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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詹國旭等犯警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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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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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2:03 AM打字 擬於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在案 ,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 台灣高檢署’ 最高檢察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詹國旭等犯警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 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台中高分檢\台灣高檢署\最高檢察署‘ 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 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1147
4.3G\GSM : ( 0971 ) 258468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及其義里派出所的建制通 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詹國旭犯警:義里派出所所長\巡官(105年10月20‘ 26日不敢受理夏興國報案)
2.吳志揚:義里派出所警員(105年10月20日不敢受理夏興 國報案)
3.楊啟弘:義里派出所警員(( 105年10月26日不敢受理夏興國報案)
4.陳明光:義里派出所警員(( 105年10月27日不敢受理夏興國報案)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 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 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 在案,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 苦苦等候五個月後 茲以改寫後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聲請依法定程序查辦~~ 切勿繼續吃案大公開~~訴請管轄之台中地檢署’ 各級檢察官署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 關於周文彬犯警之犯行另以書狀追究刑事責任之
三‘詹國旭犯警之犯罪事實:
詹國旭犯警身為義里派出所所長\ 巡官卻在105年10月20日晚間大約晚上八點左右‘ 同年月26日下午期間13:30~~17: 00不敢受理夏興國報案,遂行[吃案大公開’ 包庇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 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報案救濟權接近使用警察權
吳志揚身為義里派出所警員105年10月20日晚間大約晚上八點 左右正在值勤台當班卻是不敢受理夏興國報案亦未有無線電呼叫巡邏 警員返回派出所處理報案,,遂行[吃案大公開’ 包庇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 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報案救濟權接近使用警察權
楊啟弘身為義里派出所警員105年10月26日中午期間左右正在 值勤台當班卻是不敢受理夏興國報案亦未有無線電呼叫巡邏警員返回 派出所處理報案, 甚至周文彬出來插花時楊啟弘雖有口頭言詞制止周文彬不要繼續與夏 興國對話等情,卻沒有有效制止或是循警方程序通報長官處理, 致使周文彬等犯警蹈犯違法逮捕罪等犯行(另案追究中), 楊啟弘不敢受理夏興國的報案,,遂行[吃案大公開’ 包庇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 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報案救濟權接近使用警察權
陳明光身為義里派出所警員105年10月27日下午三’ 四時期間左右正在值勤台當班卻是不敢受理夏興國報案亦未有無線電 呼叫巡邏警員返回派出所處理報案,陳明光不敢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遂行[吃案大公開’包庇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 違法侵害夏興國的訴訟報案救濟權接近使用警察權
四‘查: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救濟權。 身為社會安全社會正義第一線的基層派所則是受理人民的言詞或書面 的報案,亦是屬於前述之訴訟救濟權’接近使用警察權的一環再查: 夏興國105年10月27日清晨三‘ 四時在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索取的DM宣傳文件:
民眾林貴報『非刑事案件』須知: 民眾臨櫃報案屬於[糾紛]’[急難救助]及[其他]等三案類者, 報案人得請求受理員警製發[受理案件登記表]
[受理案件登記表]僅作為協助或服務民眾之受理案件登記, 不作其他用途。 民眾可以依據[受理案件登記表]所記載報案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案號於報案二日後上網...查詢警方受理情形
<警光雜誌>2016\09 ˙722期 中央警察大學許福生教授專文:將心比心回應犯罪被害人需求 當民眾受到傷害時 只要警察能夠即時的出現就是安心的保證 這也是現代警察制度建立最主要的目的 當犯罪發生後警察是犯罪被害人首先接觸的刑事司法機構代表
,當被害人報案後便希望警察能夠快速反應‘ 能夠誠心對待被害人以及聽取被害人對案情的描述...., 警察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提高見警率的真正意義在於重建警民關係與失序的改善’ 以及強化對風險感知較高之人的保護‘ 如此才能適度降低犯罪恐懼感以安定民心’從而面對新的治安威脅。
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 刑法第十條則將公務員釋義[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人], 公務員違背法令行使其公務職權者當然屬於違法的一種‘ 依其情節亦可依據刑事實體法追究之, 復且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瀆職要件係以[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 涉犯刑事實體法相關犯罪者]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剖析刑法第124條[枉法]的構成要件予釋義惟[應為卻不為] 或[不應為而為)~~亦即公務員有前述犯行\ 行止者即應認為屬於公務員瀆職之犯罪,當然是屬於[強暴脅迫] 之一種情形
資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前述之證物與附件據以查辦之 至於1999’ 110的電話報案與投訴應調取原始錄音檔案並全部譯文查證之
警察不敢受理民眾報案之荒謬就如同檢察官署不敢讓民眾按鈴申告抑 或是民眾按鈴申告時就躲起來當縮頭烏龜一般~~ 亦即本件的犯罪行為人詹國旭‘吳志揚’楊啟弘‘ 陳明光不敢受理夏興國的報案等情 應該認定為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犯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 台灣高檢署’ 最高檢察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手寫書狀之具狀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2:45 AM改寫並打字寫畢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 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 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 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茲因106\03\20偵查期日被告周文彬陳述:[ 警方辦理遺失物事件時會先上網全國協尋]云云, 此為被告周文彬就伊係爭過程提出之答辯。 被害人即是告訴人夏興國認為前述內容應為『待證事項』, 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聲請檢察官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及其大甲警分局資訊中心(概名) 查證:『警員周文彬在105\12\03下午15: 40以後以其自身密碼使用該義里派出所辦公區電腦時所進入警政資 訊系統或其他公務資訊系統所查詢的相關電腦紀錄究竟是遺失物全國 協尋的登錄抑或查詢夏興國的個人資訊例如是否通緝‘ 是否案件繫屬刑事法院?~~若為前者, 則周文彬在三月二十日答辯內容為真實’若為後者則是周文彬涉犯[ 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資請承辦檢察官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 時間以夏興國手持係爭拾得物進入義里派出所時, 5周文彬一開始vs.夏興國的對話內容與相關言行
此要證明:周文彬一開始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係爭拾得物]’ [夏興國身分證]~~試問: 詐欺集團犯罪行為人均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與交付 財產或金融機構存摺密碼,進而詐騙取得財物~~ 亦即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者即應認定為[強暴脅迫] 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構成要件 再者’ 刑法第134條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假借其職務之機會權力方法. ...‘行政程序法律亦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 ;是以,公務員違背職務與違反法定程序行使其公務職權者( 本件指周文彬不正當行使警察權) 進而違法侵害人民的相關自由或權利或法益者即應以刑法第三百零四 條強制罪論處科行之
再者倘若證明周文彬式查詢夏興國的相關資料(如:是否通緝‘ 案件是否起訴後繫屬刑事法院)
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違法侵入電腦罪犯行
在查:105\12\03下午大約15:40以後 被害人夏興國將拾得物送至義里派出所時, 值班警員即是被告周文彬先後將係爭拾得物以及夏興國的身分證取走 後並在該所辦公區的電腦查詢若干時間, 之後才詢問夏興國在哪撿到係爭拾得物(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 本人答道:[在豐原拾獲](圤子街) 周文彬即時以強制罪犯行(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 強逼要求夏興國需到豐原報案云云
前述之周文彬在第一時間取得拾得人即是報案人夏興國身分證與係爭 拾得物乙事之[查詢電腦]
業已證明周文彬根本不是用於[受理拾得物的報案]’若是證明( 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查明真正實體事實) 周文彬是在查詢夏興國的其他資訊(如:是否被通緝‘ 是否受到起訴繫屬刑事法院等), 等同詐偽不正當取得係爭拾得物與夏興國的身分證’ 佐以周文彬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等行止, 應該認定被告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 違法侵入電腦]犯行,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之!
二‘相關受命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報案’不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當周文彬不受理報案[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 之違法犯行時,被害人夏興國隨即向110報案前後約三次‘ 前後歷經約三十分鐘(包含等候時間) 然而110勤務中心員警雖然告知本人:[已經通知員警到場處理] 云云 惟查:
本人撥打110後的三十分鐘期間均無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 當然也沒有逮捕現行犯周文彬之 資聲請檢察官調取當日的110報案錄音以及譯文依法查明:
1.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警員有無指派警員應到場( 義里派出所)處理系爭個案?(若無‘ 110警員涉犯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向夏興國表示上情)
2.是否有警察受命(110勤務中心通報) 指派勤務後卻是公然抗命不到場處理?
3.為何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以及轄區之后里分駐所‘ 義里派出所警員沒有出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4.其他
三‘被告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明確 鈞署(台中地檢署) 露股承辦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周文彬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4:00 AM打字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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