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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 不服鈞院三月二十日所為[106易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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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 | ![]() ![]() | ||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0:01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 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 不服鈞院三月二十日所為[106易559號]刑事裁定, 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予踐行公平法院之[原審法院自我審查]‘ [上級審法院審級機制糾正救濟]本旨, 撤銷原裁定並另為裁定准許所請救濟事項, 期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平等救濟權之訴訟實施全’武器平等\ 防禦權與受公評審判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亦是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 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詳卷
拙愚夏興國的送達與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4.3G\GSM : ( 0971 ) 25846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夏興國之送達與聯絡方式:
資因郵務士送信時間多為中午時分,本人不在家機會很多, 於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租用[第七十四號信箱]作為送達地址 另附上手機行動電話與電子郵件如夏 請准予旨揭方式送達與聯絡之: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4.3G\GSM : ( 0971 ) 258468
二‘不服駁回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或律師)部分:
關於:聲請人即是抗告人夏興國[無資力\負債\富資產] 不情陷狀,請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指定辯護人] 之聲請救濟事項之事實理由證據:
聲請鈞院調取:
台中市后里區公所社會課(承辦人吳品儒 電話:0425562116~708)106\03\21 后區社字第1060005387號函及其案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戊股(承辦人:蘇森淼)106\03\ 20 中執戊105罰00195701字第1060107413A號案 卷
前述個案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將后里區公所一月中旬准許之 五千元急難救助金予以凍節等情~~此係證明夏興國的無資力\ 負債等不情陷狀之骎案事實
另請調取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101國08號]‘[ 101國12號]國家賠償案件’民事執行處七股[ 101司執7661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准許訴訟救助的個案案卷
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 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 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中院民事執行處七股(100執事 聲59號)、中院豐原簡易庭宴股(100豐救1號) 裁定案卷的事實理由證據.。
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 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 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 、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 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 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以資個案救濟之實體審判,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刑事訴訟法雖然尚未增訂[訴訟救助專章], 承審法官依據律師法第20’22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 法律扶助法第四條等規定準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之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或法扶律師)並非法所不許’亦為公平法院達致當事人( 檢察官‘被告)武器平等’防禦平等‘訴訟順利效能進行之多重效益 應予准許聲請之! 復且刑事訴訟法尚未制定[訴訟救助專章]乃屬[ 立法形成權之疏漏](參照釋字第507號解釋),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亦能予依據職權或聲請以及(釋字第371’.. .等解釋)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具狀聲請解釋憲法之憲法救濟之踐行之!
請問:
。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 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粒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 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 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亦符合最高法院( 88台聲582號)判例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身言之, 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須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 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 方能為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有最高法院(91台聲108 號)、台高院(96台聲321號)裁定可稽證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 1台聲108號)、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號) 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 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 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 法治本旨
本人夏興國在原聲請狀所提供的附件即是作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
前引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是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
拙愚夏興國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 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 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 )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 .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 相關事實事證, 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 . 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 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 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 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罰匱, 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 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 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
綜上所述,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憲法第15、 16條、法律扶助法4條2項…等相關規定,准為本件之抗告救濟, 藉由實體審判\裁判訴訟救濟個案,實現個案正義, 踐行案由所列檢察救濟事項大正義行, 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 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國家( 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 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聲請雙察救濟案,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 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 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 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 本件聲請訴訟救濟係屬於程序上的聲請, 且本件的個案涉及憲法第七’八’十五’十六’’二十二’二十三’ 二十四等條之情節(警察權不正行使並違法侵害人民人身自由權‘ 訴訟救濟權)’, 應依據前述憲法與法律本旨准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係讓訴訟個案能夠 進入實體調查審理裁判程序以資個案救濟之!
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三‘不服駁回製發卷內書證部分:
引用前述之當事人(檢察官‘被告)之武器平等’ 防禦救濟以及訴訟實施權之論述
公開審判乃是憲法與法院組織法之憲治法治本旨~~ 不單單僅是公開法庭實施訴訟程序而已‘更應該包括卷證公開’ 證據開示(DISCOVERY),目前積極準備召開[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其中乙項議題則為[ 公開法庭訴訟程序媒體直播](概意) 足以證明本項之[聲請製發卷內書證]乃於憲於法有據‘ 情理正當適合且為訴訟實施以及防禦之必要 請准許聲請救濟事項之製發卷內書證
四‘不服駁回保全證據部分:
引用前狀之聲請以及三月二日準備程序期日言詞聲請
三月九日書狀之聲請保全證據之[三’ 請准製發全案卷內之筆錄及相關書證‘ 拷貝義里派出所附卷之105\10\26監視錄影光碟(11: 00~~19:00)。 聲請人夏興國三月二十日以後有時間可以到鈞院書記官處領取前述證 物影本繕本拷貝本之~~請書記官先告知款項, 本人到院後會如數繳納之
四‘關於鈞院擬定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本件之係爭[ 義里派出所案發時間的監視錄音錄影光碟]乙事, 茲將本聲請人夏興國陳報勘驗期日待證事實如夏述事:
1. 聲請人夏興國[親自到義里派出所報案]VS. 義里派出所值班服務台楊啟弘員警[違法不受理報案]’
2. 打[110報案]VS.[ 110勤務中心員警受理報案後的真正事實]~~[ 110勤務中心員警向夏興國陳述已經派警處理是否真實?]‘ 抑或[受110指派勤務命令之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夏國的係爭報案] (另案訴訟救濟)
3. 另案被訴人周文彬犯警當時剛吃完飯並拿著吃完的食具自該所民眾接 待區即是員警日常用餐區走出,應該並非當時正在執行勤務的警察\ 公務員,卻是[現行犯]逮捕夏興國云云~~ 周文彬應先陳明證述究竟係認定夏興國實施哪像或是那些犯罪並據以 實施[逮捕現行犯] 的強制處分剝奪夏興國人身自由的刑事訴訟程序!
4. 另案被訴人周文彬犯警當時剛吃完飯並拿著吃完的食具自該所民眾接 待區即是員警日常用餐區走出, 隨後主動向夏興國尋釁揶揄的相關內容全部真實~~ 頂多是穿著制服揹著警槍的周文彬犯警VS. 報案受阻的民眾夏興國之間的言詞針鋒相對一來一往互不相容互不退 讓(查明周文彬的尋釁對話內容並譯文之~~ 涉犯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犯行)
5. 檢察官的濫訴書所述之[基於侮辱公務員之故意,以台語[ 你爹幹你娘]辱罵在場員警]以截之[在場警員] 究竟是當時義里派出所內在場全部警員抑或特定警員之周文彬?( 即是前述的言詞針鋒相對一來一往互不相容互不退讓)
6. 當時值勤服務台之楊啟弘警員有無制止周文彬犯警繼續VS. 夏興國對話\言詞相對抗不退讓? 亦應由楊啟弘蒞庭證述之
7. 當時值勤服務台之楊啟弘警員為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為何不呼叫巡邏的警員返回義里派出所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亦應由楊啟弘蒞庭證述之
8. 夏興國當時已經是第某次打[110] 且周文彬犯警發動違法逮捕之際夏興國正是打[110] 洽請報案檢舉投訴周文彬之~~此為刑事訴訟權利的合法行使之( 向110報案當然要陳述:係爭個案違法事實與人事時地物)~~ 如何可能構成OO犯罪的現行犯呢?
9. 周文彬犯警衝出該所往復門不經任何言詞告知[米蘭達警告~~ 預知即將發動逮捕’涉及係爭刑事犯罪罪名’有權行使緘默權’ 有權聘請律師辯護權]就逮捕夏興國(按: 勘驗確認周文彬當時有無腰繫警槍?)~~ 依據憲法第八條的正當法律程序檢驗證明:本件究竟是[ 依序刑事訴訟法的依法逮捕]’抑或[ 涉犯刑法第125條之違法逮捕~~ 周文彬及其他參與逮捕之警員均是共同正犯]
10. 周文彬犯警逮捕夏興國後~~ 夏興國言詞聲請提審之大約一個小時時間, 義里派出所的眾多警員為何沒有將[ 逮捕事實事由與訴訟辯護權利告知] 依據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書面]告知並送達夏興國呢?
11. 逮捕後受拘束身體的夏興國的處境?
12. 逮捕後,該所詹國旭所長‘周文彬犯警對夏興國的言詞侵犯的內容? (勘驗與譯文)
13. 周文彬犯警以及盧勝男警員大約17: 00返回義里派出所後說出的:[法官初步審查告知; 逮捕基本上沒問題‘駁回(夏興國的提審)聲請](概意)
14. 王璽睿以及另位警員負責警訊筆錄的訊問與製作(按: 涉犯公文書登在不實罪‘濫權訴追罪)
15. 陳明光警員在夏興國第一次擬在警訊筆錄陳述意見時將該筆錄末頁[ 搶走](按:涉犯搶奪罪‘侵占或毀損公文書罪)
16. 逮捕進行期間~~救護車抵達義里派出所時, 周文彬的身體何時出流血痕跡或是身體受傷害的事證?
17. 其他(勘驗期日就發現的真正事實當庭陳報與聲請之)]
原審法院原裁定卻以[警員是否延遲遞送‘... 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自無在本案裁定保全證據之必要]云云 核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事實錯誤與闕漏等違背法令
應予撤銷原裁定並准許保全證據之個案救濟事項!
關於證據保全部分涉及本件以及相牽連相關案件之個案事實, 聲請保全證據以及待證事項詳細論述在案;再者,105\10\ 26中午大約11:30(甫初入義里派出所)~~晚間約18: 40(解送大甲警分局) 之義里派出所監視錄影光碟檔案是本件承審王法官在三月二日準備程 序期日當庭諭知[ 下一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後再來決定是否傳喚那些證人 ](概意\詳參法庭錄音與筆錄) 抗告人即是聲請人‘冤受被訴人夏興國為了訴訟準備與防禦實施權, 當然有權利取得監視錄影光碟拷貝本(每張光碟一百元)
查:目前公務機關(本件指: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 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檢署)之各辦公處所‘ 大門出入要道均裝置有監視錄影錄音系統’ 本人在案發日以及翌日亦聲請保全證據再案(詳參105\10\ 27遞致台中地檢署之三份書狀‘同年月20’26‘27日撥打: 110’1999之報案錄音以及聲請申請保全證據再案) 是請
鈞院准許保全證據(系爭處所及其時間之監視錄影錄音檔案) 並准許夏興國自費負擔拷貝監視錄影光碟之相關費用後( 如蒙准許訴訟救助者亦誠摯感謝) 取得係爭監視錄影光碟檔案拷貝本後 以利本件訴訟期日踐行當事人協助發見並查明真正事實‘ 訴訟防禦實施權, 此為聲請保全證據實體真正事實發現查明的必要程序!
五‘已受請求之事項尚未予以裁判之違法:
三月九日書狀之[2.關於本件個案(106易559號) 之準備程序期日‘審理程序期日均准予攜型筆記型電腦’ 偕同速記到庭,以利訴訟程序進行並恪盡[當事人訴訟實施權]’[ 協助法院發現真正犯罪事實]進而保障[受公平審判權] 之刑事司法訴訟救濟權能夠妥適周全受到保障之]
鈞院並未在本件裁定做成裁判 核為[已受請求之事項尚未予以裁判之違法]‘ 請准予本件之聲請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 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1:00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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