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就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會各訴願委員(詳參被告\犯罪行為人欄)涉及(刑法124、304條)枉法裁判罪及妨害行使權利罪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系爭基本人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律扶助法、法院組織法、監察法….等相關規定,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檢察救濟、監察院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之監察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網路行銷班進退行止者\1000913日之雙察救濟案(勞委會1000902訴願不受理決定).doc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2:02:47 AM起寫   擬於0913(二)遞寄(0912中秋節放假日)

致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監察院內政\勞工事務委員會

案由:為就被訴人\犯罪行為人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會各訴願委員(詳參被告\犯罪行為人欄)涉及(刑法124304條)枉法裁判罪及妨害行使權利罪犯行,違法侵害本聲請人夏興國系爭基本人權,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法律扶助法、法院組織法、監察法….等相關規定,踐行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之檢察救濟、監察院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之監察救濟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 1 3 8 8 1 6    TEL ( 0 4 ) 2 5 5 8 6 6 4 6 2 5 5 8 1 1 4 7
 (請先預約聯絡安排,本人常常因個案救濟外出)(以前者為主、後者備用)
:4.3G\GSM : 0 9 7 5 0 5 4 4 7 4 (您我是是七四~~七月四日是母難日、
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祈予惠予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君霖天下天霖君!
 3 G \ G S M : 0 9 7 5 0 5 4 4 7 4的號碼諧音或有人會解釋為(您就氣我 您我是是氣死)云云,此係如此牽強意會的人的詮釋,他人(包括本人)並無置喙餘地,EF猶記兒時的戲語:『氣壞了身體沒人替』、『氣死了就沒戲唱了』~~特此註記~~希望沒有人會氣我或氣死,  當然是希望此電話易於記憶爰以( 0 9 7 5~~您 我)、 0 5 4 4 7 4~~ 是七 四~~七月四日母難日、亦為某個國家的國慶日,七月四日誕生日誌記)             

 被告訴人\犯罪行為人:
勞委會訴願會參與1000902日之勞訴字第1000011232號「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勞委會: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9
參與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 1 . 郭芳煜、 2 .林素鳳、 3 . 劉士豪、 4 . 蔡震榮、 5 . 鄭津津、 6 . 張世興、 7 . 林振裕、 8 . 洪瑞清、 9 . 石發基、 10 .王尙志
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王如玄(勞委會主任委員):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彭榮義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引用附件之991223遞寄  行政院勞委會之四合一行政救濟狀及附件、~~勞委會1000902日之(100勞訴1000011232號)的訴願個案案卷,聲請鈞署向勞委會及職訓局調取原案卷參辦之!

二、依制憲行憲本旨:公務員係憲法第18條之服公職人民,依法定程序行使公務權能,保障暨救濟人民基本權,此觀憲法第二章章名係[人民之權利義務]~~就公務員係服公職的人民
,依據民治及國民主權原理,任何國家統治權/公務員的權利均源自憲法賦權、人民的神聖付託,悖違此義務則有憲法第24條及相關實體法(如:刑法、國賠法、公懲法 等),則為前述之違憲違法犯行,自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屬當然;尤其公務機關首長均是政務官、簡任高階公務員,更應恪盡相關的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自不待言;復且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則是就公務機關首長包庇屬員(違法公務員)者,應受懲處承負公務責任,涉及犯罪者則有刑事責任(如:刑法第15、304條、刑訴法241條之不作為犯)(另參後述),亦屬當然。
憲法第24條係第二章的最後一條,如是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按:拙愚改寫如夏述:『包括應依法律~實體法、程序法~纖瘦懲戒處分負起公務責任在內』),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其要旨至少有夏列:
1‵任何公務員均不得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
2‵任何公務員均一旦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權利、法益者,隨即致生相關違憲違法犯行及責任;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第16、24條之旨,系爭個案違法公務員的違法責任之訴追審問處罰應依罪行罰定主義辦理救濟,,亦為國家對人民的應為行政/檢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
3‵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刑事/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則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4‵未涉及刑事犯罪者,違法公務員負有公務//民事損害賠償之相關憲法與法律責任,所屬公務機關亦有國家賠償的連帶附帶責任
5、其他(引用拙愚之[憲法24條)[國家救濟義務]個案書狀]

三、關於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王如玄(勞委會主任委員):
依據OO公務機關組織法的公務機關首長為公務監督權人應依職權依聲請踐行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細公務機關首長的首長保留應為公務監督的憲治法治義務。
本人991223日所踐行的『四      訴 願 行   政 救 濟 事 項 :』,其中一項就是聲請王如玄主任委員應依據聲請踐行「公務監督」憲治法治義務,惟查:
經過八、九個月了,一具是不監不督之包庇屬員等犯行,抵觸憲法第16條、刑法304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之違憲違法犯行。拙愚只好踐行憲法167778條之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

四、關於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參與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 1 . 郭芳煜、 2 .林素鳳、 3 . 劉士豪、 4 . 蔡震榮、 5 . 鄭津津、 6 . 張世興、 7 . 林振裕、 8 . 洪瑞清、 9 . 石發基、 10 .王尙志:
查:依據憲法第16條、刑法第124條之旨,人民的訴願行政救濟權即是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有效能性行政救濟憲治法治義務,期能保障人民享有「受公平審議訴願行政救濟權」之本旨;刑法第124條亦規範「不具公務員」身份之仲裁人,舉輕明重,參與00訴願行政救濟個案審議的訴願會委員亦應有形第124條之規範與適用,以資救濟。   再者,參與審議系爭訴願行政救濟個案之訴願會委員的訴願審議決定~~即使是「訴願不受理」程序決定~~涉及抵觸憲法第1624條之違法侵害人民訴願行政救濟權者,亦應有刑法第304條(妨害人民行使訴願行政救濟權利)之適用與規範,是有本件的雙察~~監察與檢察~~救濟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查:本人991223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係指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911/18職訓字第0990058437號函所涉及的相關犯行(如:刑法第213條),當然構成訴願法的公務機關行政處分係屬違法或不當的訴願行政救濟要件(訴願法1條以降相關規定參照),惟查:
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之:參與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之訴願會委員: 1 . 郭芳煜、 2 .林素鳳、 3 . 劉士豪、 4 . 蔡震榮、 5 . 鄭津津、 6 . 張世興、 7 . 林振裕、 8 . 洪瑞清、 9 . 石發基、 10 .王尙志等人所參與審議「勞委會1000902日之勞訴1000011232號「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系爭「訴願不受理」審議決定即屬抵觸前開憲法第1624條、訴願法第1條、刑法第124304條等違憲違法犯行。  拙愚只好踐行憲法167778條之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
請予:

五、綜上所述,本件之被告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涉及違法失職犯法瀆職違憲違法犯行之犯罪行為人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系爭基本人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應有雙察~~檢察與監察~~救濟事項之准行及個案救濟。

六、本件的刑事檢察救濟事件,誠請鈞署應予依法實體訴追犯罪之告訴偵查公訴或聲請檢察官協助本人自訴事的憲定法定檢察救濟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監察院提起彈劾懲戒訴訟之監察救濟事
,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檢察法救濟權之旨,管轄檢察機關\承辦檢察官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檢察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檢察救濟事項之踐行!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副本:監察院內政\勞工事務委員會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請鈞署向勞委會職訓局調取相關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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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九月十日星期六2:35:15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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