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6日 星期一

為請鈞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100年04月25日之中院彥中簡民悅100司中調字第902號函之陳報與並請准為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聲請調解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星期六11:42:55 PM起寫   擬於 0 5 0 2 )遞寄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承審法官、洪明霞書記官  鈞鑑:

案由:為請鈞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1000425日之中院彥中簡民悅100司中調字第902號函之陳報與並請准為訴訟救助之暫免繳納聲請調解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調解事件聲明暨聲請救濟事項:

1. 相對人蔡進旺應返還8 3 8  4積欠工商時報廣告費計有新台幣三十萬元整,並自 8 3 0 1
0 1日起至清償日止止加計5%年息
2. 調解事件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蔡進旺支付
3.
請准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調解費用

聲請人:夏興國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相對人: 蔡進旺(又名蔡佳男)  9 2 0 5 月間係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
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1000429(五)收悉  鈞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1000425日之中院彥中簡民悅100司中調字第902號函,諭示本人收文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調解裁判費1000元云云。
惟查:本人1000411日的聲請狀之說明一就是『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部分:』,(事實理由證據均引用原狀),鈞院卻對此項聲請漏未審酌等情,請准予調查審酌裁判並准為關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之聲請訴訟救助救濟,以利個案救濟之進行。

二、關於相對人蔡進旺的聯絡方式與地址,茲因伊曾在9 2 0 5 月間因案借提記收容在台中監獄 9 6 8 3號收容人,誠請鈞院以裁定或函諭方式洽請台中監獄相關業務(名籍)承辦人查報之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悅股承審法官、洪明霞書記官  公鑑:

引用9394年以後的前開調解聲請案\民事起訴案,誠請鈞院調卷查辦之!
                100       05       02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星期六11:49:47 PM寫畢



為請查復11/17申請退訓之核定情形 若仍未核定 請准11/22(一)請事假

20101118日星期四  9:06:57 PM  啟寫

陳明宏班導:

案由:為請查復11/17申請退訓之核定情形    若仍未核定  請准11/22(一)請事假

  明:まずは右まで。さて

一、11/17拙愚夏興國申請退訓乙案  請予查復最後核定情形~~核准後就告終止~~另請予協助將拙愚自92711/15所遞呈的相關書類書函書證  櫃中區職訓中心若為入案者  請返還拙愚  對於這一段短期受訓  成感謝台端及中心長官的不棄

二、倘若11/19(五)仍未收到貴中心就前述退訓案的最後核定者  請准拙愚11/22(一)請事假    事由:你赴台北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就法扶案的北上    拙愚係向該會范小姐預約者(0223225151239(註1

三、台端上課時不止一次提及「打預防針」  讓各組同學能夠克制與避免衝突    簡老爹亦提及  台端「非常有可能在12月公開抽籤遠赴布吉納法索派訓」  果真如是  出發前會密集接受16隻各式預防針的施打

四、拙愚在11/16簡老爹的課對第一組「藝府」之英文名稱「IF」建議以「EF」為之  其理由之一係指「IF」中譯為「假設、如果」之事實上不可能、機率極低

   五、多次公開場合中貴中心的上至曹主任下至台端(班導)、輔導員提及:「學員有事可以直接向班導、輔導員反映」云云~~本人以不帶批判的雙願行政救濟且係避免讓貴中心為難的事先知情之遵循班導/輔導員的程序為之  就致生如此多的怨懟    那請問應如何做才不至滋生怨懟呢?
   誠如說明三的預防針喻例~~本人為貴中心設想周到卻引起如此的怨懟  那總比日後勞委會的官員以大官派頭官話大講指責下來還好的多

   六、拙愚自辦退訓係最簡單單純化的作法  本人日後主戰場係在台北  台中已係過渡站

   七、茲此稟述~~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1:本人在11/18(四)試著上網線上請假  輸入帳號(身份證字號)、密碼後仍無法進入線上請假程序  故在此以書面為之

                   99              11              19                
拙愚夏興國  20101118日星期四  2:50:05 AM  寫畢



為請查復11/17申請退訓之核定情形 若仍未核定 請准11/22(一)請事假

20101118日星期四  9:06:57 PM  啟寫

陳明宏班導:

案由:為請查復11/17申請退訓之核定情形    若仍未核定  請准11/22(一)請事假

  明:まずは右まで。さて

一、11/17拙愚夏興國申請退訓乙案  請予查復最後核定情形~~核准後就告終止~~另請予協助將拙愚自92711/15所遞呈的相關書類書函書證  櫃中區職訓中心若為入案者  請返還拙愚  對於這一段短期受訓  成感謝台端及中心長官的不棄

二、倘若11/19(五)仍未收到貴中心就前述退訓案的最後核定者  請准拙愚11/22(一)請事假    事由:你赴台北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就法扶案的北上    拙愚係向該會范小姐預約者(0223225151239(註1

三、台端上課時不止一次提及「打預防針」  讓各組同學能夠克制與避免衝突    簡老爹亦提及  台端「非常有可能在12月公開抽籤遠赴布吉納法索派訓」  果真如是  出發前會密集接受16隻各式預防針的施打

四、拙愚在11/16簡老爹的課對第一組「藝府」之英文名稱「IF」建議以「EF」為之  其理由之一係指「IF」中譯為「假設、如果」之事實上不可能、機率極低

   五、多次公開場合中貴中心的上至曹主任下至台端(班導)、輔導員提及:「學員有事可以直接向班導、輔導員反映」云云~~本人以不帶批判的雙願行政救濟且係避免讓貴中心為難的事先知情之遵循班導/輔導員的程序為之  就致生如此多的怨懟    那請問應如何做才不至滋生怨懟呢?
   誠如說明三的預防針喻例~~本人為貴中心設想周到卻引起如此的怨懟  那總比日後勞委會的官員以大官派頭官話大講指責下來還好的多

   六、拙愚自辦退訓係最簡單單純化的作法  本人日後主戰場係在台北  台中已係過渡站

   七、茲此稟述~~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1:本人在11/18(四)試著上網線上請假  輸入帳號(身份證字號)、密碼後仍無法進入線上請假程序  故在此以書面為之

                   99              11              19                
拙愚夏興國  20101118日星期四  2:50:05 AM  寫畢



:為就貴第一組<藝府>(台灣原創藝術家網站)野人獻曝之雛議事: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五11:19:37 PM 起寫  擬於12/20(一)遞寄

致 網路行銷B班王麒偉仁兄 您好:
案由:為就貴第一組<藝府>(台灣原創藝術家網站)野人獻曝之雛議事:
說明:
一、關於貴第一組<藝府>(台灣原創藝術家網站)11/16的第一次小組報告 拙愚當時係提議以「EF」替代貴小組的「IF」 並將裡由略述在案  茲因拙愚突有靈感 容拙愚野人獻曝之擬議如夏述事:

二、網路是界的同好大多使用INTERNET EXPLORER(IE)瀏覽器, 「IE」是一個更具吸引力的名稱 故有本件擬議事
將原先的「IF」→「EF」→「IEF」~~「IEF」是本件擬議的名稱 裡由如夏:
1.
「IE」是網友一定熟悉的名詞(前述) 加上「F」亦是很順口的網站名稱
2.
「I」在英文是第一人稱的「我」 音標的發音則與國字「愛」同音 「IEF」可以稱之為「我~~每一位網友~~愛上FREELANCER這個網站」 至於網友解讀成「愛上」或「愛」「上」均是很好的解讀
3.
無可諱言的是 在網路的世界仍舊是以英文為第一語言 而「I」在英文中則是第一人稱的自主自我 國中英文老師通常以「在英文中往往是我最大」云云 此亦役與網路世界的網友往往亦是自主性很高的第一人稱相符
4.
「IEF」不會與「IE」有侵權的衝突之虞
5.其他(按:原創藝術作家大多具有非常獨特的個性,符合英文「」的自我自主,故以擬議「IEF」作為貴組製作「台灣原創藝術作家網站」的英文名稱。)

三、倘若貴第一組將<藝府>(台灣原創藝術家網站)列為職訓課程的成果報告就結案 以剩下約一個月時間也有夠忙的; 倘若有意在結訓後做延續, 或可參考夏列擬議:
1.
洽請簡老爹、陳班導的同意與指導, 辦理勞委會的「微型鳳凰」、輕撫會與青創會的青年創業貸款~~前者可洽輔導課協助、後者則拙愚在第一組後方鐵櫃內置放一套11/20(即貴班登山日)青創貸款講座的資料, 亦可向位於僑光科技大學的育成中心內之青創會中部分會洽請協助之
2.
台中市長江廣告趙成年總監是一位很有才華且提攜年輕後進的才子 對於<藝術家>雜誌 若干藝術家 電腦網路/網頁製作….均是上上之選 可以就近請教之
3.拙愚11/23離開貴班前置放的二頁COPY文件可以參考「他山之石」做為自身的靈感激發~~須知 中心曹主任09/23開訓典禮的影片激盪、簡老爹上課的提示….均是在網路行銷的「葵花寶典」~~入寶山要豐收滿行囊、把靈感激盪成貴小組「藝府」網站的原創IDEA
四、拙愚的主戰場在台北市 光是平正冤獄之人生必雪之恥就操翻拙愚了 至於十多年前的人脈或許還用得到 如果台端/貴小組任有必要 或許拙愚可以提供一些擬議供參考 
五、拙愚退訓乙案仍然要感謝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的協助 事實上拙愚健康因素及進度跟不上係主因~~歸咎於己身者~~若有其他版本的「路透社」消息均非本人真意 請勿相信之!

四、茲此稟述~~  JUST   TIME   DO   JUSTICE  !
 君
                      99              12              20                  
拙愚夏興國  20101218日星期六12:16:23 AM  寫畢


z為請准為夏列事項的申請與查復事: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一1:34:29 AM起寫  擬於 0 5 / 1 6 )遞寄

   中區職訓中心技服課林豔秋小姐  轉呈
蔡孟良主任                    鈞鑑:

案由:為請准為夏列事項的申請與查復事: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關於學習卷:
拙愚夏興國日前致函貴座~~中心職訓中心蔡孟良主任~~關於「學習卷」乙案,業餘五月上旬與貴中心技服課林豔秋小姐通過電話表達聲明\聲請救濟事項,諒悉。
拙愚夏興國目前的電腦資訊應用技術仍舊相當淺顯,往往在他人很簡單的小技巧,卻是對本人極大的困擾,耗費甚多時間仍舊不得其門而入。  敬悉『學習卷』係對於初入門的若干人士對於電腦資訊應用技術有待加強的對象所提供的「一生唯一一次」的優惠補助方案,算是入門導引的基礎課程。
拙愚脫離冤獄狀態(990813)後極力趕上進度,以致先後報名「學習卷」學前課程及貴中心「網路行銷B班」職訓課程,囿限於勞委會及其職訓局的若干行政命令規定下之『不能同一期間參訓』云云,為免造成困擾,本人夏興國先後將上開兩課程予以『終止』、『自辦退訓』在案,當時業有詳細書面資料遞呈貴中心在案可稽,貴座若認為有必要者,請調取原案卷參辦之,在此不另贅述。
拙愚夏興國目前有數百件\逾千件的個案書狀\資料卷證擬以『上網源流公開我活著控訴!』公布到網站為之(按:類同網路書店、GOOGLE全球圖書館的模式),然而相關技術仍舊不熟悉,是此日前函請貴中心准予本人以「學習卷」據以學習前述相關課程云云,具貴中心技服課林豔秋小姐電話中告知『計畫不同』云云~~
倘若貴座(中心主任)審認本人前開申請於法無違\情理合致,或可以專案核准方式准為本人夏興國的前開擬議以資個案救濟與社會救濟之踐行!
二、關於990923~~1123在貴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職前訓練期間的健保費是否提撥補助?  本人目前正在貴中心所在地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教育訓練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接受職訓課程,是否亦有前開之健保費的提撥補助?
查:本人夏興國在1000509日早上以請假方式親赴健保局中區業務組擬辦關於「健保費分期繳納」的相關程序(附件一),具承辦人告知相關的健保費款項中得知,本人夏興國在990923~~1123在貴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職前訓練期間的健保費並未列入提撥補助之對象云云。  惟查:
依據(附件二)之勞委會編印「就業補給站報你知」所列:
問題:我繳不起健保費,怎麼辦?
答覆:不用擔心,在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政府會補助您及家人的健保費,最常補助一年,請洽勞保局專線:02-23961266
是請貴中心惠予查復: 1 . 關於990923~~1123在貴中區職訓中心「網路行銷B班」職前訓練期間的健保費是否提撥補助? 
2 . 本人目前正在貴中心所在地之康林國際教育機構「教育訓練專案管理人員培訓班」接受職訓課程,是否亦有前開之健保費的提撥補助?

三、關於是否准為申請人及拙愚夏興國參加崑山科技大學台中推廣教育中心日內舉辦之「會展活動行銷企畫人員班」?
拙愚在80~~84年工商時報任職期間製作超過一百件的專輯報導、亦策劃舉辦執行若干大型展覽活動\研討會….等活動,以9911月上旬之貴中心三股(含網路行銷班)專車接送參觀工具機展覽活動,其中主辦單位之一「工商時報」者就是拙愚當年曾經參與舉辦的展覽活動之一;據悉~~網路公開資訊之貴座1000401日接任貴中心主任的公開新聞稿~~貴座是機械博士,中部是吾國的工具機\精密機械的重鎮,正是貴座主導產官學合作的契機,亦是前主任曹健行均在交接場合中提及之未竟任務並惇惇交代貴座接棒完成(同前引資料);前述提及拙愚任職工商時報期間的成果經歷,貴座亦可向: 1 . 上銀科技公司卓永財董事長\理事長、 2 . 遠東機械公司莊國欽董事長\理事長、 3 . PMC精密機械發展中心詹炳熾總經理查證之。  惟因:拙愚冤獄劫難,很多的能力已經脫節,必須補強銜接~~
據報載:崑山科技大學台中推廣教育中心日內舉辦之「會展活動行銷企畫人員班」是針對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三年五萬元」的計畫內的課程,預計六月間開客、每週日上課,是因拙愚需要補強「會展活動行銷企畫」的能力,是有本件的申請,祈請貴中心\貴座惠予查復及鼎助是否准為申請人及拙愚夏興國參加崑山科技大學台中推廣教育中心日內舉辦之「會展活動行銷企畫人員班」?
事實上,本人夏興國991123日之貴中心網路行銷B班退訓後,同年月下旬\12月上旬,台中技術學院(前身為台中商專正是拙愚五專母校)亦有「會展活動行銷企畫人員班」的相關課程,且期間三、四個月,本人因為剛退訓,不好意思隨即參加新的職訓課程而未予報名;目前正有前述之短期性的「會展活動行銷企畫人員班」,可以補強與找回並銜接拙愚的相關能力,是有本件洽請與請予核准之!
四、(附件三)勞委會1000505日之勞訴字第1000012232-2號函參照,該函影印本亦於0509中午時分洽請貴中心技服課人員轉交林豔秋小姐,林君應已循程序呈報貴座知照之!
因為貴中心曹前主任及網路行銷班陳明宏導師及其他任課老師的關懷認真授課等情,本人夏興國對於勞委會的9912月下旬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一直按兵不動,目前仍是在勞委會王如玄主委\訴願會的管轄與審議程序之;本人也不願意該事件發展到必須行使訴訟救濟權的不得以階段。  此處特別提及係因為本人深知勞委會及所屬公務機關\公務員一直與勞動族群站在同一陣線、為弱勢族群作了不少好事,是此,本人不願意日後針對前述個案行使訴訟救濟權~~
王如玄主委是資深人權律師,很清楚相關的事實原因理由等情,希望能夠在勞委會依據法定程序辦理四合一行政救濟程序中獲致可以接受的結局之!

五、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謹   誌 

中區職訓中心技服課林豔秋小姐  轉呈
蔡孟良主任                    公鑑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一2:53:05 AM寫畢







為就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會各訴願委員(詳參被告\犯罪行為人欄)涉及(刑法124、304條)枉法裁判罪及妨害行使權利罪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系爭基本人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律扶助法、法院組織法、監察法….等相關規定,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檢察救濟、監察院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之監察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網路行銷班進退行止者\1000913日之雙察救濟案(勞委會1000902訴願不受理決定).doc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2:02:47 AM起寫   擬於0913(二)遞寄(0912中秋節放假日)
致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內政\勞工事務委員會

案由:為就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會各訴願委員(詳參被告\犯罪行為人欄)涉及(刑法124304條)枉法裁判罪及妨害行使權利罪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系爭基本人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律扶助法、法院組織法、監察法….等相關規定,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檢察救濟、監察院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之監察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您 我)、 0 5 4 4 7 4~~ 是七 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告訴人\犯罪行為人:
勞委會訴願會參與1000902日之勞訴字第1000011232號「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勞委會: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9
參與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 1 . 郭芳煜、 2 .林素鳳、 3 . 劉士豪、 4 . 蔡震榮、 5 . 鄭津津、 6 . 張世興、 7 . 林振裕、 8 . 洪瑞清、 9 . 石發基、 10 .王尙志
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王如玄(勞委會主任委員):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引用附件之991223遞寄  行政院勞委會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及附件、~~勞委會1000902日之(100勞訴1000011232號)的訴願個案案卷,聲請鈞署向勞委會及職訓局調取原案卷參辦之!

二、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關於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王如玄(勞委會主任委員):
依據OO公務機關組織法的公務機關首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本人991223日所踐行的『四      訴 願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其中一項就是聲請王如玄主任委員應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憲治法治義務,惟查:
經過八、九個月了,一具是不監不督之包庇屬員等犯行,抵觸憲法第16條、刑法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拙愚只好踐行憲法167778條之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
四、關於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參與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 1 . 郭芳煜、 2 .林素鳳、 3 . 劉士豪、 4 . 蔡震榮、 5 . 鄭津津、 6 . 張世興、 7 . 林振裕、 8 . 洪瑞清、 9 . 石發基、 10 .王尙志:
查:依據憲法第16條、刑法第124條之旨,人民的訴願行政救濟權即是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有效能性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期能保障人民享有「受公平審議訴願行政救濟權」之本旨;刑法第124條亦規範「不具公務員」身份之仲裁人,舉輕明重,參與00訴願行政救濟個案審議的訴願會委員亦應有形第124條之規範與適用,以資救濟。   再者,參與審議系爭訴願行政救濟個案之訴願會委員的訴願審議決定~~即使是「訴願不受理」程序決定~~涉及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違法侵害人民訴願行政救濟權者,亦應有刑法第304條(妨害人民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利)之適用與規範,是有本件的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查:本人991223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係指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所涉及的相關犯行(如:刑法第213條),當然構成訴願法的公務機關行政處分係屬違法或不當的訴願行政救濟要件(訴願法1條以降相關規定參照),惟查:
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參與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 1 . 郭芳煜、 2 .林素鳳、 3 . 劉士豪、 4 . 蔡震榮、 5 . 鄭津津、 6 . 張世興、 7 . 林振裕、 8 . 洪瑞清、 9 . 石發基、 10 .王尙志等人所參與審議「勞委會1000902日之勞訴1000011232號「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即屬抵觸前開憲法第1624條、訴願法第1條、刑法第124304條等違憲違法犯行。  拙愚只好踐行憲法167778條之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
請予:

五、綜上所述,本件之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犯罪行為人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系爭基本人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六、本件的刑事檢察救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訴追犯罪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的憲定法定檢察救濟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監察院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之監察救濟事
,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法救濟權之旨,管轄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檢察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監察院內政\勞工事務委員會      公鑑:
證 物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請鈞署向勞委會職訓局調取相關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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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2:35:15 AM寫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