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00:24:50 AM起寫 擬於100年
0 6\ 2 0 ( 一 )遞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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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 NAME: 豐原地政事務所違法失職犯法瀆職公務員之應為四合一行政救濟案
致 台中市地政局曾國鈞局長、承辦人黃振華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檢察官
案由:為就: 1 . 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06\08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6988號函,爰以指摘控訴如夏:
聲請行政救濟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6646、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0975)054474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06月08日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6988號函說明二函諭:『….,於聞到20日內檢具…..並復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宋本府憑辦』、『另以書面在名規定事項於文到20內檢送本局,以符法制』云云; 惟查:
之發文日期為『100年05\27』、
1.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豐原地政事務所並未製給相關行政處分書,本人如何可能「無中生有」生出原行政處分書呢? 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應該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豐原地政事務所(亦為貴局之下級機關)調取案卷參辦之!
2.
貴局所引用訴願法第56條、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定,事實上本人在相關書狀業已列述在案,
要再依樣畫葫蘆為之亦無不可,列述如夏:
聲請人: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2558664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台中市后里區柑宅路35巷34號
聲請人: 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2558664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台中市后里區柑宅路35巷34號
后里區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二、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從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6月09日之豐地二字第100005443號函~~經過本人自100年04月向台中市政府訴願會函詢及台中市政府訴願會\法制局\地政局的函查等情,豐原地政事務所「終於找出」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上中旬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據以證明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4、5月的相關函覆涉及刑法213、304條等犯行(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妨害行使權利罪),本人會依據罪刑罰定主義辦理救濟、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亦應依據憲法第24條、臺中市政府組織法…等相關規定,對於豐原地政事務所相關犯法瀆職\違法失職公務員先與行政懲處\公務監督行政救濟之!
按:台中市政府100年05\20之府授法訴字第100090233號函說明二:『……。本府依據上開陳情書所示,函請上述2機關查明
台端是否提起訴願乙節,案經本市……及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3日之豐地二字第1004598號函覆本府,均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無從答辯。』(按:涉及刑法定213條犯行者,另案踐行罪刑罰定主義等救濟。)、另一方面,貴台中市政府地政局100年05\27之之中市地測一字第1000015447號函說明一:『依據本市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5月18日豐地二字第10004629號函辦理,兼復台端100年02月9日、12日聲請書。』云云。
查:本人夏興國100年02月上、中旬郵寄至豐原地政事務所的聲請四合一行政救濟案,均與日前(五月下旬)郵寄至西區戶政事務所、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的四合一行政救濟案之相同救濟程序;然而,豐原地政事務所卻是一方面以『表示未收受 台端不服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書』、另一方面又將本人100年02月9日、12日聲請書提供貴地政局做前開的函覆云云,如此作為乃是自打嘴巴\掌摑公務機關\公務員的尊嚴、互為矛盾的犯行。
三、綜上所述, 是請
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貴座鑑核,准為本件所請救濟事項~~個案正義必須實現~~依據罪行罰定主義實現個案正義,讓被害人獲致救濟,讓加害人/被訴人獲致國法正義制裁~~憲治國之法治與人權亦在此間體用與實現!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中市胡志強市長、地政局曾國鈞局長、承辦人黃振華
副本:監察院內政委員會、台中地檢署張斗輝檢察長、檢察官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6 月 2 0 日
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星期日12:46:24 AM 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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