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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就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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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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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四月八日星期六3:42 A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暨陳述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陳報人夏興國因為錄取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理之[數位圖 文傳播科技班] 預定04\11 辦理報到’04\12開訓直至\09\15結訓
關於鈞署(露股檢察官)承辦之(106偵3920)案件 若有開庭之必要 請予訂於:
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 最好能夠接洽嘉義地檢署安排遠距視訊訊問(按 :雲嘉南分署位於台南市北邊之官田區官田工業區內 距離嘉義地檢署較近 若是 台南地檢署新營辦公室或是新營簡易庭亦可接洽遠距視訊訊問者 亦可為之) 當然 鈞院若認為必須親自到庭等情 祈請准為排定
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
二‘本件業已進行兩次偵查庭(03\20’03\29)~~ 本件的個案事實均完整保存於一里派出所係爭時日監視錄影檔案‘ 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的報案錄音與譯文以及相關書證之 鈞署依法調取查辦即明真正事實
三‘鈞署03\29偵查期日勘驗監視錄影檔案 並未勘驗到[被告周文彬以{你是甚麼東西?}公然侮辱] 之監視錄影檔案云云 惟查:
本人事案發後即時馬上立刻打電話110報警且在第三次報警時徵得 110員警同意後逕赴
后里分駐所報案並完成警訊筆錄之製作等情 承辦警員(偵查員‘后里分駐所警員) 依法應該很快就要到義里派出所扣取係爭證物 亦即:
鈞署03\29勘驗時並未勘驗到[被告周文彬以{你是甚麼東西? }公然侮辱]之監視錄影檔案云云
聲請鈞署依法查明:
究竟是[尚未勘驗完全]尚須第三次偵查期日勘驗之 抑或義里派出所警員將前述內容在拷貝呈送時予以剪掉(cut)~ ~
前者只須再行勘驗即明真正事實
後者則有義里派出所警員涉犯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鈞署應予併案偵辦查明真正犯罪行為人後提起公訴之
四‘被告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明確 鈞署(台中地檢署) 露股承辦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周文彬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4 月 08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四月八日星期六4:01 AM打字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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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 (2 人)
| tccmeail@mail.moj.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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