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六2:24:14 PM起寫 擬於100年
0 7\ 2 5 ( 一 )遞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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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NAME: 豐原地政事務所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應為四合一行政救濟案
致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法制局何世杰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檢察官
案由:為就: 1 . 台中市政府100年07\18之中市府授法訴字第1000133470號函,爰以指摘控訴如夏:
聲請行政救濟人: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0975)054474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0975)054474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貴台中市政府100年07\18之中市府授法訴字第1000133470號函說明二『….,則 台端不服之行政處分及原處分機關究為何者?…並檢具原處分疏影印本以利續辦。』云云。 惟查:
1.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豐原地政事務所並未製給相關行政處分書,本人如何可能「無中生有」生出原行政處分書呢? 貴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法制局\訴願會對於本人自100年04月迄今的相關書狀卻仍舊不救不濟,本人會依序踐行憲法第77、78條的訴訟救濟案。
2.
只要貴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法制局\訴願會向豐原地政事務所、后里區戶政事務所調取本人100年02月間的系爭書狀即明真實,卻仍舊包庇系爭個案犯法瀆職公務員,於憲於法有違。
3.
其他:引用各狀。
二、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從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6月09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05443號函~~經過本人自100年04月向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函詢及台中市政府訴願會\法制局\地政局的函查等情,豐原地政事務所「終於找出」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上中旬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據以證明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4、5月的相關函覆涉及刑法213、304條等犯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妨害行使權利罪),本人會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救濟、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亦應依據憲法第24條、臺中市政府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對於豐原地政事務所相關犯法瀆職\違法失職公務員先與行政懲處\公務監督行政救濟之!
三、綜上所述, 是請
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中市政府胡志強市長、法制局何世杰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檢察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7 月 2 5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六2:34:03 P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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