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二1:42:02 AM起寫 擬於0 5 / 3 1(二)親自到院遞狀
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促股法官(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民事執行處梅股法官(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 鈞鑑:
案由:為請就附件之鈞院: 1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促股法官(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 2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法官(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的書類: 1 . 確認真實性、 2 . 後續救濟程序事:
案由:為請就附件之鈞院: 1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促股法官(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 2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梅股法官(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的書類: 1 . 確認真實性、 2 . 後續救濟程序事:
聲請人:夏興國 58年07月04日母難日 L120994012 (04)25581147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係因100年02月上、中旬的個案申請、電洽申請與確認,茲因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剝奪本人夏興國就相對人張煇芳的戶籍謄本之申請案,(詳參100年02月23日以後的各狀),是請鈞院惠准本件所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之準據!
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巷8之16號 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係因100年02月上、中旬的個案申請、電洽申請與確認,茲因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剝奪本人夏興國就相對人張煇芳的戶籍謄本之申請案,(詳參100年02月23日以後的各狀),是請鈞院惠准本件所請救濟事項,以資個案救濟之準據!
二、(附件一~~附件四)係由本人自鈞院的系爭案卷所影印者(按:影印本較模糊,以鈞院原本\本人收受正本為據),本人持之據以向后里區戶政事務所洽辦就相對人彭榮義的戶籍謄本,然而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一干犯法瀆職公務員違法剝奪本人夏興國就相對人彭榮義的戶籍謄本之申請案,本人業已依據憲法第16條之雙訴~~訴願與訴訟~~救濟權踐行罪刑罰定主義之個案救濟在案。(略)
三、為請就附件一~~附件四之鈞院(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促股)之(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民事執行處梅股之(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之書類影印本(按:影印本較模糊,以鈞院原本\本人收受正本為據)之:
1 . 確認真實性、
2 . 後續救濟程序事:
3 . 后里區戶政事務所一干人犯否准本人所請的個案,請問鈞院有無其他方式可供拙愚參採之方式方案? 本人是否可以持之續向其他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彭榮義的戶籍謄本? 若不行,請問應依據如何程序為之才能如願申請就相對人彭榮義之戶籍謄本呢?
四、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 人 為 我 為 人 仁 ; 君 霖 天 下 天 霖 君!
謹 誌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促股法官(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民事執行處梅股法官(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 公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促股法官(88年度促字第22354號)、民事執行處梅股法官(88年度執梅字第16013號) 公鑑
證物:引用附件證物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元 0 5 月 3 1
日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二1:51:07 AM寫畢
拙愚即是被害人 夏興國 敬筆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二1:51:07 AM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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