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星期三

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丁股陳添喜法官)100年08月22日所為(100年度國字第8號)裁定,認有涉犯枉法裁判、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旨,提起抗告救濟事:

C:\Documents and Settings\ssg\My Documents\豐原地政事務所\1000829日對中院(1008)裁定之抗告救濟.doc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1:26:23 AM起寫  擬於0830(二)親自遞狀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丁股陳添喜法官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  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鈞鑑:

案由:為對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丁股陳添喜法官)1000822日所為(100年度國字第8號)裁定,認有涉犯枉法裁判、抵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救濟權之旨,提起抗告救濟事:

訴訟提起人即是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個案之聲請人:
夏興國(華夏御乾\善御\天一\衡陽理\東方白\歸璞) 
5807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其他事項詳參原案卷

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
相對人:台中市豐原區地政事務所、國家賠償委員會  420台中市豐原區西安街21
電話:(0425263188 
法定代表人:黃冰如主任

抗告救濟訴訟聲明暨陳報\聲請救濟事項:
1 .  旨揭原裁定應予廢棄
2 . 
聲請鈞院(原審法院\抗告法院)裁定准為訴訟救助之訴訟費用、抗告裁判費應准為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救濟事
3 .  訴訟裁判費用應由對造當事人負擔之

事  實  理                                      據:

一、本人無資力不情陷狀無法繳納訴訟個案裁判費,據以聲請訴訟救助,原審法院\抗告法院卻駁回前開聲請案,抵觸憲法第1516條、民事訴訟法第10912像相關規定。(其他:引用系爭聲請訴訟救助案卷及其抗告案卷)

二、關於本人夏興國引用:1.最高法院民事庭應依據(91台聲108)裁定及2.台高院(96321號)裁定之旨係指:
A.管轄法院/承審法官應依據職權依據聲請調查聲請人夏興國之無資力相關事實事證,此亦屬承審法官英合法調查證據作為認事用法裁判基準
B.本人的無資力不情陷狀的事實依舊,且每況愈下….,應有飲用之必要,且應依據(釋2860)之旨,拘束性質相同(聲請訴訟救助個案)的各審級裁判規範效力
查:(釋177)釋示:不適用法規的違背法令自屬民訴法496條項1款所定的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範圍 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再審之素、(釋2860135271499535)(302838)釋示,個案裁判有重大明顯違背法令事實錯誤情事者,固屬於不具拘束力的無效裁判,惟因具有裁判形式,應依據再審、非常上訴、抗告、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的個案救濟程序,以實現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救濟權之本旨。
5.再查:民訴法1072項之指係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訴願/訴訟救濟權之提起權與接近使用權(ACCES)所做的規定,管轄法院/承審法官對於訴訟個案當事人關係人所為的聲請訴訟救助法律扶助字應考量維持基本生命生存生活的最基本的救濟,依拙愚的不情陷狀,原審法院承審法官自應准為本件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救濟之裁判卻是應裁判准為聲請訴訟救助聲請案卻是駁回聲請之不救不濟,於憲於法有違。
6.請問:各級法院承審法官職權調查可有發現拙愚有任何財產可供繳納裁判費之用呢?~~走筆至此憶及乙則法國文豪巴爾札克的真實故事/事例:窮困潦倒的巴爾札克家徒四壁窩居在家勤奮寫作不改其志  某日晚間小偷潛入搜刮翻找良久都找不到竊盜標的物  巴爾札克不改幽默地稱:「我白天都找不到值錢的東西  你(竊賊)晚間行竊又沒有開燈怎麼可能找得到值錢的東西呢?~~引用拙愚對台高院(88重訴75)的上訴案即最高法院民事庭所為(91台聲108)、台高院民事庭(96321)裁定按的事實理由證據
綜上,原審法院、抗告法院應准為所請之訴訟救助相關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

二、關於(1008號)裁定:
查:原審法院1000822日所為(100年度國字第8號)裁定理由云云;
查:本人依舊是無資力不情陷狀、無法繳納相關的訴訟裁判費、抗告費。

三、關於陳添喜法官應予迴避(10042號)及1000411日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個案(100    號、被訴機關:豐原地政事務所者):
查: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丁股陳添喜法官)1000421日所為(100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業有上開的事實錯誤\違背法令等情;事實上,陳添喜枉法裁判官只要承審本人夏興國的訴訟個案,一定蹈犯刑法第124條之枉法裁判罪犯行,例舉如夏:
1 . 89中小875):應先行調解卻不敢調解、耗費本人360元的郵票卻連實體裁判也無
2 . 9112):明明知道本人夏興國在系爭期間的910416並未受到拘束身體施用戒具的處分,卻在(9112)判決理由捏造本人在系爭期間受有拘束身體施用戒具處分、另則將本人預留300元的閱卷費用(按:借提差旅費2900元,本人郵寄3200元,其中300元是預留閱卷費用)卻不知去向,涉及公務侵佔罪犯行。
3 .  其他:引用本人9212月下旬、93年元月上旬以後,就陳添喜枉法裁判官涉犯枉法裁判犯行所踐行的訴訟救濟案
綜上所述,陳添喜枉法裁判官應就(10042號)及1000411日之民事國賠起訴事件司法救濟個案(1008號、被訴機關:豐原地政事務所者)予以迴避。

四、國家救濟義務本來就應該有效有能~~期待國家救濟義務是通往公義正義人權的大道前進!~~國家為人民存在及存續、憲法為體憲治法治為用本來就是保障與救濟基本人權為目的的手段方式,手段隸屬於目的(80台上2007號判例),憲法16條保障本人雙訴救濟權,國家就應該踐行旨揭之行政監察檢察司法憲法效能性即時性的應為救濟憲治法治義務大正義行~~正義已經遲到了,難道還要遲遲不到嗎?

五、綜上所述,對造當事人之豐原地政事務所的違法公務員核有違法侵害本人的請願權與訴願行政救濟權的違憲違法犯行之情事及不做為違法與相關刑事犯罪,本人依據憲法第16條及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本件之民事國賠起訴司法訴訟救濟事件,應予訴究相關公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犯法瀆職公務員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個案救濟。  國家(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負有應為行政/檢察/監察/司法/憲法救濟之憲治法治義務,國家應為被害人救濟DO BEST&MOST!
本人依據法定成許踐行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是請
鈞院(台中地方法民事庭承審法官)鑑核,請予依據(釋535)釋示『遇有違法事實應依據法定程序辦理救濟』,民事訴訟法及法律扶助法第42項之相關規定,准為辦理踐行本件民事國賠事件訴訟之
司法救濟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是請 
鈞署\鈞院鑒核,准為本件的民事訴訟司法救濟案,俾符憲法及相關法律應為國家救濟義務對於人民自由權、財產權、訴訟救濟權受到違法侵害的事後救濟之旨!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丁股陳添喜法官  轉呈
      台中高分院民事庭
副本:監察院司法冤獄委員會、最高檢黃世銘檢察總長、檢座大德  台高檢顏大和檢察長、檢座大德                                                                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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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愚 夏興國                      敬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六1:35:32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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