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爰予聲請與陳報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Fwd: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爰予聲請與陳報事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4月12日
寄給 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為民服務.、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為民服.、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國賠會
---------- Forwarded message ----------
From: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Date: Wed, 12 Apr 2017 00:16:53 +0800
Subject: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爰予聲請與陳報事
To: 台中地方法院收狀分案室轉呈民事第三庭溫股 <tcdemail@mail.judicial.gov.tw>
Cc: 台中地檢署首長信箱 <tccmail@mail.moj.gov.tw>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9:59 P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慶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之公訴檢察官  另案之偵查檢察官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爰予聲請與陳報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詳卷

聲  請  與  陳  報  救  濟  事  項 :

一‘本件陳報與聲請狀原本擬在二月中下旬收到台中地檢署濫訴書時就想寫了~~直至今日才寫的緣故\原因:

1.陳報人夏興國因為錄取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理之[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  預定04\11 辦理報到’04\12開訓直至\09\15結訓
關於鈞院(合議庭\慶股承審法官)承審之(106易559)案件  若有開庭之必要  請予擇訂於: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引用四月八日書狀)
畢竟職訓課程在台南市官田區的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請假不易(有時數\百分比的限制 請假太多超過時數會被退訓並賠償公費)  就算可以請假
自官田到台中的往返就需要一天  實在進退維谷的兩難

2.本人三月二日到庭原本是要聲請延後開庭 經由公訴檢察官的提議 承審的王法官認可
本人同意~~檢辯審三方合意~~準備程序期日提前一星期開庭 開庭期間鈞院當庭裁定擬於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監視錄影檔案
鈞院亦是當庭曉諭同意調取本件之110報案錄音檔案與譯文(概意)
本人期待好久(三月二十日以後將近一個月)尚未接到鈞院的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開庭通知單
本人當然擬在[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勘驗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之法庭調查證據程序希冀\希圖能夠[豬羊變色]‘[扭轉乾坤]~~果真如此的期待能夠實現在本件個案的公平審判程序中嗎?
期待的可能性多少比率呢?  聲請鈞院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並予以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一條之告發義務
當然也期待公訴檢察官‘另案的偵查檢察官能夠[毋枉毋縱]地行使檢察權~~認為義里派出所一干\若干位犯法瀆職警察予以提起公訴之~~刑事司法本應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關於台中地檢署侯姓偵查檢察官對於夏興國的濫訴 鈞院本應依據[抑制違法偵查]予以駁回公訴 理由如夏述事:

1.      以三月二十日鈞院賴書記官所交付的[筆錄影印本]得知:本件根本沒有被害人\告訴人的合法告訴~~等同沒有被害人~~依據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揭櫫之[非依據法定程序的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中檢侯姓檢察官的濫訴已經涉及[枉法裁判罪]‘[濫權訴追罪]
2.      賴書記官並未將侯檢察官在[黑暗偵查期間]所勘驗監視錄影檔案的勘驗筆錄影印交付本人 本人無法得知該勘驗筆錄的過程與內容
請予[補正][補發]以利本人辯護防禦之(如果不將侯檢察官的勘驗筆錄影印本交付本人 有違訴訟防禦權之情事)
3.      案發日的義里派出所王璽睿及另位警員所製作的警訊筆錄‘值夜檢察官複訊筆錄都是以:[夏興國涉及妨害公務’傷害‘毀損罪接受警訊與偵訊]
如今在濫訴書卻稱[傷害’毀損未經提起告訴]~~那麼前述之負責警訊筆錄的警員‘複訊筆錄的值夜檢察官都涉及[越權受理訴訟罪~~如果只規範司法審判公務員應該是立法疏漏]
至少也有[濫權訴追罪]之成立
4.      在案發日(105\10\26)明明是周文彬在挑釁夏興國  侯檢察官完全棄置不顧
夏興國在一日的三件告訴狀 中檢的偵查檢察官也都[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
5.      以刑法規定論就:辱罵外國政府或外國駐華\台灣的外交使節公務員屬於[請求乃論]
刑法第309‘310條的[妨害名譽]’[誹謗]屬於[告訴乃論]
而本件的係爭語句[你爹幹你娘](台語)卻在偵查檢察官聯手公訴檢察官將[夏興國與周文彬對罵\言詞衝突與爭執]予以偏頗成為[侮辱公署或公務員]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並且質變惡化地以[妨害公務罪]提起[濫訴]之!
 本人搞不清楚:夏興國所說的係爭語句在案發日當時妨害哪位或哪些位義里派出所警員的公務呢?
在濫訴書中完全沒有提及~~難道是以[抽象危險犯]的要件認為夏興國是[侮辱全國各警察機關\所有警察](簡稱:警察權公署\公務員)嗎?
6.      如果說:所謂[妨害公務]是妨害周文彬在行使[逮捕現行犯]乙節可以成立
那也要周文彬在實施逮捕前或是當時夏興國正在實施某項刑事犯罪時才能成立[現行犯]的要件‘才能說是[合法依法不違法的逮捕現行犯程序]
那麼:夏興國當時涉犯哪些刑事犯罪呢?被害人是哪位或是哪些位義里派出所警員呢?為何侯檢察官的[濫訴]並未將逮捕前的刑事犯罪予以提起公訴呢?
本件目前在[法院公開審理程序繫屬中] 公訴檢察官應該負起[舉證責任與說服義務]~~果真能夠合法依法舉證與說服嗎?
7.      案發時周文彬雖然穿著警察制服(或許有配槍~~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確認之)但從周文彬將食具自該所的民眾接待區(即是該所警員用餐區)走出
應該認為周文彬當時[並未執行警察勤務](或許是備勤~~就算是備勤也要由110勤務中心或是該所值班台或是該所所長\副所長的勤務指派時
周文彬才能算是執行公務中)亦即周文彬在案發時並非執行警察勤務 縱然穿著警察制服\也具有警察身分
也不能將係爭語句(兩人對罵與言詞衝擊)無限上綱成為[妨害公務) 佐以前述之本件並無被害人\告訴人的合法告訴 既然沒有被害人
如何可能有加害人\犯罪行為人因係爭[妨害公務罪]被起訴呢?
8.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有[抗拒逮捕時實施逮捕之人始能施以強制力且需符合比例原則]之明文強制規定
此規定係指[抗拒合法逮捕](按:多次言詞與書狀陳述所謂合法逮捕應指逮捕前的米蘭達警告‘逮捕後的書面逮捕令狀送達被逮捕人)被逮捕人縱然自然反應反射動作之抗拒權也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
 更何況本件係周文彬以及其他三位以上的義里派出所警員涉及對夏興國的[違法逮捕] 周文彬等犯警(犯法瀆職警察)涉犯刑法第125條的違法逮捕罪
台中地檢署明明105\10\27就已經受理夏興國的三件合法告訴案  至今將近半年\六個月了 依舊不敢提起公訴之
亦即:台中地檢署另案偵查檢察官公然包庇周文彬等犯警的[違法逮捕罪]犯行 是請: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台高檢檢察長’台中高分檢檢察長‘台中地檢署檢察長能夠[毋縱]地將周文彬等犯警[違法逮捕罪]‘中檢該案偵查檢察官[濫權不訴追罪]等犯行予以提起公訴之
9.      依據刑事訴訟的審檢分隷與分立~~檢察權是[不告也要理‘告了更要理](刑訴法228條以降)’刑事司法審判權則是[不訴不理]對於合法起訴的訴訟個案有依法審判之憲治法治義務
又佐以[訴因制度本旨]‘[抑制違法偵查]’[違法起訴與濫行公訴之本件個案]業已經違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的正當法律程序 當然應該予以駁回公訴之
10.     其他(引用前揭各狀‘三月二日當庭陳述)

綜上所述:聲請鈞院準為裁定[駁回公訴]之;倘若否準前開聲請[駁回公訴]亦請作成裁定之  本人才能抗告救濟;鈞院若指定第二次準備程序期日者
審酌夏興國目前在南部接受職訓課程等情
准以[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開庭審理\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完庭趕到雲嘉南分署上課‘或是回后里家宅)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慶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11:17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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