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2日 星期五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三位以上義里派出所犯警]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台中高分檢\台灣高檢署\最高檢察署‘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10 AM打字    擬於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在案,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台灣高檢署最高檢察署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三位以上義里派出所犯警]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台中高分檢\台灣高檢署\最高檢察署‘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1147
4.3G\GSM : 0971 258468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及其義里派出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2.其他犯罪行為人:當時其他參予違法逮捕之義里派出所警員\至少三位 應予勘驗監視錄影確認人別並由周文彬犯警指認之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在案,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苦苦等候五個月後 茲以改寫後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聲請依法定程序查辦~~切勿繼續吃案大公開~~訴請管轄之台中地檢署’各級檢察官署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謂[現行犯]係指[犯罪實施中]或是[犯罪實施後隨即被發覺發現者]的法定要件 ;亦即是要有[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已經發生後]才能有所謂踐行[逮捕現行犯]之程序 再者,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憲法保留釋示亦指明[即使逮捕現行犯亦須依據法定程序為之]; 違反前述之憲定(憲法明定)與法定程序之逮捕者即為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刑法第125條之[違反法定程序之違法逮捕]‘[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違憲侵權行為]


二‘周文彬犯警’三位以上義里派出所犯警(夏稱:係爭犯警)之犯罪事實:
周文彬犯警發動突襲逮捕時[以現行犯逮捕夏興國]  並由周文彬犯警’三位以上義里派出所犯警(夏稱:係爭犯警)先後實施之  造成被害人夏興國的[右手晚多處擦傷]‘[右膝腫痛]等情 ~~
請問:105年10月26日中午約12:25之前或期間夏興國涉犯哪一條刑事實體法之刑事犯罪? 該犯罪之被害人究竟係何人或那些人? 被害人有無行使訴訟權之刑事告訴權呢?


三‘夏興國在當時(105年10月26日中午約12:25期間)係撥打110報案電話檢舉並投訴周文彬在案~~撥打110當然要陳述違法事實與相關的人事時地物~~110有全程錄音在案聲請檢察官諭令大甲警分局應予將係爭報案錄音全程譯文之  亦即是夏興國當時是合法訴訟救濟權正當正確正義行使下,周文彬身為該110報案之被檢舉人\被投訴人卻是惱羞成怒’想要在義里派出所[出頭]‘[出風頭]’[為同事謝志昂等人出一口氣]遂以火衝出來栽贓構陷誣告夏興國為[現行犯]並遂行[現行犯逮捕],造成夏興國身體受傷害‘自由受剝奪等情,周文彬涉犯[違法逮捕罪]’[誣告罪]‘[傷害罪]犯行
繼而周文彬犯警連同遂行前述之[違法逮捕]之際當時就有若干位其他犯罪行為人(當時其他參予違法逮捕之義里派出所警員\至少三位) 造成被害人夏興國的前述傷害事實  應予勘驗監視錄影確認人別並由周文彬犯警指認陳報之 夏興國的傷勢亦可從義里派出所的監視錄影光碟‘國軍台中總醫院(803)急診部的診斷驗傷證明與相片可稽證之  亦即周文彬犯警與係爭犯警涉犯[違法逮捕罪]’[傷害罪]明確  應併為提起公訴追究之


四‘再者,警員實施逮捕[現行犯]’[通緝犯]之前或是當時應該履行[米蘭達警告]之程序(宣讀逮捕後之權利告知書:ooo因為ooo犯罪遭逮捕  可以保持緘默‘你的所言所行將會作為呈堂證供) 惟查:
周文彬犯警以及係爭犯警不但沒有履行上開之[逮捕前所應惟之告知權利]之程序 甚至在案發後五個月之目前依舊沒有將逮捕令狀書面通知交付夏興國之‘且在假借[逮捕期間]遂行對夏興國的施暴與傷害並用手銬腳鐐拘束身體等情 在在涉犯[違法逮捕罪]’[誣告罪]‘[違法拘束身體罪]’[傷害罪]等刑事犯罪(10\27早上有在803軍醫院急診處驗傷在案 聲請鈞署調卷查辦之)


五‘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刑法第十條則將公務員釋義[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公務員違背法令行使其公務職權者當然屬於違法的一種‘依其情節亦可依據刑事實體法追究之,復且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瀆職要件係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涉犯刑事實體法相關犯罪者]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亦即公務員有前述犯行\行止者即應認為屬於公務員瀆職之犯罪,當然是屬於[強暴脅迫]之一種情形
資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前述之證物與附件據以查辦之  至於1999’110的電話報案與投訴應調取原始錄音檔案並全部譯文查證之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台灣高檢署最高檢察署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105       10            27     日(手寫書狀之具狀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1:43 AM改寫並打字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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