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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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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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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10 AM打字 擬於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在案 ,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 台灣高檢署’ 最高檢察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 署(台中地檢署)’ 台中高分檢\台灣高檢署\最高檢察署‘ 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 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1147
4.3G\GSM : ( 0971 ) 258468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及其義里派出所的建制通 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 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 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 在案,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 苦苦等候五個月後 茲以改寫後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聲請依法定程序查辦~~ 切勿繼續吃案大公開~~訴請管轄之台中地檢署’ 各級檢察官署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 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謂[現行犯]係指[犯罪實施中] 或是[犯罪實施後隨即被發覺發現者]的法定要件 ;亦即是要有[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已經發生後] 才能有所謂踐行[逮捕現行犯]之程序 再者,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憲法保留釋示亦指明[ 即使逮捕現行犯亦須依據法定程序為之]; 違反前述之憲定(憲法明定) 與法定程序之逮捕者即為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 刑法第125條之[違反法定程序之違法逮捕]‘[ 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違憲侵權行為]
二‘周文彬犯警之犯罪事實:
周文彬犯警稱[以現行犯逮捕夏興國]云云~~ 請問105年10月26日中午約12: 25之前或期間夏興國涉犯哪一條刑事實體法之刑事犯罪? 該犯罪之被害人究竟係何人或那些人? 被害人有無行使訴訟權之刑事告訴權呢?
三‘夏興國在當時(105年10月26日中午約12:25期間) 係撥打110報案電話檢舉並投訴周文彬在案~~ 撥打110當然要陳述違法事實與相關的人事時地物~~ 110有全程錄音在案聲請檢察官諭令大甲警分局應予將係爭報案錄 音全程譯文之 亦即是夏興國當時是合法訴訟救濟權正當正確正義行使下, 周文彬身為該110報案之被檢舉人\被投訴人卻是惱羞成怒’ 想要在義里派出所[出頭]‘[出風頭]’[ 為同事謝志昂等人出一口氣]遂以火衝出來栽贓構陷誣告夏興國為[ 現行犯]並遂行[現行犯逮捕],造成夏興國身體受傷害‘ 自由受剝奪等情,周文彬涉犯[違法逮捕罪]’[誣告罪]‘[ 傷害罪]犯行
四‘再者,警員實施逮捕[現行犯]’[通緝犯] 之前或是當時應該履行[米蘭達警告]之程序( 宣讀逮捕後之權利告知書:ooo因為ooo犯罪遭逮捕 可以保持緘默‘你的所言所行將會作為呈堂證供) 惟查:
華民國應該沒有哪一條\任何一條法律強制規定[ 拾得人必須在公告招領六個月期滿後應該領回拾得物\ 強制拾得人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謝志昂犯警卻是違反法定程序(後述)
故意牴觸拾得人夏興國自由意願(不願意領受拾得物者) 卻是以[不正當][不正確] 方式送到后里家宅由識字不多的家母簽收等情~~ 此係脅迫夏家必須受領拾得物之違法~~ 謝志昂以前述之違反法定程序\ 牴觸夏興國意願之犯行應認為係違犯刑法304條之強制罪犯行(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 刑法第十條則將公務員釋義[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人], 公務員違背法令行使其公務職權者當然屬於違法的一種‘ 依其情節亦可依據刑事實體法追究之, 復且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瀆職要件係以[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 涉犯刑事實體法相關犯罪者]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亦即公務員有前述犯行\行止者即應認為屬於公務員瀆職之犯罪, 當然是屬於[強暴脅迫]之一種情形
1.夏興國是在104年12月間才使用手機( 在此之前約停止使用手機三年) 亦即:夏興國拾得係爭拾得物時並未使用手機‘留下的電話是( 04~25581147)家用電話之 謝志昂犯警卻是違法探之夏興國的手機電話(前述)並撥打在案~~ 此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亦應追究謝志昂犯警之刑事責任之
2.謝志昂犯警尚未經過拾得人夏興國指認‘ 卻是不正當不正確方式誘惑夏母簽收文件與受領係爭拾得物云云 謝志昂犯警明知拾得人夏興國不願意受領拾得物, 謝志昂應據實登陸註明在相關書證書類之並循程序將係爭拾得物繳回 草屯分局即可’謝犯卻不循正途故意犯罪當然應予追究)
查:警方拾得物收據備註說明欄內寫明:『 拾得人領受拾得物或價金應該受驗國民身分證並繳還本(拾得物) 收據』‘[遺失物自通知或是最後招領之日起逾越六個月( 簡易招領程序為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 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警察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
本件並未有警察機關(草屯分局)書面正式通知拾得人夏興國之’ 謝志昂犯警亦未查驗拾得人夏興國的身分證], 在在違反拾得物處理的法定程序‘ 當然也牴觸夏興國不願意受領拾得物的自由意願, 應認涉犯刑法304條之強制罪犯行
(詹國旭‘吳志揚之犯行 另案另撰書狀追究刑事責任之)
五‘資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前述之證物與附件據以查辦之 至於1999’ 110的電話報案與投訴應調取原始錄音檔案並全部譯文查證之
另則謝志昂若是以公務電話撥打夏興國的手機電話者, 亦是應該調取該公務電話的電話紀錄\電話錄音並全部譯文查證之; 如果謝志昂犯警不是使用公務電話者,更證明謝志昂犯警是辦私案, 錯誤並濫用警察權之強制罪犯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 台灣高檢署’ 最高檢察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手寫書狀之具狀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00:50AM改寫並打字寫畢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3:11 A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鈞署(台中地 檢署106偵3920號)’業於踐行三月二十日偵查期日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 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 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 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茲因106\03\20偵查期日被告周文彬陳述:[ 警方辦理遺失物事件時會先上網全國協尋]云云, 此為被告周文彬就伊係爭過程提出之答辯。 被害人即是告訴人夏興國認為前述內容應為『待證事項』, 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聲請檢察官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及其大甲警分局資訊中心(概名) 查證:『警員周文彬在105\12\03下午15: 40以後以其自身密碼使用該義里派出所辦公區電腦時所進入警政資 訊系統或其他公務資訊系統所查詢的相關電腦紀錄究竟是遺失物全國 協尋的登錄抑或查詢夏興國的個人資訊例如是否通緝‘ 是否案件繫屬刑事法院?~~若為前者, 則周文彬在三月二十日答辯內容為真實’若為後者則是周文彬涉犯[ 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資請承辦檢察官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 時間以夏興國手持係爭拾得物進入義里派出所時, 5周文彬一開始vs.夏興國的對話內容與相關言行
此要證明:周文彬一開始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係爭拾得物]’ [夏興國身分證]~~試問: 詐欺集團犯罪行為人均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與交付 財產或金融機構存摺密碼,進而詐騙取得財物~~ 亦即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者即應認定為[強暴脅迫] 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構成要件 再者’ 刑法第134條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假借其職務之機會權力方法. ...‘行政程序法律亦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 ;是以,公務員違背職務與違反法定程序行使其公務職權者( 本件指周文彬不正當行使警察權) 進而違法侵害人民的相關自由或權利或法益者即應以刑法第三百零四 條強制罪論處科行之
再者倘若證明周文彬式查詢夏興國的相關資料(如:是否通緝‘ 案件是否起訴後繫屬刑事法院)
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違法侵入電腦罪犯行
在查:105\12\03下午大約15:40以後 被害人夏興國將拾得物送至義里派出所時, 值班警員即是被告周文彬先後將係爭拾得物以及夏興國的身分證取走 後並在該所辦公區的電腦查詢若干時間, 之後才詢問夏興國在哪撿到係爭拾得物(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 本人答道:[在豐原拾獲](圤子街) 周文彬即時以強制罪犯行(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 強逼要求夏興國需到豐原報案云云
前述之周文彬在第一時間取得拾得人即是報案人夏興國身分證與係爭 拾得物乙事之[查詢電腦]
業已證明周文彬根本不是用於[受理拾得物的報案]’若是證明( 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查明真正實體事實) 周文彬是在查詢夏興國的其他資訊(如:是否被通緝‘ 是否受到起訴繫屬刑事法院等), 等同詐偽不正當取得係爭拾得物與夏興國的身分證’ 佐以周文彬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等行止, 應該認定被告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 違法侵入電腦]犯行,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之!
二‘相關受命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報案’不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當周文彬不受理報案[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 之違法犯行時,被害人夏興國隨即向110報案前後約三次‘ 前後歷經約三十分鐘(包含等候時間) 然而110勤務中心員警雖然告知本人:[已經通知員警到場處理] 云云 惟查:
本人撥打110後的三十分鐘期間均無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 當然也沒有逮捕現行犯周文彬之 資聲請檢察官調取當日的110報案錄音以及譯文依法查明:
1.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警員有無指派警員應到場( 義里派出所)處理系爭個案?(若無‘ 110警員涉犯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向夏興國表示上情)
2.是否有警察受命(110勤務中心通報) 指派勤務後卻是公然抗命不到場處理?
3.為何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以及轄區之后里分駐所‘ 義里派出所警員沒有出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4.其他
三‘被告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明確 鈞署(台中地檢署) 露股承辦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周文彬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4:00 AM打字寫畢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后里分駐所盧育澤承辦員警轉呈
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 署(台中地檢署)’ 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 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 鞠躬盡瘁!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1147
4.3G\GSM : ( 0971 ) 258468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及其義里派出所的建制通 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 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 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被害人夏興國10月20’26‘27日擬就義里派出所( 夏稱:該所或義里所) 員警所涉犯相關刑事犯罪提出刑事告訴救濟十, 均遭該所詹國旭所長及值班員警違法不受理等情(另案中檢偵辦中) 且周文彬犯警十月二十六日栽贓被害人夏興國涉犯[妨害公務]’[ 傷害]‘[毀損]云云(另案中檢偵辦中) ;復因今日(12\03)周犯就[受理拾得物] 處理情形反反覆覆(後述) 又等候十分鐘一就沒有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等情,遂於今日
16時05分向[110]報備稱:[本件擬逕赴后里分駐所報案] ,經[110員警]同意後本人需16:15抵達后里分駐所知, 和先陳明.
二‘查:夏興國因家君(尊翁父親) 目前在豐原公老坪田園養護中心照護中, 今日下午自該中心走路做豐原客運222公車到中正公園騎乘自行車 擬沿著后豐鐵馬道返回后里途中,大約是在15:10~~15: 15期間在补子街某處(具國豐路約200~~300公尺)( 台鐵坡道草地附近)拾得乙張透明桌墊 上有[學校]’[科別]‘[班級]’[人別姓名] 之足供辨別遺失者之事證,遂在返回后里時逕赴義里派出所擬就[ 拾得物]報案(約15:40~~15:45) 當時義里所值班員警周文彬(即是本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遂將係爭拾得物以及本人的身分證取走並在辦公區的電腦桌上查詢若 干資料 時間大約3~~5分鐘
三‘茲聲請保全證據調查事實:
1.義里派出所內外的監視錄影檔案(12\03 約15:40~~16:10)
2.周文彬犯警以其密錄器側錄的檔案
3.(12\03 約15:40~~16:10) 本人在義里派出所門外公用電話撥打[110]報案電話的內容
上開保全證據事項請予以全文譯文並勘驗鑑定合法調查事情經過之
四‘茲江系爭個案重大記事列述如夏:(時間點以義里派出所時鐘’ 110報案時間兩相對照比對之):
1‘本人在義里派出所表示[拾得物]要報案, 值班員警周文彬向本人索取身分證以及系爭拾得物, 並在辦公區電腦桌查詢若干資料 大約3~5分鐘 本人則在值班台民眾區站立之
2‘約3~5分鐘後 周某詢問本人稱:[你是在哪裡撿到拾得物?] 本人答:[豐原]
周某逕自稱:[你應該要到豐原報案,我\本所不受理] 本人隨即駁斥周某違法不受理
並至該所大門口公用電話打110報警 因忙線未能打通 本人掛斷該通電話走入義里派出所; 此期間周某亦打電話向某人詢問云云 隨後周某表示可以受理報案云云
3 本人因為說明一的[寒顫效應]‘ 且一開始周某就未讓本人進入該所報案辦公區 本人為了能夠避免再次受到栽贓構陷 故保持3~~ 5公尺距離站立在值班台民眾區陳述意見並與周某對話之 周某卻以台語爆出口說[你是空ㄟ](意指:傻瓜笨蛋) 辱罵被害人夏興國 本人則稱:[你是現行犯 我打110報警]’[洽請110派警逮捕周文彬現行犯](概意)
4 本人至該所大門口公用電話打110報警 擬就[拾得物]‘[周文彬瀆職]報案 110員警稱:已經派警處理了
5 本人在該所大門出入口旁等候十分鐘未見員警出面處理報案
6 16:05 本人再次打110稱:[擬直接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110員警同意
7 16:07本人在大門入口值班台前民眾區向義里派出所員警稱:[ 已經向110 通報獲准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周文彬隨即以國語辱罵本人[你是甚麼東西]
8 16:15本人抵達后里分駐所並在后里分駐所門前公用電話回報[ 我已經抵達后里分駐所了]
9 16:18以後 后里分駐所員警依據法定程序受理報案:[拾得物]‘[ 周文彬瀆職]
五‘周文彬犯警的犯罪事證及罪名:
1.違法不受理報案之強制罪犯行:
查:公務員是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人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應知之法律[不知]或[ 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程序者]以違法論 且應依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目前全國各警察機關早已經電腦連線 且有[報案三聯單]資訊控管 民眾可以到任何一處警察機關報案 該警察機關承辦警察就有受理義務 此亦為各警員所應知的法律規定與受理報案程序
周犯一開始就索取本人身分證以及系爭拾得物 在電腦辦公桌查詢資料約五分鐘
一開始就沒有要求本人進入辦公報案區 卻在詢問本人拾得地為[豐原]時違法要求本人需到豐原報案 周犯違法不受理報案等情 本人直斥其違法且即時表示向
110報案追究周犯刑事責任在案 雖因110忙線中未能接通 本人已經即時在義里派出所表示要追究周犯刑事責任在案 周犯雖同一時間打電話詢問某人後改口願意受理報案云云 惟因非因己意中止 不適用中止犯規定 違法不受理本身就是違法且違背警察職務的強求應認定為強暴脅迫 要求本人到豐原報案則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構成強制罪犯行 而應依據刑法134‘304條強制罪論處之
2.第一次妨害名譽罪犯行:
周犯一開始就不讓本人進入該所辦公報案區(前述) 且本人有權利[保持距離]
[避免再次受到栽贓構陷]故在值班台民眾區陳述意見 約15:50周員卻以台語[你是空ㄟ](意指傻瓜笨蛋)辱罵本人 應依據刑法第134‘ 309條規定追究周犯的妨害名譽罪犯行的刑事責任
3.第二次妨害名譽罪犯行:
16:05 本人再次打110稱:[擬直接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110員警同意
16:07本人在大門入口值班台前民眾區向義里派出所員警稱:[ 已經向110 通報獲准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周文彬隨即以國語辱罵本人[你是甚麼東西]辱罵
本人 應依據刑法第134‘ 309條規定追究周犯的妨害名譽罪犯行的刑事責任
六‘周文彬犯警為現行犯 咨請警方(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后里分駐所) 速速派警逮捕周犯到案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后里分駐所盧育澤承辦員警轉呈
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03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9:51 PM打字寫畢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3:11 A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鈞署(台中地 檢署106偵3920號)’業於踐行三月二十日偵查期日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 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璞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 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 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 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茲因106\03\20偵查期日被告周文彬陳述:[ 警方辦理遺失物事件時會先上網全國協尋]云云, 此為被告周文彬就伊係爭過程提出之答辯。 被害人即是告訴人夏興國認為前述內容應為『待證事項』, 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聲請檢察官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及其大甲警分局資訊中心(概名) 查證:『警員周文彬在105\12\03下午15: 40以後以其自身密碼使用該義里派出所辦公區電腦時所進入警政資 訊系統或其他公務資訊系統所查詢的相關電腦紀錄究竟是遺失物全國 協尋的登錄抑或查詢夏興國的個人資訊例如是否通緝‘ 是否案件繫屬刑事法院?~~若為前者, 則周文彬在三月二十日答辯內容為真實’若為後者則是周文彬涉犯[ 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資請承辦檢察官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 時間以夏興國手持係爭拾得物進入義里派出所時, 5周文彬一開始vs.夏興國的對話內容與相關言行
此要證明:周文彬一開始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係爭拾得物]’ [夏興國身分證]~~試問: 詐欺集團犯罪行為人均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與交付 財產或金融機構存摺密碼,進而詐騙取得財物~~ 亦即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者即應認定為[強暴脅迫] 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構成要件 再者’ 刑法第134條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假借其職務之機會權力方法. ...‘行政程序法律亦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 ;是以,公務員違背職務與違反法定程序行使其公務職權者( 本件指周文彬不正當行使警察權) 進而違法侵害人民的相關自由或權利或法益者即應以刑法第三百零四 條強制罪論處科行之
再者倘若證明周文彬式查詢夏興國的相關資料(如:是否通緝‘ 案件是否起訴後繫屬刑事法院)
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違法侵入電腦罪犯行
在查:105\12\03下午大約15:40以後 被害人夏興國將拾得物送至義里派出所時, 值班警員即是被告周文彬先後將係爭拾得物以及夏興國的身分證取走 後並在該所辦公區的電腦查詢若干時間, 之後才詢問夏興國在哪撿到係爭拾得物(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 本人答道:[在豐原拾獲](圤子街) 周文彬即時以強制罪犯行(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 強逼要求夏興國需到豐原報案云云
前述之周文彬在第一時間取得拾得人即是報案人夏興國身分證與係爭 拾得物乙事之[查詢電腦]
業已證明周文彬根本不是用於[受理拾得物的報案]’若是證明( 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查明真正實體事實) 周文彬是在查詢夏興國的其他資訊(如:是否被通緝‘ 是否受到起訴繫屬刑事法院等), 等同詐偽不正當取得係爭拾得物與夏興國的身分證’ 佐以周文彬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等行止, 應該認定被告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 違法侵入電腦]犯行,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之!
二‘相關受命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報案’不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當周文彬不受理報案[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 之違法犯行時,被害人夏興國隨即向110報案前後約三次‘ 前後歷經約三十分鐘(包含等候時間) 然而110勤務中心員警雖然告知本人:[已經通知員警到場處理] 云云 惟查:
本人撥打110後的三十分鐘期間均無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 當然也沒有逮捕現行犯周文彬之 資聲請檢察官調取當日的110報案錄音以及譯文依法查明:
5.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警員有無指派警員應到場( 義里派出所)處理系爭個案?(若無‘ 110警員涉犯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向夏興國表示上情)
6.是否有警察受命(110勤務中心通報) 指派勤務後卻是公然抗命不到場處理?
7.為何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以及轄區之后里分駐所‘ 義里派出所警員沒有出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8.其他
三‘被告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明確 鈞署(台中地檢署) 露股承辦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周文彬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4:00 AM打字寫畢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0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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