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就五月二或三日之宿舍寢室室友使用的電腦 椅子遭宿舍辦公室公務員逕自取走以及該事件 的發展記事予以雙願(請願與訴願)陳訴洽請 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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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五月七日星期日9:33 PM起寫 擬寫好後……
致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法規委員會 轉呈
勞動部林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 鈞鑑:
案由:1 . 為就五月二或三日之宿舍寢室室友使用的電腦椅子遭宿舍辦公室公務 員逕自取走以及該事件的發展記事予以雙願(請願與訴願) 陳訴洽請救濟:
雙願救濟陳訴人 :
夏興國 (雲嘉南分署)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學員 \ 男學員宿舍214寢室三位成員其中一員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 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 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278巷61弄2號(改編後現址)
(原址)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4.3G\GSM : ( 0971 ) 258468
說 明 :
一 ’本件會以雙願(請願與訴願)行政救濟程序為之
係針對[事]與[行政程序]‘[行政法規]提出改善建議~~ 改變係指改善變好愈變愈好~~尤其台南地區有[善化] 應該是指以善與好的良性循環為之~~ 雖然陳督導並未當面向本人致歉’ 但是輾轉得知陳督導有向方姓室友致歉等情, 本人也以留三分後路大家平安走之原則改以雙願(請願與訴願) 行政救濟程序~~;倘若本人堅持以雙訴[訴願與訴訟] 還追究南學員宿舍陳姓督導的公務\民事\刑事責任(按: 雲嘉南分署則會有國賠責任)
相信以陳督導的年紀接近可以退休的階段應該是[賭不起] 這一場博奕遊戲(GAME) 茲以雙願行政救濟為之 合先陳明!
二‘倘若本人堅持雙訴(訴願與訴訟之行政與司法救濟程序) 單單就以:四合一(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 行政救濟之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1、 雲嘉南分署柯署長應依據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踐行 公務監督,懲戒系爭個案之:陳姓督導之犯法瀆職違法公務員; 並對涉及刑事犯罪等情踐行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
2、 雲嘉南分署柯署長應依據首長保留公務監督權依據職權以及陳訴人夏 興國之聲請踐行公務監督, 踐行行政調查權據以查明系爭個案及救濟事項之的相關行為人( 承辦人~~決行人、共同正犯、幫助犯….), 並與將行政調查報告正本送達本人( 比照訴願審議決定書之正本送達程序)
3、雲嘉南分署柯署長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就相關案卷( 包括監視錄影檔案‘查扣之物件’相關書類書證簿冊) 准予本人閱覽或製發繕本寄予本人
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 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 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 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 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 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 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 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 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 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 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 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 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 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 實體法、程序法~先受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 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 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 第16、24條之旨, 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 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 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 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 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 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 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 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君可見:( 20院581): 如首席檢察官怠於指揮監督或有不當指揮監督情事者, 亦難謂毫無責任。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 應向該管監督司法行政之上級官署為之。 ~~~~此亦有(釋530、539)釋示在案。
同理, 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卻不監不督者則有說明二 所列述的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 俾符憲法第16、24條保障人民訴願/ 訴訟救濟權之旨及國家救濟義務之憲治法治義務之旨。
佐以雲嘉南分署編印之<自辦職前訓練學員手冊> 三令五申多次規定[學員若是在工廠‘宿舍
’相關處所有偷竊行為者一率退訓處分並將違者移送法辦]; 依據相同標準來對照對應陳姓督導
所作所為, 柯分署長與分署的人事評議委員會則應做出對陳某的撤職或停職處分 之~~相信
雲嘉南分署不會樂意見到[雙訴]救濟之進行!
三‘關於本事件之相關事實經過引用附狀一( 五月五日凌晨時分寫就之原擬申訴救濟之個案書狀) 資不另贅述!
四‘查: 拙愚夏興國將雲嘉南分署的學員手冊再一次第參閱一次後認為在本事 件所引發的爭議與違法事實內容,應該予以改變\改善\修正的內容 建議如夏:
1‘陳姓督導在五月五日早上七點二十餘分( 聽到保全人員提到某學員即是本人夏姓學員擬進行申訴等救濟時之第 一時間) 明知此時是住宿學員的用餐時間也要利用廣播將214寢室的學員喚 到學員宿舍辦公室內[探知]相關訊息云云; 陳某所堅持的係依據雲嘉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住宿學員須知第五點[ 宿舍生活規則]第(八)款『 學員住宿期間應服從輔導人員之指導以及內務檢查或進入寢室進行設 備維修養護’設備盤點等工作,學員不得有異議。』~~沒錯, 本人住宿前有簽署過相關的同意書(每一位住宿學員均同)
關於此點本人也沒有異議(詳參後述) 但是如果是依據前開規定為由遂行涉及刑事犯罪違法行為者則應該依 據刑法第一三四條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切忌切記!
陳姓督導當時並以手指出牆角有一堆自住宿學員寢室搜出的違禁品( 多為電器用品或器材)展
示其認真盡責的收穫成果~~ 在本人看來是海盜竊盜在展示其犯罪所得(註一)~~且陳某還
不在乎本人即將擬以提出的申訴救濟云云~~ 果真本人要提出雙訴救濟時 陳某會如何應對也應是很精彩的序曲!
註一:以本事件的個案發展來看 陳某進行設備盤點時逕自將學員寢室內的若干物件挪移到學員辦公室 的角落置放之
佐以並未留下任何書面通知給受處分人‘ 亦不敢提出沒入學員寢室物品的清單與登錄的簿冊書類以供查驗
就很容易以多報少從中做手腳了~~ 果真如是就構成了竊盜罪或是公務侵占罪犯行
四月12’13日的開訓典禮相關課程中
分署相關承辦人所提及[ 宿舍辦公室公務員不定時會會同宿舍幹部全程錄影查探學員寢室是否 有安裝高耗電電器如電湯匙 或亂掛衣物]云云
亦即雲嘉南分署公務員或是委外廠商要進出學員宿舍寢室者也只能以 [無害進出](註二)且全
程錄影的基本規範程序為之。 復因陳姓督導的行止業已牴觸法律強制規定 但依舊自認是依
法行政並無不妥 是以雲嘉南分署(夏稱:分署)應該修正相關上開規定與程序 概述如夏:
註二:所謂[無害進出] 係指分署公務員或委外廠商必須遵循前開之正面表列[法定事由] 與[法定程序](後述之修正建議) 才能進出住宿學員寢室並且不得作任何的異動或變更原狀的行止~~ 參照公海的無害通行權之旨趣;若是發現違規或違法或違禁品者
也只能拍照存證會同相關人員簽署認證後依據相關程序辦理後續處理 情形(後述)
雲嘉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住宿學員須知第五點之[宿舍生活規則] 第(八)款修正建議:
『分署公務員‘宿舍輔導人員或是委外廠商只能在[內務檢查』’[ 設備維修養護]’[設備盤點] 所正面表列的工作項目時才能進入學員寢室, 且必須遵守無害進出原則, 違反前開規定之人員應受分署長或人事評議委員會的懲處
委外廠商則依契約規定辦理 嚴重者移送法辦 相關公務員或委外廠商不得有異議。』
『為避免爭議與產生的可能糾紛, 分署政風人員應全程陪同並全程錄影為之; 至於宿舍學員幹部在不影響受訓上課情形者亦有權利參與』
『 進入女學員宿舍寢室者則分署必須派出女性政風人員或秘書室以及學 員輔導科的女性公務員全程陪同之』
『發現學員寢室內有違禁品或其他違法事實者, 應該遵循司法院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 發現違法事實應該依據法定程序處理』 先行拍照或錄影存證
相關人員會同簽名確認 其後依據行政調查與學員輔導的原則與規範進行後續的調查與了解確 認事實 其後才能做進一步處理』
查:就連政風人員爭取法定強制處分權好幾年都沒有結果~~ 難道宿舍輔導人員有強制處分權嗎?~~ 就算是涉及刑事犯罪的搜索與扣押也要遵守令狀主義
搜索要有搜索票‘扣押要有扣押收據交付持有人’ 沒入亦同;日後宿舍輔導員\ 督導要進入住宿學員寢室應該嚴格遵守[無害進出]原則
發現學員有違禁品等情(輕微者\ 不涉及犯罪者應該讓學員切結領回或在學員眼同下封緘保管 保管收據一式三份分別交由學員‘宿舍辦公室’政風人員存查
學員結訓或離退訓時發還之) (嚴重者\涉及犯罪者 如毒品‘贓物 則通報警察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派員處理之)
五‘學員手冊應有修正必要以及修正建議:
查:憲治國法治國之公務機關\ 公務員依法行政與行政程序所應遵循的原理原則在行政程序法業已明 確規定
[明確性]‘[禁止恣意]’[比例原則\權衡原則] 為其中的原理原則之一!
學員手冊內明訂住宿學員扣點十分或以上者則予以退訓處理 該手冊32~~ 34頁則是住宿學員違規記點處分規定與標準作業程序
其中多有記點[3~5]‘[5~10]’[3~
10]的記點處分
備註第二點則有;記點處分標準表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及公布
依據違規事項內容以及記點的點數及其範圍來看 若是分署公務員以[人治] 之恣意原則想要針對特定學員遂行記點標準
(按:假設陳督導或其他宿舍辦公室公務員要報復本人) 只要有一項違規內容即是是[3~~10]的特定事項
也可以一次記滿十點予以退訴或退訓( 後者例如是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真的為反前述之[明確性]‘[禁止恣意]’[比例原則\ 權衡原則]的行政法與行政程序原理原則! 當然應該予以修正之!
例如違規事項第六項第一款:[於寢室內使用未經報准之電器‘ 電腦者]~~以目前的3c時代
絕大多數學員至少都有手機或平板手機或手機平板( 皆具有若干掌上型電腦功能)’或是桌機電腦或是筆記型電腦 難道都需經過報備核准程序後才能使用嗎?
未經報准者就要被記[5~10]點~~ 那麼本人的筆記型電腦大多放在寢室書桌或書桌下的行李箱‘ 也有小型電風扇(很少用)’吹風機( 沐浴或洗頭髮後吹乾身體與頭髮)
陳督導當日為何沒有逕自取走移置至宿舍辦公室呢? 前開的電器用品與電腦果真構成違禁品的話 大概多數住宿學員都要被退訴或退訓! 亦即
前述構成違禁品的[電器]應該指耗電量\功率超過某一上限者( 如電熱器電爐熱湯匙) 並且應該正面表列之
至於手機與電腦在目前的3C時代已經是避免成為現代文盲的必需品 (註三) 當然應該將[手機\電腦]排除之
註三:參照附狀一的說明 本人曾經三年沒有使用手機 即使目前的手機也已經六‘七年的高壽且使用最低資費方案
在參加圖文班之前沒有用line’少用fb~~ 大多數學員應該都有手機‘電腦的其中一項或兩項皆俱備 甚至先後擁有手機’電腦若干部者也不在少數
若是將電腦也列為住宿學員違規記點處分的違規事實 那已經構成不符合現實的過時落伍規定 當然應該修正廢止之
至於記點[3~5]‘[5~10]’[3~10]的記點處分者 應該改為:
輕微者第一次\二點‘第二次\三點’第三次\五點 (累計三次者若無其他功績可相抵者予以退宿或其他適當處分)
嚴重者第一次\五點‘第二次\七點’第三次\十點 (累計二或三次者若無其他功績可相抵者予以退宿或其他適當處分)
分署的自辦職訓課程畢竟是[職業訓練]具有[上課][ 進入職場的銜接準備]之[準學校\職業教育訓練]性質 當然應該以輔導為重
教育本旨為先~~一方面以明確的2‘3’5‘7’10點為之\ 記次累積 另一方面遵守正當法律程序與學員輔導
讓學員可以在無後顧之憂的適當環境‘不必擔憂會被[ 有害入侵住宿寢室]的夢靨下完成相關的職訓課程
四、綜上所述,本件之雙願~~請願與訴願~~ 救濟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 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MOST!
本人夏興國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願~~請願與訴願~~救濟權,是請
貴公務機關\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 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 辦理雙願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訴願法第五八條之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 本件只要在分署有正面善意的回應與週知 就可以不必轉呈 勞動部的程序 甚且分署可以開風氣之先
率身以正將相關的改善方案與修正方案完備後呈報勞動力發展署核備 與轉發各分署參辦之 更是表率典範與傚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法規委員會 轉呈
勞動部林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00:10AM寫畢
請願事項 : 住宿學園是團體生活~~每間房二至三人~~ 乾淨清潔衛生應是首要之務
本人曾經詢問速設辦公室公務員[ 學員宿舍區是否有提供讓學園露天曝曬棉被衣物之處所?]
得到的答案是[沒有]云云
資建議 :基於男女有別 \ 男女分界的根本規範 男女宿舍區內應規劃適當區域作為提供學員曝曬棉被衣物的場地 分署或以購買材料自製(木工班)
或以五金賣場購買曬衣物棉被的器具
讓學員可以正當適時適地依據天氣狀況自行決定之~~出門上課曝曬 ‘ 下午回宿舍收
拙愚夏興國 即是人間受難之大正義行之仁者~~我活著控訴!之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國 東方白 歸璞
夏興國 敬筆
致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法規委員會 轉呈
勞動部林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 鈞鑑:
案由:1 . 為就五月二或三日之宿舍寢室室友使用的電腦椅子遭宿舍辦公室公務
雙願救濟陳訴人 :
夏興國 (雲嘉南分署)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學員 \ 男學員宿舍214寢室三位成員其中一員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278巷61弄2號(改編後現址)
(原址)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4.3G\GSM : ( 0971 ) 258468
說 明 :
一 ’本件會以雙願(請願與訴願)行政救濟程序為之
係針對[事]與[行政程序]‘[行政法規]提出改善建議~~
相信以陳督導的年紀接近可以退休的階段應該是[賭不起]
二‘倘若本人堅持雙訴(訴願與訴訟之行政與司法救濟程序) 單單就以:四合一(公務監督\國家賠償\訴願\懲戒違法公務員)
1、
2、
3、雲嘉南分署柯署長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就相關案卷(
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
(18聲239):利害關係人可向監度長官請予督飭依法辦理。
(19聲172)法官/檢察官辦案延滯有所聲請者,
同理,
佐以雲嘉南分署編印之<自辦職前訓練學員手冊>
’相關處所有偷竊行為者一率退訓處分並將違者移送法辦];
所作所為,
雲嘉南分署不會樂意見到[雙訴]救濟之進行!
三‘關於本事件之相關事實經過引用附狀一(
四‘查:
1‘陳姓督導在五月五日早上七點二十餘分(
關於此點本人也沒有異議(詳參後述) 但是如果是依據前開規定為由遂行涉及刑事犯罪違法行為者則應該依
切忌切記!
陳姓督導當時並以手指出牆角有一堆自住宿學員寢室搜出的違禁品(
示其認真盡責的收穫成果~~
不在乎本人即將擬以提出的申訴救濟云云~~
註一:以本事件的個案發展來看 陳某進行設備盤點時逕自將學員寢室內的若干物件挪移到學員辦公室
佐以並未留下任何書面通知給受處分人‘
就很容易以多報少從中做手腳了~~
四月12’13日的開訓典禮相關課程中
分署相關承辦人所提及[
亦即雲嘉南分署公務員或是委外廠商要進出學員宿舍寢室者也只能以
程錄影的基本規範程序為之。 復因陳姓督導的行止業已牴觸法律強制規定 但依舊自認是依
法行政並無不妥 是以雲嘉南分署(夏稱:分署)應該修正相關上開規定與程序 概述如夏:
註二:所謂[無害進出]
也只能拍照存證會同相關人員簽署認證後依據相關程序辦理後續處理
雲嘉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住宿學員須知第五點之[宿舍生活規則]
『分署公務員‘宿舍輔導人員或是委外廠商只能在[內務檢查』’[
委外廠商則依契約規定辦理 嚴重者移送法辦 相關公務員或委外廠商不得有異議。』
『為避免爭議與產生的可能糾紛,
『
『發現學員寢室內有違禁品或其他違法事實者,
相關人員會同簽名確認 其後依據行政調查與學員輔導的原則與規範進行後續的調查與了解確
查:就連政風人員爭取法定強制處分權好幾年都沒有結果~~
搜索要有搜索票‘扣押要有扣押收據交付持有人’ 沒入亦同;日後宿舍輔導員\
發現學員有違禁品等情(輕微者\
學員結訓或離退訓時發還之) (嚴重者\涉及犯罪者 如毒品‘贓物 則通報警察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派員處理之)
五‘學員手冊應有修正必要以及修正建議:
查:憲治國法治國之公務機關\
[明確性]‘[禁止恣意]’[比例原則\權衡原則]
學員手冊內明訂住宿學員扣點十分或以上者則予以退訓處理 該手冊32~~
其中多有記點[3~5]‘[5~10]’[3~
10]的記點處分
備註第二點則有;記點處分標準表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及公布
依據違規事項內容以及記點的點數及其範圍來看 若是分署公務員以[人治]
(按:假設陳督導或其他宿舍辦公室公務員要報復本人) 只要有一項違規內容即是是[3~~10]的特定事項
也可以一次記滿十點予以退訴或退訓(
真的為反前述之[明確性]‘[禁止恣意]’[比例原則\
例如違規事項第六項第一款:[於寢室內使用未經報准之電器‘
絕大多數學員至少都有手機或平板手機或手機平板(
未經報准者就要被記[5~10]點~~
陳督導當日為何沒有逕自取走移置至宿舍辦公室呢? 前開的電器用品與電腦果真構成違禁品的話 大概多數住宿學員都要被退訴或退訓! 亦即
前述構成違禁品的[電器]應該指耗電量\功率超過某一上限者(
至於手機與電腦在目前的3C時代已經是避免成為現代文盲的必需品
註三:參照附狀一的說明 本人曾經三年沒有使用手機 即使目前的手機也已經六‘七年的高壽且使用最低資費方案
在參加圖文班之前沒有用line’少用fb~~
若是將電腦也列為住宿學員違規記點處分的違規事實 那已經構成不符合現實的過時落伍規定 當然應該修正廢止之
至於記點[3~5]‘[5~10]’[3~10]的記點處分者 應該改為:
輕微者第一次\二點‘第二次\三點’第三次\五點 (累計三次者若無其他功績可相抵者予以退宿或其他適當處分)
嚴重者第一次\五點‘第二次\七點’第三次\十點 (累計二或三次者若無其他功績可相抵者予以退宿或其他適當處分)
分署的自辦職訓課程畢竟是[職業訓練]具有[上課][
教育本旨為先~~一方面以明確的2‘3’5‘7’10點為之\
讓學員可以在無後顧之憂的適當環境‘不必擔憂會被[
四、綜上所述,本件之雙願~~請願與訴願~~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
DO BEST&MOST!
本人夏興國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願~~請願與訴願~~救濟權,是請
貴公務機關\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
依據訴願法第五八條之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 本件只要在分署有正面善意的回應與週知 就可以不必轉呈 勞動部的程序 甚且分署可以開風氣之先
率身以正將相關的改善方案與修正方案完備後呈報勞動力發展署核備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法規委員會 轉呈
勞動部林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00:10AM寫畢
請願事項 : 住宿學園是團體生活~~每間房二至三人~~
本人曾經詢問速設辦公室公務員[
得到的答案是[沒有]云云
資建議 :基於男女有別 \ 男女分界的根本規範 男女宿舍區內應規劃適當區域作為提供學員曝曬棉被衣物的場地 分署或以購買材料自製(木工班)
或以五金賣場購買曬衣物棉被的器具
讓學員可以正當適時適地依據天氣狀況自行決定之~~出門上課曝曬 ‘ 下午回宿舍收
拙愚夏興國 即是人間受難之大正義行之仁者~~我活著控訴!之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華夏御乾 善御 天一 衡陽國 東方白 歸璞
夏興國 敬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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