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9:53:11 PM起寫 擬於0 5\ 2 6(四)郵寄遞送
致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OOO司法事務官、民事庭承審法官、民事庭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 鈞鑑:
案由:為就 鈞院:1 . 100年05\25早上就(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031號)訊問期日、2 .民事庭肆股(100年度司促字第14044號)裁定之補正與陳報事:
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新台幣二百六十六萬三千元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夏宗璠
(
0 4 ) 2 5 5 8 1 1 4 7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 巷
8 之 1 6 號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受任人:夏興國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難日 L1 2 0 9 9 4 0 1 2
(
04 ) 2 5 5 8 1 1 4 7、2 5 5 8 6 6 4 6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台中市后里區甲后路 1 3 8巷 8 之 1 6 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詳參附件四之 1 0
0 年 0 3 月 0 9 日之委任書,亦附在台中市后里區調解委員會之 1 0 0年民調字第 0 0 3
8號之調解申請案案卷內,請鈞院調取參辦之!)
聲請人即是系爭事件之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華 夏
御 乾 \
善 御 \
天 一 \
衡 陽 理 \
東 方 白 \
歸 璞 )
5 8 年 0 7 月 0 4 日
母 難 日
L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其他:詳卷)
相對人:彭榮義 4 3 8台中市外埔區廍子里007鄰廍子路49之1號
(以上摘錄附件七之豐原地政事務所100年02\11(五)製發之彭榮義戶籍謄本資料之影印本)
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人 421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190號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1 9 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電話: ( 0 4 ) 2 5 5 8 9 9 2 8 (按:原址在后里區民生路200號,經電話與親自探訪查報,該公司遷址至民生路1 9 0號,並將『詠冠』更名為『永冠』,董事長\負責人均是彭榮義特此
陳報與聲明!)
按:相對人彭榮義的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址在: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 1 9 0號
按:相對人彭榮義的永冠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地址在:台中市后里區民生路 1 9 0號
,原書狀誤載『 2 0 0 號』者係舊址,特此更正之,請察照查辦。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及聲請救濟事項:
**詳參原100年04月11日書狀者**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22、523條係針對保全債權人的債權以利日後強制執行、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難執行之虞者的法定要件。 100年05\25的訊問期日,主持訊問之OOO司法事務官曉諭本人五日內陳報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的原因事實理由等情,資引用100年4、5月各狀及所附相關附件,茲於裁定諭示期間內補正與陳報事關於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之個案救濟論述如夏: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522、523條係針對保全債權人的債權以利日後強制執行、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難執行之虞者的法定要件。 100年05\25的訊問期日,主持訊問之OOO司法事務官曉諭本人五日內陳報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的原因事實理由等情,資引用100年4、5月各狀及所附相關附件,茲於裁定諭示期間內補正與陳報事關於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之個案救濟論述如夏:
二、本人在100年03月04日(五)經鈞院承辦股書記官給閱關於彭榮義87年間聲請假扣押…等強制處分的案卷後,依據法定程序向后里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相對人彭榮義故意不出席、本人亦洽請后里區邱文宏區長向彭榮義員曉以大義等情,彭榮義亦是強硬等情(按:詳情請向邱區長查證、電話04-25562116、25581710、或請查104),至於本人親自到該公司拜訪多次(后里區民生路190號),彭榮義員均避不見面,電話洽請亦同。
查:彭榮義員身為公司負責人,卻是故意不參與前開的相關程序,極盡隱匿之能事,復且當年(87年10\15)向鈞院聲請假扣押等強制處分是以與事實不符的內容所踐行的溢領與欺詐等情(引用原聲請狀及相關書證之指摘控訴),應有准予本人夏興國所請救濟事項之個案救濟。
再查:原100年04\11日聲請書狀(夏稱原狀)9.
(附件九):85年12月02日所書立之承包建築王朝實業社契約書 、 10. (附件十)彭榮義親筆簽收工程款項的收據書證 、 11. (附件十一):95年02\20之彭榮義所簽名認證之『溢領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之書證可稽證~~
相對人彭榮義簽名立書承認溢領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在案,且是一方面在85年、86年間向家君夏宗璠領取(附件九)、(附件十)所註記之工程款、另一方面又向中院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拍賣標的物…等個案,直至90年12月07日受領系爭分配拍賣款項。
相對人彭榮義簽名立書承認溢領工程款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在案,且是一方面在85年、86年間向家君夏宗璠領取(附件九)、(附件十)所註記之工程款、另一方面又向中院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聲請假扣押、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拍賣標的物…等個案,直至90年12月07日受領系爭分配拍賣款項。
是此,自90年12月07日受領系爭分配拍賣款項期日起溯算是屬於法定5%年息的起算基準日,故有訴訟聲明 1 . 之民事訴訟聲請救濟事項
三、05\25訊問期日,本人提出乙份「更正啟事」,本件再做相同聲明及論述:
原聲請狀所提及有關:『(附件十一):95年02\20之彭榮義所簽名認證之『溢領新台幣一百二十五萬元』之書證)』; 應更正為:係拙愚夏興國所踐行的訴訟救濟案所提供的附件證據,其中關於『彭榮義 住:台中縣外埔鄉廍子村廍子路 號、電話:…..』等字句,係當年因彭榮義員前開犯行所致,家君夏宗璠的註記確認在該書證為之,拙愚夏興國日前誤以為是彭榮義員所寫等情,此部分有誤(本人認知錯誤),特此更正之。
然而:彭榮義員所溢領的新台幣125萬元及前述的犯行仍是真實無誤,亦請察鑑之!(參引:原狀之9. (附件九):85年12月02日所書立之承包建築王朝實業社契約書、10. (附件十)彭榮義親筆簽收工程款項的收據書證)
四、本件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訴訟救助….等救濟事項,件誠請鈞院應予依法實體審判的法定職權與憲治法治義務,且是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司法救濟權之旨,管轄公務機關\承辦公務員應恪盡為民服務、訴訟司法救濟之即時救濟與效能原則~~是有本件聲明與聲請救濟事項之踐行!
五、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謹 誌
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七股OOO司法事務官、
民事庭承審法官、民事庭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 公鑑
民事庭承審法官、民事庭肆股林怡秋司法事務官 公鑑
證 物 : 引 用 附 件 證 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0 5 月 2 6 日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10:19:49 P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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