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行\正道行義!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為::

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 不服鈞院三月二十日所為[106易559號]刑事裁定,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予踐行公平法院之[原審法院自我審查]‘[上級審法院審級機制糾正救濟]本旨,撤銷原裁定並另為裁定准許所請救濟事項,期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平等救濟權之訴訟實施全’武器平等\防禦權與受公評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亦是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已開啟會話群組。1 封已讀郵件。

移至內容
透過螢幕閱讀器使用 Gmail

搜尋

Gmail
撰寫

標籤

收件匣
已加星號
重要郵件
寄件備份
草稿 (6)
[Gmail]
私人
旅遊
Deleted Messages
更多
 
 
 
 
 
移至 [收件匣]
 
更多
 
第 92 個,共 425 個
 
 
 
全部列印
開啟新視窗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 不服鈞院三月二十日所為[106易559號]刑事裁定,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予踐行公平法院之[原審法院自我審查]‘[上級審法院審級機制糾正救濟]本旨,撤銷原裁定並另為裁定准許所請救濟事項,期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平等救濟權之訴訟實施全’武器平等\防禦權與受公評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亦是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附件3月27日
寄給 台中地方法院收狀分案室轉呈民.、 台中地檢署首長信箱、 台中地檢署直股陳忠榮檢察官(.、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為民服務.、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0:0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 不服鈞院三月二十日所為[106易559號]刑事裁定,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予踐行公平法院之[原審法院自我審查]‘[上級審法院審級機制糾正救濟]本旨,撤銷原裁定並另為裁定准許所請救濟事項,期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平等救濟權之訴訟實施全’武器平等\防禦權與受公評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亦是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詳卷       


拙愚夏興國的送達與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4.3G\GSM : ( 0971 ) 25846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夏興國之送達與聯絡方式:
資因郵務士送信時間多為中午時分,本人不在家機會很多,於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租用[第七十四號信箱]作為送達地址  另附上手機行動電話與電子郵件如夏  請准予旨揭方式送達與聯絡之: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4.3G\GSM : ( 0971 ) 258468

二‘不服駁回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部分:
關於:聲請人即是抗告人夏興國[無資力\負債\富資產]不情陷狀,請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指定辯護人]之聲請救濟事項之事實理由證據:
聲請鈞院調取: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社會課(承辦人吳品儒 電話:0425562116~708)106\03\21 后區社字第1060005387號函及其案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戊股(承辦人:蘇森淼)106\03\20 中執戊105罰00195701字第1060107413A號案卷
前述個案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將后里區公所一月中旬准許之五千元急難救助金予以凍節等情~~此係證明夏興國的無資力\負債等不情陷狀之骎案事實
另請調取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101國08號]‘[101國12號]國家賠償案件’民事執行處七股[101司執7661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准許訴訟救助的個案案卷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以資個案救濟之實體審判,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刑事訴訟法雖然尚未增訂[訴訟救助專章],承審法官依據律師法第20’22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等規定準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或法扶律師)並非法所不許’亦為公平法院達致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武器平等’防禦平等‘訴訟順利效能進行之多重效益 應予准許聲請之! 復且刑事訴訟法尚未制定[訴訟救助專章]乃屬[立法形成權之疏漏](參照釋字第507號解釋),管轄法院承審法官亦能予依據職權或聲請以及(釋字第371’...等解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具狀聲請解釋憲法之憲法救濟之踐行之!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裁定案的事實理由證據~~請准予訴訟聲明3. 之請准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指定辯護人之聲請救濟事項
。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
(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
(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且本件的個案涉及憲法第七’八’十五’十六’’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等條之情節(警察權不正行使並違法侵害人民人身自由權‘訴訟救濟權)’,應依據前述憲法與法律本旨准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不服駁回製發卷內書證部分:
引用前述之當事人(檢察官‘被告)之武器平等’防禦救濟以及訴訟實施權之論述
公開審判乃是憲法與法院組織法之憲治法治本旨~~不單單僅是公開法庭實施訴訟程序而已‘更應該包括卷證公開’證據開示(DISCOVERY),目前積極準備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其中乙項議題則為[公開法庭訴訟程序媒體直播](概意)  足以證明本項之[聲請製發卷內書證]乃於憲於法有據‘情理正當適合且為訴訟實施以及防禦之必要  請准許聲請救濟事項之製發卷內書證

四‘不服駁回保全證據部分:
引用前狀之聲請以及三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言詞聲請
三月九日書狀之聲請保全證據之[三’請准製發全案卷內之筆錄及相關書證‘拷貝義里派出所附卷之105\10\26監視錄影光碟(11:00~~19:00)。  聲請人夏興國三月二十日以後有時間可以到鈞院書記官處領取前述證物影本繕本拷貝本之~~請書記官先告知款項,本人到院後會如數繳納之

四‘關於鈞院擬定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本件之係爭[義里派出所案發時間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乙事,茲將本聲請人夏興國陳報勘驗期日待證事實如夏述事:
1.            聲請人夏興國[親自到義里派出所報案]VS.義里派出所值班服務台楊啟弘員警[違法不受理報案]’
2.            打[110報案]VS.[110勤務中心員警受理報案後的真正事實]~~[110勤務中心員警向夏興國陳述已經派警處理是否真實?]‘抑或[受110指派勤務命令之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夏國的係爭報案](另案訴訟救濟)
3.            另案被訴人周文彬犯警當時剛吃完飯並拿著吃完的食具自該所民眾接待區即是員警日常用餐區走出,應該並非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警察\公務員,卻是[現行犯]逮捕夏興國云云~~周文彬應先陳明證述究竟係認定夏興國實施哪像或是那些犯罪並據以實施[逮捕現行犯]的強制處分剝奪夏興國人身自由的刑事訴訟程序!
4.            另案被訴人周文彬犯警當時剛吃完飯並拿著吃完的食具自該所民眾接待區即是員警日常用餐區走出,隨後主動向夏興國尋釁揶揄的相關內容全部真實~~頂多是穿著制服揹著警槍的周文彬犯警VS.報案受阻的民眾夏興國之間的言詞針鋒相對一來一往互不相容互不退讓(查明周文彬的尋釁對話內容並譯文之~~涉犯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犯行)
5.            檢察官的濫訴書所述之[基於侮辱公務員之故意,以台語[你爹幹你娘]辱罵在場員警]以截之[在場警員]究竟是當時義里派出所內在場全部警員抑或特定警員之周文彬?(即是前述的言詞針鋒相對一來一往互不相容互不退讓)
6.            當時值勤服務台之楊啟弘警員有無制止周文彬犯警繼續VS.夏興國對話\言詞相對抗不退讓? 亦應由楊啟弘蒞庭證述之
7.            當時值勤服務台之楊啟弘警員為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為何不呼叫巡邏的警員返回義里派出所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亦應由楊啟弘蒞庭證述之
8.            夏興國當時已經是第某次打[110]且周文彬犯警發動違法逮捕之際夏興國正是打[110]洽請報案檢舉投訴周文彬之~~此為刑事訴訟權利的合法行使之(向110報案當然要陳述:係爭個案違法事實與人事時地物)~~如何可能構成OO犯罪的現行犯呢?
9.            周文彬犯警衝出該所往復門不經任何言詞告知[米蘭達警告~~預知即將發動逮捕’涉及係爭刑事犯罪罪名’有權行使緘默權’有權聘請律師辯護權]就逮捕夏興國(按:勘驗確認周文彬當時有無腰繫警槍?)~~依據憲法第八條的正當法律程序檢驗證明:本件究竟是[依序刑事訴訟法的依法逮捕]’抑或[涉犯刑法第125條之違法逮捕~~周文彬及其他參與逮捕之警員均是共同正犯]
10.  周文彬犯警逮捕夏興國後~~夏興國言詞聲請提審之大約一個小時時間,義里派出所的眾多警員為何沒有將[逮捕事實事由與訴訟辯護權利告知]依據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書面]告知並送達夏興國呢?
11.  逮捕後受拘束身體的夏興國的處境?
12.  逮捕後,該所詹國旭所長‘周文彬犯警對夏興國的言詞侵犯的內容?(勘驗與譯文)
13.  周文彬犯警以及盧勝男警員大約17:00返回義里派出所後說出的:[法官初步審查告知;逮捕基本上沒問題‘駁回(夏興國的提審)聲請](概意)
14.  王璽睿以及另位警員負責警訊筆錄的訊問與製作(按:涉犯公文書登在不實罪‘濫權訴追罪)
15.  陳明光警員在夏興國第一次擬在警訊筆錄陳述意見時將該筆錄末頁[搶走](按:涉犯搶奪罪‘侵占或毀損公文書罪)
16.  逮捕進行期間~~救護車抵達義里派出所時,周文彬的身體何時出流血痕跡或是身體受傷害的事證?
17.  其他(勘驗期日就發現的真正事實當庭陳報與聲請之)]
原審法院原裁定卻以[警員是否延遲遞送‘...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自無在本案裁定保全證據之必要]云云  核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事實錯誤與闕漏等違背法令
應予撤銷原裁定並准許保全證據之個案救濟事項!

關於證據保全部分涉及本件以及相牽連相關案件之個案事實,聲請保全證據以及待證事項詳細論述在案;再者,105\10\26中午大約11:30(甫初入義里派出所)~~晚間約18:40(解送大甲警分局)之義里派出所監視錄影光碟檔案是本件承審王法官在三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諭知[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後再來決定是否傳喚那些證人](概意\詳參法庭錄音與筆錄) 抗告人即是聲請人‘冤受被訴人夏興國為了訴訟準備與防禦實施權,當然有權利取得監視錄影光碟拷貝本(每張光碟一百元)
查:目前公務機關(本件指: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檢署)之各辦公處所‘大門出入要道均裝置有監視錄影錄音系統’本人在案發日以及翌日亦聲請保全證據再案(詳參105\10\27遞致台中地檢署之三份書狀‘同年月20’26‘27日撥打:110’1999之報案錄音以及聲請申請保全證據再案) 是請
鈞院准許保全證據(系爭處所及其時間之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並准許夏興國自費負擔拷貝監視錄影光碟之相關費用後(如蒙准許訴訟救助者亦誠摯感謝)取得係爭監視錄影光碟檔案拷貝本後 以利本件訴訟期日踐行當事人協助發見並查明真正事實‘訴訟防禦實施權,此為聲請保全證據實體真正事實發現查明的必要程序!

五‘已受請求之事項尚未予以裁判之違法:
三月九日書狀之[2.關於本件個案(106易559號)之準備程序期日‘審理程序期日均准予攜型筆記型電腦’偕同速記到庭,以利訴訟程序進行並恪盡[當事人訴訟實施權]’[協助法院發現真正犯罪事實]進而保障[受公平審判權]之刑事司法訴訟救濟權能夠妥適周全受到保障之]
鈞院並未在本件裁定做成裁判 核為[已受請求之事項尚未予以裁判之違法]‘請准予本件之聲請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1:00 AM寫畢
7 個附件
 
 
按這裡即可 [回覆]、[回覆所有人] 或 [轉寄]
您使用了 15 GB 配額中的 0.19 GB (1%)
管理
條款 - 隱私權
上次帳戶活動時間:1 小時前
詳細資料
使用者 (6 人)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tchnmail@mail.moj.gov.tw
顯示詳細資料
張貼者: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於 晚上7:47
以電子郵件傳送這篇文章BlogThis!分享至 X分享至 Facebook分享到 Pinterest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首頁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追蹤者

網誌存檔

  • ▼  2017 (123)
    • ►  11月 (2)
    • ▼  6月 (52)
      • 為就相對人即是違法事實行為人涉犯旨揭違法事實依據憲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提起個案救濟  請予踐行個案救...
      • 沒有人可以不學就知道或會--我也是從找資料上課實習親自參訪比較中學習--你母親卻自認知曉熟悉任何復健...
      • 我不會為妳母親及夏春湘的違法事實背書
      • 我的人生已經濫爛--連雙親/姐妹及其夫婿子女也看不起我--我的人生只有扭轉乾坤或是這樣夏去。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請予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請予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請予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
      • 夏桂英:關於你墊付款的洽購家君輔具乙節,妳自己向豐原醫院對面的富順醫療器材公司查證之--不要聽信你母...
      • 為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恩股家事法官 許馨云書記官(106年度司暫家護347號)三月六日調查期...
      • 為就鈞院(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恩股家事法官 許馨云書記官(106年度司暫家護347號)三月六日調查期...
      • 為就相對人即是違法事實行為人涉犯旨揭違法事實依據憲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提起個案救濟 請予踐行個案救濟...
      • 本件之無障礙設施之施工款項自負額不到兩萬元擬請夏麗娟負擔~~若其不願意負擔,本相對人夏興國自力自費負...
      • 本件之無障礙設施之施工款項自負額不到兩萬元擬請夏麗娟負擔~~若其不願意負擔,本相對人夏興國自力自費負...
      • 對於聲請人夏葉秀卉涉及[拖延家君病情延遲醫治]’[不當指揮命令外護雅尤要做期做不來的事~~到豐原醫院...
      • 若是你母親擬將外籍看護人員資遣fire,請夏桂英夏春湘仲介人員一同來后里讓你母親必須了解相關的權利義...
      • 你們有什麼關於家君醫療建議請自行向醫護人員提出,不要通過你母親教唆本人或外籍看護人員
      • 緣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業於三月二日下午踐行準備程序期日等情,滋聲請鈞院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
      • 緣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業於三月二日下午踐行準備程序期日等情,滋聲請鈞院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 不服鈞院三月二十日所為[106易559號]刑事裁定,法定期間...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謝志昂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台中高分檢\台灣高檢...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詹國旭等犯警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台中高分檢\台...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
      • 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業於踐行三月二十...
      • 1 . 為就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暨陳述事:
      • wd: 為就相對人即是違法事實行為人涉犯旨揭違法事實依據憲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提起個案救濟 請予踐行...
      • 為就被訴人義里派出所某位或是若干位警員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另請查明周文彬...
      •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爰予聲請與陳報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 為就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
      • 為就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
      •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爰予聲請與陳報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 為就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
      • 為就被訴人義里派出所某位或是若干位警員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另請查明周文彬...
      • 為就被訴人義里派出所某位或是若干位警員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另請查明周文彬...
      • 建議夏麗娟將汽車掛名過戶至家君名下只是可以申請減免牌照稅 其他還是夏麗娟自己使用之
      • 為就五月二或三日之宿舍寢室室友使用的電腦椅子遭宿舍辦公室公務員逕自取走以及該事件的發展記事予以雙願(...
      • 我在數個月前就將豐原醫院營養師開列的家君建議的管灌飲食名單email給你們三個...... 我昨天下...
      • 回覆:你們三個以及你母親連家君的飲食也要摳
      • 為就台中地檢署露股偵辦[106偵3920號]不敢起訴處分 爰予具狀聲請再議並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
      • 為就台中地檢署露股偵辦[106偵3920號]不敢起訴處分 爰予具狀聲請再議並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
      • 你姐姐要你去找你爸爸的郵局存摺印章領錢用於醫藥費看護費~~~這些是何人的主意? 去年端午節(六月七日...
      • 曾昌陽的姐姐可以照顧其母親 夏春湘應該很歡迎歡喜迎接家君讓夏春湘照顧才是!
      • 曾昌陽的姐姐可以照顧其母親 夏春湘應該很歡迎歡喜迎接家君讓夏春湘照顧才是!
      • 更正啟事: 六月五日下午五點許電子郵件送達之書狀內容:
      • 案由:1 . 為就 數位圖文班學員即是男學員宿舍214寢室成員夏興國茲於六月六日申請離訓的聲明&事...
      • 案由:1 . 為就 雙訴救濟人即是數位圖文班學員 ‘ 男學員宿舍214寢室成員夏興國茲於六月 日...
      • 為對 : 1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106年四月編印的自辦訓練職前訓練學員手冊]多有恐龍時代規定...
      • 為對 : 1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106年四月編印的自辦訓練職前訓練學員手冊]多有恐龍時代規定...
      • 關於雲嘉南分署106\05\19南分署自字第106009835號函覆的回應
    • ►  5月 (69)
  • ►  2012 (12)
    • ►  6月 (6)
    • ►  2月 (6)
  • ►  2011 (137)
    • ►  9月 (113)
    • ►  8月 (22)
    • ►  7月 (2)

關於我自己

夏興國寃獄實錄我活著控訴!
七、本人以「上網源流」為手段,擬在網路網站上公開全部卷證並接手小額捐款(算是鬻文維生)為手段、 憲法77、78條的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的訴訟法均強調起訴人的舉證責任(按:民訴法係以舉證責任分配就當事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需負舉證責任);所謂舉證責任則是舉出合於法定要式具有證據能力(證據資格)的證據或指出證據的所在,可供法官調查審酌裁判之用 ;同理,用於訴諸社會公意輿論了溝通理性(或可用說服一與)、詮釋與批判亦必須由提出控訴的當事人負起前述的舉證責任與說服(溝通理性)的義務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星期五10:03:59PM起寫~~浴佛節及大甲鎮瀾宮媽祖出巡日誌記* 按:今天晚間將留了十個月的頭髮與鬍子予以剪理剃光(僅僅留夏一根僅有的白鬍鬚,象徵清白的根苗\火 苗不間斷),亦是為了04\13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就法扶救濟審查會的準備程序及接夏來系列雙訴救濟各個案救濟程序之踐行之誌記,特定選在吾中華民國之佛教與道教均是重大節日之四月八日浴佛節及大甲鎮瀾宮媽祖出巡日為之並撰文誌記,特此釋示之! 拙愚的聯絡方式為:: 1 . 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台灣分公司的免費供以註冊的會員所提供之的電子郵件信箱) 2 .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 .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係與網路附掛且併用傳真,在三樓)(按:手機行動電話 0 9 7 5 – 0 5 4 4 7 4 1 0 0 年 0 3 月 0 1 日申請者) 4 . 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的郵政劃撥帳號為: 2 2 7 1 8 0 3 6 戶名:夏興國 5 . 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后里郵局的郵政存金儲金簿的局號:0 1 4 1 14 8 、 帳號:0 5 2 5 2 7 1、戶名:夏興國 6 . 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的郵政劃撥帳號為:22 0 7 2 9 42 戶名: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上網源流鬻文維生接受小額捐款作為踐行訴訟救濟權\ 維持生存生活生命權之需用 現金袋\匯票\支票請寄第2 ‘ 3 款者 ‘ 匯款轉賬請用第5 款者 ‘ 郵政劃撥請用第4 ‘ 6款者
檢視我的完整簡介
旅遊主題. 技術提供: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