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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為就相對人即是違法事實行為人涉犯旨揭違法事實依據憲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提起個案救濟 請予踐行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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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d: 為就相對人即是違法事實行為人涉犯旨揭違法事實依據憲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提起個案救濟 請予踐行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3月8日
寄給 夏桂英、 夏桂英、 Hsia、 夏妤蓁
---------- 轉寄的郵件 ----------
寄件者: 勞動部 <usermol@wda.gov.tw>
日期: 2017年3月8日 下午2:01
主旨: 為就相對人即是違法事實行為人涉犯旨揭違法事實依據憲法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提起個案救濟  請予踐行個案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收件者: uranusreleo@gmail.com


收件編號1060400105收件日期20170124
案件來源民意信箱完成日期20170306
公文文號1060301831
回覆內容:
夏先生:您好!
    有關您106年1月25日電子郵件及106年2月6日寄送本部陳情函,反應仲介公司未盡專業責任、欲代為參加雇主聘前講習及陳情申請書、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未由您親自簽署,及詢問外籍勞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之安置責任等相關事宜,本部說明如下:
一、查您以照顧被看護者夏宗璠君名義,申請初次招募許可,經本部105年7月26日勞動發事字第1052526955號函核准在案。次查您於105年12月20日以前揭招募許可之資格接續聘僱印尼籍看護工INDAH RAHAYU君(以下稱I君),經本部106年1月11日函核准在案,嗣新雇主夏葉秀卉君於106年1月20日以變更雇主方式接續聘僱I君,經本部106年2月10日函核准在案。
二、有關仲介公司人員未據實解說外勞相關規定一節:
(一)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本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如下:二、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諮詢、輔導及翻譯」,又依本部發布之「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第2條服務項目一、「乙方應協助甲方瞭解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等有關法令、應辦理手續、辦理期限及費用等」。依上,如雇主涉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及依本法發布命令之情事而構成違反本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則仲介公司亦涉有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本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分別可處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為提升國內人力仲介公司服務品質,本部每年定期實地評鑑國內人力仲介公司,並將評鑑結果分為A、B、C等3級,該評鑑結果均公布於網站供民眾參考,另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指標」第3大項有針對顧客服務內容予以評分,如仲介公司未能依上開指標辦理,則不予得分,促使劣質仲介公司退出仲介市場。
三、有關仲介公司欲代為參加雇主聘前講習疑義一節:
(一)依據本法第48-1條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聘前講習辦法)第2條規定「…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四、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二)有關您來信內容所提,略以該男性仲介人員向該令姊表示可以拿自然人憑證幫忙線上參加聘前講習一事,因仲介人員非聘前講習辦法第2條所列之代理人身分,若同意仲介公司代為參加講習並取得完訓憑證,則雇主申請外勞聘僱許可時所提供之完訓憑證即為不實取得資料,雇主將涉違反本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依本法第65條規定應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另仲介人員則涉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法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四、有關外籍勞工等待轉換雇主時,原雇主須負起安置責任部分一節:
(一)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2條規定,略以外國人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於聘僱關係存續中申請轉換雇主,並自核准之日起60日內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作業,或直接向本部申請合意接續聘僱。如逾轉換作業期限仍無新雇主願意承接者,原雇主應為外籍勞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二)復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之1規定,略以雇主應自引進第二類外國人入國日起,依本法規定負雇主責任;第19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
(三)基上,外國人自核准轉換雇主日起逾60日仍無新雇主承接,原雇主應為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另雇主應自外國人入國日起負擔雇主責任,並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劃外國人飲食住宿等事宜,至仲介人員故意或消極不為外國人尋找新雇主部分,雇主應依雙方簽訂之服務契約循司法途徑處理。又若外國人遭雇主不當對待,且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接受妥善照顧及或有安置必要時,本部將依安置要點規定提供外國人安置服務。
五、有關您陳情變更雇主接續聘僱證明書未由您親自簽署一節,本部已函請臺中市政府依法查明,俟有定案,再行函復。
    以上說明,如仍有不明疑義可洽本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另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亦有即時更新的雇主聘僱外國人相關法令資訊,歡迎多加利用。本案本部承辦人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范小姐,電話(02)2380-1793。
感謝您的來信,讓我們有機會為您服務,本案件已辦理完畢,特此通知! 請您務必點選 「人民陳情案件滿意度調查表」 填寫問卷調查,以作為本署改進之參據。再次感謝您的來信與配合,並祝身體健康!平安快樂!
                                   106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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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人以「上網源流」為手段,擬在網路網站上公開全部卷證並接手小額捐款(算是鬻文維生)為手段、 憲法77、78條的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的訴訟法均強調起訴人的舉證責任(按:民訴法係以舉證責任分配就當事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需負舉證責任);所謂舉證責任則是舉出合於法定要式具有證據能力(證據資格)的證據或指出證據的所在,可供法官調查審酌裁判之用 ;同理,用於訴諸社會公意輿論了溝通理性(或可用說服一與)、詮釋與批判亦必須由提出控訴的當事人負起前述的舉證責任與說服(溝通理性)的義務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星期五10:03:59PM起寫~~浴佛節及大甲鎮瀾宮媽祖出巡日誌記* 按:今天晚間將留了十個月的頭髮與鬍子予以剪理剃光(僅僅留夏一根僅有的白鬍鬚,象徵清白的根苗\火 苗不間斷),亦是為了04\13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就法扶救濟審查會的準備程序及接夏來系列雙訴救濟各個案救濟程序之踐行之誌記,特定選在吾中華民國之佛教與道教均是重大節日之四月八日浴佛節及大甲鎮瀾宮媽祖出巡日為之並撰文誌記,特此釋示之! 拙愚的聯絡方式為:: 1 . 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台灣分公司的免費供以註冊的會員所提供之的電子郵件信箱) 2 . 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 7 4 號信箱 3 .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係與網路附掛且併用傳真,在三樓)(按:手機行動電話 0 9 7 5 – 0 5 4 4 7 4 1 0 0 年 0 3 月 0 1 日申請者) 4 . 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的郵政劃撥帳號為: 2 2 7 1 8 0 3 6 戶名:夏興國 5 . 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后里郵局的郵政存金儲金簿的局號:0 1 4 1 14 8 、 帳號:0 5 2 5 2 7 1、戶名:夏興國 6 . 開設在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的郵政劃撥帳號為:22 0 7 2 9 42 戶名:王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上網源流鬻文維生接受小額捐款作為踐行訴訟救濟權\ 維持生存生活生命權之需用 現金袋\匯票\支票請寄第2 ‘ 3 款者 ‘ 匯款轉賬請用第5 款者 ‘ 郵政劃撥請用第4 ‘ 6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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