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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涉犯旨揭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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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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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2:35 PM起寫 擬於11\07(一)親自到署具狀或郵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 中地檢署)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 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1147
4.3G\GSM : ( 0971 ) 258468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及其義里派出所的建制通 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2 . 蔡友銘犯警:大甲警分局偵查隊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證人即是關係人:盧O男(勝或建) 義里派出所警察(10\ 26下午晚上全程偕同周文彬到大甲警分局‘台中地院\ 地檢之警員)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 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 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緣犯罪行為人周文彬10月26日(週三) 栽贓被害人夏興國涉犯[妨害公務]’[傷害]‘[毀損]云云; 被害人夏興國十月26’27日分別以[言詞]’[書狀] 訴究周犯誣告‘違法逮捕’違法拘束身體侵害身體自由等犯行在案, 諒悉!
二‘查:目前公務機關(本件指: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檢署)之各辦公處所‘ 大門出入要道均裝置有監視錄影錄音系統’ 保存期限至少三個月以上. 是請
鈞署先予以保全證據(系爭處所及其時間之監視錄影錄音檔案) 查明真正事實之, 此為聲請保全證據實體真正適時發現查明的必要程序!
三‘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理由證據:
查:十月二十六日大約晚間18: 20自義里派出所至大甲警分局途中, 周犯以行動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應是洪股)稱:[ 提審夏興國大約19:30抵達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云云
大約18:35抵達大甲警分局偵查隊之~~ 其後由該分局偵查隊蔡友銘偵查員製作指紋掌紋拍照的人別建檔程序 ‘歷時約十分鐘完成之(後述)~~不知何故’ 蔡犯警將本人以腳鐐銬住並固定於該偵查隊的角落處大約四十分鐘, 大約19:50~~20: 00期間才由大甲警分局載往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途中; 此在途期間周犯以行動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稱:[ 交通阻塞等情‘慢一點會到](概意) 惟查:
前述途中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 台中地方法院均沒有塞車’全程交通順暢無阻, 可以勘驗周犯所駕駛的義里派出所警備車上監視錄影錄音系統檔案查 驗證實之! 亦即明明是
交通順暢無塞車,周犯明知上情卻是不實以[行動電話] 通報給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 致使該書記官誤信此訊息且應為登錄在公務電話紀錄簿以及提審案卷 內註明上情之。
此係周犯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按:電話通報‘民眾打110’119報案即為準文書, 周犯不實通報致使中院值夜書記官誤信及登載, 周犯構成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且應依據第1 34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四‘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蔡友銘犯行犯罪事實理由證據:
查:蔡友銘犯警為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就該案而言( 指周文彬誣告夏興國)僅僅是做人別拍照指紋掌紋存檔的程序工作, 大約十分鐘就可以ok, 蔡犯卻是完畢後故意將夏興國留置在該隊的角落處之椅子尚且銬上腳 鐐如同展示業績[公開示眾]‘[舖師]的行徑, 也已牴觸憲法第八條’提審法所揭櫫之[即時送提審‘ 不得羈延遲滯]之規定’ 亦視違犯刑訴法89條對於被逮捕拘禁之人的身體名譽應為保障之旨 ;亦即,蔡友銘犯警涉犯刑法302‘ 304條之違法超時拘束夏興國身體’ 使被害人夏興國受到無義務的超時拘束身體的強制罪犯行
五、聲請保全證據即是調取及勘驗鑑定「 系爭處所時間的監視錄影器」之旨:
1. 周文彬犯警十月二十六日晚間駕駛義里派出所之警備車上監視錄影錄 音檔案(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 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
待證事項:全程交通順暢無塞車‘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2. 周文彬犯警十月二十六日晚間駕駛義里派出所之警備車時以其行動電 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的通聯紀錄與通話語音檔案及其譯文
待證事項: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3.台中地方法院十月二十六日值夜書記官的公務電話紀錄簿‘ 電話通聯記錄’提審案卷
待證事項: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誤信上情且登在在系爭的公文書案卷內
4.義理派出所‘大甲警分局’ 台中地方法院的出入大門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離開義里派出所的確切時間‘ 離開大甲警分局的確切時間’ 自大甲警分局出發前往台中地方法院的時間‘ 抵達台中地方法院的時間 證明全程無塞車交通順順暢通
5.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十月二十六日晚間的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蔡友銘犯警無故將夏興國留置且違法拘束身體‘ 故意延遲應即時解送提審的時間
6.其他(鈞署辦案需要使用的相關證據)
六‘聲請詢問證人\關係人盧o南(勝或建):(義里派出所警員)
待證事項:十月二十六日解送夏興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 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途中,有無遇到交通阻塞\ 塞車的情形
周文彬犯警有無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稱[ 遇到交通阻塞慢一點到]的內容
按:此係提供盧o男警員[汙點證人]的機會~~ 若是盧員不實偽證,請檢察官職權起訴盧員的偽證罪犯行, 並對盧員參與前述之周文彬‘蔡友銘犯行者列入共同正犯起訴之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1 月 07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3:35 P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 08月30日之民事損害賠償起訴案(對造陳順全者).doc
擬於08\30(二)遞狀時的附件附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 鈞鑑:
案由:為請被訴人\ 犯罪行為人陳順全等人違憲違法犯行之犯罪訴追告訴偵查公訴刑事檢 察救濟書狀之附件附狀的概述摘要:(均為影印本、 係自自存原本影印COPY,證明與正本原本相符)
1.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參考資料對造陳順全駕駛其妻許** 投保汽車意外險的回覆資料
2. 100年05月26日(四、案發日)約16:40收悉對造陳順全 交付被害人夏興國新台幣$2000元,用作醫療及修車(部分款) 之證明書
3. 后里福聯機車行的修車估價單及相關單據(按: 本件係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豐原分公司承辦人員眼同估價及同意後 ,該車行才檢修,本人是事後被告知才知情)
4. 大雅清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5. 署立豐原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6.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
7. 署立豐原醫院的,<復健計畫說明單>
8. 大雅清泉醫院的繳費收據
9. 署立豐原醫院的繳費收據
10. 大雅交通小隊100年05月26日約10:20製發之「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承辦人警員陳志達、 主管陳清國小隊長)
11. 交通安全宣導資料:大行車轉彎有內輪差
12. 06\30第一次調解期日由對造陳順全提供該道成汽車公司的監視 錄影光碟拷貝本予本人夏興國之;本人則在07\01請大雅交通小 隊陳清國小隊長再行拷貝、 其後由承辦人陳志達將該監視錄影光碟的兩造行車路徑定格播放還原 成紙本書證,07\08陳志達囑其同事交付本人、07\19第二 次調解期日提示對造陳順全,陳順全亦未表示意見
13. 陳順全的甲車前輪已經完成轉向(沒有角度)、甲車VS.內側右線 車道白線是以60度、然而承辦人陳志達的事後繪製現場圖卻硬坳成 30度,意圖對陳順全謊言之「從右側慢車道右轉」 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須知: 陳順全駕駛之甲車乃是快速行進間, 若是以陳志達警員所繪製的現場圖之甲車VS.內側右線車道白線是 以30度云云,一如此行進路線\ 行車路徑不是右轉地下室員工停車場, 而是穿越該道成汽車公司廣場後直衝辦公室, 勢必造成更大的人命傷亡、財產損失。 這也是本人指摘陳順全說一個謊言(行車路徑) 要用更多謊言來掩飾包庇之犯行
14.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所做「100年05月26 日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A.莫須有捏造本人夏興國涉嫌為 注意車前狀態、B.明明對造陳順全是急切高速行使右轉地下室員工 停車場,張資鎮小隊長卻是意圖對陳順全包庇掩飾之捏造成「 涉嫌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之製作偽造證據云云涉及(刑213條犯行)云云~~須知: 陳順全駕駛之甲車自中間車道急切高速行使右轉駛入地下室員工停車 場(從平面到地下一樓、跨約若干車道)竟然以「變換車道」 輕輕帶過,張資鎮小隊長以刑法213條犯行為手段、 包庇陳順全為目的,這也是本人對大雅交通小隊、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的前開書證涉及憲法24條、刑法213條… 等犯行,以另案踐行行政救濟、監察救濟之旨
15. 本人100年06月15日所寫的書狀, 係因陳順全傳簡訊回覆本人稱:『警方送調解』云云、 然而事實上依據陳志達員警告知:『是陳順全06月07日聲請警方 將該案送調解』,陳順全業已在06\07聲請警方送調解,還在0 6\09以簡訊誆騙本人『談和解』~~詳參該書狀的表列記事
16. 本人100年06月15日所寫的書狀, 係因陳順全傳簡訊回覆本人,本人要查證該調解案究竟是「 陳順全請警方送調解」抑或「警方職權送調解」
17. 100年08月30日對於13.、14.款之記事所提起的A.國 家賠償\訴願行政救濟、B.監察救濟
18. 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0年07月26日之中市車鑑字 第100004314號函
17. 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楊曉惠法官承審(100豐小418號) 民訴事件之辦案需要,以100年09月27日之中院彥豐民緯10 0豐小418字第3555號函
18.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 0月04日之中市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
18.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
七、祈予察鑑審辦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監察院內政警正\司法冤獄委員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1 1 月 14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一3:31:08 AM寫畢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夾\100年 11月14日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doc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星期日1:27:26 PM起寫 擬於09\10(一)親自到署\到院具狀遞致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1 他304號)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 8號) 鈞鑑:
案由:為對鈞署(101他304號)\鈞院(101中國簡8號) 個案事件陳報與聲明聲請救濟事:
1.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 陳志達警員對於「100年05月26日交通事故現場圖」 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犯行、
2.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所轄之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對於「100年05 月26日交通事故研判表」涉有不實登載(刑法第213條..等) 犯行、
3. .刁建生局長不敢踐行公務監督權的憲治法治義務…等違憲違法犯行 ,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承辦該交通大隊100年10月04日之中市 警交字第1000020387號函涉犯刑法第138條隱匿公文書 犯行
告訴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其他: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交通大隊張資鎮小隊長: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2 . 交通大隊豐原分隊大雅小隊陳清國小隊長、陳志達警員:臺中市大雅 區中清路二段172號
... 電話(04)25662054、25680184
3 .刁建生局長: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2段588號 電話(04)23274275
4 .交通大隊警務正張庫源:台中市西屯區大隆路192號 電話(04)23274275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附件一)是以101年09\05自由時報之剪報: 交通警察承辦交通事故之正式現場圖竟然有不同內容的「兩份」…,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瀆職案偵辦系爭承辦交通警察刑事責任之!
同理,本件(100年05\26交通事故) 之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相關承辦警察對於正式現場圖、研判表… 等公文書涉嫌登載不實等犯行,拙愚夏興國以被害人踐行雙訴( 訴願與訴訟)救濟權,刑事訴訟個案目前依舊由鈞署(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偵辦在案(中檢101他304 號)、民事國賠起訴之司法救濟個案則由鈞院( 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審理之(101中國簡8號) 事件,訂於101年09\19下午16:00審理期日。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直股陳忠榮主任檢察官(101他304 號)公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易股林慧貞承審法官(101中國簡 8號)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0 9 月 1 0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二年九月九日星期日1:36:10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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