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2:35 PM起寫    擬於1107(一)親自到署具狀或郵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1147
4.3G\GSM : 0971 258468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及其義里派出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2 . 蔡友銘犯警:大甲警分局偵查隊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證人即是關係人:盧O男(勝或建) 義里派出所警察(10\26下午晚上全程偕同周文彬到大甲警分局‘台中地院\地檢之警員)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緣犯罪行為人周文彬10月26日(週三)栽贓被害人夏興國涉犯[妨害公務]’[傷害]‘[毀損]云云;被害人夏興國十月26’27日分別以[言詞]’[書狀]訴究周犯誣告‘違法逮捕’違法拘束身體侵害身體自由等犯行在案, 諒悉!

二‘查:目前公務機關(本件指: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檢署)之各辦公處所‘大門出入要道均裝置有監視錄影錄音系統’保存期限至少三個月以上. 是請
鈞署先予以保全證據(系爭處所及其時間之監視錄影錄音檔案)查明真正事實之,此為聲請保全證據實體真正適時發現查明的必要程序!

三‘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理由證據:
查:十月二十六日大約晚間18:20自義里派出所至大甲警分局途中,周犯以行動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應是洪股)稱:[提審夏興國大約19:30抵達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云云
大約18:35抵達大甲警分局偵查隊之~~其後由該分局偵查隊蔡友銘偵查員製作指紋掌紋拍照的人別建檔程序‘歷時約十分鐘完成之(後述)~~不知何故’蔡犯警將本人以腳鐐銬住並固定於該偵查隊的角落處大約四十分鐘,大約19:50~~20:00期間才由大甲警分局載往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途中;此在途期間周犯以行動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稱:[交通阻塞等情‘慢一點會到](概意)  惟查:
前述途中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均沒有塞車’全程交通順暢無阻,可以勘驗周犯所駕駛的義里派出所警備車上監視錄影錄音系統檔案查驗證實之!  亦即明明是
交通順暢無塞車,周犯明知上情卻是不實以[行動電話]通報給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致使該書記官誤信此訊息且應為登錄在公務電話紀錄簿以及提審案卷內註明上情之。  
此係周犯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
按:電話通報‘民眾打110’119報案即為準文書,周犯不實通報致使中院值夜書記官誤信及登載,周犯構成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行且應依據第134條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四‘關於被訴人\犯罪行為人蔡友銘犯行犯罪事實理由證據:
查:蔡友銘犯警為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就該案而言(指周文彬誣告夏興國)僅僅是做人別拍照指紋掌紋存檔的程序工作,大約十分鐘就可以ok,蔡犯卻是完畢後故意將夏興國留置在該隊的角落處之椅子尚且銬上腳鐐如同展示業績[公開示眾]‘[舖師]的行徑,也已牴觸憲法第八條’提審法所揭櫫之[即時送提審‘不得羈延遲滯]之規定’亦視違犯刑訴法89條對於被逮捕拘禁之人的身體名譽應為保障之旨;亦即,蔡友銘犯警涉犯刑法302‘304條之違法超時拘束夏興國身體’使被害人夏興國受到無義務的超時拘束身體的強制罪犯行

五、聲請保全證據即是調取及勘驗鑑定「系爭處所時間的監視錄影器」之旨:
1.周文彬犯警十月二十六日晚間駕駛義里派出所之警備車上監視錄影錄音檔案(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
待證事項:全程交通順暢無塞車‘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2.周文彬犯警十月二十六日晚間駕駛義里派出所之警備車時以其行動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的通聯紀錄與通話語音檔案及其譯文
待證事項: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3.台中地方法院十月二十六日值夜書記官的公務電話紀錄簿‘電話通聯記錄’提審案卷
待證事項:周犯不實通報[交通阻塞] 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誤信上情且登在在系爭的公文書案卷內

4.義理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的出入大門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離開義里派出所的確切時間‘離開大甲警分局的確切時間’自大甲警分局出發前往台中地方法院的時間‘抵達台中地方法院的時間 證明全程無塞車交通順順暢通

5.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十月二十六日晚間的監視錄影光碟
待證事項:蔡友銘犯警無故將夏興國留置且違法拘束身體‘故意延遲應即時解送提審的時間

6.其他(鈞署辦案需要使用的相關證據)

六‘聲請詢問證人\關係人盧o南(勝或建):(義里派出所警員)
待證事項:十月二十六日解送夏興國(義里派出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台中地方法院候審室)途中,有無遇到交通阻塞\塞車的情形
周文彬犯警有無電話聯繫台中地方法院值夜書記官稱[遇到交通阻塞慢一點到]的內容
按:此係提供盧o男警員[汙點證人]的機會~~若是盧員不實偽證,請檢察官職權起訴盧員的偽證罪犯行,並對盧員參與前述之周文彬‘蔡友銘犯行者列入共同正犯起訴之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105       111          07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一3:35 PM寫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