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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緣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業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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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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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3:11 A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鈞署(台中地 檢署106偵3920號)’業於踐行三月二十日偵查期日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 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 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 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茲因106\03\20偵查期日被告周文彬陳述:[ 警方辦理遺失物事件時會先上網全國協尋]云云, 此為被告周文彬就伊係爭過程提出之答辯。 被害人即是告訴人夏興國認為前述內容應為『待證事項』, 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聲請檢察官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及其大甲警分局資訊中心(概名) 查證:『警員周文彬在105\12\03下午15: 40以後以其自身密碼使用該義里派出所辦公區電腦時所進入警政資 訊系統或其他公務資訊系統所查詢的相關電腦紀錄究竟是遺失物全國 協尋的登錄抑或查詢夏興國的個人資訊例如是否通緝‘ 是否案件繫屬刑事法院?~~若為前者, 則周文彬在三月二十日答辯內容為真實’若為後者則是周文彬涉犯[ 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資請承辦檢察官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 時間以夏興國手持係爭拾得物進入義里派出所時, 5周文彬一開始vs.夏興國的對話內容與相關言行
此要證明:周文彬一開始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係爭拾得物]’ [夏興國身分證]~~試問: 詐欺集團犯罪行為人均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與交付 財產或金融機構存摺密碼,進而詐騙取得財物~~ 亦即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者即應認定為[強暴脅迫] 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構成要件 再者’ 刑法第134條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假借其職務之機會權力方法. ...‘行政程序法律亦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 ;是以,公務員違背職務與違反法定程序行使其公務職權者( 本件指周文彬不正當行使警察權) 進而違法侵害人民的相關自由或權利或法益者即應以刑法第三百零四 條強制罪論處科行之
再者倘若證明周文彬式查詢夏興國的相關資料(如:是否通緝‘ 案件是否起訴後繫屬刑事法院)
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違法侵入電腦罪犯行
在查:105\12\03下午大約15:40以後 被害人夏興國將拾得物送至義里派出所時, 值班警員即是被告周文彬先後將係爭拾得物以及夏興國的身分證取走 後並在該所辦公區的電腦查詢若干時間, 之後才詢問夏興國在哪撿到係爭拾得物(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 本人答道:[在豐原拾獲](圤子街) 周文彬即時以強制罪犯行(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 強逼要求夏興國需到豐原報案云云
前述之周文彬在第一時間取得拾得人即是報案人夏興國身分證與係爭 拾得物乙事之[查詢電腦]
業已證明周文彬根本不是用於[受理拾得物的報案]’若是證明( 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查明真正實體事實) 周文彬是在查詢夏興國的其他資訊(如:是否被通緝‘ 是否受到起訴繫屬刑事法院等), 等同詐偽不正當取得係爭拾得物與夏興國的身分證’ 佐以周文彬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等行止, 應該認定被告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 違法侵入電腦]犯行,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之!
二‘相關受命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報案’不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當周文彬不受理報案[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 之違法犯行時,被害人夏興國隨即向110報案前後約三次‘ 前後歷經約三十分鐘(包含等候時間) 然而110勤務中心員警雖然告知本人:[已經通知員警到場處理] 云云 惟查:
本人撥打110後的三十分鐘期間均無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 當然也沒有逮捕現行犯周文彬之 資聲請檢察官調取當日的110報案錄音以及譯文依法查明:
1.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警員有無指派警員應到場( 義里派出所)處理系爭個案?(若無‘ 110警員涉犯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向夏興國表示上情)
2.是否有警察受命(110勤務中心通報) 指派勤務後卻是公然抗命不到場處理?
3.為何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以及轄區之后里分駐所‘ 義里派出所警員沒有出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4.其他
三‘被告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明確 鈞署(台中地檢署) 露股承辦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周文彬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4:00 AM打字寫畢
首長信箱 <tccmail@mail.moj.gov.tw> 於 2017年3月13日 下午3:36 寫道:
受理台端106年3月10日致本署檢察長電子信箱電子信件,答覆如下: 台端所請敬悉,惟所述案件現已繫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已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敬啟台端之電子信件轉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卓處,請查照。 From: UranusReleo ShiahSent: Friday, March 10, 2017 12:16 AMSubject: 緣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業於三月二日下午踐行準備程序期日等情,滋聲請鈞院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 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提出聲 請刑事司法救濟事項如夏: 二○一七年三月九日星期四10:51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慶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案由: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請予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 \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1.詳卷聲 請 救 濟 事 項 :一‘緣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業於三月二日下午踐行準備程序期日等情,滋聲請鈞院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 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提 出聲請刑事司法救濟事項如夏: 1.請以裁定就[三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以言詞‘書狀聲請之資聲請鈞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夏興國辯護與閱卷;若否準之, 請製發全案卷內所有筆錄書證,以資用於訴訟攻防答辯攻訐之]個案 救濟事項之准許或駁回做成裁判並送達之,以利訴訟程序進行並恪盡 [當事人訴訟實施權]’[協助法院發現真正犯罪事實]進而保障[ 受公平審判權]之刑事司法訴訟救濟權能夠妥適周全受到保障之 2.關於本件個案(106易559號)之準備程序期日‘審理程序期日均准予攜型筆記型電腦’偕同速記到庭,以利訴訟程序進行並恪 盡[當事人訴訟實施權]’[協助法院發現真正犯罪事實] 進而保障[受公平審判權]之刑事司法訴訟救濟權能夠妥適周全受到 保障之 三’請准製發全案卷內之筆錄及相關書證‘拷貝義里派出所附卷之105\10\26監視錄影光碟(11:00~~19:00)。 聲請人夏興國三月二十日以後有時間可以到鈞院書記官處領取前述證 物影本繕本拷貝本之~~請書記官先告知款項,本人到院後會如數繳 納之 四‘關於鈞院擬定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本件之係爭[義里派出所案發時間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乙事,茲將本聲請人夏興國陳報勘驗 期日待證事實如夏述事: 1.聲請人夏興國[親自到義里派出所報案]VS.義里派出所值班服務台楊啟弘員警[違法不受理報案]’ 2.打[110報案]VS.[110勤務中心員警受理報案後的真正事實]~~[110勤務中心員警向夏興國陳述已經派警處理是否 真實?]‘抑或[ 受110指派勤務命令之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夏國的係爭報案]( 另案訴訟救濟) 3.另案被訴人周文彬犯警當時剛吃完飯並拿著吃完的食具自該所民眾接待區即是員警日常用餐區走出,應該並非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警 察\公務員,卻是[現行犯]逮捕夏興國云云~~周文彬應先陳明證 述究竟係認定夏興國實施哪像或是那些犯罪並據以實施[ 逮捕現行犯]的強制處分剝奪夏興國人身自由的刑事訴訟程序! 4.另案被訴人周文彬犯警當時剛吃完飯並拿著吃完的食具自該所民眾接待區即是員警日常用餐區走出,隨後主動向夏興國尋釁揶揄的相 關內容全部真實~~頂多是穿著制服揹著警槍的周文彬犯警VS.報 案受阻的民眾夏興國之間的言詞針鋒相對一來一往互不相容互不退讓 (查明周文彬的尋釁對話內容並譯文之~~涉犯刑法第310條之誹 謗罪犯行) 5.檢察官的濫訴書所述之[基於侮辱公務員之故意,以台語[你爹幹你娘]辱罵在場員警]以截之[在場警員]究竟是當時義里派出所 內在場全部警員抑或特定警員之周文彬?(即是前述的言詞針鋒相對 一來一往互不相容互不退讓) 6.當時值勤服務台之楊啟弘警員有無制止周文彬犯警繼續VS.夏興國對話\言詞相對抗不退讓? 亦應由楊啟弘蒞庭證述之 7.當時值勤服務台之楊啟弘警員為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為何不呼叫巡邏的警員返回義里派出所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亦應由楊啟弘蒞庭證述之8.夏興國當時已經是第某次打[110]且周文彬犯警發動違法逮捕之際夏興國正是打[110]洽請報案檢舉投訴周文彬之~~ 此為刑事訴訟權利的合法行使之(向110報案當然要陳述: 係爭個案違法事實與人事時地物)~~如何可能構成OO犯罪的現行 犯呢? 9.周文彬犯警衝出該所往復門不經任何言詞告知[米蘭達警告~~預知即將發動逮捕’涉及係爭刑事犯罪罪名’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 聘請律師辯護權]就逮捕夏興國(按:勘驗確認周文彬當時有無腰繫 警槍?)~~依據憲法第八條的正當法律程序檢驗證明: 本件究竟是[依序刑事訴訟法的依法逮捕]’抑或[涉犯刑法第12 5條之違法逮捕~~周文彬及其他參與逮捕之警員均是共同正犯] 10. 周文彬犯警逮捕夏興國後~~夏興國言詞聲請提審之大約一個小時時間,義里派出所的眾多警員為何沒有將[逮捕事實事由與訴訟辯護權 利告知]依據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書面] 告知並送達夏興國呢? 11. 逮捕後受拘束身體的夏興國的處境?12. 逮捕後,該所詹國旭所長‘周文彬犯警對夏興國的言詞侵犯的內容?(勘驗與譯文) 13. 周文彬犯警以及盧勝男警員大約17:00返回義里派出所後說出的:[法官初步審查告知;逮捕基本上沒問題‘駁回(夏興國的提審) 聲請](概意) 14. 王璽睿以及另位警員負責警訊筆錄的訊問與製作(按:涉犯公文書登在不實罪‘濫權訴追罪) 15. 陳明光警員在夏興國第一次擬在警訊筆錄陳述意見時將該筆錄末頁[搶走](按:涉犯搶奪罪‘侵占或毀損公文書罪) 16. 逮捕進行期間~~救護車抵達義里派出所時,周文彬的身體何時出流血痕跡或是身體受傷害的事證? 17. 其他(勘驗期日就發現的真正事實當庭陳報與聲請之)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謹 誌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二○一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五00:05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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