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就台中地檢署露股偵辦[106偵3920 號]不敢起訴處分 爰予具狀聲請再議並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 起犯罪訴追之聲請再議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 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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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 (6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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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1:45 PM起寫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 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高檢檢察長’ 最高檢檢察總長案由:
1 . 為就台中地檢署露股偵辦[106偵3920號]不敢起訴處分 爰予具狀聲請再議並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聲請再議檢察救濟狀,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周文彬(詳卷) (前義里派出所本案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議 :
陳報人夏興國目前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理之[ 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職訓課程
本件之不敢起訴處分書係由家中外籍看護人員在05\25(四) 代收 七日再議期間
本件尚在法定再議聲請期間內~~~~昨日(05\ 30端午節已將手寫再議聲請狀郵寄在案 亦屬於合法在議聲請期間內)
二‘關於 鈞署(台中地檢署)露股檢察官偵辦(106偵3920號) 案件之不敢起訴處分設有違背法令認事用法違訛之指摘駁斥 :
1 . 在第二次偵查庭(03\29者)~~勘驗(台中市后里區) 義里派出所係爭時日(105\2\03)監視錄影檔案等情 惟查:
該次03\29偵查期日勘驗監視錄影檔案並未勘驗到[ 被告周文彬以{你是甚麼東西?}公然侮辱]之監視錄影檔案云云
本人認為上情有衍生其他刑事犯罪(諸如:隱匿公文書罪‘ 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情事
亦即本人夏興國事案發後即時馬上立刻打電話110報警且在第三次 報警時徵得110員警同意後逕赴后里分駐所報案並完成警訊筆錄之 製作等情
承辦警員(偵查員‘后里分駐所警員) 依法應該很快就要到義里派出所扣取係爭證物
是以鈞署03\29勘驗時並未勘驗到[被告周文彬以{ 你是甚麼東西?}公然侮辱]之監視錄影檔案云云
鈞署露股檢察官卻未有依法查明~~~~究竟是[尚未勘驗完全] 抑或本件之犯罪行為人將前述內容在拷貝呈送時予以剪掉(cut) ~~
只須勘驗監視錄影光碟佐以大甲警分局110報案電話錄音源使黨與 其譯文即明真正事實
綜上 本件尚有其他衍生的犯罪尚未查明驟為偵查終結不敢提起公訴應認有 違背法令
鈞署應予併案偵辦查明真正犯罪行為人後提起公訴之
2 . 本件案發的所有經過均在案發日義里派出所監視錄影檔案內~~ 竟然發生周文彬辱罵夏興國[你是甚麼東西?] 係爭語句的內容不在三月二十九日所勘驗的拷貝版監視錄影光碟之
茲將相關經過陳報如夏:
本人夏興國案發日係在義里派出所值班台鋁門外的公用電話撥打11 0報案電話若干通(應是三通左右‘詳見110的報案錄音與譯文)
@@ 第一通的110報案是在周文彬表示[你夏興國應該要到豐原報案\ 拾得物者]的同時 夏興國打110報案’周文彬則用警用公務電話請示某警察
@@ 至於最後一通則是夏興國苦苦等候警察前來處理未果( 等候超過十分鐘以上) 夏興國請示110勤務中心警員擬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經110警員同意後 本人在騎自行車到后里分駐所前先到義里派出所值班台前表示:[ 我已經徵得110警員同意 現在要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此時周文彬火爆說出口辱罵夏興國[你是甚麼東西?]
從三月二十九日所勘驗的拷貝版光碟並無明顯的[ 夏興國等候警員前來處理未果]的過程(至少等了十分鐘)( 詳細時間比對各次110報案錄音內容與時間間隔)
亦即該拷貝版光碟是經過[剪接而成] 已經是不完整的事實經過 亦因此從中動手腳將[你是什麼東西?]予以隱匿與湮滅等情
應該追究[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必要與應為 並請查明周文彬是否涉及教唆前述犯罪之?!
3 . 本人雖在本件案發日(105\12\03)與周文彬對話中提及[ 你在恐嚇我] 但並未對周文彬提起恐嚇罪的告訴
而是在106年二月間對周文彬[105\10\26中午時分以『 你再說一次試試看』]之後發動違法逮捕之行止
認為周文彬前開語句涉及[教唆妨害公務罪]’[恐嚇罪] 應由鈞署另案偵辦之
至於本人在本件案發日(105\12\03) 與周文彬對話中提及[你在恐嚇我]:該句話[你在恐嚇我] 乃是一般的言詞對話中
其真意為不認同周文彬要求[時間到要領回拾得物]
的回應 事實上法律也無強制規定拾得人必須在拾得物公告六個月招領期滿後 必須領回云云
復且刑法有[侵占遺失物罪] 撿到東西交到派出所警察處理乃是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治國社會公民 義務 警方當然有受理拾得物報案之義務
縱然拾得物經過六個月的公告招領後
警方有書面通知拾得人的義務 拾得人卻無必須領回之義務 是此本人當時才會以[你在恐嚇我]回應周文彬:
其真意為不認同周文彬要求[時間到要領回拾得物]的回應
(引用附狀:對謝志昂警員的強制罪犯行之告訴狀)
4 . 周犯一開始根本沒有要受理報案之真意~~~~ 才會在查詢登打電腦等情~~~~不敢起訴處分認為周犯是在[ 上網全國協尋與公告]云云
真是超級大謊言 : 尚未完成拾得物得拾得人警訊筆錄之製作 周範如何可能就[登打電腦全國查詢[呢?
可以向警政署查證周犯的辯解危[事實]抑或[捏造之謊言]? 偵查期間未有此查證程序亦屬違法
5 . 公務員係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員~~同理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違背法令 不論是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均構成違法
涉及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則為憲法第二十四條的違憲侵權行為 依據個案事實 係爭違法公務員則有相關的公務責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之;
以本件而論 周犯當時正好為義里派出所服務台執勤中 受理民眾報案為其應為職務自不待言
惟查 : 周犯一開始就佯裝受理為由取得係爭拾得物以及夏興國國民身分證據 以打電腦等情(涉及其他犯罪應予查明)
若是周犯一開始依法受理報案會在收受拾得物’ 身分證時就要求本人進入該所的辦公區電腦區 事實上卻是查電腦若干期間後違法逼令本人到豐原報案
本人打110檢舉周犯設犯強制罪( 中檢露股亦是未有偵查訴追公訴之違法) 既然周犯已是強制罪的現行犯
當然應該予以迴避 反而是周犯請教某員警後知道自身的錯誤才要求夏興國入所電腦區云 云
此時本人等候110指派的員警前來處理於法有據 該員警遲遲未現身 亦屬違法. 綜上所述
周犯[佯裝受理報案並登打電腦查詢]' [不受理報案並強逼夏興國到豐原報案]’ [應迴避卻不迴避一直要與夏興國對話]等情 均屬違法 惟查 :
中檢露股(106偵3920)不敢起訴處分書五頁以降卻認定[ 夏興國上揭行為影響勤務執行 ,已有礙公務執行]云云
如此顛倒事實的認事用法乃是將主動檢舉查察犯罪的檢察官[ 質變惡化]成為包庇犯罪\犯罪行為人的不檢不察’國賊’
違背中華民國檢察官的職權應為提起公訴義務 何宗霖不敢提起公訴之犯行為刑法第125條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6 . 周犯的佯裝受理報案卻登打電腦查詢應予查明當時的電腦紀錄還原真 正事實
周犯的故意不受理報案並強逼夏興國應到豐原報案 周犯違背職務之不作為違法應認定涉犯強制罪犯行
周犯先後辱罵毀謗夏興國[空仔](傻瓜笨蛋)’ [你是什麼東西?] 應依據妨害名譽罪’ 誹謗罪予以提起公訴之
03\29偵查期日勘驗的監視錄影檔案是連續勘驗大約二十分鐘( 檢察官說明) 已經不符合夏興國當時有在該所廣場花園旁等候約十分鐘 ‘
且明明周犯有辱罵[你是甚麼東西?] 卻不在係爭監視錄影光碟內以致勘驗時無法還原真正事實
大甲警分局承辦係爭監視錄影光碟之員警涉犯湮滅刑事證據罪’ 隱匿公文書罪犯行
105\12\03書狀節本:
三‘茲聲請保全證據調查事實:
4. 義里派出所內外的監視錄影檔案(12\03 約15:40~~16:10)
5. 周文彬犯警以其密錄器側錄的檔案
6. (12\03 約15:40~~16:10) 本人在義里派出所門外公用電話撥打[110]報案電話的內容
上開保全證據事項請予以全文譯文並勘驗鑑定合法調查事情經過之
四‘茲江系爭個案重大記事列述如夏:(時間點以義里派出所時鐘’ 110報案時間兩相對照比對之):
1‘本人在義里派出所表示[拾得物]要報案, 值班員警周文彬向本人索取身分證以及系爭拾得物, 並在辦公區電腦桌查詢若干資料 大約3~5分鐘
本人則在值班台民眾區站立之
2‘約3~5分鐘後 周某詢問本人稱:[你是在哪裡撿到拾得物?] 本人答:[豐原]
周某逕自稱:[你應該要到豐原報案,我\本所不受理] 本人隨即駁斥周某違法不受理
並至該所大門口公用電話打110報警 因忙線未能打通 本人掛斷該通電話走入義里派出所; 此期間周某亦打電話向某人詢問云云 隨後周某表示可以受理報案云云
3 本人因為說明一的[寒顫效應]‘ 且一開始周某就未讓本人進入該所報案辦公區 本人為了能夠避免再次受到栽贓構陷
故保持3~~ 5公尺距離站立在值班台民眾區陳述意見並與周某對話之 周某卻以台語爆出口說[你是空ㄟ](意指:傻瓜笨蛋) 辱罵被害人夏興國
本人則稱:[你是現行犯 我打110報警]’[洽請110派警逮捕周文彬現行犯](概意)
4 本人至該所大門口公用電話打110報警 擬就[拾得物]‘[周文彬瀆職]報案 110員警稱:已經派警處理了
5 本人在該所大門出入口旁等候十分鐘未見員警出面處理報案
6 16:05 本人再次打110稱:[擬直接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110員警同意
7 16:07本人在大門入口值班台前民眾區向義里派出所員警稱:[ 已經向110 通報獲准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周文彬隨即以國語辱罵本人[你是甚麼東西]
8 16:15本人抵達后里分駐所並在后里分駐所門前公用電話回報[ 我已經抵達后里分駐所了]
9 16:18以後 后里分駐所員警依據法定程序受理報案:[拾得物]‘[ 周文彬瀆職]
8 . 相關受命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報案’不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當周文彬不受理報案[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 之違法犯行時,被害人夏興國隨即向110報案前後約三次‘ 前後歷經約三十分鐘(包含等候時間)
然而110勤務中心員警雖然告知本人:[已經通知員警到場處理] 云云 惟查:
本人撥打110後的三十分鐘期間均無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 當然也沒有逮捕現行犯周文彬之 資聲請檢察官調取當日的110報案錄音以及譯文依法查明:
1. 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警員有無指派警員應到場( 義里派出所)處理系爭個案?(若無‘ 110警員涉犯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向夏興國表示上情)
2. 是否有警察受命(110勤務中心通報) 指派勤務後卻是公然抗命不到場處理?
3. 為何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以及轄區之后里分駐所‘ 義里派出所警員沒有出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4. 其他
9. 何宗霖檢察官對於周犯偵查期日所陳述之內容不敢進一步查證是否真 實應該查證之內容不敢查證卻逕自採信 牴觸偵查程序之發現實體真正事實之違法
10. 其他 另狀補充
綜上所述:聲請再議救濟之!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 ‘ 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6:43 PM打字寫畢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 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高檢檢察長’ 最高檢檢察總長案由:
1 . 為就台中地檢署露股偵辦[106偵3920號]不敢起訴處分 爰予具狀聲請再議並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周文彬(詳卷) (前義里派出所本案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議 :
陳報人夏興國目前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理之[
本件之不敢起訴處分書係由家中外籍看護人員在05\25(四)
本件尚在法定再議聲請期間內~~~~昨日(05\
二‘關於 鈞署(台中地檢署)露股檢察官偵辦(106偵3920號)
1 . 在第二次偵查庭(03\29者)~~勘驗(台中市后里區)
該次03\29偵查期日勘驗監視錄影檔案並未勘驗到[
本人認為上情有衍生其他刑事犯罪(諸如:隱匿公文書罪‘
亦即本人夏興國事案發後即時馬上立刻打電話110報警且在第三次
承辦警員(偵查員‘后里分駐所警員)
是以鈞署03\29勘驗時並未勘驗到[被告周文彬以{
鈞署露股檢察官卻未有依法查明~~~~究竟是[尚未勘驗完全]
只須勘驗監視錄影光碟佐以大甲警分局110報案電話錄音源使黨與
綜上 本件尚有其他衍生的犯罪尚未查明驟為偵查終結不敢提起公訴應認有
鈞署應予併案偵辦查明真正犯罪行為人後提起公訴之
2 . 本件案發的所有經過均在案發日義里派出所監視錄影檔案內~~
茲將相關經過陳報如夏:
本人夏興國案發日係在義里派出所值班台鋁門外的公用電話撥打11
@@ 第一通的110報案是在周文彬表示[你夏興國應該要到豐原報案\
@@ 至於最後一通則是夏興國苦苦等候警察前來處理未果(
經110警員同意後 本人在騎自行車到后里分駐所前先到義里派出所值班台前表示:[
此時周文彬火爆說出口辱罵夏興國[你是甚麼東西?]
從三月二十九日所勘驗的拷貝版光碟並無明顯的[
亦即該拷貝版光碟是經過[剪接而成] 已經是不完整的事實經過 亦因此從中動手腳將[你是什麼東西?]予以隱匿與湮滅等情
應該追究[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必要與應為 並請查明周文彬是否涉及教唆前述犯罪之?!
3 . 本人雖在本件案發日(105\12\03)與周文彬對話中提及[
而是在106年二月間對周文彬[105\10\26中午時分以『
認為周文彬前開語句涉及[教唆妨害公務罪]’[恐嚇罪] 應由鈞署另案偵辦之
至於本人在本件案發日(105\12\03)
其真意為不認同周文彬要求[時間到要領回拾得物]
的回應 事實上法律也無強制規定拾得人必須在拾得物公告六個月招領期滿後
復且刑法有[侵占遺失物罪] 撿到東西交到派出所警察處理乃是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治國社會公民
縱然拾得物經過六個月的公告招領後
警方有書面通知拾得人的義務 拾得人卻無必須領回之義務 是此本人當時才會以[你在恐嚇我]回應周文彬:
其真意為不認同周文彬要求[時間到要領回拾得物]的回應
(引用附狀:對謝志昂警員的強制罪犯行之告訴狀)
4 . 周犯一開始根本沒有要受理報案之真意~~~~
真是超級大謊言 : 尚未完成拾得物得拾得人警訊筆錄之製作 周範如何可能就[登打電腦全國查詢[呢?
可以向警政署查證周犯的辯解危[事實]抑或[捏造之謊言]? 偵查期間未有此查證程序亦屬違法
5 . 公務員係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員~~同理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違背法令 不論是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均構成違法
涉及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則為憲法第二十四條的違憲侵權行為 依據個案事實 係爭違法公務員則有相關的公務責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之;
以本件而論 周犯當時正好為義里派出所服務台執勤中 受理民眾報案為其應為職務自不待言
惟查 :
若是周犯一開始依法受理報案會在收受拾得物’ 身分證時就要求本人進入該所的辦公區電腦區 事實上卻是查電腦若干期間後違法逼令本人到豐原報案
本人打110檢舉周犯設犯強制罪(
當然應該予以迴避 反而是周犯請教某員警後知道自身的錯誤才要求夏興國入所電腦區云
此時本人等候110指派的員警前來處理於法有據 該員警遲遲未現身 亦屬違法. 綜上所述
周犯[佯裝受理報案並登打電腦查詢]' [不受理報案並強逼夏興國到豐原報案]’ [應迴避卻不迴避一直要與夏興國對話]等情 均屬違法 惟查 :
中檢露股(106偵3920)不敢起訴處分書五頁以降卻認定[
如此顛倒事實的認事用法乃是將主動檢舉查察犯罪的檢察官[
違背中華民國檢察官的職權應為提起公訴義務 何宗霖不敢提起公訴之犯行為刑法第125條之濫權不訴追罪犯行
6 . 周犯的佯裝受理報案卻登打電腦查詢應予查明當時的電腦紀錄還原真
周犯的故意不受理報案並強逼夏興國應到豐原報案 周犯違背職務之不作為違法應認定涉犯強制罪犯行
周犯先後辱罵毀謗夏興國[空仔](傻瓜笨蛋)’ [你是什麼東西?] 應依據妨害名譽罪’ 誹謗罪予以提起公訴之
03\29偵查期日勘驗的監視錄影檔案是連續勘驗大約二十分鐘(
且明明周犯有辱罵[你是甚麼東西?]
大甲警分局承辦係爭監視錄影光碟之員警涉犯湮滅刑事證據罪’ 隱匿公文書罪犯行
105\12\03書狀節本:
三‘茲聲請保全證據調查事實:
4. 義里派出所內外的監視錄影檔案(12\03 約15:40~~16:10)
5. 周文彬犯警以其密錄器側錄的檔案
6. (12\03 約15:40~~16:10)
上開保全證據事項請予以全文譯文並勘驗鑑定合法調查事情經過之
四‘茲江系爭個案重大記事列述如夏:(時間點以義里派出所時鐘’
1‘本人在義里派出所表示[拾得物]要報案, 值班員警周文彬向本人索取身分證以及系爭拾得物,
本人則在值班台民眾區站立之
2‘約3~5分鐘後 周某詢問本人稱:[你是在哪裡撿到拾得物?] 本人答:[豐原]
周某逕自稱:[你應該要到豐原報案,我\本所不受理] 本人隨即駁斥周某違法不受理
並至該所大門口公用電話打110報警 因忙線未能打通 本人掛斷該通電話走入義里派出所;
3 本人因為說明一的[寒顫效應]‘
故保持3~~
本人則稱:[你是現行犯 我打110報警]’[洽請110派警逮捕周文彬現行犯](概意)
4 本人至該所大門口公用電話打110報警 擬就[拾得物]‘[周文彬瀆職]報案 110員警稱:已經派警處理了
5 本人在該所大門出入口旁等候十分鐘未見員警出面處理報案
6 16:05 本人再次打110稱:[擬直接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110員警同意
7 16:07本人在大門入口值班台前民眾區向義里派出所員警稱:[
8 16:15本人抵達后里分駐所並在后里分駐所門前公用電話回報[
9 16:18以後 后里分駐所員警依據法定程序受理報案:[拾得物]‘[
8 . 相關受命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報案’不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當周文彬不受理報案[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
然而110勤務中心員警雖然告知本人:[已經通知員警到場處理]
本人撥打110後的三十分鐘期間均無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
1. 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警員有無指派警員應到場(
2. 是否有警察受命(110勤務中心通報)
3. 為何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以及轄區之后里分駐所‘
4. 其他
9.
10. 其他 另狀補充
綜上所述:聲請再議救濟之!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轉呈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 ‘ 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三6:43 PM打字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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