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七年六月五日星期一2:13 起寫 擬於申請離訊時附具引用為申請離訓的事實理由證據
致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自辦訓練科 宿舍辦公室 鈞鑑:
案由:1 . 為就 雙訴救濟人即是數位圖文班學員 ‘ 男學員宿舍214寢室成員夏興國茲於六月 日申請離訓的聲明 予以申請離訓與洽請雙訴救濟:
雙訴救濟陳訴人即是數位圖文班學員 ‘ 男學員宿舍214寢室成員 :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國\大主國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278巷61弄2號
4.3G\GSM : ( 0971 )258468
說 明 :
一 ’本件係爭電腦椅事件會走到[夏興國申請離訓](理由後述) 另案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程序全係因為雲嘉南分署106\05\19南分署自字第1060009835號書函實在太過分了(引用六月四日電子郵件送達之訴願行政救濟書’ 六月二日電子郵件送達之不服分署05\19書函的聲明)以及本件之指摘駁斥 難能干服又無法接受更不能忍受! 柯分署長本身就是法律專業人士且擔任病逝十年多的前法務部長陳定南的機要秘書若干年可以[干服][接受]忍受]嗎?
二 ‘雲嘉南分署106\05\19南分署自字第1060009835號書函(夏稱 : 05\19書函) 竟然大言不慚又忝不知恥地稱 :[(宿舍陳督導)當下即依據學員與本分署所簽訂之”職業訓練契約書”第八條’ 第十三條以及”自辦訓練利學員手冊]內相關規定逕予收回(係爭電腦椅)](云云)
查 : 職業訓練書第八條的規定為 : [經甲方(雲嘉南分署)同意乙方(職訓學員)申請住宿時 ,乙方對於宿舍相關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損害情事時 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此處的乙方究竟指的是[方君]或是[夏興國]?
哪一位職訓學員違法所謂的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呢? 雲嘉南分署(柯芬署長或承辦人)若是認為乙方有第八條所謂之[違反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損害情事時(即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拜託歡迎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以降公務員趕快對夏興國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或是刑事訴訟司法救濟程序之;屆時 分署公務員(訴訟提起人)就應該承負民事訴訟法第271條的訴訟當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起舉證責任之! 若是分署公務員無法舉證以時其說(主張)卻又捏造乙方違法第八條者,分署公務員該當何罪? 其罪可恕之乎者也?
本件係爭電腦椅事件竟然還可以歸責於乙方(職訓學員)那真是無法無天又無恥無賴至極﹗
另則關於職業訓練契約書第十三條規定:[本契約甲方(雲嘉南分署)應將明定之規定及相關訓練‘生活管理規章,彙整編印於學員手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之效力.
學員手冊與本契約牴觸者,該部分乙本契約為準.]
倘若[學員手冊與職業訓練契約書牴觸者]之情事發生時,首先就是雲嘉南分署承辦學員手冊相關規定的公務員對於法律精神原理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的認識不清與故意忽視,才會制定並編印存錄於學員手冊的相關規定內,也因此會有[未經核准使用之電腦電器用品就可以一次扣點5~~10點]的規定存在,進而一次扣10點者就可以讓特定住宿學員(如本件之夏興國)強制退宿‘也才會有宿舍陳督導機器探知係爭電腦椅非屬宿舍辦公室保管之公物時逕自移走該電腦椅之,爆發本件係爭電腦椅事件. 由此觀之 雲嘉南分署一開始就想刁難學員~~一方面要求學員遵守[學員手冊]’[職業訓練契約書]相關規定;另一方面當有發生[學員手冊與職業訓練契約書牴觸之情事發生時]就可以推卸責任又不敢承擔地造成[學員手冊]牴觸[職業訓練契約數]的主觀又自我認定之恣意事實並撇清相關違法責任後,又可以不分青紅皂白地歸責於乙方(職訓學員)~~所謂[學員手冊]形同無物,可以在雲嘉南分署承辦公務員恣肆曲解下成為[無效]的行政命令,讓職訓學員無所適從’另一方面分署承辦人恣意亂判斷胡作非為(如本件之電腦椅遭強制處分移至他處卻無任何的通知書‘不敢讓當事人相關人等檢視監視錄影檔案或登簿簿冊)形成[人治]’[官治]的違憲違法犯行大現行犯大集合一次爆發開來,有違憲治國法治國的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
須知:分署公務員編印學員手冊相關規定時就應該將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義務的規範‘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涵攝其中之;亦即,不論是職業訓練契約書’學員手冊的相關規定內容應該要符合憲法上法律上的規範與正當程序,這也是夏興國一直呼籲分署應轉報勞動力發展署將職業訓練法增加[職訓學員權益義務專章]的修法程序~~據以規範並導正前述之亂象與[人治][官治]的魔掌鬼手兼魔咒所箝制禁箛學員的相關權益‘苛責學員負有忍受義務!!
簡言之~~分署承辦人所編印的學員手冊牴觸職業訓練契約書者,首先就應歸責於相關的分署承辦人(構成憲法第二十四條之違憲侵權行為)
其後就具體個案來檢視分署承辦人是否果真做到依法行政(至少應該不違法)保障與救濟人民(職訓學員)的權益義務之最基本要求?很遺憾地是 自五月上旬電腦椅事件爆發迄今一個月 只有圖文班的郭導師~~雲嘉南分署最認真的台灣水牛~~苦口婆心又耐心悉心聆聽兩方面的陳述(夏興國‘分署承辦人者) 一方面圖文班學員夏興國吐苦水指責分署承辦的不是等情’另一方面分署承辦人又將其立場等情
解說,真是難為了郭導師. 所幸 夏興國申請離訓後走自己的路,郭導師至少免於聽到夏興國所吐的苦水了!
申請離訓程序現在進行式的圖文班學員夏興國的衷心誠摯籲請內容均已經詳細寫成各分的書面書狀陳述再案可稽
日月星陳三光共昭 青天可鑑!
本人見證了開訓典禮聽到的內容和開訓後上課期間實際發生的情事不相同的內容 最過分的是分署05\19書函的[撇清宿舍陳督導責任後就又歸責職訓學員違反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果真是[官]自兩個口就可以說的VS. 做的不一樣嗎? 本人不能接受更無法忍受如此的顛倒是非黑白真相;那麼柯分署長您呢?
綜上所述,本件之申請離訓學員擬將進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之必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司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 DO BEST&MOST!
本人夏興國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貴公務機關\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雙願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訴願法第五八條之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之機制 本件只要在分署有正面善意的回應與週知 就可以不必轉呈 勞動部的程序 甚且分署可以開風氣之先 率身以正將相關的改善方案與修正方案完備後呈報勞動力發展署核備與轉發各分署參辦之 更是表率典範與傚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轉呈
勞動部林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6 月 0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七年六月五日星期一6:38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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