護,則應該指出指明之;若舉不出來、遍查權案卷也找不到,當然就是前述的違背法令、再審事由、背信罪等違憲違法犯行。(按:如果周律師提的出來,本人就永遠停止行使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

四、陳惠馨教授認為拙愚夏興國不近人情、不通事理….等指責~~沒錯,8702140813先後發生政治大學中山館第一、二次火案,政警一體(政大校方及警方)均將本人列為「嫌疑人」云云;本人則將政警被訴人、研究室遭燬損的研究室使用人(教授\教職員、博士生)一律列為「被訴人\犯罪行為人」,理由很簡單:研究室內的物件(尤其紙類資料書籍….)僅是象徵性的燬損、甚至毫無燬損,勘驗鑑定錄影帶之火焰顏色及煙的多寡來還原溯證燃燒客體、只要證明燃燒客體不是「紙類物件」,就證明前開的擬議(夏興國的確信);同理,經過上開的勘驗鑑定後證明燃燒客體是「紙類物件」,本人也願意接受「誣告罪」的訴追審問處罰。
政警被訴人縱火構陷夏興國冤獄、研究室使用人提供研究室(三合薄夾板隔間者)作為燃燒客體(研究室內物件事先遷異他處存放)則係幫助犯,本人均以踐行若干次的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均是不救不濟吃案大公開。  以本人就周武榮律師個案的論述與行止,陳教授對拙愚相當不諒解與指責;本人依舊會對政警被訴人及研究室使用人踐行若干次的罪行罰定主義(刑訴個案定罪定刑正當法律程序)中山門大審判我活著控訴!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上開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多為政大的教職員生,若依前述「周武榮律師事件」的認定理解等情,陳教授會對拙愚更不諒解;然而,為了實現個案正義雪恥復義,拙愚一定會一步一步走夏去!

五、(附狀一)所引用張自忠將軍之「假漢奸」VS.張治中將軍、陳儀(二二八事件期間之台灣省行政長官)「真匪諜」的論述參照。  拙愚夏興國為「冤獄受難人」VS.政警被訴人\研究室使用人\冤刑偵查卷98頁之「夏興國」三魔一體縱放藍色恐怖鬼火構陷夏興國冤獄之犯罪行為人。  事實真相大白之日,全世界就知道藍色恐怖鬼火的真正陰魔鬼計!

六、通往正義之路是充滿艱險崎嶇險阻。(美國丹諾大律師語),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夏興國華夏御乾語)。
擇善固執是一種堅持與美德。  擇義行義則是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所需堅守的最後人生之道!

七、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八、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君!
謹 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執行長(如果可行,請將0729所寫之拙狀另寄周武榮大律師,附上乙紙附郵信封)
副本:、政治大學法學院陳惠馨教授             察鑑:
拙愚即是冤獄劫難我活著控訴!之被害人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星期六10:38:03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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