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七年六月四日星期日8:28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或是郵寄或是親自送達
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轉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
案由:為對 : 1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106年四月編印的自辦訓練職前訓練學員手冊]多有恐龍時代規定應予修正改善
2 .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106\05\19南分署自字第1060009835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請依法定程序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事:
訴願人即是陳請人、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雲嘉南分署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學員 南學員宿舍214寢室成員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國\大主國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278巷61弄2號
4.3G\GSM : ( 0971 )258468
訴 願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
1、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106年四月編印的自辦訓練職前訓練學員手冊]多有恐龍時代規定應予修正改善
2、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106\05\19南分署自字第1060009835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請依法定程序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所屬職業訓練局99年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懲戒相關違法公務員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 程序上聲明:
拙愚夏興國目前是雲嘉南分署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的職訓學員 該班是106年四月六日徵選 同年月12日開訓 預定九月十五日結訓~~開訓所發給每一位學員的學員手冊是106年4月編印者 顯證是針對四月開訓的各班學員最新出爐的學員手冊(恐龍時代的規定詳如後述)
開訓初期的班上自我介紹時本人就提到 : 已經寫太多字了 不想再寫字了!
惟查 : 事與願違~~214寢室內電腦椅事件竟然是由雲嘉南分署的05\19書函承辦人卻不想讓該事件圓滿落幕 本人只好在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行政救濟之
關於[雲嘉南分署男學員宿舍214寢室內電腦椅事件](夏稱:係爭電腦椅事件) 本訴願人分別有四份書狀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雲嘉南分署 計有:
A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11:04 PM起寫 擬寫好後……
致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學員申訴評議委員會
副本 : 勞動部林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鈞鑑:
案由:1 . 為就宿舍寢室室友使用的電腦椅子遭宿舍辦公室公務員逕自取走以及該事件的發展記事予以陳訴洽請救濟:
2 . 以住宿學員角度提出異議與聲明 :
B 二○一七年五月七日星期日9:33 PM起寫 擬寫好後……
致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法規委員會 轉呈
勞動部林部長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 鈞鑑:
案由:1 . 為就五月二或三日之宿舍寢室室友使用的電腦椅子遭宿舍辦公室公務員逕自取走以及該事件的發展記事予以雙願(請願與訴願)陳訴洽請救濟:
C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5:47 AM起寫 擬寫好後……
致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法規委員會 鈞鑑:
案由:1 . 為就 貴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夏稱:南分署 或 貴分署)編印之<自辦職前訓練學員手冊>認有應該予以修正改善之處 敬提擬議 予以請願陳訴洽請救濟:
D 六月一日則以不服男分署05\19書函的聲明與救濟電子郵件送達到雲嘉南分署的受理民眾陳情的電子郵件內
雲嘉南分署的處理程序則有
A 五月五日在宿舍辦公室陳督導向214寢室的學員(包括本人)陳述其認事用法執法的依據該處所是全程錄音錄影
B 五月十二日在自辦訓練科的橢圓桌由自稱承辦人趙員約談本人(圖文班郭導師陪同)‘陳督導有一小時的談話 該處所是全程錄音錄影
C 五月二十四日收到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106\05\19南分署自字第1060009835號函 五月下旬亦分別有像自訓科趙員’宿舍辦公事許澤山員就該函提起相關違法事實在案 惟:趙‘許兩人不以為然 也不認為該函有何不妥或錯誤
查:訴願行政救濟程序有[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的機能與期間 只要原處分機關即是雲嘉南分署期間內自我糾正錯誤與救濟 本件也可以圓滿落幕!(本訴願人則會因水土不服等情走自己的路)
二’ 關於訴願行政救濟事項一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106年四月編印的自辦訓練職前訓練學員手冊]多有恐龍時代規定應予修正改善
引用第三份書狀以及第一‘二份書狀內關於學員手冊應予改善的擬議陳述
C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四5:47 AM起寫 擬寫好後……
致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柯分署長 法規委員會 鈞鑑:
案由:1 . 為就 貴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夏稱:南分署 或 貴分署)編印之<自辦職前訓練學員手冊>認有應該予以修正改善之處 敬提擬議 予以請願陳訴洽請救濟:
查:拙愚夏興國將雲嘉南分署的學員手冊(106年4月印製 106\04\12開訓典禮中分發給每一位學員者) ‘ 中彰投分署的學員手冊(104年03月印製 104年11月參加飾品班者)再一次地對照參閱後 為了本件請願陳訴行政救濟 本人特地找出中彰投分署的學員手冊(夏稱:中分署手冊)並將南分署手冊 ' 中分署手冊兩相對照閱讀找出本件的請願是項中相關規定認為在本件請願陳訴的擬議 ,應該予以改變\改善\修正的內容 提出擬議如夏述事
1 關於宿舍公務員或廠商擬進入學員寢室應該遵守[無害進出]的擬議 引用前文 本件不另 贅述
2 關於南分署VS. 學員間的職業訓練契約書
南分署8~~12頁 : 職業訓練契約書 105\12\28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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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分署的職業訓練契約書樣本並未載入學員手冊 個別學員開訓後簽署完成後以班級為單位分別送到中分署蓋章 其中一式發交學員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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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擬議 : 應該增訂依據職業訓練法 呈程報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轉報行政院通過增加[職業訓練學員權利義務暨救濟]專章 各分署的自辦訓練課程以及委外辦理的課程VS.學員間所簽訂的均受到職業訓練法以及相關法律\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與救濟之程序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 憲法關於人民權利義務的規範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予法律規定之 以目前實務現狀 單單勞動力發展署轄下的中分署’南分署的學員手冊相關規定重要事項有若干歧異(詳參本人指摘在案) 復且查閱職業訓練法的規定 並無職訓學員的權利義務專章 本人認為應該遵循修法程序增加[職訓學員權利義務專章] 建議:勞動部及其勞動力發展署發函諭令轄下所屬知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台以第一線實務提出有關的修法內容建議 其後由勞動力發展署彙整後呈報勞動部轉報行政院院會通過草案 轉請立法院修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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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獎懲及申訴委員會應該分開設立 ‘ :
南分署22’23頁 : 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作業要點 該要點第一點係為保障學員權益特設[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 第八點第二句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後應確實執行]
9頁 : 甲方(南分署)應設獎懲及申訴委員會辦理上開學員獎懲事宜
50頁: 南分署學員申訴與反映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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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分署70~~74頁 : (中分署)處理學員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以及處理流程表 學員陳情案件分為[法規查詢]'[意見反映]'[檢舉\舉報他人違反法律及分署相關規定之行為]’[申訴\學員個人權益受到損害之案件]’[甄試流程(含報名)及成績疑義]’[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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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議 : 南分署對於學員的獎懲發動與決定分別規定在學員手冊內相關規定(後述要項與指摘) 若以第九頁的意旨來看 似乎只能由獎懲及申訴委員會辦理(決定)學員獎懲事宜~~其他關於對學員獎懲的相關規定就牴觸了前開規定~~又從22’23頁規定來看 該委員會是處理學員申訴事項 應該是指學員不服獎懲(包括應獎而未獎 懲處超過比例原則或失當)~~應該是要先有獎懲處分或是明明有獎勵事項卻未獲獎勵~~亦即應正名為[不服獎懲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是[學員權益義務保障與救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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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關於分署公務員對於學員的獎懲發動權與決定權 :
南署手冊16~~21頁 :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學員訓練課程成績與操行成績考評暨獎懲要點 18頁:學員獎懲核准權責與處理原則 發動權: 各班導師查證屬實提報 決定權:嘉獎記小功’ 申誡記小過者經自辦訓練科核定 大功’大過者由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審議後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24頁: 南分署自辦職前訓練學員違規懲處標準作業流程
32頁: 住宿學員違規記點處分標準作業流程(輔導員或執勤者或相關人員提出違反規定事實申請懲處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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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署手冊15~~25頁 :學員獎懲評量要點 (24’25頁)第十三點 有關學員獎懲程序[班導師 ' 輔導員陳報分署核定]'[ 班導師輔導員陳報分署長核定之]' [中分署公務員認定具體事實得為獎懲者填具學員獎懲建議單依據程序簽處 38頁: 住宿學員住宿期間之獎懲依據分署所訂各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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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擬議 :分署公務員對於學員的獎懲的發動權 嘉獎記小功’ 申誡記小過者由各業務科科長核定 大功大過退宿退訓者由分署長核定與決行 不服或不符前述獎懲決定者 受處分學員得為申訴[學員不服獎懲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正名為[學員權益義務保障與救濟評議委員會] 不服或不符申訴決議者得依據訴願行政救濟權經分署轉報勞動力發展署訴願會審議之 不服訴願決定者得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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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職訓學員為行為主體 亦應為訴願行政救濟主體’ 訴訟司法救濟主體之適格性
南署手冊12頁 因本契約有關事項涉及訴訟者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3頁; 受退訓處分學員不服本分署依據職業訓練契約書(行政契約)處分者 應循行政訴訟之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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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分署70~~74頁 : (中分署)處理學員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以及處理流程表 學員陳情案件查證屬實[移至業務單位進行後改進方案並列入管考]'[事涉違法者得送相關單位或人評會討論]’[移請相關單位處理]’[受理單位應指派適當人員處理]'[必要時通報政風單位及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並即時向分署長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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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擬議 :依據南分署的前揭規定 受處分學員提起行政訴訟司法救濟者 必須要先有訴願先行原則~~南分署的申訴決定只是原處分機關的決定 尚難稱為[訴願審議決定] 亦即應該增加訴願法的訴願行政救濟程序 讓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以及訴願審議機關訴願審查行政救濟程序後 始能提起行政訴訟司法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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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住宿學員使用電器的權利 以及不得使用特定高耗電量電器之義務:
南署手冊33頁 :住宿學員違規記點處分標準表 6於寢室內使用未經報准之電器電腦者記點5~~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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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署手冊19頁 :住宿學員攜帶非經核准之電器 依情節酌予記申誡一至二次
33頁: 宿舍區域以及寢室內不得使用蠟燭’瓦斯爐’或電視’電磁爐’電鍋’電熱壺’電暖器等電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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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擬議 :引用五月上旬兩份書狀指摘陳述~~電腦手機已經成為必備品 應該排除之 中分署的記申誡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 不得使用的電器用品應該正面表列~~住宿學員有使用自備電器用品的權利以及不得使用特定高耗電量電器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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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住宿學員反映事項 :
南署手冊50頁 學員反映與申訴管道 自辦訓練科業務承辦人員處理
五月三日晚上 214寢室方姓室友向宿舍辦公室反映[電腦椅子不見了] 辦公室人員要求方君明天早上八點以後到宿舍辦公室找承辦人(宿舍辦公室亦是錄音錄影場所 勘驗之查證相關事實過程)
四月十三日方君到214寢室時 包括方君計有三名室友 卻只有兩張書桌兩張椅子 向宿舍辦公室公務員反映卻得到[自行想辦法處理]的答覆(宿舍辦公室亦是錄音錄影場所 勘驗之查證相關事實過程) 方君向其班導師反映並借得的一張電腦桌一張電腦椅 該電腦椅卻在五月二或三日由宿舍陳督導逕行移置他處~~爆發係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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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署手冊30頁 :住宿學員進住後 應即完成個人宿舍公物清點與堪用狀況檢查 發現問題立即反映
37頁; 學員個人住宿空間設施’設備損壞故障報修應至宿舍輔導員辦公室填具修繕申請單
74’75頁: 宿舍緊急事件處理流程 學員財物失竊事件處理流程 分為[分署內部調查]’[學員報警]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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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擬議 :引用五月上旬兩份書狀~~就人的雙訴’ 就事的雙願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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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訴會應該以分署長為主任委員 兩名副主任委員分別由副分署長’秘書擔任 其中祕書並兼任執行秘書
南署手冊22頁 :南分署學員獎懲及申訴委員會第二點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名 其中主任委員一名由芬署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分署秘書兼任 . . 另置執行秘書與幹事各一人 執行秘書由自辦訓練科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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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分署70~~74頁 : (中分署)處理學員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以及處理流程表 學員陳情案件查證屬實[移至業務單位進行後改進方案並列入管考]'[事涉違法者得送相關單位或人評會討論]’[移請相關單位處理]’[受理單位應指派適當人員處理]'[必要時通報政風單位及警察機關協助處理並即時向分署長官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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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擬議 :副分署長為分署長的職務代理人~~若依據前述規定 分署長最多將副分署長列為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委員 倘若擔任主任委員的分署長因故缺席 由副主任委員之秘書代理會議主席一職 副分署長只是一員委員似乎有違行政倫理 再者申訴委員會有訴願的性質 應該由熟悉法律公務員擔任幹事 應由法規會調任或秘書處或政風人員擔任 且申訴事項遍及分署所轄的各科室‘各訓練場‘就業服務中心\就業服務台等等相關事項等情(不只僅是自辦訓練科的業務範疇)應該由秘書兼申訴會的副主任委員兼掌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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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國家主人\民眾服務與救濟 DO BEST&MOST!
本人夏興國依據法定程序踐行訴願行政救濟權,是請
貴公務機關\貴座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辦理雙願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六八條之陳情規定 訴願法58條之原處分機關自我審查機能與時效期間之規定 本件只要在雲嘉南分署有正面善意的回應與週知 就可以不必轉呈 勞動部的程序 甚且分署可以開風氣之先 率身以正將相關的改善方案與修正方案完備後呈報勞動力發展署核備與轉發各分署參辦之 更是表率典範與傚行!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三‘關於訴願行政救濟事項二: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106\05\19南分署自字第1060009835號函涉及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請依法定程序踐行公務監督/訴願國賠/懲戒違法公務員四合一訴願行政救濟事:
茲摘錄六月一日以電子郵件送達至雲嘉南分署的回應與聲明:
關於雲嘉南分署106\05\19南分署自字第106009835號函覆的回應
@ 本人要[息事寧人]’[偃兵息鼓] 南分署的承辦人卻是要[另起烽火]
@ 五月八日尚有一份[雙願]行政救濟個案 ‘ 五月十八日則另有針對南分署學員手冊應為改善修訂的個案書狀
@ 宿舍陳督導明明自承[用機器探知(應該是條碼機)該張電腦椅子不是宿舍辦公室保管的公物] 本人在05\12下午四時以後在自訓科的大桌上洽談中亦向陳督導指訴:[你認為該張電腦椅子不是宿舍公物]云云 那麼你逕自移走系爭電腦椅係認為該椅子是[雲嘉南分署的公物]’抑或[非屬於雲嘉南分署的公物]~~~~此係認事用法的基礎
@ 數控班鄧導師應該沒有也不會將學員宿舍負責管理之桌椅或任何物件借給該班學員
@ 為何雲嘉南分署106\05\19南分署自字第106009835號函覆說明三會稱[係爭桌椅]為[本分署所有, 並由學員宿舍管理之桌椅]呢?~~~~難道雲嘉南分署是魔術師訓練中心可以任意[改標]嗎? (按 :目前的食品衛生安全鼓勵吹哨者檢舉實踐正義 , 食品改標偽造相關訊息就是違法犯法 刑法上亦有偽造文書相關犯罪~~~~雲嘉南分署05\19書函若涉[改標]才是製造另一項犯罪且是以謊言掩飾系爭電腦椅事件~~越說越多的謊言禁不起檢驗之一戳就破! (按 : 彰化縣政府衛生局幾年前在食安屢破大案 柯分署長擔任彰化縣政府要職)
@ 據悉 宿舍陳督導在05\05早上在宿舍辦公室有向方君道歉云云~~既然言詞自承與道歉~~雲嘉南分署的函覆又稱依據[職業訓練契約書第八條 ' 第十三條以及自辦訓練學員手冊內相關規定逕予收回 , 據此陳員應尚無涉及違法情事….](云云) 惟查 :
陳員若無違法或行政違失 , 為何05\05早上會在宿舍辦公室向方君致歉呢 ? 陳員05\12在自辦訓練科會談時面對本人的質疑時又為何不做任何答辯呢 ? ( 按 : 保持沉默不代表自承違法或犯罪~~人民有訴訟救濟權的保障其中之一就是保持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權)
@ 05\12在自辦訓練科會談時趙某自承為本件的承辦人云云 ‘ 05\19書函的承辦人卻是自辦訓練科許澤山~~~~參與會談的趙某不是05\19的承辦人 那麼許澤山員負責05\19書函的查復基礎為何?
@ 拙愚夏興國是分署05\19南分署自字第1060009835號函受文者~~~不能忍受也無法接受05\19書函承辦人顛倒事實黑龍旋桌(台語)之行止~~~~如果系爭電腦椅是宿舍辦公室保管之公物為真實~~那代表的是………
如果[係爭桌椅]為[本分署所有, 並由學員宿舍管理之桌椅]的說法可以成立~~那變成了數控班鄧導師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將[宿舍辦公室管理之電腦桌椅]違法移轉使用權與放置地點 , 本人夏興國也成為[不明事實就理就陳情雙願的濫用陳情救濟權者]~~~~本人不能同意顛倒事實真相的函覆與結案 , 本人會依據法定程序救濟之 !
拙愚為系爭書函的受文者 俟分署再次函復依舊不願意更正前述的錯誤內容錯 拙愚會有所行止~~~走自己的道路 !
謹聲明與陳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柯分署長 (暫時不會向政風單位或上級機關雙訴救濟)(等分署承辦人是否願意自承錯誤並職權更正)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陳訴人 即是 214寢室成員之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四4:04 PM寫畢
查:機械館數控班VS﹒男學员宿舍分別在分署圍牆的左右兩側 是直線相對距離最遙遠的兩棟建築物~~數控班鄧導師是該班分署公物的職權保管人(各班導師均同) 事實上不可能同意將宿舍辦公室保管的公物準借給任何學員 這是很簡單的事實 為何雲嘉南分署的05\19書函要扯那麼大的謊言呢? 難道05\19書函承辦人沒有[欺上瞞夏]嗎?(按:[上)指分署自辦訓練科長以上的長官 [夏]指本訴願人夏興國) 果真能夠一手遮天又瞞天過海嗎?
本人在05\05宿舍辦公室陳述’第一份書狀指摘陳述[陳督導的行止~~逕自取走214寢室方君正在使用的藍色絨布電腦椅~~涉有竊盜罪或公物侵占罪犯行(沒有留下任何處分書或說明‘不敢讓相關人等檢視監視錄影檔案或相關簿冊) 本人不在乎任何形式的獎賞獎勵
所以沒有要求依據學員手冊的[舉發重大行政違失]的程序 單單1‘2’3份書狀所指摘事項(發現的重大明顯問題與錯誤)用心良苦寫成的內容 竟然在雲嘉南分署05\19書函承辦人許澤山想要以[學員宿舍管理之桌椅]‘[陳員應尚無涉違法情事]’[然其程序不盡周全之處,本分署將責成改善]就要結案云云 本人心有戚戚焉幽淒哀傷感嘆世風日下竟然還有如此的大膽又明知故犯的行徑 如果屈原生在今日的台灣大概會去跳嘉南大圳或烏山頭水庫(按:嘉南大圳的設計人八田與一的夫人在二次世界大戰終結後不久因若干因素思念憂鬱情愫難解等情投水道自盡) ~~哀莫大於心不死的訴願人夏興國必須踐行[我活著控訴!]寫夏本篇章踐行訴願行政救濟程序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OOOO公務機關組織法的公務機關首長為該公務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期能符合憲法上行政救濟及時救濟效能原則!
本件所踐行的『訴 願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係象徵性有保留保守為之,係因拙愚夏興國忍讓忍耐又退讓退縮地在五月上中旬都已經表示[可以不追究陳督導的違法責任等情] 但是無法接受更不能忍受雲嘉南分署05\19書函涉犯刑法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卻不願意自我糾正錯誤一錯再錯一直錯下去的行止 只好先行踐訴願行政救濟程序期能獲致救濟之情況下所必須踐行的個案救濟,倘若雲嘉南分署仍舊不救不濟,拙愚只好踐行憲法16、77、78條之檢察/監察/刑事與民事與行政訴訟司法/憲法救濟之!
四、綜上所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所屬公務員(05\19書函承辦人)以行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罪犯行違法侵害本訴願人夏興國人的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謹 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轉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 訴願審議委員會公鑑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七年六月四日星期日10:42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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