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2:50:22 AM AM起寫 擬於04\27(三)遞寄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丁股陳添喜法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丁股陳添喜法官)100年04月21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認有涉犯枉法裁判、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旨,提起抗告救濟事;並對陳添喜枉法裁判官聲請迴避事::
訴訟提起人即是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個案之聲請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事項詳參原案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相對人: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國家賠償委員會 420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號
電話:(04)25263188
法定代表人:黃冰如主任
法定代表人:黃冰如主任
抗告救濟訴訟聲明暨陳報\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原裁定應予廢棄
2 . 聲請鈞院(原審法院\抗告法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救濟事
2 . 聲請鈞院(原審法院\抗告法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救濟事
3 .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4 . 陳添喜枉法裁判官應予迴避(100救42號)及100年04月11日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個案(100國 號、被訴機關:豐原地政事務所者)
4 . 陳添喜枉法裁判官應予迴避(100救42號)及100年04月11日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個案(100國 號、被訴機關:豐原地政事務所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一、原裁定( 1 0 0 救 4 2號 )的認事用法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1.查:(釋28、60)釋示:最高法院所為的判決係屬中審判決有拘束該案之效力(此係拙愚所加註) 以訴訟救助/法扶救濟聲請案而言自應亦應審酌上級審法院的終審的認事用法 亦屬當然.
2.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 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的事實理由證據.~~此係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職權依聲請調查聲請人當事人的資力狀況,以符合承審法官依法審判保障與救濟人民之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憲治法治本旨
3.拙愚目前仍是「無收入」「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應依前述裁判意指准為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 惟原審卻是抵觸司法院大法官的釋憲文、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 抗告法院之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抗告救濟程序廢棄原裁定並准為所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個案救濟事
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4.查:(釋177)釋示:不適用法規的違背法令自屬民訴法496條項1款所定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範圍 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釋28、60、135、271、499、535)(30上2838)所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於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惟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再審、非常上訴、抗告、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的個案救濟程序,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
5.再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依拙愚的不情陷狀,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於憲於法有違。
6.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二、關於(100救42號)裁定:
查:鈞院100年04月19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理由二以所謂:『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就其是否無資力之事實並未提出可供法院得即時調查之證據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云云,惟查:
二、關於(100救42號)裁定:
查:鈞院100年04月19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理由二以所謂:『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人就其是否無資力之事實並未提出可供法院得即時調查之證據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云云,惟查:
惟查:
本人夏興國於『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4:17:49PM起寫 擬於04\11(一)遞寄或親自遞送』
本人夏興國於『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4:17:49PM起寫 擬於04\11(一)遞寄或親自遞送』
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書狀,(詳請參閱鈞院承審之100年度國字第7號之案卷:說明一就是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聲請救濟事項,(附件一)亦是100年04月11日早上在台中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收狀台的收狀收據影印本,最末一項就是『訴訟救助』聲請案的記載
綜上所述,鈞院所為(100救42號)裁定的前開理由均與本人夏興國04\11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書狀所列事實不符,亦為理由矛盾之違法,核為旨揭之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於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惟因具有裁判形式,且尚未確定,應依據抗告救濟程序,由原審法院自我審查或抗告法院抗告審查予以救濟之,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是有聲明一、二之救濟。
三、關於陳添喜法官應予迴避(100救42號)及100年04月11日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個案(100國 號、被訴機關:豐原地政事務所者):
綜上所述,鈞院所為(100救42號)裁定的前開理由均與本人夏興國04\11民事國賠起訴司法救濟書狀所列事實不符,亦為理由矛盾之違法,核為旨揭之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於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惟因具有裁判形式,且尚未確定,應依據抗告救濟程序,由原審法院自我審查或抗告法院抗告審查予以救濟之,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是有聲明一、二之救濟。
三、關於陳添喜法官應予迴避(100救42號)及100年04月11日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個案(100國 號、被訴機關:豐原地政事務所者):
查: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丁股陳添喜法官)100年04月21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業有上開的事實錯誤\違背法令等情;事實上,陳添喜枉法裁判官只要承審本人夏興國的訴訟個案,一定蹈犯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例舉如夏:
1 . (89中小875):應先行調解卻不敢調解、耗費本人360元的郵票卻連實體裁判也無
2 . (91國12):明明知道本人夏興國在系爭期間的91年04\16並未受到拘束身體施用戒具的處分,卻在(91國12)判決理由捏造本人在系爭期間受有拘束身體施用戒具處分、另則將本人預留300元的閱卷費用(按:借提差旅費2900元,本人郵寄3200元,其中300元是預留閱卷費用)卻不知去向,涉及公務侵佔罪犯行。
3 . 其他:引用本人92年12月下旬、93年元月上旬以後,就陳添喜枉法裁判官涉犯枉法裁判犯行所踐行的訴訟救濟案
綜上所述,陳添喜枉法裁判官應就(100救42號)及100年04月11日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個案(100國 號、被訴機關:豐原地政事務所者)予以迴避。
四、關於聲請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引用100年04月11日所親遞的聲請訴訟救助書狀及附件(即是鈞院100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者)。查:最高法院民事庭(91台聲108)裁定及台高院(96聲321號)裁定之旨,係對拙愚冤獄劫難期間的民事訴訟個案,以裁定准為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相關費用;然而拙愚目前的無資力\負債\負資產….不情陷狀比起前述冤獄劫難期間更佳不情陷狀(引用附件書狀及相關證據事證書證),
查: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之旨及立法理由:為落實訴訟救助制度之功能,避免因當事人因支出訴訟費用而致生活陷入困窘,難以維持自己….之基本生活,….明訂法院於認定當事人有無資力之出訴訟費用時應斟酌當事人….基本生活之需用。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229號)解釋在案可稽!
茲將最高法院所為關於訴訟救助的相關判例判決意指列述如夏: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1.(29抗179):當事人….如無籌措款項用已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43台抗152):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之信用者而言。
3.其他(引用民訴法關於訴訟救助之相關判例及附件影印者)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查:民訴法107條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 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 依拙愚的不情陷狀 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 於憲於法有違。
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聲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本人聲請訴訟救濟所附呈的相關書證事證,均證明本人符合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救助之不情陷狀事實理由之證明與釋明(詳參該聲請書狀與附件):
綜上所述,摯祈狀請
鈞院鑑核~~本人無資力負債負資產的不情陷狀,事實上連舉債度日的經濟信用亦乏匱,依據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本旨、民訴法及法扶法關於法官協助法律扶助之救濟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 俾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救濟權、承審法官應依法審判裁判 不得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法益之憲治法治義務,誠請鈞院准為本件所請之聲請訴訟救助訴訟救濟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六、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豐原地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請願權與訴願行政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鈞院(台中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條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是請
鈞署\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訴訟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十、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丁股陳添喜法官 轉呈
台中地方法院李彥文院長、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公 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4 月 2 7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3:17:13 AM寫畢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星期日3:17:13 AM寫畢
幹 又是他 雖小 亂判 害死人不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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