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為就被訴人義里派出所某位或是若干位警員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另請查明周文彬犯警是否涉犯教唆前開犯罪 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為就被訴人義里派出所某位或是若干位警員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另請查明周文彬犯警是否涉犯教唆前開犯罪 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UranusReleo Shiah uranusreleo@gmail.com

4月24日
寄給 台中地檢署首長信箱、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一7:11 P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義里派出所某位或是若干位警員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另請查明周文彬犯警是否涉犯教唆前開犯罪
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2    . 大甲警分局管轄之某位或是若干位警員(大甲警分局偵查隊‘或是后里分駐所或是義里派出所)

關係人 :
周文彬(前義里派出所另案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 爰予[口語化]就鈞署露股檢察官偵辦(106偵3920號)案件陳報予聲請事:
查 : 本件案發日之105年12\03下午期間本人在義里派出所VS.
周文彬犯警的對話互動均有該所的全程監視錄影檔案可供查證勘驗全部真正事實與案發經過.  在該所值班台門外公用電話打[100]報案的次數 ’時間
’內容 ’間隔期間’ ….所有可供還原證諸所有真正事實的證據亦是在
[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全程錄音]在案並可以據以[全程譯文]  且通話內容亦可存錄於該所的監視錄影檔案內 (按 :
在義里派出所值班台外打公用電話的聲音可以存錄在該所的監視錄影檔案內)(03\29勘驗期日勘驗監視錄影檔案時亦可以清楚聽到本人打公用電話到110報案的全部內容)
足可供作相互查證檢驗交叉比對之  復且本人案發當日是等不到警察前來處理後  打110陳報後經110警員的同意後逕赴后里分駐所報案之

二’ 03\29第二次偵查期日係勘驗案發日的監視錄影檔案約20分鐘云云  本人認為有夏列應予查證之必要 :
A  拾獲拾得物後本人逕赴義里派出所報案  恰巧是由周文彬犯警值班台勤務  周犯警先以[我幫你處理本件拾得物報案]
卻在電腦查了3~~5分鐘後竟稱 : [在豐原撿到者應該到豐原分局轄區派出所報案]  周援就[不處理本件拾得物報案了](概意)
B  本人到該所值班台門外公用電話報警並投宿周文彬犯警之
C  本人報警後在該所大門口等候員警前來處理未果~~苦苦等了約十分鐘之
D  本人再次打[110報警]亦是等不到員警前來處理
E  本人再三打[110]報警並徵得[110值班警員同意]逕赴后里分駐所報案之
F  本人進入該義里派出所值班台前的鋁門後在值班台前表明[已經徵得110值班員警同意後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此時周文彬犯警以[你是甚麼東西]辱罵本人

對照03\29所勘驗的監視錄影檔案並無前述[C’ D’ E’ F項]  的[等候員警前來處理]’[擬赴后里分駐所報案]之內容
顯然證明該監視錄影光碟業已經過CUT(剪接) 後才予以COPY(拷貝)
在在顯露出義里派出所負責製作拷貝版監視錄影光碟檔案的警員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亦應查明周文彬犯警是否教唆前開犯罪之!?
我夏興國活著控訴如夏 :
1 C ‘D’ E’ F 的記事並未在03\29 所勘驗的檔案內容
2 查驗[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在案發日所收到本人夏興國自義里派出所值班台門外公用電話的[110]報案之[次數]'[通話時間及內容錄音並譯文之]’[具體明確的起迄時間]
(按 :即是B~~EF項之期間)  就可以證明警方所檢送的監視錄影光碟係經過CUT(剪接) 後才予以COPY(拷貝)
在在顯露出義里派出所負責製作拷貝版監視錄影光碟檔案的警員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亦應查明周文彬犯警是否教唆前開犯罪之!?

三’ 03\29第二次偵查期日(勘驗監視錄影檔案後)  周文彬犯警稱
:[一開始取得係爭拾得物]以及[夏興國的身分證]是要上[知識聯網]全國協尋並公告之云云  [夏興國一開始說要報案  其後又不報案
我(周文彬)質疑其邏輯思考有問題才會以{空仔}(意指傻瓜笨蛋)回應之](概意)
我夏興國活著控訴如夏 :
1 周文彬犯警根本尚未開始製作拾得物報案筆錄之程序  如何可能開始所謂的[知識聯網全國協尋並公告係爭拾得物]之法律程序呢?  亦即 :
周犯所述應該予以查明其真偽之~~若證明為虛偽捏造之謊言者
則周犯不正詐取[拾得物]’[身分證]支配權若干時間並上網查詢等情應該構成[強制罪]’[違法侵入電腦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2 明明是周犯一開始說要[處理係爭拾得物之報案]’ 另一會兒又要夏興國到豐原報案’  夏興國向110報案並投訴周文彬
(在此同時周文彬打電話詢問某警員)後周犯又說要處理拾得物報案
~~周犯才是[反反覆覆前後不一]
夏興國則是始終堅持要報案的初衷立場堅定不變~~分別在[周文彬犯警不處理報案]'[等不到110所指派之警員前旯處理報案](前述之重大記事)
之後才在110值班警員同意後本人逕赴后里分駐所報案  證明 : 夏興國堅持報案的立場堅定不變
另則周文彬犯警汙衊夏興國[反反覆覆前後不一]'[邏輯思考有問題]’則是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誹謗夏興國]之犯行

四’ 本件犯罪事實明確  且均有[監視錄影光碟檔案] ’ [110報案錄音]可供查驗稽證之
亦可經由前述各項次重大記事的時間順序來還原03\29所勘驗的監視錄影檔案係經過CUT(剪接) 後才予以COPY(拷貝)
在在顯露出義里派出所負責製作拷貝版監視錄影光碟檔案的警員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亦應查明周文彬犯警是否教唆前開犯罪之!?

五’  周文彬犯警自承案發日有用[密錄器]將[密錄後的過程予以存錄在案]  03\29勘驗時亦有確認周犯[密錄器存錄案發經過] 在案可稽查驗
是請鈞署一方面向義里派出所調取周犯所說[你是甚麼東西]之監視錄影檔案
另一方面向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110)調取案發日之夏興國在義里派出所值班台門外公用電話撥打[110]之次數’
頻率’ 為時期間  \ 具體期間(00時00分~~00時00分)係爭錄音錄影檔案並予以譯文之  據以交叉比對前述證據即可證明周文彬犯警等一干犯警的犯罪事實





只須勘驗監視錄影光碟(義里派出所以及周文彬犯警密錄器者) ‘ 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報案錄音並予以譯文即明真正事實
並請鈞署查明周文彬(另案犯罪行為人是否涉及本件之教所前開犯罪之犯行?!)

 鈞署應予併案偵辦查明真正犯罪行為人後提起公訴之   摯祈狀請
鈞署(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應予查明真正事實以及真正犯罪行為人之  並予以提起公訴追究係爭各案犯罪行為人真正之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之!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星期一8:05 PM打字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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