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20:48打字    擬於1203(六)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后里分駐所盧育澤承辦員警轉呈
      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1147
4.3G\GSM : 0971 258468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及其義里派出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茲因被害人夏興國10月20’26‘27日擬就義里派出所(夏稱:該所或義里所)員警所涉犯相關刑事犯罪提出刑事告訴救濟十,均遭該所詹國旭所長及值班員警違法不受理等情(另案中檢偵辦中)  且周文彬犯警十月二十六日栽贓被害人夏興國涉犯[妨害公務]’[傷害]‘[毀損]云云(另案中檢偵辦中) ;復因今日(12\03)周犯就[受理拾得物]處理情形反反覆覆(後述) 又等候十分鐘一就沒有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等情,遂於今日
16時05分向[110]報備稱:[本件擬逕赴后里分駐所報案],經[110員警]同意後本人需16:15抵達后里分駐所知,和先陳明.

二‘查:夏興國因家君(尊翁父親)目前在豐原公老坪田園養護中心照護中,今日下午自該中心走路做豐原客運222公車到中正公園騎乘自行車擬沿著后豐鐵馬道返回后里途中,大約是在15:10~~15:15期間在补子街某處(具國豐路約200~~300公尺)(台鐵坡道草地附近)拾得乙張透明桌墊  上有[學校]’[科別]‘[班級]’[人別姓名]之足供辨別遺失者之事證,遂在返回后里時逕赴義里派出所擬就[拾得物]報案(約15:40~~15:45) 當時義里所值班員警周文彬(即是本件被訴人犯罪行為人)遂將係爭拾得物以及本人的身分證取走並在辦公區的電腦桌上查詢若干資料  時間大約3~~5分鐘

三‘茲聲請保全證據調查事實:
1.義里派出所內外的監視錄影檔案(12\03 約15:40~~16:10)
2.周文彬犯警以其密錄器側錄的檔案
3.(12\03 約15:40~~16:10)本人在義里派出所門外公用電話撥打[110]報案電話的內容
上開保全證據事項請予以全文譯文並勘驗鑑定合法調查事情經過之

四‘茲江系爭個案重大記事列述如夏:(時間點以義里派出所時鐘’110報案時間兩相對照比對之):
1‘本人在義里派出所表示[拾得物]要報案, 值班員警周文彬向本人索取身分證以及系爭拾得物,並在辦公區電腦桌查詢若干資料 大約3~5分鐘 本人則在值班台民眾區站立之
2‘約3~5分鐘後 周某詢問本人稱:[你是在哪裡撿到拾得物?] 本人答:[豐原]
周某逕自稱:[你應該要到豐原報案,我\本所不受理] 本人隨即駁斥周某違法不受理
並至該所大門口公用電話打110報警  因忙線未能打通 本人掛斷該通電話走入義里派出所;此期間周某亦打電話向某人詢問云云  隨後周某表示可以受理報案云云
3 本人因為說明一的[寒顫效應]‘且一開始周某就未讓本人進入該所報案辦公區 本人為了能夠避免再次受到栽贓構陷 故保持3~~5公尺距離站立在值班台民眾區陳述意見並與周某對話之 周某卻以台語爆出口說[你是空ㄟ](意指:傻瓜笨蛋)辱罵被害人夏興國  本人則稱:[你是現行犯  我打110報警]’[洽請110派警逮捕周文彬現行犯](概意)
4  本人至該所大門口公用電話打110報警  擬就[拾得物]‘[周文彬瀆職]報案  110員警稱:已經派警處理了
5 本人在該所大門出入口旁等候十分鐘未見員警出面處理報案
6 16:05 本人再次打110稱:[擬直接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110員警同意
7 16:07本人在大門入口值班台前民眾區向義里派出所員警稱:[已經向110 通報獲准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周文彬隨即以國語辱罵本人[你是甚麼東西]
8 16:15本人抵達后里分駐所並在后里分駐所門前公用電話回報[我已經抵達后里分駐所了]
9 16:18以後 后里分駐所員警依據法定程序受理報案:[拾得物]‘[周文彬瀆職]


五‘周文彬犯警的犯罪事證及罪名:

1.違法不受理報案之強制罪犯行:
查:公務員是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人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應知之法律[不知]或[故意違反法律規定或程序者]以違法論  且應依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目前全國各警察機關早已經電腦連線  且有[報案三聯單]資訊控管  民眾可以到任何一處警察機關報案 該警察機關承辦警察就有受理義務 此亦為各警員所應知的法律規定與受理報案程序
周犯一開始就索取本人身分證以及系爭拾得物 在電腦辦公桌查詢資料約五分鐘
一開始就沒有要求本人進入辦公報案區  卻在詢問本人拾得地為[豐原]時違法要求本人需到豐原報案 周犯違法不受理報案等情  本人直斥其違法且即時表示向
110報案追究周犯刑事責任在案 雖因110忙線中未能接通  本人已經即時在義里派出所表示要追究周犯刑事責任在案  周犯雖同一時間打電話詢問某人後改口願意受理報案云云  惟因非因己意中止 不適用中止犯規定  違法不受理本身就是違法且違背警察職務的強求應認定為強暴脅迫  要求本人到豐原報案則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構成強制罪犯行  而應依據刑法134‘304條強制罪論處之

2.第一次妨害名譽罪犯行:
周犯一開始就不讓本人進入該所辦公報案區(前述)  且本人有權利[保持距離]
[避免再次受到栽贓構陷]故在值班台民眾區陳述意見  約15:50周員卻以台語[你是空ㄟ](意指傻瓜笨蛋)辱罵本人 應依據刑法第134‘309條規定追究周犯的妨害名譽罪犯行的刑事責任

3.第二次妨害名譽罪犯行:
16:05 本人再次打110稱:[擬直接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110員警同意
16:07本人在大門入口值班台前民眾區向義里派出所員警稱:[已經向110 通報獲准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周文彬隨即以國語辱罵本人[你是甚麼東西]辱罵
本人 應依據刑法第134‘309條規定追究周犯的妨害名譽罪犯行的刑事責任

六‘周文彬犯警為現行犯  咨請警方(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后里分駐所)速速派警逮捕周犯到案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七、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后里分駐所盧育澤承辦員警轉呈
      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105       12             03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日星期六9:51 PM打字寫畢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3:11 A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業於踐行三月二十日偵查期日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茲因106\03\20偵查期日被告周文彬陳述:[警方辦理遺失物事件時會先上網全國協尋]云云,此為被告周文彬就伊係爭過程提出之答辯。  被害人即是告訴人夏興國認為前述內容應為『待證事項』,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聲請檢察官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及其大甲警分局資訊中心(概名)查證:『警員周文彬在105\12\03下午15:40以後以其自身密碼使用該義里派出所辦公區電腦時所進入警政資訊系統或其他公務資訊系統所查詢的相關電腦紀錄究竟是遺失物全國協尋的登錄抑或查詢夏興國的個人資訊例如是否通緝‘是否案件繫屬刑事法院?~~若為前者,則周文彬在三月二十日答辯內容為真實’若為後者則是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資請承辦檢察官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時間以夏興國手持係爭拾得物進入義里派出所時,5周文彬一開始vs.夏興國的對話內容與相關言行  
此要證明:周文彬一開始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係爭拾得物]’[夏興國身分證]~~試問:詐欺集團犯罪行為人均係以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與交付財產或金融機構存摺密碼,進而詐騙取得財物~~亦即詐偽不正當方式取得者即應認定為[強暴脅迫]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構成要件  再者’刑法第134條之構成要件係以公務員假借其職務之機會權力方法....‘行政程序法律亦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是以,公務員違背職務與違反法定程序行使其公務職權者(本件指周文彬不正當行使警察權)進而違法侵害人民的相關自由或權利或法益者即應以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論處科行之
再者倘若證明周文彬式查詢夏興國的相關資料(如:是否通緝‘案件是否起訴後繫屬刑事法院)
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違法侵入電腦罪犯行

在查:105\12\03下午大約15:40以後 被害人夏興國將拾得物送至義里派出所時,值班警員即是被告周文彬先後將係爭拾得物以及夏興國的身分證取走後並在該所辦公區的電腦查詢若干時間,之後才詢問夏興國在哪撿到係爭拾得物(勘驗監視錄影光碟檔案) 本人答道:[在豐原拾獲](圤子街)  周文彬即時以強制罪犯行(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強逼要求夏興國需到豐原報案云云

前述之周文彬在第一時間取得拾得人即是報案人夏興國身分證與係爭拾得物乙事之[查詢電腦]
業已證明周文彬根本不是用於[受理拾得物的報案]’若是證明(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查明真正實體事實)周文彬是在查詢夏興國的其他資訊(如:是否被通緝‘是否受到起訴繫屬刑事法院等),等同詐偽不正當取得係爭拾得物與夏興國的身分證’佐以周文彬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等行止,應該認定被告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之!


二‘相關受命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報案’不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當周文彬不受理報案[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之違法犯行時,被害人夏興國隨即向110報案前後約三次‘前後歷經約三十分鐘(包含等候時間) 然而110勤務中心員警雖然告知本人:[已經通知員警到場處理]云云  惟查:
本人撥打110後的三十分鐘期間均無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當然也沒有逮捕現行犯周文彬之  資聲請檢察官調取當日的110報案錄音以及譯文依法查明:
1.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警員有無指派警員應到場(義里派出所)處理系爭個案?(若無‘110警員涉犯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向夏興國表示上情)
2.是否有警察受命(110勤務中心通報)指派勤務後卻是公然抗命不到場處理?
3.為何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以及轄區之后里分駐所‘義里派出所警員沒有出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4.其他


三‘被告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明確 鈞署(台中地檢署)露股承辦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周文彬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106       03             22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三4:00 AM打字寫畢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10:39 P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涉犯旨揭刑事犯罪,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業於踐行三月二十九日第二次偵查期日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關於周文彬涉犯[強制罪]’[恐嚇罪]犯行之事例:
1.       詐偽方式取走[係爭拾得物]’[夏興國身分證] : 今天(03\29)第二次偵查期日周文彬稱:[我第一時間當時是使用電腦上知識聯網]’  03\20第一次偵查期日則是稱 :[警方辦理遺失物事件時會先上網全國協尋]云云,此為被告周文彬就伊係爭過程提出之答辯。  被害人即是告訴人夏興國認為前述內容應為『待證事項』,聲請檢察官調查證據發現實體真正事實:
被害人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倘若被告周文彬一開始就是如其答辯內容所述[我第一時間當時是使用電腦上知識聯網]’[警方辦理遺失物事件時會先上網全國協尋] , 周文彬就應該取得拾得物及夏興國身分證後一開始就要求夏興國進入辦公區電腦處開始進行拾得物警訊筆錄之製作;
也根本不會在其查詢電腦若干分鐘後才開始詢問[何處拾得\撿到?]  且得知[豐原區朴子街某處拾得後]隨即要求本人[必須到豐原分局轄區派出所報案]云云 ; 亦即  被告周文彬的前開繫辭辯解應該查明是否真實~~若是捏造者  則應另行依據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等情併案訴追之~~
聲請檢察官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及其大甲警分局資訊中心(概名)查證:『警員周文彬在105\12\03下午15:40以後以其自身密碼使用該義里派出所辦公區電腦時所進入警政資訊系統或其他公務資訊系統所查詢的相關電腦紀錄究竟是遺失物全國協尋的登錄抑或查詢夏興國的個人資訊例如是否通緝‘是否案件繫屬刑事法院?~~若為前者,則周文彬在三月二十日答辯內容為真實’若為後者則是周文彬涉犯[強制罪]’[違法侵害個人資料]‘[違法侵入電腦]犯行

2.[時間到了你要領回]: 今天(03\29)第二次偵查期日勘驗案發日的監視錄影光碟  周文彬陳明
[時間到了你要領回]’  夏興國則有回應[你是在恐嚇我嗎?](概意)
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 依據拾得物的法定程序  警方在公告招領六個月期間期滿後應該以書面通知拾得人之(本件指本人夏興國拾得人夏興國就算收到警方的書面通知後也有權利不要領受係爭拾得物  警方或有關單位就會依據廢棄物程序予以廢棄之( : 若是拾得物為現金者
依程序繳回國庫之)   
然而周文彬卻已[時間到了你要領回夏興國則有回應[你是在恐嚇我嗎?](概意檢察官甚至在偵查期日特別強調[恐嚇]’[誣告]一併處理云云(概意本人則特別查閱案發日(105\12\03)之手寫書狀 電腦打字書狀均沒有提到[恐嚇罪]提告的內容   至於夏興國的前開回應則是因為周文彬在105\10\26栽贓構陷夏興國妨害公務等情  且起因就是同年月 20 ’ 26日夏興國擬對義里派出所警員謝志昂在10\19違反法定程序\違反夏興國意願將另案拾得物(一串鑰匙)(引用附狀一) 送到夏興國的家中  強迫夏興國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權進而義里派出所警員均不敢依法受理夏興國報案甚至10\26 由周文彬栽贓構陷夏興國妨害公務等情云云~~本人當然{驚懼}周文彬會再次上演一次前述的一連串違法事實再次栽贓構陷夏興國云云  夏興國在[寒蟬效應]驚懼又有另一次的[周文彬發動的恐怖活動]據以加害夏興國   夏興國心生恐懼回應[你是在恐嚇我嗎?](概意事實上周文彬就算是要[行政指導]也沒有權力要求夏興國必須[拾得物公告期間六個月期滿後必須要領回]等情  此證明周文彬有強制罪恐嚇罪犯行

3概意)
夏興國指摘駁斥如夏 : 從周文彬在要求夏興國必須到豐原分局轄區派出所報案後  夏興國隨即走到該所值班台門外公用電話報警的同一時間周文彬電話詢問某警察單位\某警員的過程
就已經證明周文彬[你夏興國需到豐原分局轄區派出所報案](概意)是違背職務' 違反[受理拾得物報案]法定程序  並且假借其警察職務權力機會[應為而不作為]違法強制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到豐原報案)的強制罪犯行    退一萬步言:如果周文彬的前述[應為而不作為]違法’  故意違法不受理拾得物報案不構成強制罪行者   那是否各級檢察官署(包括承辦檢察官服務中心收狀人員) 也可以[人民按鈴申告時當作沒聽到不知道] ‘ [人民若英按鈴申告等候期間將申告鈴按壞了  檢察官追究申告人的毀損公物的刑事責任呢?]
綜上所述 : 被告周文彬所述 [你夏興國需到豐原分局轄區派出所報案](概意兼有
周文彬違背職務 故意違反受理拾得物報案程序不作為違法(不受理拾得物報案)使夏興國行無義務之事等情  當然應依據強制罪提起公訴之
二‘相關受命員警不敢出面處理報案’不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當周文彬不受理報案[強逼要求夏興國應該到豐原報案]之違法犯行時,被害人夏興國隨即向110報案前後約三次‘前後歷經約三十分鐘(包含等候時間) 然而110勤務中心員警雖然告知本人:[已經通知員警到場處理]云云  惟查:
本人撥打110後的三十分鐘期間均無員警出面處理系爭個案‘當然也沒有逮捕現行犯周文彬之  資聲請檢察官調取當日的110報案錄音以及譯文依法查明:
5.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警員有無指派警員應到場(義里派出所)處理系爭個案?(若無‘110警員涉犯準公文書登載不實~~向夏興國表示上情)
6.是否有警察受命(110勤務中心通報)指派勤務後卻是公然抗命不到場處理?
7.為何大甲警分局偵查隊偵查員以及轄區之后里分駐所‘義里派出所警員沒有出面逮捕現行犯周文彬?
8.其他


三‘被告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明確 鈞署(台中地檢署)露股承辦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周文彬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106       03             29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星期三11:27 PM打字寫畢




二○一七年四月八日星期六3:42 A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暨陳述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周文彬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陳報人夏興國因為錄取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理之[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預定04\11 辦理報到’04\12開訓直至\09\15結訓
關於鈞署(露股檢察官)承辦之(106偵3920)案件  若有開庭之必要  請予訂於:
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  最好能夠接洽嘉義地檢署安排遠距視訊訊問( :雲嘉南分署位於台南市北邊之官田區官田工業區內  距離嘉義地檢署較近 若是  台南地檢署新營辦公室或是新營簡易庭亦可接洽遠距視訊訊問者  亦可為之當然  鈞院若認為必須親自到庭等情  祈請准為排定
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

二‘本件業已進行兩次偵查庭(03\20’03\29)~~本件的個案事實均完整保存於一里派出所係爭時日監視錄影檔案‘110大甲警分局勤務中心的報案錄音與譯文以及相關書證之  鈞署依法調取查辦即明真正事實

三‘鈞署03\29偵查期日勘驗監視錄影檔案  並未勘驗到[被告周文彬以{你是甚麼東西?}公然侮辱]之監視錄影檔案云云  惟查:
本人事案發後即時馬上立刻打電話110報警且在第三次報警時徵得110員警同意後逕赴
后里分駐所報案並完成警訊筆錄之製作等情  承辦警員(偵查員‘后里分駐所警員)依法應該很快就要到義里派出所扣取係爭證物  亦即:
鈞署03\29勘驗時並未勘驗到[被告周文彬以{你是甚麼東西?}公然侮辱]之監視錄影檔案云云  
聲請鈞署依法查明:
究竟是[尚未勘驗完全]尚須第三次偵查期日勘驗之  抑或義里派出所警員將前述內容在拷貝呈送時予以剪掉(cut)~~
前者只須再行勘驗即明真正事實  
後者則有義里派出所警員涉犯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 
 鈞署應予併案偵辦查明真正犯罪行為人後提起公訴之


四‘被告即是犯罪行為人周文彬犯罪事實明確 鈞署(台中地檢署)露股承辦檢察官應予提起公訴追究周文彬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周文彬犯警之!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106       04                08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四月八日星期六4:01 AM打字寫畢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星期一11:50 P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義里派出所某位或是若干位警員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犯行另請查明周文彬犯警是否涉犯教唆前開犯罪  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1        . 大甲警分局管轄之某位或是若干位警員(大甲警分局偵查隊‘或是后里分駐所或是義里派出所)

關係人 :
周文彬(前義里派出所另案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陳報人夏興國因為錄取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理之[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預定04\11 辦理報到’04\12開訓直至\09\15結訓
關於鈞署承辦之本件刑事檢察救濟案件  若有開庭之必要  請予訂於:
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  最好能夠接洽嘉義地檢署安排遠距視訊訊問( :雲嘉南分署位於台南市北邊之官田區官田工業區內  距離嘉義地檢署較近 若是  台南地檢署新營辦公室或是新營簡易庭亦可接洽遠距視訊訊問者  亦可為之當然  鈞院若認為必須親自到庭等情  祈請准為排定
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

二‘茲因  鈞署露股檢察官偵辦(106偵3920號)案件  在第二次偵查庭(03\29者)~~勘驗(台中市后里區)義里派出所係爭時日(105\2\03)監視錄影檔案等情
惟查:
該次03\29偵查期日勘驗監視錄影檔案  並未勘驗到[被告周文彬以{你是甚麼東西?}公然侮辱]之監視錄影檔案云云 
本人認為上情有衍生其他刑事犯罪(諸如: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之情事  爰予具狀訴請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  陳述事實理由證據如夏:

三‘查:本人夏興國事案發後即時馬上立刻打電話110報警且在第三次報警時徵得110員警同意後逕赴后里分駐所報案並完成警訊筆錄之製作等情  承辦警員(偵查員‘后里分駐所警員)依法應該很快就要到義里派出所扣取係爭證物  亦即:
鈞署03\29勘驗時並未勘驗到[被告周文彬以{你是甚麼東西?}公然侮辱]之監視錄影檔案云云  
聲請鈞署依法查明:
究竟是[尚未勘驗完全]抑或本件之犯罪行為人將前述內容在拷貝呈送時予以剪掉(cut)~~
只須勘驗監視錄影光碟即明真正事實  
後者則有本件犯罪行為人涉犯湮滅刑事證據罪‘隱匿公文書罪犯行並請鈞署查明[周文彬](另案犯罪行為人是否涉及本件之教所前開犯罪之犯行?!) 

 鈞署應予併案偵辦查明真正犯罪行為人後提起公訴之


四‘鈞署(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應予查明真正事實以及真正犯罪行為人之  並予以提起公訴追究係爭各案犯罪行為人真正之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之!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106       04                11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00:10 AM打字寫畢



二○一七年四月十一日星期二11:27 PM打字    擬於寫好後電傳電子郵件送達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鈞署(台中地檢署106偵3920號)案件 爰予具狀聲請予陳述事實理由證據 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詳卷)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
周文彬(前義里派出所另案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本件陳報與聲請狀原本擬在均屬三月二十日第一次偵查期日後就想寫了~~直至今日才寫的緣故\原因:

1.陳報人夏興國因為錄取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理之[數位圖文傳播科技班預定04\11 辦理報到’04\12開訓直至\09\15結訓  
關於鈞署(106偵3920)案件  若有開庭之必要  請予擇訂於:
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引用四月八日書狀)
畢竟職訓課程在台南市官田區的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請假不易(有時數\百分比的限制 請假太多超過時數會被退訓並賠償公費)  就算可以請假  自官田到台中的往返就需要一天  實在進退維谷的兩難

2.鈞署(106偵3920)案件業已於三月二十‘二十九日踐行第一’二次偵查期日;其中03\29者勘驗案發日的監視錄影光碟檔案約二十分鐘
本人當然擬在[第二次偵查程序期日]勘驗監視錄影錄音檔案之偵查庭調查證據程序希冀\希圖能夠[豬羊變色]‘[扭轉乾坤]~~然而竟然發生[周文彬當時對夏興國辱罵的『你是甚麼東西?』係爭語句的監視錄影光碟檔案並未勘驗到]  亦即負責拷貝該光碟並呈送檢方的承辦警員應該涉犯[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亦請檢察官查明:周文彬是否涉犯前開犯罪之教唆犯型?!
期待能夠實現在本件個案的正義偵查程序中!  聲請鈞署踐行正義檢察官署\檢察官實現個案正義[毋枉毋縱]所應為刑事犯罪訴追的個案踐行~~認為大甲警分局所轄之一干\若干位犯法瀆職警察予以提起公訴之~~刑事司法本應實現個案正義之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三‘本件案發的所有經過均在案發日義里派出所監視錄影檔案內~~竟然發生周文彬辱罵夏興國[你是甚麼東西?]係爭語句的內容不在三月二十九日所勘驗的拷貝版監視錄影光碟之
茲將相關經過陳報如夏:
本人夏興國案發日係在義里派出所值班台鋁門外的公用電話撥打110報案電話若干通(應是三通左右‘詳見110的報案錄音與譯文)  
1.第一通的110報案是在周文彬表示[你夏興國應該要到豐原報案\拾得物者]的同時  夏興國打110報案’周文彬則用警用公務電話請示某警察  
2.至於最後一通則是夏興國苦苦等候警察前來處理未果(等候超過十分鐘以上) 夏興國請示110勤務中心警員擬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經110警員同意後  本人在騎自行車到后里分駐所前先到義里派出所值班台前表示:[我已經徵得110警員同意 現在要到后里分駐所報案]  此時周文彬火爆說出口辱罵夏興國[你是甚麼東西?]
從三月二十九日所勘驗的拷貝版光碟並無明顯的[夏興國等候警員前來處理未果]的過程(至少等了十分鐘)(詳細時間比對各次110報案錄音內容與時間間隔) 亦即該拷貝版光碟是經過[剪接而成] 已經是不完整的事實經過  亦因此從中動手腳將[你是什麼東西?]予以隱匿與湮滅等情  應該追究[隱匿公文書罪]‘[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必要與應為  並請查明周文彬是否涉及教唆前述犯罪之?!

四‘本人雖在本件案發日(105\12\03)與周文彬對話中提及[你在恐嚇我] 但並未對周文彬提起恐嚇罪的告訴  而是在106年二月間對周文彬[105\10\26中午時分以『你再說一次試試看』]之後發動違法逮捕之行止  認為周文彬前開語句涉及[教唆妨害公務罪]’[恐嚇罪] 應由鈞署另案偵辦之
至於本人在本件案發日(105\12\03)與周文彬對話中提及[你在恐嚇我]:該句話[你在恐嚇我]乃是一般的言詞對話中 其真意為不認同周文彬要求[時間到要領回拾得物]
的回應  事實上法律也無強制規定拾得人必須在拾得物公告六個月招領期滿後必須領回云云
復且刑法有[侵占遺失物罪] 撿到東西交到派出所警察處理乃是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治國社會公民義務  警方當然有受理拾得物報案之義務  縱然拾得物經過六個月的公告招領後
警方有書面通知拾得人的義務  拾得人卻無必須領回之義務  是此本人當時才會以[你在恐嚇我]回應周文彬:
  其真意為不認同周文彬要求[時間到要領回拾得物]的回應
(引用附狀:對謝志昂警員的強制罪犯行之告訴狀)

綜上所述:聲請鈞署準為對周文彬以及相關犯警涉犯刑事犯罪與以查明真正事實與真正犯罪行為人並提起公訴之;鈞署若指定第三次偵查程序期日者 審酌夏興國目前在南部接受職訓課程等情 准以[星期一早上]或是[星期五下午]開庭偵查之(開完庭趕到雲嘉南分署上課‘或是回后里家宅)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鈞署應予併案偵辦查明真正犯罪行為人後提起公訴之


四‘鈞署(台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應予查明真正事實以及真正犯罪行為人之  並予以提起公訴追究係爭各案犯罪行為人真正之刑事責任         以正國法實現個案正義  國法正義制裁之!

          禱 !     JUST   TIME   DO    JUSTICE !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露股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106       04                12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三00:07打字寫畢


附狀: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日11:29 PM打字    擬於03\27()傳電子郵件送達
(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在案,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鈞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台灣高檢署最高檢察署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案由:
1 . 為就被訴人即是犯罪行為人謝志昂涉犯旨揭刑事犯罪具狀訴訟訴請鈞署(台中地檢署)’ 大甲分局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訴訟救濟人即是犯罪直接被害人:
夏興國 (       )
5 8 0 7 0 4    1 2 0 9 9 4 0 1 2 
Uranusreleo ~~ Do Best & Most ~~  For The COMMONWEALTH & COMMONEARTH!
華夏御乾終將奮起,展現~~國主之風\仁者風範\義人典範~~為了建構
大同世界公義天下人間淨土衡陽理而持志不懈\恪進所能\鞠躬盡瘁!
拙愚夏興國的聯絡方式與候教處為:
1.uranusreleogmail.com(GOOGLE的電子郵件)
2台中縣后里鄉義里郵局第74號信箱
3.台中縣后里鄉甲后路138816   TEL ( 04 )   25581147
4.3G\GSM : 0971 258468


被訴人\犯罪行為人:(地址電話均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及其義里派出所的建制通訊聯絡程序,資不列述)
1. 謝志昂犯警:義里派出所犯法瀆職警察\犯罪行為人
2.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之承辦警員(將係爭拾得物函轉義里派出所之承辦人)
˙˙若有開庭傳喚被害人夏興國到庭證述被害經過與事實,請以「早上」為洽適(按:下午通常有其他事情洽辦,是請早上開庭之),致謝!


事  實  理  由  證  據 :
一‘(105\10\27下午二點時分業已親自到台中地檢署遞狀在案, 卻因案件遲遲不敢進行之偵查不公開吃案大公開等情, 將原書狀改寫後以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查辦之)~~苦苦等候五個月後 茲以改寫後電子郵件送達各級檢察官署聲請依法定程序查辦~~切勿繼續吃案大公開~~訴請管轄之台中地檢署’各級檢察官署依據憲法第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提起犯罪訴追之告訴偵查公訴檢察救濟狀,請予踐行犯罪訴追檢察救濟大正義行\正道行義事!


緣:被害人夏興國104年11月下旬騎乘自行車到日月潭途中 在南投縣警局草屯分局豐城派出所轄區之省道台十四線南埔加油站前約五十公尺外側道路上(往埔里方向)拾獲一串鑰匙 隨即到轄區之豐城派出所將係爭拾得物交付給值班警員並依據[拾得物]程序完成報案程序由值班警員製作完成拾得物警訊筆錄後交付一張編號[OP10411BK6S118UAL]拾得物收據(附件一)(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係爭拾得物案卷查辦)

二‘查:被害人夏興國因家君(尊翁父親)夏宗璠老先生在105年五月三十日~~迄今(只:105\10\27第一次具狀日)大部分時間均在醫院病房或護理之家往返照護家君,本人已經不復記憶[105年五’六月間]是否有收到草屯分局承辦警員寄送的相關通知或是文件『通知拾得人夏興國應在某某期間內親自到本草屯分局領取係爭拾得物    逾期不領取者由警方依據廢棄物處理或現金繳交國庫』(概意)  
復且既然是將拾得物交由警方處理者~~相信絕大多數拾得人皆同~~拾得人夏興國就是不想取得係爭拾得物之所有權(刑法之侵占遺失物罪參照),亦因此不會將[撿到東西]放在心上~~早已經忘記此事了!


三‘105\10\19大約下午一時左右 本人尚在午休睡眠時卻接到乙通電話 發話人自稱是[義里派出所警員]但是並未表明真實姓名 撥打0971258468行動電話要求本人夏興國應該到義里派出所領取係爭拾得物云云’本人則隨即表示[該串鑰匙對本人並無用處  
 不願意領受係爭拾得物]‘謝志昂犯警不放棄地以[你夏興國若不到本所領取一串鑰匙\拾得物’我送到你家]‘本人隨即表示[你不要送來我家](附件二)並掛掉電話之  惟查:
謝志昂犯警10\19晚間就將係爭拾得物送到[后里區甲后路138巷8之16號]家宅以[不正當][不正確]方式交由家母夏葉秀卉女士受領云云
本人發現上情後 翌日(十月二十日)晚間大約20時(晚上八點左右)親自赴義里派出所表示要報案並投訴謝志昂犯警之,值班警員吳志揚以及詹國旭所長(事後才知義里派出所所長之姓名)卻是違法剝奪被害人夏興國報案權(另案救濟之)~~不敢無線電呼叫巡邏警員返所處理或指派警員處理~~本人隨即撥打1999市民專線’110報案檢舉投訴專線在案(復建三‘四\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之)


四‘謝志昂犯警之犯罪事實:
1.中華民國應該沒有哪一條\任何一條法律強制規定[拾得人必須在公告招領六個月期滿後應該領回拾得物\強制拾得人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謝志昂犯警卻是違反法定程序(後述)
故意牴觸拾得人夏興國自由意願(不願意領受拾得物者) 卻是以[不正當][不正確]方式送到后里家宅由識字不多的家母簽收等情~~此係脅迫夏家必須受領拾得物之違法~~謝志昂以前述之違反法定程序\牴觸夏興國意願之犯行應認為係違犯刑法304條之強制罪犯行(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查:公務員[逾越權限’濫用權力者以違法論]’刑法第十條則將公務員釋義[依據法令執行公務之人],公務員違背法令行使其公務職權者當然屬於違法的一種‘依其情節亦可依據刑事實體法追究之,復且刑法第134條之公務員瀆職要件係以[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涉犯刑事實體法相關犯罪者]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亦即公務員有前述犯行\行止者即應認為屬於公務員瀆職之犯罪,當然是屬於[強暴脅迫]之一種情形
2.夏興國是在104年12月間才使用手機(在此之前約停止使用手機三年) 亦即:夏興國拾得係爭拾得物時並未使用手機‘留下的電話是(04~25581147)家用電話之  謝志昂犯警卻是違法探之夏興國的手機電話(前述)並撥打在案~~此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亦應追究謝志昂犯警之刑事責任之
3.謝志昂犯警尚未經過拾得人夏興國指認‘卻是不正當不正確方式誘惑夏母簽收文件與受領係爭拾得物云云  謝志昂犯警明知拾得人夏興國不願意受領拾得物,謝志昂應據實登陸註明在相關書證書類之並循程序將係爭拾得物繳回草屯分局即可’謝犯卻不循正途故意犯罪當然應予追究)
查:警方拾得物收據備註說明欄內寫明:『拾得人領受拾得物或價金應該受驗國民身分證並繳還本(拾得物)收據』‘[遺失物自通知或是最後招領之日起逾越六個月(簡易招領程序為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警察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
本件並未有警察機關(草屯分局)書面正式通知拾得人夏興國之’謝志昂犯警亦未查驗拾得人夏興國的身分證],在在違反拾得物處理的法定程序‘當然也牴觸夏興國不願意受領拾得物的自由意願,應認涉犯刑法304條之強制罪犯行
(詹國旭‘吳志揚之犯行 另案另撰書狀追究刑事責任之)


五‘資聲請承辦檢察官調取前述之證物與附件據以查辦之  至於1999’110的電話報案與投訴應調取原始錄音檔案並全部譯文查證之
另則謝志昂若是以公務電話撥打夏興國的手機電話者,亦是應該調取該公務電話的電話紀錄\電話錄音並全部譯文查證之;如果謝志昂犯警不是使用公務電話者,更證明謝志昂犯警是辦私案,錯誤並濫用警察權之強制罪犯行


六、祈予賜准至禱!   JUST   TIME   DO    JUSTICE!
                     仁人為我為人仁 ; 君霖天下天霖君!
   
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張宏謀檢察長\承辦檢察官    公鑑:
副本: 台中高分檢台灣高檢署最高檢察署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警分局大甲警分局分局長偵查隊督察室   公鑑:
證 物 證人詳請參照書狀內文所述:

                               105       10            27     日(手寫書狀之具狀日)

被 害 人 即是 拙 愚  夏 興 國                        敬 筆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一00:50AM改寫並打字寫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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