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3:19 AM起寫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 鈞鑑:
副本: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案由:
1 . 為就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請予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即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市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278巷61弄2號
4.3G\GSM : ( 0971 ) 258468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緣鈞院審理(106易559號)案件訂於三月九日下午15:00審理期日等情,滋聲請鈞院踐行公平法院應為抑制違法偵查與濫權訴追的個案踐行刑事司法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1.本件應改為:一般\正常審理程序辦理(簡易程序應予停止)
2.傳喚證人:
周文彬(發動違法逮捕並且另為涉犯濫權訴追‘誣告等犯行芝另案犯罪行為人)‘
詹國旭(義里派出所所長 105年10\20違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至少三位警員(參與逮捕夏興國的義里派出所其他警員~~請從監視錄影檔案調取並諭令周文彬‘詹國旭指認與陳報之)
盧O男(勝或建)(10\26下午晚上全程偕同周文彬到大甲警分局‘台中地院\地檢之 警員)’
楊啟弘(105年10\26違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謝志昂(另案之犯罪行為人)105年10月19日晚間時分將係爭拾得物(一串鑰匙)送到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一段278巷61弄2號)的相關書證 並請諭令謝志昂交付該事件的職務報告書‘相關書證’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囑託義里派出所的相關書證
並且諭令謝志昂就系爭拾得物的受領過程予以証述說明(@@家君是105年10月18日自豐原醫院轉至803軍醫院附設之護理之家做機構喘息,資因家君躁動與亢奮喧鬧,本人10\19亦必須前往安撫照顧家君之,晚上超過八點才回到后里家宅,翌日發現係爭一串鑰匙等情~~此係謝志昂違法行使警察權的濫觴個案 與本件重要關鍵事實 請與傳喚之)
吳志揚(105年10\20違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陳明光(105年10\27違法不受理夏興國的報案)
王璽睿及另名警員(製作警訊筆錄者)(警訊筆錄之公文書登在不實罪等犯行)
蔡友銘:大甲警分局偵查隊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拖延提審時間並違法侵害夏興國身體權名譽權)
3.
聲請使用通譯:本件係源自於係爭語句以閩南語(台語)發音,對於中文國語的理解與真義必須由通譯在庭為之,請准予本件之聲請
4.
105年10月26日11:00~~18:30(夏興國在義里派出所期間)之義里派出所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並請勘驗與譯文
5.
105年10月26日約18:50(夏興國在大甲警分局偵查隊期間)之大甲警分局偵查隊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並請勘驗與譯文
6.
105年10月26日約14:00~~17:00周文彬\盧勝男駕駛義里派出所警備車往返義里派出所~~台中地方法院的警備車內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並請勘驗與譯文
7.
105年10月26日約18:00~~20:00周文彬\盧勝男駕駛義里派出所警備車自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的警備車內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並請勘驗與譯文
8.
105年10月26日約20:00周文彬駕駛義里派出所警備車自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期間打電話到台中地方法院執勤書記官處,該書記官(應是提審案件者)就系爭該通電話的公務電務紀錄書證與該通公務電話錄音檔案並請勘驗與譯文
9.
其他(調取大甲警分局督察組\承辦人林定雄巡官之中市警甲分督字第1050229710‘1050229704號函所涉及的相關個案的保全證據的相關證據並請勘驗鑑定譯文)
10.
資聲請鈞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夏興國辯護與閱卷;若否準之,請製發全案卷內所有筆錄書證,以資用於訴訟攻防答辯攻訐之
11.
謝志昂警員105年10月19日違法行使警察權違反夏興國意願之係爭拾得物(一串鑰匙)
的相關書證書函草屯警分局的案卷 並諭令謝志昂就該事件提出職務報告說明事實經過 與法令依據
12.夏興國105年10月27日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的三件刑事告訴個案之相關案卷(犯罪行為人周文彬‘詹國旭)
13.夏興國105年12月03日親自到后里分駐所報案個案之相關案卷(犯罪行為人周文彬)
14.夏興國105年10月20‘26’27日以及12月03日撥打110報案電話‘
1999市民投訴電話的相關譯文與警方的處理情形(為何夏興國打110報案卻沒有警 察出面處理之??)並調取110‘1999的相關登錄書證與公務電話錄音並請譯文之
15.其他(另狀補充之)
二‘查:目前公務機關(本件指: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檢署)之各辦公處所‘大門出入要道均裝置有監視錄影錄音系統’保存期限至少三個月以上. 是請
鈞院先予以保全證據(系爭處所及其時間之監視錄影錄音檔案)查明真正事實之,此為聲請保全證據實體真正適時發現查明的必要程序!
三‘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理由證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查:十月二十六日大約晚間18:20自義里派出所至大甲警分局途中,周犯以行動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應是洪股)稱:[提審夏興國大約19:30抵達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云云
大約18:35抵達大甲警分局偵查隊之~~其後由該分局偵查隊蔡友銘偵查員製作指紋掌紋拍照的人別建檔程序‘歷時約十分鐘完成之(後述)~~不知何故’蔡犯警將本人以腳鐐銬住並固定於該偵查隊的角落處大約四十分鐘,大約19:50~~20:00期間才由大甲警分局載往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途中;此在途期間周犯以行動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稱:[交通阻塞等情‘慢一點會到](概意) 惟查:
前述途中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均沒有塞車’全程交通順暢無阻,可以勘驗周犯所駕駛的義里派出所警備車上監視錄影錄音系統檔案查驗證實之! 亦即明明是
交通順暢無塞車,周犯明知上情卻是不實以[行動電話]通報給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致使該書記官誤信此訊息且應為登錄在公務電話紀錄簿以及提審案卷內註明上情之。
此係周犯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按:電話通報‘民眾打110’119報案即為準文書,周犯不實通報致使中院值夜書記官誤信及登載,周犯構成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且應依據第134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四‘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蔡友銘犯行犯罪事實理由證據:
查:蔡友銘犯警為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就該案而言(指周文彬誣告夏興國)僅僅是做人別拍照指紋掌紋存檔的程序工作,大約十分鐘就可以ok,蔡犯卻是完畢後故意將夏興國留置在該隊的角落處之椅子尚且銬上腳鐐如同展示業績[公開示眾]‘[曝屍]的行徑,也已牴觸憲法第八條’提審法所揭櫫之[即時送提審‘不得羈延遲滯]之規定’亦視違犯刑訴法89條對於被逮捕拘禁之人的身體名譽應為保障之旨;亦即,蔡友銘犯警涉犯刑法302‘304條之違法超時拘束夏興國身體’使被害人夏興國受到無義務的超時拘束身體的強制罪犯行
五、聲請保全證據即是調取及勘驗鑑定「系爭處所時間的監視錄影器」之旨:
1.周文彬犯警十月二十六日晚間駕駛義里派出所之警備車上監視錄影錄音檔案(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
待證事項:全程交通順暢無塞車‘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2.周文彬犯警十月二十六日晚間駕駛義里派出所之警備車時以其行動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的通聯紀錄與通話語音檔案及其譯文
待證事項: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3.台中地方法院十月二十六日值夜書記官的公務電話紀錄簿‘電話通聯記錄’提審案卷
待證事項: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誤信上情且登在在系爭的公文書案卷內
4.義理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的出入大門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離開義里派出所的確切時間‘離開大甲警分局的確切時間’自大甲警分局出發前往台中地方法院的時間‘抵達台中地方法院的時間 證明全程無塞車交通順順暢通
5.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十月二十六日晚間的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蔡友銘犯警無故將夏興國留置且違法拘束身體‘故意延遲應即時解送提審的時間
6.其他(鈞署辦案需要使用的相關證據)
六‘聲請詢問證人\關係人盧o南(勝或建):(義里派出所警員)
待證事項:十月二十六日解送夏興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途中,有無遇到交通阻塞\塞車的情形
周文彬犯警有無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稱[遇到交通阻塞慢一點到]的內容
按:此係提供盧o男警員[汙點證人]的機會~~若是盧員不實偽證,請檢察官職權起訴盧員的偽證罪犯行,並對盧員參與前述之周文彬‘蔡友銘犯行者列入共同正犯起訴之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庭恩股承審法官(合議庭)(106年度易字第559號案件)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4:12 AM5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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