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11:45:14 AM起寫 擬於100年
0 6\ 0 7( 二 )遞寄
l
FILE NAME: 豐原地政事務所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應為四合一行政救濟案
致 台中市胡志強市長、地政局曾國鈞局長、陳文嘉副局長、承辦人黃振華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檢察官
案由:為就: 1 .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05\27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5447號函、 2 .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05\20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5658號函所論及各事,爰以指摘控訴如夏:
聲請行政救濟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0975)054474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真的很奇怪~~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之書函者:
1.
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5447號函之發文日期為『100年05\27』、
2.
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5658號函之發文日期卻是『100年05\20』
發文字號較多之書函者的發文日期卻在前~~難道這也是所謂「後發先至」嗎?而且承辦人都是黃振華,如此的公文流程管控作業程序,更印證了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及所轄豐原地政事務所竟是那麼大膽又無法無天之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地吞吃本人夏興國的系爭行政救濟案,違法侵害相關權利權益等犯行,當然應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訴究相關違法責任之。。
二、台中市政府100年05\20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90233號函說明二:『……。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4598號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按:涉及刑法定213條犯行者,另案踐行罪刑罰定主義等救濟。)、另一方面,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05\27之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5447號函說明一:『依據本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8日豐地二字第10004629號函辦理,兼復台端100年02月9日、12日聲請書。』云云。
查: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上、中旬郵寄至豐原地政事務所的聲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與日前(五月下旬)郵寄至西區戶政事務所、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之相同救濟程序;然而,豐原地政事務所卻是一方面以『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另一方面又將本人100年02月9日、12日聲請書提供貴地政局做前開的函覆云云,如此作為乃是自打嘴巴\掌摑公務機關\公務員的尊嚴、互為矛盾的犯行。
三、本人100年02月9日、12日聲請書之聲請救濟事項A-D係因豐原地政事務所自99年12月~~100年02月間否准本人所請救濟等情,本人才會以雙願\四合一行政救濟程序列為該案之聲請救濟事項A-D,本人提出相關行政救濟,於憲於法有據,貴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地政局即應該依據相關法定程序就前開聲請救濟事項A-D准為救濟之。
至於聲請書內請求事項「E『若是』…..應予國家賠償,…」,則是豐原地政事務所黃冰如主任應為公務監督權之憲治法治義務卻是不監不督不作為違法\不敢正當正確正義作為違憲違法犯行,涉犯刑法304條、憲法24條、國賠法1、2條…等相關規定,列為聲請救濟事項E~~此節的違法事實在黃冰如主任的不作為違法等犯行時就已經成立了,當然應予國家賠償,且本人在04月上中旬已經因為豐原地政事務所對於02月上中旬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的不救不濟,依據罪刑罰定主義提起民事及刑事訴訟在案,附此敘明!
四、查:本人在訴願行政救濟程序中若未獲致救濟,當然會踐行憲法第77、78條之民事\刑事\行政\懲戒\憲法訴訟之救濟。 復且本人的行政救濟按遭到吞吃,不敢依據訴願法第58條程序辦理訴願行政救濟及國家賠償法之協議國家賠償程序,明顯蹈犯刑法第304條之妨害行使權利之強制罪犯行,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曾國鈞局長卻以前開函覆來包庇云云,請在收受本狀後予以更正與救濟之!~~不做公親,會做事主。
五、就算是國家救濟義務仍是不救不濟,拙愚也是堅持朝向通往正義之路一定相當漫長遙遠~
~不管多麼遙遠漫長還是要一步一步走『夏』去!
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六、綜上所述, 是請
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中市胡志強市長、地政局曾國鈞局長、陳文嘉副局長、承辦人黃振華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檢察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0 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五日星期日1:12:32 PM 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