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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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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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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10:39 P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鈞署(台中地 檢署106偵3920號)’業於踐行三月二十九日第二次偵查期日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 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 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周文彬涉犯[強制罪]’[恐嚇罪]犯行之事例:
1. 詐偽方式取走[係爭拾得物]’[夏興國身分證] : 今天(03\29)第二次偵查期日周文彬稱:[我第一時間當時是 使用電腦上知識聯網]’ 03\20第一次偵查期日則是稱 :[警方辦理遺失物事件時會先上網全國協尋]云云, 此為被告周文彬就伊係爭過程提出之答辯。 被害人即是告訴人夏興國認為前述內容應為『待證事項』, 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被害人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倘若被告周文彬一開始就是如其答辯內容所述[我第一時間當時是使 用電腦上知識聯網]’[警方辦理遺失物事件時會先上網全國協尋] , 周文彬就應該取得拾得物及夏興國身分證後一開始就要求夏興國進入 辦公區電腦處開始進行拾得物警訊筆錄之製作;
也根本不會在其查詢電腦若干分鐘後才開始詢問[何處拾得\撿到? ] 且得知[豐原區朴子街某處拾得後]隨即要求本人[必須到豐原分局 轄區派出所報案]云云 ; 亦即 被告周文彬的前開繫辭辯解應該查明是否真實~~若是捏造者 則應另行依據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等情併案訴追之~~
聲請檢察官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及其大甲警分局資訊中心(概名) 查證:『警員周文彬在105\12\03下午15: 40以後以其自身密碼使用該義里派出所辦公區電腦時所進入警政資 訊系統或其他公務資訊系統所查詢的相關電腦紀錄究竟是遺失物全國 協尋的登錄抑或查詢夏興國的個人資訊例如是否通緝‘ 是否案件繫屬刑事法院?~~若為前者, 則周文彬在三月二十日答辯內容為真實’若為後者則是周文彬涉犯[ 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2.[時間到了你要領回]: 今天(03\29)第二次偵查期日勘驗案發日的監視錄影光碟 周文彬陳明
[時間到了你要領回]’ 夏興國則有回應[你是在恐嚇我嗎?](概意)
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 依據拾得物的法定程序 警方在公告招領六個月期間期滿後應該以書面通知拾得人之(本件指 本人夏興國) 拾得人夏興國就算收到警方的書面通知後也有權利不要領受係爭拾得 物 警方或有關單位就會依據廢棄物程序予以廢棄之(按 : 若是拾得物為現金者
依程序繳回國庫之)
然而周文彬卻已[時間到了你要領回] 夏興國則有回應[你是在恐嚇我嗎?](概意) 檢察官甚至在偵查期日特別強調[恐嚇]’[誣告]一併處理云云( 概意) 本人則特別查閱案發日(105\12\03)之手寫書狀 ‘ 電腦打字書狀均沒有提到[恐嚇罪]提告的內容 至於夏興國的前開回應則是因為周文彬在105\10\26栽贓構 陷夏興國妨害公務等情 且起因就是同年月 20 ’ 26日夏興國擬對義里派出所警員謝志昂在10\19違反法定程序 \違反夏興國意願將另案拾得物(一串鑰匙)(引用附狀一) 送到夏興國的家中 強迫夏興國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權' 進而義里派出所警員均不敢依法受理夏興國報案' 甚至10\26 由周文彬栽贓構陷夏興國妨害公務等情云云~~本人當然{驚懼}周 文彬會再次上演一次前述的一連串違法事實再次栽贓構陷夏興國云云 夏興國在[寒蟬效應]驚懼又有另一次的[周文彬發動的恐怖活動 ]據以加害夏興國 夏興國心生恐懼回應[你是在恐嚇我嗎?](概意) 事實上周文彬就算是要[行政指導]也沒有權力要求夏興國必須[ 拾得物公告期間六個月期滿後必須要領回]等情 此證明周文彬有強制罪’ 恐嚇罪犯行
3概意)
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 從周文彬在要求夏興國必須到豐原分局轄區派出所報案後 夏興國隨即走到該所值班台門外公用電話報警的同一時間周文彬電 話詢問某警察單位\某警員的過程
就已經證明周文彬[你夏興國需到豐原分局轄區派出所報案](概意 )是違背職務' 違反[受理拾得物報案]法定程序 並且假借其警察職務權力機會[應為而不作為]違法強制使夏興國 行無義務之事(到豐原報案)的強制罪犯行 退一萬步言:如果周文彬的前述[應為而不作為]違法’ 故意違法不受理拾得物報案不構成強制罪行者 那是否各級檢察官署(包括承辦檢察官’服務中心收狀人員) 也可以[人民按鈴申告時當作沒聽到不知道] ‘ [人民若英按鈴申告等候期間將申告鈴按壞了 檢察官追究申告人的毀損公物的刑事責任呢?]
綜上所述 : 被告周文彬所述 [你夏興國需到豐原分局轄區派出所報案](概意) 兼有
周文彬違背職務 ‘ 故意違反受理拾得物報案程序’不作為違法(不受理拾得物報案)使 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等情 當然應依據強制罪提起公訴之
二‘相關受命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報案’不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當周文彬不受理報案[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 之違法犯行時,被害人夏興國隨即向110報案前後約三次‘ 前後歷經約三十分鐘(包含等候時間) 然而110勤務中心員警雖然告知本人:[已經通知員警到場處理] 云云 惟查:
本人撥打110後的三十分鐘期間均無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 當然也沒有逮捕現行犯周文彬之 資聲請檢察官調取當日的110報案錄音以及譯文依法查明:
1.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警員有無指派警員應到場( 義里派出所)處理系爭個案?(若無‘ 110警員涉犯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向夏興國表示上情)
2.是否有警察受命(110勤務中心通報) 指派勤務後卻是公然抗命不到場處理?
3.為何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以及轄區之后里分駐所‘ 義里派出所警員沒有出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4.其他
三‘被告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明確 鈞署(台中地檢署) 露股承辦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周文彬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祈 予 賜 准 至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11:27 PM打字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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