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日11:29 PM打字 擬於03\27(一)傳電子郵件送達
(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在案,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 台灣高檢署’ 最高檢察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謝志昂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TEL ( 04
) 25581147
4.3G\GSM : ( 0971 ) 258468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及其義里派出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謝志昂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2.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之承辦警員(將係爭拾得物函轉義里派出所之承辦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在案,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苦苦等候五個月後 茲以改寫後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聲請依法定程序查辦~~切勿繼續吃案大公開~~訴請管轄之台中地檢署’各級檢察官署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 緣:被害人夏興國104年11月下旬騎乘自行車到日月潭途中 在南投縣警局草屯分局豐城派出所轄區之省道台十四線南埔加油站前約五十公尺外側道路上(往埔里方向)拾獲一串鑰匙 隨即到轄區之豐城派出所將係爭拾得物交付給值班警員並依據[拾得物]程序完成報案程序由值班警員製作完成拾得物警訊筆錄後交付一張編號[OP10411BK6S118UAL]拾得物收據(附件一)(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係爭拾得物案卷查辦)
二‘查:被害人夏興國因家君(尊翁父親)夏宗璠老先生在105年五月三十日~~迄今(只:105\10\27第一次具狀日)大部分時間均在醫院病房或護理之家往返照護家君,本人已經不復記憶[105年五’六月間]是否有收到草屯分局承辦警員寄送的相關通知或是文件『通知拾得人夏興國應在某某期間內親自到本草屯分局領取係爭拾得物 逾期不領取者由警方依據廢棄物處理或現金繳交國庫』(概意)
復且既然是將拾得物交由警方處理者~~相信絕大多數拾得人皆同~~拾得人夏興國就是不想取得係爭拾得物之所有權(刑法之侵占遺失物罪參照),亦因此不會將[撿到東西]放在心上~~早已經忘記此事了!
三‘105\10\19大約下午一時左右 本人尚在午休睡眠時卻接到乙通電話 發話人自稱是[義里派出所警員]但是並未表明真實姓名 撥打0971258468行動電話要求本人夏興國應該到義里派出所領取係爭拾得物云云’本人則隨即表示[該串鑰匙對本人並無用處
不願意領受係爭拾得物]‘謝志昂犯警不放棄地以[你夏興國若不到本所領取一串鑰匙\拾得物’我送到你家]‘本人隨即表示[你不要送來我家](附件二)並掛掉電話之 惟查:
謝志昂犯警10\19晚間就將係爭拾得物送到[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家宅以[不正當][不正確]方式交由家母夏葉秀卉女士受領云云
本人發現上情後 翌日(十月二十日)晚間大約20時(晚上八點左右)親自赴義里派出所表示要報案並投訴謝志昂犯警之,值班警員吳志揚以及詹國旭所長(事後才知義里派出所所長之姓名)卻是違法剝奪被害人夏興國報案權(另案救濟之)~~不敢無線電呼叫巡邏警員返所處理或指派警員處理~~本人隨即撥打1999市民專線’110報案檢舉投訴專線在案(復建三‘四\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之)
四‘謝志昂犯警之犯罪事實:
1.中華民國應該沒有哪一條\任何一條法律強制規定[拾得人必須在公告招領六個月期滿後應該領回拾得物\強制拾得人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謝志昂犯警卻是違反法定程序(後述)
故意牴觸拾得人夏興國自由意願(不願意領受拾得物者) 卻是以[不正當][不正確]方式送到后里家宅由識字不多的家母簽收等情~~此係脅迫夏家必須受領拾得物之違法~~謝志昂以前述之違反法定程序\牴觸夏興國意願之犯行應認為係違犯刑法304條之強制罪犯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刑法第十條則將公務員釋義[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公務員違背法令行使其公務職權者當然屬於違法的一種‘依其情節亦可依據刑事實體法追究之,復且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瀆職要件係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涉犯刑事實體法相關犯罪者]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亦即公務員有前述犯行\行止者即應認為屬於公務員瀆職之犯罪,當然是屬於[強暴脅迫]之一種情形
2.夏興國是在104年12月間才使用手機(在此之前約停止使用手機三年) 亦即:夏興國拾得係爭拾得物時並未使用手機‘留下的電話是(04~25581147)家用電話之 謝志昂犯警卻是違法探之夏興國的手機電話(前述)並撥打在案~~此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亦應追究謝志昂犯警之刑事責任之
3.謝志昂犯警尚未經過拾得人夏興國指認‘卻是不正當不正確方式誘惑夏母簽收文件與受領係爭拾得物云云 謝志昂犯警明知拾得人夏興國不願意受領拾得物,謝志昂應據實登陸註明在相關書證書類之並循程序將係爭拾得物繳回草屯分局即可’謝犯卻不循正途故意犯罪當然應予追究)
查:警方拾得物收據備註說明欄內寫明:『拾得人領受拾得物或價金應該受驗國民身分證並繳還本(拾得物)收據』‘[遺失物自通知或是最後招領之日起逾越六個月(簡易招領程序為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警察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
本件並未有警察機關(草屯分局)書面正式通知拾得人夏興國之’謝志昂犯警亦未查驗拾得人夏興國的身分證],在在違反拾得物處理的法定程序‘當然也牴觸夏興國不願意受領拾得物的自由意願,應認涉犯刑法304條之強制罪犯行
(詹國旭‘吳志揚之犯行 另案另撰書狀追究刑事責任之)
五‘資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前述之證物與附件據以查辦之 至於1999’110的電話報案與投訴應調取原始錄音檔案並全部譯文查證之
另則謝志昂若是以公務電話撥打夏興國的手機電話者,亦是應該調取該公務電話的電話紀錄\電話錄音並全部譯文查證之;如果謝志昂犯警不是使用公務電話者,更證明謝志昂犯警是辦私案,錯誤並濫用警察權之強制罪犯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 台灣高檢署’ 最高檢察署’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手寫書狀之具狀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00:50AM改寫並打字寫畢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3:11 A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 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業於踐行三月二十日偵查期日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茲因106\03\20偵查期日被告周文彬陳述:[警方辦理遺失物事件時會先上網全國協尋]云云,此為被告周文彬就伊係爭過程提出之答辯。 被害人即是告訴人夏興國認為前述內容應為『待證事項』,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聲請檢察官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及其大甲警分局資訊中心(概名)查證:『警員周文彬在105\12\03下午15:40以後以其自身密碼使用該義里派出所辦公區電腦時所進入警政資訊系統或其他公務資訊系統所查詢的相關電腦紀錄究竟是遺失物全國協尋的登錄抑或查詢夏興國的個人資訊例如是否通緝‘是否案件繫屬刑事法院?~~若為前者,則周文彬在三月二十日答辯內容為真實’若為後者則是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資請承辦檢察官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時間以夏興國手持係爭拾得物進入義里派出所時,5周文彬一開始vs.夏興國的對話內容與相關言行
此要證明:周文彬一開始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係爭拾得物]’[夏興國身分證]~~試問:詐欺集團犯罪行為人均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與交付財產或金融機構存摺密碼,進而詐騙取得財物~~亦即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者即應認定為[強暴脅迫]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構成要件 再者’刑法第134條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假借其職務之機會權力方法....‘行政程序法律亦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是以,公務員違背職務與違反法定程序行使其公務職權者(本件指周文彬不正當行使警察權)進而違法侵害人民的相關自由或權利或法益者即應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論處科行之
再者倘若證明周文彬式查詢夏興國的相關資料(如:是否通緝‘案件是否起訴後繫屬刑事法院)
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違法侵入電腦罪犯行
在查:105\12\03下午大約15:40以後 被害人夏興國將拾得物送至義里派出所時,值班警員即是被告周文彬先後將係爭拾得物以及夏興國的身分證取走後並在該所辦公區的電腦查詢若干時間,之後才詢問夏興國在哪撿到係爭拾得物(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 本人答道:[在豐原拾獲](圤子街) 周文彬即時以強制罪犯行(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強逼要求夏興國需到豐原報案云云
前述之周文彬在第一時間取得拾得人即是報案人夏興國身分證與係爭拾得物乙事之[查詢電腦]
業已證明周文彬根本不是用於[受理拾得物的報案]’若是證明(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查明真正實體事實)周文彬是在查詢夏興國的其他資訊(如:是否被通緝‘是否受到起訴繫屬刑事法院等),等同詐偽不正當取得係爭拾得物與夏興國的身分證’佐以周文彬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等行止,應該認定被告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之!
二‘相關受命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報案’不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當周文彬不受理報案[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之違法犯行時,被害人夏興國隨即向110報案前後約三次‘前後歷經約三十分鐘(包含等候時間) 然而110勤務中心員警雖然告知本人:[已經通知員警到場處理]云云 惟查:
本人撥打110後的三十分鐘期間均無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當然也沒有逮捕現行犯周文彬之 資聲請檢察官調取當日的110報案錄音以及譯文依法查明:
1.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警員有無指派警員應到場(義里派出所)處理系爭個案?(若無‘110警員涉犯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向夏興國表示上情)
2.是否有警察受命(110勤務中心通報)指派勤務後卻是公然抗命不到場處理?
3.為何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以及轄區之后里分駐所‘義里派出所警員沒有出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4.其他
三‘被告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明確 鈞署(台中地檢署)露股承辦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周文彬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 偵查隊’ 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4:00 AM打字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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