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為就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為就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4月12日
寄給 台中地檢署首長信箱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11:27 P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周文彬(前義里派出所另案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陳報與聲請狀原本擬在均屬三月二十日第一次偵查期日後就想寫了~~直至今日才寫的緣故\原因:

1.陳報人夏興國因為錄取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理之[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  預定04\11 辦理報到’04\12開訓直至\09\15結訓
關於鈞署(106偵3920)案件  若有開庭之必要  請予擇訂於:
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引用四月八日書狀)
畢竟職訓課程在台南市官田區的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請假不易(有時數\百分比的限制 請假太多超過時數會被退訓並賠償公費)  就算可以請假
自官田到台中的往返就需要一天  實在進退維谷的兩難

2.鈞署(106偵3920)案件業已於三月二十‘二十九日踐行第一’二次偵查期日;其中03\29者勘驗案發日的監視錄影光碟檔案約二十分鐘
本人當然擬在[第二次偵查程序期日]勘驗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之偵查庭調查證據程序希冀\希圖能夠[豬羊變色]‘[扭轉乾坤]~~然而竟然發生[周文彬當時對夏興國辱罵的『你是甚麼東西?』係爭語句的監視錄影光碟檔案並未勘驗到]
 亦即負責拷貝該光碟並呈送檢方的承辦警員應該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亦請檢察官查明:周文彬是否涉犯前開犯罪之教唆犯型?!
期待能夠實現在本件個案的正義偵查程序中!
聲請鈞署踐行正義檢察官署\檢察官實現個案正義[毋枉毋縱]所應為刑事犯罪訴追的個案踐行~~認為大甲警分局所轄之一干\若干位犯法瀆職警察予以提起公訴之~~刑事司法本應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三‘本件案發的所有經過均在案發日義里派出所監視錄影檔案內~~竟然發生周文彬辱罵夏興國[你是甚麼東西?]係爭語句的內容不在三月二十九日所勘驗的拷貝版監視錄影光碟之
茲將相關經過陳報如夏:
本人夏興國案發日係在義里派出所值班台鋁門外的公用電話撥打110報案電話若干通(應是三通左右‘詳見110的報案錄音與譯文)
1.      第一通的110報案是在周文彬表示[你夏興國應該要到豐原報案\拾得物者]的同時  夏興國打110報案’周文彬則用警用公務電話請示某警察
2.      至於最後一通則是夏興國苦苦等候警察前來處理未果(等候超過十分鐘以上) 夏興國請示110勤務中心警員擬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經110警員同意後  本人在騎自行車到后里分駐所前先到義里派出所值班台前表示:[我已經徵得110警員同意 現在要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此時周文彬火爆說出口辱罵夏興國[你是甚麼東西?]
從三月二十九日所勘驗的拷貝版光碟並無明顯的[夏興國等候警員前來處理未果]的過程(至少等了十分鐘)(詳細時間比對各次110報案錄音內容與時間間隔)
亦即該拷貝版光碟是經過[剪接而成] 已經是不完整的事實經過  亦因此從中動手腳將[你是什麼東西?]予以隱匿與湮滅等情
應該追究[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必要與應為  並請查明周文彬是否涉及教唆前述犯罪之?!

四‘本人雖在本件案發日(105\12\03)與周文彬對話中提及[你在恐嚇我] 但並未對周文彬提起恐嚇罪的告訴
而是在106年二月間對周文彬[105\10\26中午時分以『你再說一次試試看』]之後發動違法逮捕之行止
認為周文彬前開語句涉及[教唆妨害公務罪]’[恐嚇罪] 應由鈞署另案偵辦之
至於本人在本件案發日(105\12\03)與周文彬對話中提及[你在恐嚇我]:該句話[你在恐嚇我]乃是一般的言詞對話中
其真意為不認同周文彬要求[時間到要領回拾得物]
的回應  事實上法律也無強制規定拾得人必須在拾得物公告六個月招領期滿後必須領回云云
復且刑法有[侵占遺失物罪] 撿到東西交到派出所警察處理乃是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治國社會公民義務  警方當然有受理拾得物報案之義務
縱然拾得物經過六個月的公告招領後
警方有書面通知拾得人的義務  拾得人卻無必須領回之義務  是此本人當時才會以[你在恐嚇我]回應周文彬:
  其真意為不認同周文彬要求[時間到要領回拾得物]的回應
(引用附狀:對謝志昂警員的強制罪犯行之告訴狀)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準為對周文彬以及相關犯警涉犯刑事犯罪與以查明真正事實與真正犯罪行為人並提起公訴之;鈞署若指定第三次偵查程序期日者
審酌夏興國目前在南部接受職訓課程等情 准以[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開庭偵查之(開完庭趕到雲嘉南分署上課‘或是回后里家宅)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鈞署應予併案偵辦查明真正犯罪行為人後提起公訴之


四‘鈞署(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應予查明真正事實以及真正犯罪行為人之  並予以提起公訴追究係爭各案犯罪行為人真正之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之!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00:07打字寫畢


附狀: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日11:29 PM打字    擬於03\27(一)傳電子郵件送達
(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在案,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 台灣高檢署’ 最高檢察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謝志昂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1147
4.3G\GSM : ( 0971 ) 258468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及其義里派出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謝志昂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2.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之承辦警員(將係爭拾得物函轉義里派出所之承辦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在案,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苦苦等候五個月後
茲以改寫後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聲請依法定程序查辦~~切勿繼續吃案大公開~~訴請管轄之台中地檢署’各級檢察官署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 緣:被害人夏興國104年11月下旬騎乘自行車到日月潭途中
在南投縣警局草屯分局豐城派出所轄區之省道台十四線南埔加油站前約五十公尺外側道路上(往埔里方向)拾獲一串鑰匙
隨即到轄區之豐城派出所將係爭拾得物交付給值班警員並依據[拾得物]程序完成報案程序由值班警員製作完成拾得物警訊筆錄後交付一張編號[OP10411BK6S118UAL]拾得物收據(附件一)(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係爭拾得物案卷查辦)

二‘查:被害人夏興國因家君(尊翁父親)夏宗璠老先生在105年五月三十日~~迄今(只:105\10\27第一次具狀日)大部分時間均在醫院病房或護理之家往返照護家君,本人已經不復記憶[105年五’六月間]是否有收到草屯分局承辦警員寄送的相關通知或是文件『通知拾得人夏興國應在某某期間內親自到本草屯分局領取係爭拾得物
   逾期不領取者由警方依據廢棄物處理或現金繳交國庫』(概意)
復且既然是將拾得物交由警方處理者~~相信絕大多數拾得人皆同~~拾得人夏興國就是不想取得係爭拾得物之所有權(刑法之侵占遺失物罪參照),亦因此不會將[撿到東西]放在心上~~早已經忘記此事了!


三‘105\10\19大約下午一時左右 本人尚在午休睡眠時卻接到乙通電話 發話人自稱是[義里派出所警員]但是並未表明真實姓名
撥打0971258468行動電話要求本人夏興國應該到義里派出所領取係爭拾得物云云’本人則隨即表示[該串鑰匙對本人並無用處
 不願意領受係爭拾得物]‘謝志昂犯警不放棄地以[你夏興國若不到本所領取一串鑰匙\拾得物’我送到你家]‘本人隨即表示[你不要送來我家](附件二)並掛掉電話之
 惟查:
謝志昂犯警10\19晚間就將係爭拾得物送到[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家宅以[不正當][不正確]方式交由家母夏葉秀卉女士受領云云
本人發現上情後 翌日(十月二十日)晚間大約20時(晚上八點左右)親自赴義里派出所表示要報案並投訴謝志昂犯警之,值班警員吳志揚以及詹國旭所長(事後才知義里派出所所長之姓名)卻是違法剝奪被害人夏興國報案權(另案救濟之)~~不敢無線電呼叫巡邏警員返所處理或指派警員處理~~本人隨即撥打1999市民專線’110報案檢舉投訴專線在案(復建三‘四\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之)


四‘謝志昂犯警之犯罪事實:
1.      中華民國應該沒有哪一條\任何一條法律強制規定[拾得人必須在公告招領六個月期滿後應該領回拾得物\強制拾得人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謝志昂犯警卻是違反法定程序(後述)
故意牴觸拾得人夏興國自由意願(不願意領受拾得物者)
卻是以[不正當][不正確]方式送到后里家宅由識字不多的家母簽收等情~~此係脅迫夏家必須受領拾得物之違法~~謝志昂以前述之違反法定程序\牴觸夏興國意願之犯行應認為係違犯刑法304條之強制罪犯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刑法第十條則將公務員釋義[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公務員違背法令行使其公務職權者當然屬於違法的一種‘依其情節亦可依據刑事實體法追究之,復且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瀆職要件係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涉犯刑事實體法相關犯罪者]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亦即公務員有前述犯行\行止者即應認為屬於公務員瀆職之犯罪,當然是屬於[強暴脅迫]之一種情形
2.      夏興國是在104年12月間才使用手機(在此之前約停止使用手機三年)
亦即:夏興國拾得係爭拾得物時並未使用手機‘留下的電話是(04~25581147)家用電話之
謝志昂犯警卻是違法探之夏興國的手機電話(前述)並撥打在案~~此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亦應追究謝志昂犯警之刑事責任之
3.      謝志昂犯警尚未經過拾得人夏興國指認‘卻是不正當不正確方式誘惑夏母簽收文件與受領係爭拾得物云云
謝志昂犯警明知拾得人夏興國不願意受領拾得物,謝志昂應據實登陸註明在相關書證書類之並循程序將係爭拾得物繳回草屯分局即可’謝犯卻不循正途故意犯罪當然應予追究)
查:警方拾得物收據備註說明欄內寫明:『拾得人領受拾得物或價金應該受驗國民身分證並繳還本(拾得物)收據』‘[遺失物自通知或是最後招領之日起逾越六個月(簡易招領程序為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警察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
本件並未有警察機關(草屯分局)書面正式通知拾得人夏興國之’謝志昂犯警亦未查驗拾得人夏興國的身分證],在在違反拾得物處理的法定程序‘當然也牴觸夏興國不願意受領拾得物的自由意願,應認涉犯刑法304條之強制罪犯行
(詹國旭‘吳志揚之犯行 另案另撰書狀追究刑事責任之)


五‘資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前述之證物與附件據以查辦之  至於1999’110的電話報案與投訴應調取原始錄音檔案並全部譯文查證之
另則謝志昂若是以公務電話撥打夏興國的手機電話者,亦是應該調取該公務電話的電話紀錄\電話錄音並全部譯文查證之;如果謝志昂犯警不是使用公務電話者,更證明謝志昂犯警是辦私案,錯誤並濫用警察權之強制罪犯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 台灣高檢署’ 最高檢察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手寫書狀之具狀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00:50AM改寫並打字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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